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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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文件

中储粮〔2016〕105号

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子)公司:

为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总公司对原《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辖区直属企业认真学习《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准确理解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督导直属企业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科学合理划分安全责任区域,细化安全管控要点,落实三级检查制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担责、人人防控”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凡发生事故,要在规定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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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或电话直接报告至总公司。总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置专线电话,用于24小时接报安全生产事故。电话:0。

附件:《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防洪法》,国务院《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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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公司《员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中储粮党字[2013]37号),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以硬件建设为基础,以规范操作为保障,以科技应用为支撑,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工会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全体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一)总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对全系统安全生产实施组织领导。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仓储管理部,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总公司仓储管理部,是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总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总公司机关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总公司机关办公区安全工作。

(二)各分(子)公司成立总经理任主任、其他班子成员任副主任、各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辖区安全生产实施组织领导。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仓储(业务)处,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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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子)公司仓储(业务)处,是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他职能处室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各直属企业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全方位管理,并指定具体科室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直属企业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

(三)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计划,并确保投入到位;

(五)研究处理安全生产重大管理事项。

第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建议,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四)组织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九条领导班子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职工高度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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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班组长对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职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

第十条直属企业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防火、防爆、防汛和安全保卫专项制度,建立电气设备、粮机设备和储粮药品、药剂管理制度,完善粮油出入库、熏蒸作业、高空作业、电气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定期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直属企业应合理区分生产、办公和生活功能区域。粮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库房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十二条直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直属企业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和规定。必须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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