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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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为加强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记录、调查、处理、统计事故,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严肃责任追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营、研发、生产、检验、试验、安装等范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

2、事故的分类

2.1伤亡事故: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的管理不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工作人员自身不慎及发生意外、被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等,所发生的各类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2.2生产事故:由于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反工艺规程或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油气泄漏、化学危险品泄漏,原料、半成品、成品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2.3设备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自身原因或由于维修保养不及时、操作不当造成机械器具、动力设备、电力通讯设施、仪器仪表、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及建(构)筑物损坏,但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2.4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烧(包括由于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烧),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烧毁的事故;

2.5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2.6交通事故:企业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法规及机械设备故障等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事故的等级

3.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3.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3.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按伤亡程度划分

3.2.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3.2.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2.3死亡事故

3.2.3.1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2.3.2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3.3险肇事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的,有可能导致事故的违章行为,可是没有形成不良后果的事故或事件。

3.3.1一般险肇事故: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事故,因偶然原因无人员伤害。

3.3.2重大险肇事故:可能导致多人伤害的事故,因偶然原因无人员伤害。

4、事故责任的划分

4.1事故责任分析

4.1.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经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

4.1.2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责任属直接

责任。主要指现场操作、指挥人员。可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4.1.3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间接原因的责任属间接责任。主要指各级管理人员。可分为直接管理责任者、重要管理责任者、一般管理责任者。

4.2事故责任区分原则

4.2.1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现场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2.1.1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2.1.2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和生产安全责任制;

4.2.1.3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4.2.1.4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机器设备;

4.2.1.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用具。

5.2.2凡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或领导人员的责任

4.2.2.1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或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

4.2.2.2安全管理混乱,生产安全规章制度缺乏或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

4.2.2.3设备、设施不按规定检修或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4.2.2.4无视安全管理部门的警告和风险提示,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2.2.5劳动条件恶劣,作业环境不安全或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有缺陷,又不采取整改措施;

4.2.2.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4.2.2.7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生产安全责任要求和相应措施;

5.2.2.8不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或挪作它用;

4.2.2.9对已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事故发生后仍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

4.2.2.10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或安监人员;

4.2.2.11现场管理、检查不力,或工作失误;

4.2.2.12违反职业禁忌的有关规定;

4.2.2.13设计有错误或在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卫生设施的;

5、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5.1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发展和损失的扩大,防止二次灾害,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保护。

5.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了伤亡事故,必须尽一切可能抢救受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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