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郑政[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郑州市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的,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出售及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级管理,以区为主,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施。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管理。
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接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保障:(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6年以上;家庭成员如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二)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三)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201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2月10日,副市长张建慧在市政常务会议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问题。现将会议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度保障安居工程任务问题
郑州新区王军
市土地储备中心郑晓明
市土地交易中心蒋爱兵
市村改办姜海
(五)强化县(市、区)政府住房保障职责。按照郑州新区、产业园区、职教园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兼顾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市区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兼顾公共租赁住房和廉价住房;县(市)、上街区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尝试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思路,由市房管部门尽快对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目标分解工作要在2月底、3月初前完成。同时要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住房保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落实住房保障建设任务,按要求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并优先保证供应,凡未按照要求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一律暂停其他用地的审批供应。
二、关于龙湖地区建设用地指标问题
开发建设龙湖地区是郑州市的一项重大工程,按照三年有序发展的原则稳步推进,国土资源部门要讲该工程列入重点用地计划,重点保障。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协调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为龙湖地区配备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龙湖地区本年度开发建设的需要。
三、关于城中改造项目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问题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配合,2月底前完成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建立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需按照地上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保障性住房;对于特性区域、特定地段的商品住房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可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户型、面积由市房管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确定和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异议的,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今后,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安置住房也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5日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3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中心城区三环外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缴纳易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易地移建款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不再根据土地级别分级扩大。
已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且未进行招拍挂的土地可按程序申请变更配建方式。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2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二号《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8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8日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2024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三章住房租赁经营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直管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按日或者小时出租的短租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建立健全市级统筹、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居村协助、行业自律的住房租赁管理机制,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推动形成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郑政文〔2010〕156号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5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和生态型、创新型”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战略,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科学改造、统筹兼顾,市场运作、政策扶持、以人为本、和谐改造的原则,努力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社区。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与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和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的改造工作。
三、改造范围(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1.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
2.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
3.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背街小巷及集中居住区。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退出、运营和监督等管理。
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初审工作。
社区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区域保障性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应当纳入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保障性住房目标任务,积极落实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六条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土地、环评、节能等手续。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中央下达的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规模计划,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审定年度廉租住房投资项目计划,并及时下达。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新建公租房、廉租房购改租项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项目计划,列入年度中省资金补助范围。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郑政[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有效地实施城市电力建设规划,保证供配电工程的建设质量,满足居民用电需求,理顺供用电关系,做好供配电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 599-2005)、河南省电力公司《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细则》(2006年6月)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含郑州市区、上街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不含所属六县、市)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项目及住宅项目内改扩建住宅楼房、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不包括农村自建房)的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三章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原则第三条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委、工信委、财政、物价、审计、规划、城管、住房保障、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供电方案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用地位置及电力线路路径。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07•【字号】郑政文〔2024〕106号•【施行日期】2024.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24〕106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遴选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工作机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考核奖励第八章附则郑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郑州实践的带动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遴选确定、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服务保障、督导检查、考核奖励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要求,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和带动支撑作用,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联动推进、重点保障”的原则,实行全周期管理服务保障。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是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日常工作,具体由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开展市重点项目的遴选、协调、服务、监测、督导、考核等工作。
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成员单位由涉及市重点项目的行业主管、要素保障、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豫建〔2012〕7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旧城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改造范围。
旧城改造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城市“三环”以内。
第三条旧城改造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坚持重点改造与成片开发相结合,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相结合,逐步实现居住安全、配套齐全、管理有效、环境美化的工作目标。
第四条旧城改造拆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切实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旧城改造工作建立市、区两级领导机制,坚持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成立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旧城改造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
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房管、行政执法、拆迁、土地储备、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为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拟定旧城改造相关政策,编制旧城改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落实旧城改造各项优惠政策及日常工作。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业经1998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义初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均应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用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手续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三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综合开发是指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实施房屋建筑和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建设的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旧城改建与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综合开发,限制零星、分散建设,优先开发普通居民住宅和城市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部门是城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二)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三)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四)负责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五)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开发能力,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实填写年度房地产开发申报表。
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印发稿)
郑州市旧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城改造,是指对城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存在房屋结构不合理、安全隐患大、基础设施不完善等情况的商业或生活区域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对省、市重点工程、整街坊为单元改造涉及的旧城区域,优先实施改造。
第三条旧城改造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交通优先、生态宜居、产业支撑、完善功能、提升形象、改善民生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郑州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改办)负责我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园林、土地储备、房屋征收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旧城改造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各区政府相应的旧城改造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旧城改造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改办的指导。
各区政府委托的市、区属国有全资(控股)公司负责本辖区内旧城改造项目的融资、安置房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旧城改造项目的规划,要注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产业发展,优先建设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第七条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编制时,原则上以一个以上街坊为单元进行整片区、整街坊编制。
第八条旧城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修规)可同步编制、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
第十条根据旧城改造项目的控规,各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项目安置区的修规,经各区规划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旧城改造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分为项目改造计划和年度改造计划。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旧城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编制项目改造计划,报市城改办审查。
2024年买房新政策郑州
2024年买房新政策-郑州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房地产市场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2024年,郑州地区的买房政策出台了新的改变,对于这一新政策的影响和趋势有着深远的意义。
本篇文章将就2024年买房新政策在郑州地区的实施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政策背景2024年,郑州地区的买房市场出现了一系列的变化,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对于市场秩序进行了调整,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
为了更好地引导市场发展,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郑州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新的买房政策。
二、政策内容在新政策下,郑州地区的买房市场将出现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变化:1.首付比例调整根据新政策,郑州地区规定了不同层次的首付比例标准,限制了房产的投机性购买,保障了购房者的合理资金安排。
2.贷款条件优化银行将对购房者的贷款条件进行优化,降低购房者的贷款门槛,为更多的人提供购房的机会。
3.税收政策调整郑州地区的税收政策也将做出相应调整,降低购房者的税负压力,激励市场的发展。
4.人才政策倾斜郑州地区将对高层次人才购房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人才来此定居,推动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政策影响新政策的出台将会在郑州地区买房市场中产生深远的影响:1.引导合理消费通过限制投机性购房行为,新政策将引导购房者进行更加理性的消费,避免房价泡沫的产生。
2.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新政策的调整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降低市场风险,确保房价的合理性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3.提高生活品质通过税收政策调整和人才政策的倾斜,新政策将吸引更多人才来到郑州地区,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城市的繁荣和发展。
四、未来趋势随着新政策的逐步实施,郑州地区的买房市场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需要政府、社会和市场共同努力,确保新政策的顺利实施,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为地区经济的繁荣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作出贡献。
结语2024年买房新政策在郑州地区的实施将为地区买房市场带来全新的格局和机遇。
政府、市场和社会需要共同努力,推动新政策的实施,促进地区买房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为地区经济的繁荣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贡献力量。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基本原则】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
第五条【运行机制探索】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研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并轨,租售并重,保障对象愿购则购、愿租则租,逐步探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轨,三类住房统一建设,统筹配租、配售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市)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职责分工】省直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拟定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和申报,组织实施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牵头组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工作;监察机关牵头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监管,牵头组织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用地,落实土地保障政策工作;环保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税务机关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统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统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信贷政策支持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价格的若干意见郑政〔2007〕2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价格的若干意见郑政〔200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郑州,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我市加强房地产业宏观调控,加大土地和住房供应,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住房梯次消费和建设模式,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稳定住房价格,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周转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
2008年底前,要对全市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底前,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统筹安排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住房的多渠道供应。
二、切实增加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一)严格落实土地供应总量。
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要求,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和供应,确保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
“十一五”期间,我市建成区内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达到1755公顷,2007年不少于369公顷。
要优先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周转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在土地供应前,市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房的有效供应,达到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涨幅的目的。
(二)加强“城中村”改造土地管理。
“城中村”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规定,依照审批程序,确保城中村改造规范有序、健康运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扩大改造范围和安置补偿标准,不得假借“城中村”改造之名乱占滥用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统一储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房管、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新华网河南频道9月22日讯大河网―大河报报道: 开宝马住经适房,就相当于自己端着金饭碗,还要到别人的瓷碗里“抢食儿”吃,行为着实恶劣。
近日,随着我省对保障性住房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一批骗购经适房的案子被曝光,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一名副主任也因倒卖经适房被查处。
针对经适房领域的乱象,昨日郑州市政府出台《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决定对经适房实施差别化上市交易管理,同时规定:买了经适房之后,又买了其他住房的,必须退掉经适房或补齐差价;购得经适房并上市交易的,不能再获取保障房资格。
此《办法》10月1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建成区。
上市交易,须符合条件【必须补齐价款并征得房管部门同意】许多人骗购经适房就是为了交易牟利,要想让经适房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它无利可图。
因此《办法》首先加强了对经适房交易的管理。
●条件一:须征得房管部门同意《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未经出具意见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条件二:必须补齐相关价款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因此购房人要想交易必须取得完全产权。
唯一的办法就是补齐相关价款。
《办法》规定,购房人要想取得完全产权,必须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
同时,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
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由于不同时间,政府对经适房有不同的管理办法,因此市政府提出,对上市交易的经适房,必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
具体为: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定购买的,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1 —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郑政文[2012]213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12〕2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新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准入管理(一)调整公租房准入门槛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2.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月工资、家庭净资产低于规定标准;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家庭净资产低于规定标准;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
4.企事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政府的统一管理,优先提供给本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职工租住。
具体的申请租赁条件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在单位范围内公布执行。
入住资格由各单位自行核定,入住名单报辖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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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建、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局在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及商业、住宅混合建设用地出让前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商品住房建设的总面积。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局在办理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前置条件时,根据全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市规划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
核发的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土地出让建议价、划拨土地权益价和市物价局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回购基准价格,提出配建保障性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成后的回购、供应方式以及回购、销售价格等约束性内容。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于城市“三环”以内的,由政府组织回购后作为永久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属于城市“三环”以外的,开发企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0]212号)有关管理规定实施经营5年后,由市住房保障局依据区域实际需求确定由政府按回购价格优先实施回购,或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
第六条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愿意缴纳易地移建款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向市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移建款的方式进行置换,每平方米易地移建款的缴纳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同类型、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
易地移建款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缴纳易地移建款的,配建比例须根据基准地价的变化实施分级放大。
土地用途属商品住宅或住宅兼容商业,土地基准地价为1级的,配建比例放大2.4倍;土地基准地价为2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8倍;土地基准地价为3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4倍;4级以下(含4级)配建比例不变。
土地用途属商业兼容住宅,土地基准地价为1级的,配建比例放大3倍;土地基准地价为2级的,配建比例放大2.3倍;土地基准地价为3级的,配建比例放大1.7倍;4级以下(含4级)配建比例不变。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时,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约束性指标纳入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出让完成后将配建指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土地出让建议总价按照出让评估价、划拨权益价和市场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局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确定的内容,与竞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
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障性住房座落位置;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户型、布局;配套设施建设;配建住房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移交期限;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办理;违约责任;其他约定。
第九条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幢或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第十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参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审核确定销售基准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回购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加上房屋装修费用计算。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分摊的项目用地按划拨土地权益价(划拨土地价格)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相关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同时设计、同时竣工、同时竣工验收”。
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第十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配建保障性住房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备案时和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竣工时间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市城建委要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图审查,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做好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市住房保障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独登记备案。
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建设,同期建设的商品住房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时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未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实施配建的,以《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回购基准价格的双倍为基准,并按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放大配建比例后的配建面积,向政府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移建款,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每平方米应按上年度同类型、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平均价格缴纳易地移建款。
第十三条单套廉租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三环以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三环以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应在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合理布局,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第十四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进行简装修,达到入住即可使用条件,即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
保障性住房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设计方案及图纸(包括室内简装)应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程序实施,并作为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配建保障性住房对应的土地面积免缴土地出让金,享受划拨价供应,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字样。
经市政府批准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局按《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约定接收,并登记确权,按照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进行配租。
第十七条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维护责任。
共用部位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有规定进行列支。
物业费按相关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开发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经营
5年后,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销售价格按照《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回购基准价格加上房屋装修费用,充分考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房屋折旧等因素进行综合确定,并报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规定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参照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县(市)、上街区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