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出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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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导言公有住房是一个社会保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促进公有住房政策的实施,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以期为公有住房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问题成为摆在许多人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

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公有住房政策得以出台。

然而,长期出租模式的公有住房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房屋维修管理困难、使用效率低下等。

因此,逐步推进公有住房的出售,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成为了当前的重要任务。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的目的是确保公有住房出售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推动公有住房的有效使用和维护,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出售公有住房的程序1. 审定公有住房出售计划公有住房出售计划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以确保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计划应包括出售住房的数量、位置、价格、购买资格等要素,以及出售流程和时间安排等细节。

2. 公告公有住房出售信息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公有住房的基本情况、出售条件、申请材料等。

公告形式可以是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也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如社区公告栏、媒体广告等。

3. 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购买符合住房保障政策要求的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购房申请。

申请家庭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和资料,并按要求缴纳购房申请费用。

申请材料的审核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和顺序按照政策规定确定。

4. 申请家庭配售购房申请家庭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购房顺序进行配售购房。

配售过程中应注意倾向于满足那些特殊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如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等。

购房者要按照规定的价格和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项,并签订相关合同。

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长春市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正确引导消费,加快住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出售,均适用本办法。

公有住房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住房和各单位自管的住房。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房改办)负责全市出售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法和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第二章出售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凡我市城区和郊区范围内的公有住房,除下列住房外,均可以出售给个人:(一)无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有争议的住房;(二)近期城市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住房;(三)四成新(含四成新)以下住房;(四)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住房;(五)独立庭院式住房;(六)市房改办确定的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六条凡具有我市城市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男女均享有购房权。

第七条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不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住房。

住房控制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单位新建和腾空的公有住房应当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得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

第三章出售价格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以建筑面积为单位,户建筑面积计算公式如下:户建筑面积=户使用面积#215;本栋住房总建筑面积#247;本栋住房总使用面积第十条出售公有住房按居民家庭收入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一)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高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二)人均年收入1万元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实行标准价,但本人自愿也可以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

标准价由负担价和抵交价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每年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铁路部门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规范公有住房的出售管理,制定了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以下是对该暂行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出售范围和对象1、出售范围铁路所属的公有住房,包括新建住房、旧房以及腾空的可出售住房等,但不包括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住房、危险房屋以及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2、出售对象优先出售给铁路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铁路系统内的家属。

在满足内部职工需求后,如有剩余房源,可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出售。

二、购房条件1、铁路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单位工作一定年限以上。

(2)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或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能力支付购房款。

2、离退休职工购房条件(1)在铁路系统工作达到规定年限。

(2)退休后未在其他单位享受过住房福利。

3、家属购房条件(1)与铁路职工具有法定的亲属关系。

(2)同住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三、售房价格1、售房价格的确定原则根据房屋的建造成本、地理位置、房屋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价格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接受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2、价格计算方式采用成本价或标准价计算,同时考虑折旧、地段等因素进行调整。

3、优惠政策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职工,如工龄较长、家庭困难等,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

四、购房程序1、申请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2、审核单位对职工的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购房资格、家庭情况等。

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选房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选房,根据选房顺序选择心仪的住房。

4、签订合同职工与铁路部门签订购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产权办理等事项。

5、付款职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购房款,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支付。

6、交房铁路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职工,职工验收房屋,如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公产房处置的法律规定(3篇)

公产房处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产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拥有并用于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公产房的处置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公产房处置的法律规定,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公产房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公产房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拥有并用于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

它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住房。

2. 性质公产房具有以下性质:(1)公益性:公产房主要用于满足社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

(2)国有性:公产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政府、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只是公产房的管理者。

(3)政策性:公产房的租赁、出售、分配等行为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控和规范。

三、公产房处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产房的处置有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享有物权,物权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产房的处置有明确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我国关于房屋租赁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公产房的租赁有明确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旨在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对公产房的租赁、出售等行为有明确规定。

四、公产房处置的程序1. 公产房租赁(1)申请:租赁人向公产房管理部门提交租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99.09.08•【文号】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6号•【施行日期】1999.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6号)国务院各部门房改办: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按1999年售房办法及政策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单位,必须根据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夫妇工龄之和、房屋拆旧、调节因素、现住房折旧、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33)等要素,计算出购房人的实际房价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存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基金归集中心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凭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资金证明”到各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办理有关具体售房手续。

二、凡按1999年售房办法及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购房人,应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

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有困难的购房人,可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99]08号)执行。

离退休人员购房时仍可继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99]银机电36号)的规定,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购房分期付款利率。

分期付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调整前│调整后│├────────┬──┼────────┬──┤│分期付款期限│利率│分期付款期限│利率│├────────┼──┼────────┼──┤│ 1-3年(含3年)│4.59│ 1-3年(含3年)│3.78│├────────┼──┼────────┼──┤│ 4-5年(含5年)│4.95│ 4-5年(含5年)│4.14│├────────┼──┼────────┼──┤│6-10年(含10年)│5.13│5-10年(含10年)│4.32│└────────┴──┴────────┴──┘四、1997年5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用分段计息的方式:1999年3月31日前的利率按[98]国家机关房改字第14号文执行。

公房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吗

公房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吗

公房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吗公房可以进行买卖吗部分公房可以买卖。

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房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

公房可以出租给别人吗公房可以出租。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限价房是保障房的一种,其上市有着特殊的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房是自己的房子吗公有住房不能归自己,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房是不能属于个人的。

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直管公房会强制收回吗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一般按理论上说,无论你住了多少年,事业单位都可以强制无条件收回。

直管公房收回条件是什么?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房买卖的要求有什么

公房买卖的要求有什么

公房买卖的要求有什么你是否也对公房买卖的要求有什么有⼀些疑问呢?很多⼈都在⽹上寻找答案,今天店铺⼩编针对公房买卖的要求有什么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起来了解看看吧!公房买卖的要求有什么关于公房买卖的条件,可以参照下列内容:⼀、禁⽌出售公房的范围: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房价款的;2、住房⾯积超过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房价款及装修费⽤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书⾯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改变房屋使⽤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交易原则:关于公房买卖的条件,还包括交易规则。

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的,改善职⼯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家庭的居住困难;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三、操作程序:1、公有住房承租⼈在落实受买⼈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或受托⼈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销售双⽅当事⼈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办理交易过户审核⼿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或受托⼈办理购房⼿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期房屋维修基⾦。

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政策

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政策

一、公有住房出售(出租)政策1.如何界定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适用围?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⑴所购住房是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且投入分配使用的;⑵购房职工是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无房或住房未达标,且具有市城镇常住户口;⑶职工与拟购住房在1999年底前已建立承租关系。

2.怎样计算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房价?依据《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成本价购房的计算公式为:[(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

其中,2000年前职工购买现住房,售房单位可给予现住房折扣。

每建筑平方米现住房折扣额为负担价乘以现住房折扣率。

2000年后取消现住房折扣。

在计算过程中还涉及到的主要文件依据分别是:《关于2003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及政策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20号);《关于2001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696号);以及《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宅楼房调节系数的指导意见》(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第302号)。

3.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时,如何进行超标处理?依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职工购买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其住房面积标准之的部分,按当年规定的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和优惠政策购买。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购房的建筑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第八条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

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第九条公有住房的出售人免缴营业税、预算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为了有效推动住房制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进一步优化住房分配结构,上海市制定了出售公有住房的办法,以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出售对象1.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出售对象优先考虑购买目前居住的住房,也可以选择购买其他区域内的住房。

3.面向社会公开出售的限额住房,购房者无需住房保障资格,但需遵守相关购房条件。

1.出售对象可以通过自筹资金、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式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公有住房的居民家庭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购房方式,但需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法律规定。

三、购房程序和流程1.出售公有住房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并在该区政府官方网站公示。

2.购房者需在指定时间内递交购房申请,申请通过后,需按规定的时间支付购房定金。

3.购房合同签订后,购房者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购房款项。

4.购房过程中,购房者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提供真实材料并按时支付款项等。

5.对于拖欠购房款项的购房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权取消其购房资格,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四、购房价格1.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和定价原则确定,同时考虑居民购房能力。

2.具体的购房价格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并在正式公示前进行合理论证和价格评估。

3.购房价格公平公正,任何形式的抬高价格或虚报购房款项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1.出售公有住房的信息应公开透明,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包括购房条件、价格、流程等。

2.购房者有权利了解房屋的产权状况、质量等情况,并通过相关部门查询相关信息。

3.购房过程中,购房者有权利举报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及时处理举报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六、补偿政策1.被强制拆迁的居民家庭可以优先选择购买公有住房,相关补偿政策按照国家法律和规定执行。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

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1. 引言公有住房出售是指政府将其拥有的住房资源通过一定的方式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人。

出售公有住房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住房供应、促进市场平稳发展以及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本文档旨在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确保出售程序的公平、透明和规范。

2. 出售公有住房的条件为了保证公有住房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出售公有住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购房人须为本地居民,具备法定购房资格,且已取得购房资格证明;•购房人须满足住房面积、家庭人口、年收入等相关条件,具体条件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购房人须认购期限内缴纳购房定金,并按时缴纳购房款项。

3. 出售公有住房的程序出售公有住房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3.1 公告政府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等媒体公告出售公有住房的相关信息,包括住房的基本情况、售价、申购条件、申购时间等。

公告期限通常为15天,以确保足够的时间供购房人了解相关信息并准备购房材料。

3.2 申购购房人须在公告期限内按要求提交购房申请,提供真实、准确的购房信息和相关资料。

政府将对购房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购房人的资格和符合性。

3.3 抽签当购房申请人数超过可售住房数量时,政府将组织开展抽签活动,确定购房人选。

抽签活动应公开、公正、透明进行,保证每位购房人的机会均等。

3.4 签订购房合同抽签选中的购房人须与政府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购房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购房款项。

政府在收到购房款项后办理过户手续,将住房产权转移给购房人。

3.5 入住购房人在完成过户手续后,即可入住公有住房。

政府应协助购房人解决相关入住手续,确保购房人能够顺利入住。

4. 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应根据市场价格和住房性质进行确定。

政府可通过招标、竞标等方式确定住房的最终售价。

在确定价格时,应充分考虑购房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并确保住房的价格合理、公正。

5. 出售公有住房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出售公有住房的公平性,政府应建立有效的监督体系,定期对出售程序进行评估。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4.19•【文号】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

铁路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深化铁路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铁路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

二、出售范围(一)铁路所属的成套公有住房,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二)非成套公有住房,在具备改造条件并经过改造达到成套标准后,可以出售。

但以下公有住房不得出售:1、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住房。

2、危险房屋。

3、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住房。

三、购房条件(一)购买铁路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铁路系统的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以及与铁路单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购房人应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三)购房人及其配偶在所在单位或当地无其他住房。

四、售房价格(一)铁路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房改政策,结合房屋的建筑成本、折旧年限、地段等因素确定。

(二)实行一房一价,价格应在出售前向职工公示。

五、购房程序(一)购房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

(二)单位对购房人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单位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

(四)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购房款。

(五)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六、产权归属(一)购房人按照规定缴纳购房款后,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

(二)房屋产权证书由铁路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并发放给购房人。

七、维修管理(一)出售后的公有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购房人负责。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八、交易限制(一)购买的铁路公有住房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上市交易,具体限制期限由当地铁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应经原售房单位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九、监督管理(一)铁路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出售工作的公平、公正、合法。

公房出售政策

公房出售政策

直管公产住房产权出售政策问答一、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调整的原则?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的,目前本市执行2003年出台的直管公房出售和价格标准。

按照“优惠逐年减少、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今后公房产权出售价格将逐步调整。

原则上在价格调整前一个月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多少?一级地段砖混二等楼房,30年房龄以下的住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150元。

购房享受相应折扣政策,一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二是双职工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平方米4元;三是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价格调剂因素;四是一级地段住房最低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210元,每降一级地段,每建筑平方米减10元。

三、购买直管公房工龄折扣如何计算?(一)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

(二)折扣工龄按双职工(承租人本人与配偶或与同户籍一名家庭成员)1992年1月1日前合计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单职工1992年1月1日前工龄的1.5倍计算工龄折扣。

承租人配偶去世的,可以享受其配偶1992年1月1日前的工龄折扣。

(三)夫妻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双职工合计工龄依据单位证明和户口簿核定。

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凭单位工龄证明、结婚证计算工龄折扣。

工龄折扣只能使用一次。

(四)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折算工龄的职工,购房时,凭单位证明及户口簿,按折算工龄计算工龄折扣。

四、直管公房出售建筑面积是如何计算的?单元楼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平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15计租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上标明为准。

五、直管公房出售房款是如何计算的?职工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可将该套住房的房龄、住房调剂系数情况、购房人同户籍双职工合计工龄等条件代入以下公式计算。

应交房款总额=〔成本价×(1-住房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双职工合计工龄×年工龄折扣额〕×住房出售建筑面积。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出售公有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根据《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和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均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产权单位自管和房管部门直管的主体结构完好的公有住房均可向现住户出售。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向个人出售:1、城市规划区内的旧平房;2、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3、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归属不明及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4、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四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现承租的住房。

居民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夫妇双方分立户口,分别租住公有住房的合并计算),每户限购一次。

凡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在居民提出购房申请后,产权单位均应按房改规定出售。

第五条按本细则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必须按市房改方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六条单位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安置住房困难户。

第二章售房价格第七条向家庭年收入超过3.9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3万元的高收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的居民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根据我市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出售公有住房可以实行标准价过渡。

居民自行选择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房改领导小组按鲁房改发[1995]24号文件的规定逐年测定,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成本价和标准价约有效期为当年均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九条根据住房的主体结构、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因素综合评定,将钢混结构住房分为钢混结构一等、钢混结构二等,将砖混结构一等住房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上述等级的划分,只适用于出售公有住房。

租金的计收,仍按原规定执行。

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一)。

各等级住房的售房价格如下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钢混结构砖混结构一等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丙级丁级成本价1168 1022 845 712 669 632标准价788 690 570 535 503 475按照等级划分标准,如果住房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因素达不到砖混结构一等丁级住房标准的,售房价格按丁级住房价格的90%计算。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近年来,我国不动产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供求矛盾日益凸显。

为解决住房问题,各地相继出台政策,其中包括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旨在提高住房供给效率,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首先,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

公有住房通常是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提供给社会居民居住的住房,其出售范围应当明确规定,以便有针对性地推动住房市场发展。

同时,应区分优惠性出售和市场化出售,优惠性出售面向低收入群体,价格相对较低,市场化出售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以满足不同人群的住房需求。

其次,实施细则应明确公有住房的出售程序。

出售程序应公开透明,以确保公平竞争。

首先,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公示出售计划,包括可出售的房屋数量、位置、面积、售价等信息。

然后,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受居民的申购。

申购者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购房资格。

最后,政府或相关机构根据申购者的资格进行摇号,确定购房人员。

第三,实施细则应规定公有住房的限制性转让条件。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利用。

例如,出售的住房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转让、不得出租。

这样能够有效防止炒房行为,保证住房资源供给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第四,实施细则应设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公有住房出售的监管。

政府或相关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监督住房出售的过程,保障出售的公平公正。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对涉及违规行为的个人和机构进行严肃处理,以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细则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应充分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购房需求,合理调整住房价格,让更多的社会居民能够购买到符合自身经济能力的住房。

其次,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供购房贷款支持,为购房人提供更多的购房选择和灵活性。

最后,应依法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为购房人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

总之,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在推动住房市场的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关于中心城区公租房及配套经营性服务用房出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心城区公租房及配套经营性服务用房出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心城区公租房及配套经营性服务用房出售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中心城区公共住房的需求逐渐增大。

为了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和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我市决定推出中心城区公租房及配套经营性服务用房出售工作。

本文立足于当前城市住房政策的实施情况,提出了中心城区公租房及配套经营性服务用房出售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调整与销售对象1.出售对象:拥有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的家庭优先购房,符合住房购房条件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次之,其他市民家庭再次购房。

2.政策调整:对于中心城区公租房及配套经营性服务用房,将原先的租赁政策转向租购并举,即公租房租售结合。

二、销售方式与房屋定价1.销售方式:通过竞价、摇号或合作方式进行销售,确保销售过程透明公正,避免出现买卖双方串通等不正当行为。

2.房屋定价: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位置、面积和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相对合理的房屋定价。

三、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1.物业管理:对于已经出售的公租房和配套经营性服务用房,由专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确保房屋的日常维护和公共设施的良好使用。

2.社区建设:建立完善的社区服务体系,提供便民服务设施,如幼儿园、学校、医疗服务等,为居民提供便利和高质量的社区生活。

四、资金运营与购房贷款服务1.资金运营:将出售的房屋成交资金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基金,用于后续公共住房建设和改善,确保房屋资源的持续供给。

2.购房贷款服务:为购房家庭提供购房贷款服务,为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提供低息贷款,减轻购房压力,促进居民购房。

五、政策宣传与法律保障1.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如报纸、电视、广播等,加大对中心城区公租房及配套经营性服务用房出售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居民充分了解政策。

2.法律保障: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公共住房出售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居民的权益。

六、反馈与改进在推行中心城区公租房及配套经营性服务用房出售工作中,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反馈,根据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以适应和满足居民的实际需求。

锦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锦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锦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锦政规[2018]1号【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锦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锦政规〔2018〕1号)第一条为继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根据《锦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包括锦州市滨海新区)内出售职工现住公有楼房(以下简称住房),均适用本办法。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职工可自愿购买住房。

第三条职工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住房,其控制面积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价购买。

第四条下列住房不应出售:(一)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二)产权有纠纷的;(三)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四)政府代管房产;(五)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六)按照规划适合改造为第三产业用房的临街住房;(七)市政府认为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五条向职工出售住房实行成本价,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六条旧住房的成本价,按照售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目前房改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元)成新折扣,即以房屋竣工年限乘以年折旧率2%计算。

已竣工使用30年以上的住房,其折旧年限按照30年计算。

房屋折旧年限按照周年计算。

第七条职工购买住房在价格上给予以下折扣:(一)购买现住房给予现住房折扣。

折扣率为成本价的2%。

(二)工龄给予折扣。

夫妻双方工龄分别按照周年计算,每一年工龄从每平方米售价中减收5元。

特殊情况的职工,其购房工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第八条职工购买住房一次付清购房款,在价格上给予折扣,折扣率根据我市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确定,一次性付款的折扣率为20 % 。

第九条职工购买住房应当根据所住房楼层、朝向、设施等条件和地段、环境的不同,进行合理调节,具体调节幅度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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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加快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南京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中低收入职工,均可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购买住房。

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

第三条各单位在分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时要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第四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后,符合单位分房规定经批准的,可按届时的成本价换购。

第五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成套公有住房,原则上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第六条下列公有住房暂不出售:1、已列入近期规划拆迁、改造的以及旧城区房屋在三层(含)以下的;2、地处临街宜改作为营业用房的;3、产权有争议或涉及落实房产政策的;4、具有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5、别墅、庭院式的;6、有险情的;7、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七条承租房有下列情况的暂不出售:1、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擅自转让或转借的;2、改变房屋用途的;3、全家迁离本市的;4、全家去国(境)外定居的,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或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

第二章售房价格第八条向家庭年收入超过5万元且人均年收入超过1.66万元的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高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成本价由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7项因素构成。

成本价由市房改、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99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混合二等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40元。

第九条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

由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计算,执行下列控制标准: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科级为90平方米;县处级为110平方米;厅局级为1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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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管公产住房产权出售政策问答
一、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调整的原则?
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的,目
前本市执行2003年出台的直管公房出售和价格标准。

按照“优惠逐年减少、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今后公房产权出售价格将逐步调整。

原则上在价格调整前一个月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多少?
一级地段砖混二等楼房,30年房龄以下的住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150元。

购房
享受相应折扣政策,一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二是双职工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
额为每平方米4元;三是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价格调剂因素;四是一级地段住房最低
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210元,每降一级地段,每建筑平方米减10元。

三、购买直管公房工龄折扣如何计算?
(一)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

(二)折扣工龄按双职工(承租人本人与配偶或与同户籍一名家庭成员)1992年1月1日
前合计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单职工1992年1月1日前工龄的1.5倍计算工龄折扣。

承租人配偶去世的,可以享受其配偶1992年1月1日前的工龄折扣。

(三)夫妻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双职工合计工龄依据单位证明和户口簿核定。

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凭单位工龄证明、结婚证计算工龄折扣。

工龄折扣只
能使用一次。

(四)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折算工龄的职工,购房时,凭单位证明及户口簿,按折算工龄
计算工龄折扣。

四、直管公房出售建筑面积是如何计算的?
单元楼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
平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15
计租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上标明为准。

五、直管公房出售房款是如何计算的?
职工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可将该套住房的房龄、住房调剂系数情况、购房人同户籍双职工合计工龄等条件代入以下公式计算。

应交房款总额=〔成本价×(1-住房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双职工合计工龄×年工龄折扣额〕×住房出售建筑面积。

六、哪些直管公房可以出售?
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政府规定不宜出售住房外,均可向现住居民出售。

七、成套伙用住房为什么不能出售?
由于成套伙用住房的部分房间(如厨房、卫生间等)为公用,其所有权面积无法拆分,因此无法出售。

八、承租人如何办理购房手续?
1.申请查勘。

承租人按照要求填写《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购房人有关情况调查表》,并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户籍簿、身份证、图章等材料。

房管站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查勘和查验。

2.定价审核。

经房管站查验住房可以出售的,根据购房人提供的《购房人有关情况调查表》,填制《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审批表》,计算实际售房价格,并按照规定手续上报主管区公司进行审核。

3.签约交款。

房管站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购房人将购房款和实际购房款的1%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到指定银行,并将交款回执交房管站。

4.转移登记。

购房人可以自行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也可以委托区房产公司代理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自行办理。

房管站将产权转移登记材料移交购房人,购房人自行到区房管局办件大厅申请办理产权移登记手续。

委托办理。

购房人委托区房产公司代为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各区房产公司应当指定专人集中申请,各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集中办理。

九、购买直管公房产权,是否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直管公房产权时,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购房人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到职工单位所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取。

十、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修房资金如何解决?
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由公房售后维修资金解决。

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售房款24.4%的资金,购房职工交纳购房款1%的资金作为公房售
后维修资金。

资金不足时,由产权人按各自的建筑面积分摊。

住房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由
购房人自己负责解决。

十一、直管公房出售后,哪些属于共用部位?
共用部位包括: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公用门厅、设备层、院墙等;共
用设备设施包括:户分电表以外至总电表以内的设备和线路、户分水表以外至总水表以内
的上水管道和配件、下水道干管、雨水管、垃圾道、烟道(排气孔道)、信报箱、避雷设施、共用电视天线等。

十二、直管公房出售后,哪些属于自用部位?
自用部位包括:户门、户窗、户内的顶棚、内墙面、地面、非承重隔断、隔扇、自用
阳台及户内其他装修;自用设备包括:户分电表以内电器及线路(包括户分电表)、户分水
表以内的管道及配件(包括户分水表)、卫生器具和相关的下水管道。

十三、承租人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何时可以出售?
承租人购买的直管公房,在交清房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即可依法进入市场。

十四、承租人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再卖房时应当交哪些税费?
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再上市交易的,产权转移登记税费按照二手房交易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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