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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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吸取防火工作的经验教训,坚持不懈的抓好“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好我矿防火工作的长效机制,搞好火灾的预警工作,杜绝自然发火事故,根据防灭火规范要求,结合我矿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束管监测系统各监测地点及检查周期每季度确定一次,经矿总工审批,调整时经矿总工批准(束管监测系统各监测地点选定为自然发火观测站)。
第2条:束管监测报表每天报处室值班人员审阅后,及时上报矿有关领导。
第3条:至少每7天对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风流、井下高冒及其他可疑地点取样进行色谱分析一次。
第4条:至少每7天对采空区密闭进行检查一次,检查内容有CH4、CO2、CO、水温等,有记录可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取气样进行色谱分析。
第5条:瓦斯检查员在巡回检查的同时,要检查采煤工
作面、沿空掘进巷道的CO浓度,并将检查结果报通风调度。
第6条: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CO、温度传感器的设置由矿通风部门根据需要及防灭火设计要求确定安设位置,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7条:束管及人工取样结果要指定专人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监测结果出现数据变化较大时,要及时向科队进行汇报,并及时汇报矿总工程师制定方案及措施进行处理。
第8条:各沿空巷道煤壁侧要制定措施对其沿空侧煤柱及老空区气体、温度进行监测,每周取样进行色谱分析一次。
第9条:调整通风系统时必须考虑防治自燃发火措施。第10条:井下某一区域或采掘工作面出现如下征兆之一时,定为自燃发火,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
1)巷道中出现明火、烟雾、煤油味现象等;
2)环境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
超过70℃;
3)由于煤炭自燃在采空区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浓度已超过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值指标;并
有上升趋势。
第11条:凡因火灾(包括内因火灾和外因火灾)而引起如下情形之一者,定为火灾事故;必须及时进行分析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间接损失,封闭一个工作面或冻结煤量1万吨以上。
第12条:井下某一区域或采掘工作面出现如下征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发火隐患,必须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
1)采空区或井巷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值
指标;
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值指标;
3)煤炭、围岩及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但尚未达到70℃;
4)风流中氧气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13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在设计中必须制定防灭火设计和防治自燃发火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14条:所有煤层必须进行自燃倾向鉴定,确定自燃发火等级,明确煤层自燃发火的标志气体。
第15条:对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巷道过断层、高冒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其它地点列为预测预报点。
附:自然发火观测站台账
自然发火观测站台账
1、12212密闭区
2、12213密闭区
3、12214密闭区
4、12210密闭区
5、12216工作面采空区
6、南翼皮带巷密闭区
7、一采区皮带巷密闭区
8、12502密闭区
9、12501密闭区
10、12504工作面采空区
滕州市金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二O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