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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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宣传册
国家部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一)基本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基本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具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标准
1、城镇及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其父母特别扶助标准
为每人每年3120元;
2、城镇三级以上残疾及农村残疾的独生子女,其父母的特别扶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760元。
重庆市部分
一、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
(一)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子女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农村或城镇无业人员给予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
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七个工作日,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重庆市独生女高考加分
本人填写《重庆市普通高校招生农村独生子女考生照顾申请表》,经批准后报考市内院校加5分。
长寿区部分
一、出生缺陷干预工程
结合长寿区实际情况,2010年12月区府办出台了《长寿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实施方案》(248号文件),建立了“政府统揽、计生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响应、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出生缺陷实施三级干预,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在一级干预方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在二级干预方面,实施免费产前检查;在三级干预方面,实施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出生缺陷婴儿救助。
(一)免费孕前优生检查
(二)免费产前检查
(三)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
(四)关心关怀缺陷婴儿
二、放弃再生育奖励金:符合照顾生育条件,办理了《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后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奖励夫妻30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扶助金:经市、区计划生育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家庭,每年给予扶助金500元。
四、对2007年以来没有违法生育自愿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农村已婚育龄群众进行奖励,绝育的奖励200元,安环的奖励50元。
五、计划生育中年丧子夫妇救助制度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中年丧子夫妇,由政府出资按每人每年900元标准购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中年丧子夫妇,由政府出资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
保险的中年丧子夫妇,建立生病住院补助制度,即在生病住院后,按照医疗保险报销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助3000元。
六、未成年独生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
未成年独生子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一档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参加二档标准的按一档资助标准执行。
七、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财政专项补助
对部分贫困独生女和中年丧子家庭进行财政专项补助,全区每年补助200户,每户给予500元专项补助金。
八、部门帮扶贫困计划生育家庭
全区各部门每年帮扶3户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每户不少于300元帮扶资金外,还要帮助其脱贫致富。
九、资助贫困独生女上大学
对当年考上二本及以上的计划生育贫困女大学生给予每人2000元的助学金。
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助
符合计生特别扶助规定家庭的夫妇和子女参加一档标准的,个人应缴纳的30元参保费用由政府资助20元,个人缴纳10元;参加二档标准的按一档资助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