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揭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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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委托人(投资者):
首先感谢您(或贵公司)基于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证券”或“管理人”)的信任,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并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为了维护您(或贵公司)自身的利益,XX证券特别提示您(或贵公司)在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前,请仔细阅读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以及风险揭示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充分考虑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做出是否签署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决定。
您(或贵公司)在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前,必须了解管理人是否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管理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受托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监会函[2002] 169号),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之规定,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自动变更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管理人由此具有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在委托资产的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尽管管理人恪尽职守,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处理投资管理事宜,但并不承诺委托资产的运作没有风险。委托资产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请委托人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委托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以上各种情形都将直接影响委托资产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委托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就会使得委托资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管
理人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3)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新股/新债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新债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新股/新债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债券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债券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
2.管理风险
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判断,导致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委托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可能导致委托人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资产受损。
4.信用风险
委托资产所投资债券等信用产品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新股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在新股投标询价过程中发生违约、不道德、不公允、不透明或者不公正等行为都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5.管理人/托管人风险
指管理人/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
委托资产中的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委托资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
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委托资产产生再投资风险。
8.票据资产投资风险
(1)由于票据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到期拒付的风险由于票据存在瑕疵,导致票据
到期承兑银行拒付的风险。
(2)票据承兑银行信用风险
票据的承兑银行由于信用状况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相关票据款项的风险。
(3)标的票据毁损灭失的风险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本计划所投资票据收益权对应的标的票据委托票据代保管银行进行监管,保管期间如保管不到位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标的票据毁损灭失而影响票据收益权实现的风险。
9.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受益权、信托贷款债权投资风险
(1)投资信托计划的,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不能变现的风险、信托收益不能兑现的风险、信托资金及预期收益延期偿付或无法偿付的风险等。
(2)投资信托计划的,可能面临因信托计划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被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并进而发生全额损失的风险。
(3)投资信托计划受益权、信托贷款债权时,在信托计划受益权、信托贷款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所拥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信托贷款债权可能无效或因信托计划受益权、信托贷款债权转让方原因导致财产被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并进而发生全额损失的风险。
鉴于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受益权、信托贷款债权业务由委托人自行调查、自行选定,且投资条件自行商定,自行确定担保措施等,投资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与管理人无关。因各种情形导致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受益权、信托贷款债权无法按时收回本息或发生纠纷时,管理人均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不以任何理由向管理人及其上下级公司提出诉讼、仲裁或任何权利、主张或请求。
10.委托贷款或委托贷款收益权投资风险
管理人接受委托人的指令开展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1)法律与政策风险:因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或委托贷款收益权投资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2)信用风险:因借款人未按委托贷款或委托贷款收益权投资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风险。
(3)市场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导致委托贷款或委托贷款收益权投资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4)操作风险:在委托贷款或委托贷款收益权投资的发放与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程序和不适当的管理措施,导致债权投资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
(5)不可抗力风险:因发生委托人或管理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委托贷款或委托贷款收益权投资无法按时收回或无法按时足额收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