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
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安全保证发展,发展必须安全”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
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用3年时间,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创新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落实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继续落实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
建立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六个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溯、追究力度。
2.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
严格执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强化项目负责人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
加强对各参建单位,特别是对六个主要责任人履职情况实施动态监管,确保六个主要责任人到岗在位、尽职尽责。
3.严格落实从业人员质量安全责任。
完善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安全投入保障,通过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等信息化手段规范执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依法查处违法从业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探索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
4.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属地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负有抽查、指导、引领的责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晋建质函[2014]94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1.28
【实施日期】2014.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考评工
作的通知
(晋建质函〔2014〕94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考评是建筑施工标准化的重要内容。
自2012年全省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达标验收以来,多数地市严格按照省厅要求,积极指导辖区内建筑工程开展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项目自评资料不规范、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没有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安全考评等问题。
为进一步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和《建筑施工安
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考评目标
新《安全生产法》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也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作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8.22•【文号】建质〔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在各地上报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通过开展提升行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试点内容及试点地区(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三)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2017]57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建质[2017]5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现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3日
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生产,人命关天。
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晋建质规字〔2022〕20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原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部令第141号)、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单位质量检测首要责任(一)明确检测委托主体。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测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标准、检测费用的核算与支付、样品交付、报告交付、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
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委托检测,不得违规减少检测项目和数量。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登记时,要提供委托检测合同。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竣工等环节的质量验收依据。
(二)明确检测费用列支。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直接足额支付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二、加强现场检测活动管理(一)规范施工现场检测。
施工现场开展的施工过程质量、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等检测项目,有关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管理规定,执行有关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负责现场检测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晋建质函[2014]575号•【施行日期】2014.07.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57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园林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山西建工集团,厅机关和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深入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14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深入排查和整治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51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为总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防堵漏洞,加强源头管控,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厅成立李栋梁厅长为组长、其他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统一领导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研究解决大检查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347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347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晋建质函〔2018〕347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347号)晋建质函〔2018〕34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26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依法监管、改革创新、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的原则,用两年时间,集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确保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下降,切实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主要内容(一)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1.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宣传贯彻。
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严格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交底、实施、验收,加强全过程管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晋政办发〔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推进服务业提质增效2024年行动计划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一)现代物流推进物流枢纽体系建设。
加快太原、大同、临汾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推进太原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
高质量建设太原、大同、长治、临汾等4个全国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持续培育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和重点物流基地,打造“干线运输+区域分拨”的高效物流服务网络。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快发展多式联运。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和集装箱运输,打造3条公铁联运精品线路,拓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应用。
持续推进“公转铁”,开展物流总包和合同制运输,提供整体物流最优解决方案。
构建多联快车网络,扩大铁路快运班列数量,推广应用网络货运物流平台,强化两端公路接驳,打造“班列+两端公路”的多联快车产品品牌。
扶持一批省内“千万吨级”多式联运物流枢纽提质扩容。
(省交通厅、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26•【字号】晋建质字〔2017〕114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的通知晋建质字〔2017〕11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342号)要求,为做好迎接住建部督查工作,决定于6月份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及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主要检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和在建住宅工程、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等。
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督查方式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督查。
每个市共抽查3个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其中市本级2个,县(市、区)1个。
三、督查时间督查时间为2017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督查内容(一)各地部署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情况。
(二)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情况,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情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预防建筑施工模架支撑和土方(隧道)开挖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专项行动和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排部署及进展情况。
(四)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情况,重点核查监督人员、经费保障,监督机构和人员考试、培训情况,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晋建质字[2011]464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46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省建工集团,各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省厅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遵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全省建筑工程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全省建筑工程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29•【字号】晋建质函〔2023〕315号•【施行日期】202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3年全省建筑工程春季复工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晋建质函〔2023〕31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切实做好春季复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和施工扬尘治理工作,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办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省建筑工程春季复工安全生产交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建安办函〔2023〕20号)要求,我厅于2023年3月下旬至4月下旬组织开展了全省建筑工程春季复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共分11个检查组,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11个市及其所辖部分县(区)的58个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扬尘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的问题(一)建筑工地施工安全方面。
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意识不强, 对项目施工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脚手架搭设不规范,部分项目脚手架连墙件缺失,架体水平防护缺失,作业面脚手板缺失,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悬臂高度大于6m;高处作业吊篮现场隐患多,部分项目吊篮上行程限位及限位止挡块缺失或失效,安全锁铭牌缺失,安全钢丝绳未设置重锤;施工用电接线不规范,部分项目用电设备的电缆线缺少保护导体(PE)或保护导体未接入箱体的保护导体汇流排,漏电断路器参数不符合规范规定,一个漏电断路器违规控制多个用电设备。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不到位,现场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缺失,垂直交叉作业的水平防护设置不到位。
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面、易燃材料堆放处消防器材配备不足,现场灭火器失效较多,消防水管未注入水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考评工作的通知(第948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考评工作的通知(第948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晋建质函〔2014〕948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考评工作的通知(第948号)晋建质函〔2014〕94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考评是建筑施工标准化的重要内容。
自2012年全省开展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达标验收以来,多数地市严格按照省厅要求,积极指导辖区内建筑工程开展施工现场达标验收,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项目自评资料不规范、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没有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安全考评等问题。
为进一步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考评目标新《安全生产法》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也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作为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1〕7号),2015年底前,特级、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优良率分别达到100%、85%和65%以上。
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目标任务,抓好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晋建质函〔2020〕1189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0〕118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勘察设计单位: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勘察设计质量行为,决定在全省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整治,进一步促进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质量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自觉强化内部管理,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从业人员勘察设计水平,提高全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总体水平。
二、整治范围单位范围:全省勘察、设计单位和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项目范围:2019年7月1日后全省勘察、设计单位,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三、整治内容(一)勘察、设计单位管理方面1.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措施、岗位责任制、校审制度、后期施工现场服务制度是否完善;2.勘察设计技术档案、外业原始记录、内业资料归档管理等是否规范;3.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出图程序是否规范;4.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室设置是否符合规定;5.各类各专业勘察、设计及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执业规定,培训制度是否完善等;6.晋建办字〔2019〕155号文件执行情况;7.其他质量管控制度体系建设情况等。
(二)勘察、设计文件技术方面1.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2.勘察、设计文件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标准规范的情况;3.勘察项目原始记录是否按照规定记录,记录是否完整;4.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勘察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5.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6.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7.是否按照晋建办字〔2019〕155号要求对重要建设工程进行界定;8.是否按规定将勘察设计成果上传至“山西省住建厅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管理信息平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晋建质函〔2018〕1394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情况的通报晋建质函〔2018〕139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的通知》(晋建质函〔2018〕836号)要求,2018年7月31日至8月23日,省厅组织六个综合督查组,对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了综合督查。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基本情况本次综合督查,抽查全省11个市和23个县(市、区)在建项目70个、施工企业25家、质量检测机构56家和施工图审查机构18家,共检查涉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地扬尘内容事项20885条,其中:工程质量(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质量、勘察设计质量)7770条,占比37.20%;施工安全12275条,占比58.77%;工地扬尘840条,占比4.02%。
发现问题隐患1304条,其中:工程质量问题553条、施工安全隐患602条和工地扬尘问题149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当场下达督查情况反馈意见表84份,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66家单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26份。
从督查情况看,受检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按照省厅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积极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双随机核查、建筑施工安全等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行业监管工作不扎实有的市级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突出问题分析研究不够,措施办法不多,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效果不明显,同时对县(市、区)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够;一些县级主管部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质量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未采取“回头看”、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没有形成闭环管理;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一定数量的违法建设工程,多数没有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存在监管盲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459)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459)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1.07•【字号】晋建质函〔2018〕1459号•【施行日期】201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第(1459)号晋建质函〔2018〕145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当前我省正值冬季供暖期,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为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执法、更有力的措施,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坚决打赢我省蓝天保卫战。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监督执法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扬尘治理管控机制,采取督查、巡查等方式,加大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检查力度,对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项目要从严从重处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及施工、监理单位要公开通报,并将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二、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我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三项费用调增有关规定,开工前一次性全额拨付、实行专款专用,在招标中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确保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费用有效落实。
三、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实行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承诺的通知》(晋建质函〔2018〕1298号)要求,积极签订承诺书,落实绿色施工措施,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切实提升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水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4.23•【字号】晋建市函〔2023〕178号•【施行日期】202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晋建市函〔2023〕178号厅“双随机、一公开”领导组成员处室:为统筹推进我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依据我厅《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公告》(公告〔2022〕22号)的相关内容,现将《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用分级分类,提升监管效能各成员处室要根据工作实际和行业领域特点,结合省发改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
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时,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实现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在监督执法检查中常态化运用。
二、强化结果运用,形成监管闭环各成员处室要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确保各项抽查任务于11月30日前全部完成。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全面、及时将检查过程、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及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
要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执法检查的衔接,做好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后续监管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进行依法惩处和联合惩戒,形成全流程监管闭环。
附件: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pdf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4月23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现场围挡等临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现场围挡等临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晋建质函〔2018〕820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现场围挡等临时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18〕82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山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水平,展现施工现场文明、美观的新形象,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和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施工现场围挡等临时设施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范围全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
二、整治内容(一)施工现场周边封闭围挡材质应采用定型化金属板材;围挡颜色一律为瓦灰色,不得使用其它颜色(市政抢险施工围挡除外);围挡临街外侧面的广告面积不应超过围挡外侧总面积的50%;围挡高度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颜色应与围挡协调统一。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
(二)新开工项目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和辅助用房屋面颜色应采用瓦灰色,不得使用大红、大蓝等鲜艳色彩,立面颜色应与围挡协调统一;外脚手架立面不得使用彩色密目网。
三、整治时间2018年7月16日至8月15日。
四、工作要求各市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立即安排部署,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中央驻晋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要率先行动,发挥示范作用。
省厅将于8月中旬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4日。
2024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工作总结(2篇)
2024年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家质量安全监管要求,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单位于2024年启动了为期三年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该行动旨在通过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提高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努力,营造安全质量可控、信誉可靠的建筑工程环境。
二、工作目标本次行动的工作目标是实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规模化,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工程事故发生,改善行业信誉。
三、工作内容1. 加强管理制度建设(1)修订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适用的管理体系。
(2)制定施工全程质量管理规范,细化工程质量标准,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岗位责任。
2. 提高人员素质(1)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培训,加强职工法律法规、技能操作和安全意识培养。
(2)建立健全技术人员骨干培养机制,提升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
3. 加强监督检查(1)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要求。
(2)建立不合格工程问题整改制度,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整改,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 推进数字化管理(1)推广应用智能化监测设备,实现对施工现场的实时监控和数据采集,提高监测精度和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2)推动建筑工程信息化建设,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相关数据的集中管理和查询,提高建设管理效率。
五、工作成效经过三年的努力,本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管理制度得到改善修订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提高了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 人员素质有所提高通过培训,职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工作技能得到增强,为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奠定了基础。
3. 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和解决了一批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减少了工程事故的发生,提高了行业信誉。
4. 数字化管理取得突破通过推广智能化监测设备和建设信息化平台,实现了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精确监控和数据管理,提高了工程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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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晋建质字[2017]5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3.27
【实施日期】2017.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建质字〔2017〕5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晋中市规管局,阳泉市、晋城市规划局,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央驻晋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的通知》(建质〔2017〕5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现将《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山西省住房和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7日
山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的通知》,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紧紧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安全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统筹推进,着力构建质量安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用三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参建各方的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的通知》(晋建质字〔2014〕63号)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全面实施参建各方主体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两书一牌”覆盖率达到100%。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信息档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保存。
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溯、追究力度,对重大违法行为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都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