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听证会后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合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二轮车辆;合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功能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二轮车辆。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产品的技术参数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但又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二轮车辆:(一)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二)设计最高时速超过公里小时;(三)整车质量超过公斤;(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瓦,或者蓄电池标准电压大于伏。
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和燃油助力两轮车不予办理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办理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以及相关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本办法的合标电动自行车,按照“纳入管理,源头管控”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第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过渡期为年。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源头监管第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仍在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
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2017)
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2017)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3日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未纳入《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5年。
过渡期内,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管理。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过渡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临时登记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源头管理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工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改型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的宣传教育,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超标电动自行车处置方案
超标电动自行车处置方案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和大量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也随之增多。
超标电动自行车指的是车速超过规定值,使用电池超过规定容量,或者改装后超出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这些车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得到有效的处置。
本文将介绍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置方案。
1. 政策引导式处置政策引导式处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鼓励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替代超标电动自行车;二是对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和审核。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持有者,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济激励。
例如,将原本需要报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给政府,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或者节能环保积分。
这样可以有效引导超标电动自行车持有者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也可以鼓励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替代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政府可以加强购车审核。
对于未经检测的车辆鼓励消费者主动申请进行检测。
同时,政府可以在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上安装智能化芯片或者其他检测设备,实时监测电机输出功率和电池容量,防止出现超标问题,保障公共安全。
2. 经济处置经济处置主要包括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税收和罚款来惩罚违规持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人;二是修订政策,加大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商的处罚力度。
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持有者,政府可以通过对不合规车辆的罚款和税收来加强处置。
对于持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个人,将对其车辆进行管控,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同时对其进行罚款,限期内未处理的,将采取措施收回车辆。
对生产商方面,政府应修订相关政策,要求厂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管,对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厂家进行惩罚,同时对生产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厂家进行奖励,从源头控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
3. 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处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重要手段。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加强管控和处置。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清理机制,加强警力部署,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清理和收缴,杜绝“一车多卖”,“一车转多辆”等现象。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宁政〔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7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6日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产品的技术参数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但又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两轮车辆:(一)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二)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三)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准电压大于48伏。
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和燃油助力两轮车不予办理临时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条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办理临时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
过渡期为3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
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__ 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的3 年过渡期将于2021 年10 月31 日结束,为确保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__ 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推动超标电动自行车全面合规化。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本市既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作用,以车辆“以旧换新”为主要渠道、“回收拆解”为补充路径,引导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结束前加快、有序退出或置换为合规车辆,为后续开展路面执法提供有利条件,防止过渡期后出现大量超标车辆违规上路或废弃车辆占用公共空间。
二、组织领导在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委)统筹制定工作方案并协调推进落实,形成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共担共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各相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指导,打通合规车辆市场供应、超标车辆和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等各个环节。
各区压实属地责任,组织街道、乡镇扎实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
三、工作措施(一)加大宣传动员力度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从过渡期政策规定、置换新车上牌、后续执法等各角度,分主题、分阶段加强宣传动员,让广大车主周知相关政策规定、时间节点。
2.市城市管理委围绕淘汰车辆回收开展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置渠道。
3.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废铅蓄电池危害性和标准回收处置方法等知识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引导经销商和车主按正规渠道和方法处置废旧电池。
4.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围绕车辆置换模式、折价回购政策等方面开展宣传,调动经销商和车主开展以旧换新的积极性,及时置换车辆。
5.各区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民警等力量,摸清存量底数,精准引导动员,将处置渠道、回收站点、动员海报、小程序等信息贴进社区宣传栏。
湛江市区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湛江市区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序, 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以及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或者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的两轮车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1、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2、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3、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4、电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5、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6、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超出上述标准和指标,或者未列入全省统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
以上国家标准如有更改,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第三条本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过渡期管理制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
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边三轮和正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9日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两轮车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两轮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上道路行驶,但不符合《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电动两轮车。
第三条对在用的超标电动两轮车管理设置过渡期,超标电动两轮车所有人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登记,领取临时号牌。
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的超标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 2022年7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对超标电动两轮车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发放临时通行号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主的申请,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超标电动两轮车办理登记手续,发放临时号牌,并参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第六条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登记业务,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申请,并交验车辆,提交车辆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所有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居民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明。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备案业务,应当查验车辆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录入系统,并向申请人发放电动车临时号牌;(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三)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宁政办〔2015〕161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5〕161号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1日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为加强对宁德中心城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宁德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对宁德中心城市2015年8月6日以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登记挂牌,规范管理。
通过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渠道,在路面上严格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切实解决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突出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终实现“控制总量、登记挂牌、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郑雷声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张恒宁市政府副秘书长关峰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成员:邱树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郑源市经信委副调研员刘思忠市工商局副局长缪志诚市质监局副局长柯照群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杨与建市物价局副调研员叶家林市教育局副局长李提账市财政局副局长余红光市住建局副调研员何如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肖崧人民保险公司宁德分公司总经理阮细章蕉城区政府副区长、蕉城公安分局局长黄亦康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何如坚兼任办公室主任。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关于 “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问题(《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权威解读之四)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关于“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问题(《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权威解读之四)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7.3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关于“超标电动车”的管理问题(《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权威解读之四)《办法》将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二轮、三轮非机动车简称为“超标电动车”。
《办法》根据“超标电动车”购买时间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一是《办法》颁布之前(2014年4月24日)购买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和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二是如果设区市人民政府就“超标电动车”管理设置过渡期的,在过渡期内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元罚款。
过渡期届满后,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三是如果设区市人民政府未设置过渡期或者《办法》颁布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车”,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超标电动车”均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办法》对颁布实施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规定管理措施的原因在于:一是由于《办法》颁布前,《办法》规定应当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的三种非机动车类型,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不规范现象比较突出,行政管理缺乏相应规范,导致部分当事人已购买了“超标电动车”。
对这部分超标车辆要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是考虑到各设区市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车”数量不一,各地经济状况和交通情况等因素也各不相同,因此《办法》授权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及制定过渡期的具体管理措施。
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
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经济、环保等优点,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近年来,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数量急剧增加,给城市交通、安全、环境等方面带来了诸多问题。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各地纷纷出台政策,要求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
本文将针对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回收处置工作,提出一套详细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1. 全面排查超标电动自行车,确保底数清晰。
2. 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市民对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认识和支持。
3. 建立健全回收处置体系,确保超标电动自行车得到妥善处理。
4. 规范市场秩序,杜绝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二、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 全面排查超标电动自行车。
组织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拉网式排查,详细登记车辆信息,为后续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3. 加强政策宣传。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意义和政策,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和支持度。
4. 建立健全回收处置体系。
设立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站点,明确回收企业的资质要求,确保回收过程的安全、环保。
同时,鼓励企业对回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拆解、回收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5. 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的监管,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已售出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督促销售企业负责回收、处置工作。
6. 优化公共交通体系。
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减少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依赖。
7. 加强执法力度。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查处力度,依法予以处罚。
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工作步骤1. 准备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发动。
区县超标违规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区县超标违规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区县超标违规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区县范围内超标违规电动车的管理,并逐步实现环境友好型交通工具的推广和应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过渡期时间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设立一个为期三年的过渡期。
在这三年内,区县范围内的超标违规电动车将逐步被淘汰或改造。
二、淘汰和改造要求1. 淘汰:超标违规电动车的所有者可以选择在过渡期内主动淘汰其车辆。
淘汰车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废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处理。
2. 改造:超标违规电动车的所有者可以选择在过渡期内对其车辆进行改造以符合相应标准。
改造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达到相关部门的检验要求。
改造完成的车辆将获得合法行驶证,并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
三、改造标准1. 噪音:改造后的电动车噪音须符合国家标准,限制在规定的分贝范围内。
2. 排放:改造后的电动车排放物须符合国家标准,达到环境友好要求。
3. 安全:改造后的电动车应保证安全性能,包括制动系统、灯光、车身稳定性等方面。
四、执法措施在过渡期内,相关部门将加大对区县范围内的超标违规电动车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旦发现违规车辆,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停驶、违规罚款等。
并对销售违规车辆的卖家给予处罚。
五、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将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超标违规电动车管理措施的认知和理解。
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公众普及改造电动车的必要性和环保优势。
六、奖励政策为了鼓励和推动超标违规电动车的淘汰和改造,在过渡期内,相关部门将制定奖励政策,对主动淘汰或改造的车主给予相应的奖励,例如减免交通违规罚款、提供优惠购车政策等。
七、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将定期对过渡期内电动车淘汰和改造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八、法律责任超标违规电动车的所有者必须遵守相关管理措施。
对于故意违规或拒不改造的车主,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九、经济扶持为了帮助车主承担改造费用,相关部门可以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专项贷款或分期付款计划。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宜春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具备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超过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国家设计标准,且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两轮电动车,视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充电停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对现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在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本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宣传引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断提升电动自行车科学技术信息化管理水平,逐步将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纳入交通技术监控管理系统。
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工作目标1. 严厉打击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2. 严格规范超标电动车管理,提高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3. 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三、整治范围1. 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2. 超标电动车驾驶人;3. 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一)加强源头治理1. 严厉打击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2. 对超标电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督促其不得为超标电动车提供维修服务;3. 加强对电商平台、线下销售点的监管,禁止超标电动车在其平台销售。
(二)严格路面管控1. 加强路面巡逻,提高见警率,加大对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 对违规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3. 对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三)强化宣传教育1. 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超标电动车危害,提高群众安全意识;2. 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提高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素养;3. 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扩大整治效果。
(四)完善长效机制1. 建立超标电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对超标电动车进行动态监管;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整治合力;3.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保持高压态势。
五、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第1周)1. 通过各类媒体发布超标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公告,提高群众知晓率;2. 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讲座,提高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二)整治实施阶段(第2-8周)1. 加强路面巡逻,加大对超标电动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 对违规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车,依法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进行处罚;3. 对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一并予以查处。
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标准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平安工作的意见》〔国发〔2022〕30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22〕10号〕,以及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即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或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或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按最新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市、县〔区〕公安、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的宣传教育,要求生产、销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按标准标准生产、销售及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对本方法施行前已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2年使用过渡期限,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六条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内,车主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领取临时通行号牌。
每人名下仅限登记一辆。
具体登记规定由市公安局根据本方法制定发布。
临时通行号牌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过渡期届满后,临时通行号牌自行作废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边三轮和正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第七条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我市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违者由质监、经信、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从2022年2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的通告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为强化对《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之外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特制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8年10月17日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11月1日前购买,且未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工作。
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到本市任意非机动车登记站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可到北京市交管局对外网站或北京交警APP “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查询。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标识。
第四条车辆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申领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一)“线上申报、线下领取”,即:车主为单位或个人的,可以通过北京交警APP“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工作平台”,提交身份证明、车辆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按预约的时间、地点领取临时标识。
(二)“预约办理、现场申领”,即:车主为个人的,可以通过北京交警APP,预约申领临时标识的时间及地点,预约成功后,现场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后领取临时标识。
具体申领办法和流程,按照《电动自行车申领临时标识流程》(见附件)办理。
由于“预约办理、现场申领”的方式需要人工采集大量人员和车辆信息资料,为减少排队时间,鼓励车辆所有人采取“线上申报、线下领取”的方式申领临时标识。
第五条自2019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临时标识;未申领临时标识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文府规〔2022〕154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昌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府规〔2022〕15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文昌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1日文昌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动两轮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动两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生效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渡期登记,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申领期限为2022年9月30日止。
第四条车辆所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办理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手续:(一)预约办理;(二)现场申领办理。
具体登记办法和流程,按照《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办理。
第五条自2022年10月1日起,文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未办理过渡期登记的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本市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按照电动自行车进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
电动两轮车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过渡期临时号牌,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
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已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过渡期内号牌丢失或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车辆登记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号牌,如因号牌损坏办理换领业务的,应当将损坏的号牌交至业务办理窗口。
电动车超标管理制度
电动车超标管理制度随着环保意识不断提高,电动车已成为城市居民出行的主要选择之一。
然而,随着电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一些地区出现了电动车超标、乱停乱放等管理问题,给城市交通秩序和环境带来了一定影响。
因此,建立健全的电动车超标管理制度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电动车超标管理的必要性1. 交通管理压力加大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交通需求的增长,城市道路的交通压力越来越大。
大量的电动车超标使用给城市道路交通带来了一定压力,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同时也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2. 环境保护压力增大电动车虽然是环保的交通工具,但是如果超标使用,将导致电动车数量过多,排放问题严重,对城市环境造成影响。
3. 公共资源有限城市的停车位、充电桩等公共资源是有限的,电动车超标使用会加剧对公共资源的竞争,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
二、建立电动车超标管理制度的原则1. 立足于城市交通需求和环境保护建立电动车超标管理制度的首要原则是立足于城市交通需求和环境保护的大局,保障市民出行需求的同时,有效控制电动车数量,减少交通压力,保护环境。
2. 公平、公正、合理管理制度要求对所有电动车用户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管理,避免造成不公平竞争和社会矛盾。
3. 综合考虑市场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制度要以市场化为导向,结合规范化和法制化来制定,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
三、电动车超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电动车数量管控根据城市的交通需求和环境容量,制定合理的电动车数量管控标准,实行限额管理,通过摇号、竞价等方式控制电动车增量。
2. 停车规范管理建立电动车停车秩序,规范停车行为,划定电动车停车位,建立停车收费制度,鼓励合理停放。
3. 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大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合理规划充电桩的位置,建立便捷的充电网络,引导电动车有序充电。
4. 处罚机制建立对违反超标管理制度的电动车用户实行处罚机制,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等,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形成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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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以及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即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或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或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按最新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公安、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的宣传教育,要求生产、销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按规范标准生产、销售及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对本办法施行前已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2年使用过渡期限,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六条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内,车主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领取临时通行号牌。
每人名下仅限登记一辆。
具体登记规定由市公安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发布。
临时通行号牌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过渡期届满后,临时通行号牌自行作废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边三轮和正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第七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市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违者由质监、经信、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从2014年2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第九条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发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超出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公安、质监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依法查处。
第十条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并参照摩托车进行管理,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驾乘人员应戴安全头盔,驾乘人员不得超过2人;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处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一条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届满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无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和处理废旧铅酸蓄电池。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