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规章制度相关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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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促进依法治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制定、修改、废止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下属子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四条规章制度制定应当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集团公司管控中心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协助总裁办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并向集团公

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五)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

(六)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七)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

(八)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等。

“章程”是指对集团公司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规定。

“规则”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规定。

“规定”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决定”是指对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指导意见”是指对集团公司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第七条规章制度按集团公司职能管理系统,分为项目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工程管理类、市场管理类、行政管理类和人事管理类。

第八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集团公司各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立项

第九条各部门根据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基本框架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并确定具体规章制度申报项目,向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十条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拟完成时间;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总裁

批准,作为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集团公司管控中心与起草部门协商,由起草部门说明理由, 呈总裁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二节起草

第十三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集团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条(一)、(三)、(四)项内容;

(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

(四)实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

明确。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含电子版)应送交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含电子版):

(一)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二)评审意见书、会签表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集团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对草案初步审查后,将草案原件(含电子版)和审查修改草案(含电子版)送集团公司总裁审阅,并协助总裁召集总裁办公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体制的要求;

(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集团公司改革实际;

(四)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

(五)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

(六)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管控中心根据总裁办公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审后,由集团公司管控中心出具评审意见书,报总裁办,依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批准通过的规章制度,转送交总裁办进行文字审修,经文字审修后登记、打印。

第三节修改、废止

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管控中心立项、审核,出具审查报告后报请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审定。管控中心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五条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管控中心审核,起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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