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购公房出售的注意问题与相关法规
二手公房注意事项
二手公房注意事项二手公房是指已经有人居住过的、非加建或改建的、拟再度出售或租赁的公共住房。
对于购买或租赁二手公房,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问题:首先,我们要确保二手公房的合法性。
通过查阅相关公开数据和资料,了解房屋的所有权情况、不动产证等信息,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确保房屋的合法性。
此外,还要留意是否有权属纠纷或法律问题存在。
2.房屋质量:在购买或租赁二手公房前,我们需要对房屋的整体质量进行全面检查。
包括房屋结构、屋顶、墙面、地面、门窗等部分,以及房屋内部的水电设施、卫生间等设施。
同时,要留意是否有渗漏现象、质量问题或结构安全问题。
3.社区环境:二手公房位于社区内,社区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居住质量。
我们可以考察社区的交通便利程度、周边设施、治安情况等因素。
在购买或租赁前,可以走访社区,了解社区的文化氛围和居住环境。
4.购房合同:购买二手公房时,一定要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购房款项与支付方式、装修要求、交房日期等关键信息。
同时,注意核实合同中详细说明的房产相关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5.法律风险:购买或租赁二手公房时,要了解相关法律风险。
需核实与购房有关的政府政策,如房屋买卖手续、产权证办理等,防止后期出现法律纠纷。
此外,有必要委托资质合格的房地产中介进行交易,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6.交易价格:购买或租赁二手公房时,要了解当地的房价水平,并与市场价格进行比较。
同时,要关注房屋的历史交易记录,判断价格的合理性。
不要盲目追求低价,避免陷入虚假交易陷阱。
7.物业管理:二手公房通常由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在购买或租赁前,要了解物业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以保证后期住房维修及生活配套设施的正常运作。
8.维权意识:在购买或租赁二手公房后,要继续关注房屋的维修及相关事务,及时报修并保留维权的证据。
如遇到居住纠纷或问题,可以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一、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的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各单位的,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它部门职工购买,其首次上市出售活动要受《办法》管理,具体谁购买不受限制。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北京市或军队的住房,其上市出售按相应规定办理。
二、什么是标准价?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策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
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三、什么是安居工程房?为什么安居工程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答:根据《关于康居住宅若干问题的通知》(95京康办字第13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按照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与单位购买康(安)居房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由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平均分摊,并由购房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取分摊的资金统一交付的方法,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向住房困难户出售的住宅。
由于康(安)居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含有单位大量补贴资金,且是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的,因此,理应视为已购公房。
四、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为什么集资建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的,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主要是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单位投入了一定的建房资金。
出售公有住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出售公有住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公有住房是否可以出售,出售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前我国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
那么,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到底有哪些规定你了解吗?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民政府规定的证明⽂件。
任何单位或个⼈不得擅⾃买卖公有住房。
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房地产价格评估。
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
国有房屋实⾏有偿转让,不得⽆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有优先购买权。
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中规定,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
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在现实中由于很多已购公有住房是通过福利和改⾰受益的结果,所以在⽬前各地对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还有⼀定的限制,譬如北京市有关⽂件规定,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住房可以进⼊市场销售,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住房不得进⼊市场出售:(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房屋价款的;(2)已经被列⼊拆迁公告范围内的;(3)所有权共⽤的房屋,其他共⽤⼈不同意出售的;(4)有所有权纠纷的;(5)已经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书⾯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改变房屋使⽤性质的;(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9)法律法规以及市⼈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售的情形。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编辑日期:2006-05-25 15:32:07(1999年4 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 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公房买卖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国有企业建设并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在我国,公房买卖是指公房产权人将其名下的公房出售给他人,实现住房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行为。
公房买卖作为一种特殊的房地产交易形式,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公房买卖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相关法律问题。
二、公房买卖的法律后果1. 房屋所有权转移公房买卖的法律后果首先体现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出卖人应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这意味着,买受人将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 房屋登记公房买卖合同生效后,买受人需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以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
若买受人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其所有权转移将无法得到法律认可,可能导致房屋所有权纠纷。
3. 房屋维修责任公房买卖后,房屋的维修责任将转移给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完好,但买受人购买房屋后,若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不再承担维修责任。
买受人需自行承担房屋维修费用。
4. 房屋税费公房买卖涉及到一系列税费问题。
首先,买受人需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税率为房屋成交价的3%至5%。
此外,买受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5. 房屋继承、赠与和抵押公房买卖后,房屋的继承、赠与和抵押等问题也将受到影响。
首先,买受人享有房屋的继承权。
其次,买受人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
最后,买受人可以以房屋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6. 房屋拆迁补偿若公房所在区域进行拆迁,买受人将享有拆迁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买受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
7. 房屋租赁公房买卖后,买受人有权将房屋出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房买卖要注意的问题-
公房买卖要注意的问题?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房买卖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去世的,如何办理产权手续?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
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二)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
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根据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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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09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6-15【生效日期】1994-06-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的增减系数(详见附件)和成新折扣。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六条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优惠。
公房如何交易?公房管理条例是什么
公房如何交易?公房管理条例是什么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房这个词在平时我们接触的应该比较少,主要是商品房占据了居住地产的半壁江山。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在住宅没有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机关。
公房也分为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和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那么公房如何交易?公房管理条例是什么?一、公房如何交易?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上市出售申请。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
2、准予上市的,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如实申报价格。
注:房屋成交价由买卖双方协商。
房地长交易管理部门需对价格进行核实,并对房屋进行评估及勘察。
3、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
买卖双方在完成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部门申请办理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公房管理条例是什么?1、根据《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
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3、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经进行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以上文章介绍的就是有关于公房如何交易?公房管理条例是什么的内容了。
公房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划拨得到的,不像商品房那样还得交纳土地使用费。
因此,公有住房产权中的土地产权部分实际仍然属于国家,而居住公房的人只有公房的使用权证。
大家不要把公房的产权和普通商品房的产权弄混了。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规定如下: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三、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
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五、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六、土地出让金、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缴纳和返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七、本规定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负责解释。
已购公房能不能出售呢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已购公房能不能出售呢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不同的房屋类型有着不同的上市条件。
公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呢?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又有哪些?由于公房在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各类问题。
本文特为大家进行梳理。
一、公房的性质是什么?公房指共有住房,也称共有住宅、共产住房、国有住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
与私有住房的最大区别是:私有住房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
按照产权人不同,公房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管共有住房,指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
大多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其中少部分免租给单位。
第二类:单位自管产。
指归属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住房。
第三类:产权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
二、什么是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又名房改房。
是职工根据国家政策及本地政策按照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房。
三种购房标准所产生的产权归属也不同。
购买价格产权是否可以上市市场价个人产权可以交易成本价个人产权五年后交易标准价部分产权五年后交易,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注:成本价或是标准价购买的房产进入市场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签发的日期推算。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产房在发生继承行为的时候,只能继承个人拥有部分。
三、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3)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经进行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规定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六)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七)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八)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六条上市出售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上市出售但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再次出售当年的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的市场价格,补充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第八条?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出售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款,转入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款专户。
公产房处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产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拥有并用于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公产房的处置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公产房处置的法律规定,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公产房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公产房是指政府、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拥有并用于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
它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的住房。
2. 性质公产房具有以下性质:(1)公益性:公产房主要用于满足社会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
(2)国有性:公产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政府、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只是公产房的管理者。
(3)政策性:公产房的租赁、出售、分配等行为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控和规范。
三、公产房处置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产房的处置有明确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享有物权,物权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公产房的处置有明确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我国关于房屋租赁的基本法规,其中对公产房的租赁有明确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旨在加强和改进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对公产房的租赁、出售等行为有明确规定。
四、公产房处置的程序1. 公产房租赁(1)申请:租赁人向公产房管理部门提交租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2.04.19•【文号】国机房改[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改〔2012〕29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审核工作,经商北京市房屋登记部门,决定从2012年4月1日起,对有关审核、办理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已购公房由于各种原因需办理转移、变更及抵押登记的,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统一审核。
转移登记包括出售、继承、遗赠、赠与、离婚析产、夫妻间房屋转移、执行法院判决等;变更登记包括已购公房改为商品房、夫妻间房屋变更等(以下统称变更)。
二、产权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须向交易办公室提交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三、对通过审核的已购公房,由交易办公室向产权人出具《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
原《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更名为《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登记表》,留存交易办公室,不再向产权人提供。
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并做好工作衔接。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交易办公室联系。
国管局2012年4月19日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编号:区房地局: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区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审核日期及签章:第一联:交易办公室留存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编号:区房地局:经审核,同意(身份证号),位于区房屋(转移□/变更□/抵押□/其他□___________),请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关于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2003年8月28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布2.国机房改〔2003〕41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保证《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的顺利实施,现就启动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前应抓紧做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已购公有住房产权证的办理和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必备要条,原公有住房已经上级单位批复准予向职工出售,且职工已按规定缴纳购房款、各项材料齐全的,各部门、各单位要集中力量、组织人员,在本通知印发两个月内,完成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和发放工作,为方便职工办理已购公房上市手续创造条件。
由于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安排等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办理并发放产权证的,要向购房职工说明具体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于不顾群众利益,不按政策办事,故意拖延办理房产证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由于北京市区县发证部门原因造成产权证发放缓慢的,售房单位、购房人可向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也可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或中直机关房改反映,由其进行协调督促。
二、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变更职工上市出售已购公房,交易办公室要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方可上市出售。
职工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已经建立住房档案,住房及职工个有情况发生变化的,各部门、各单位应做好职工住房档案的变更工作。
三、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的确认和备案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按上述范围,填写《中央在京单位不宜上市出售住房登记表》(样式附后〔略〕), 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于9月20日前报交易办公室备案。
职工有异议的,可按房改隶属关系分别向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申请复核。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出售的要求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出售的要求根据国家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再出售需要满足一些特定的要求。
以下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再出售的要求的详细介绍:其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再出售需要遵守一定的使用年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需要在一定的使用年限内使用房屋,且不得将其转让、出租、变相转让、变相出租。
一般情况下,使用年限为5年以上,具体时间由当地政府规定。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需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居住于该房屋中。
第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再出售需要支付相关的违约金。
如果购房人在使用年限内没有按照约定的居住要求使用房屋,或者违反了转让、出租等规定,将被视为违约行为,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为购房款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
第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再出售需要满足一定的市场条件。
购房人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需要符合当地市场环境的要求,即在房屋市场上以合理价格进行转售。
转让价格不能超过市场行情,不能进行炒作和买卖赚差价的行为。
此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再出售还需要履行一系列的手续和程序。
购房人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产权证等,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和房屋抵押解除手续,确保转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再出售需要满足购房资格、使用年限、支付违约金、市场条件等多方面的要求。
购房人需要了解当地政府的规定,遵守相关约定和规定,确保自己的购房行为合法合规。
同时,在进行再次转售时也需要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市场纪律,不进行不正当的炒作和倒卖行为。
只有合法合规购买并按规定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再出售,才能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实现经济效益。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
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
公房出售政策
直管公产住房产权出售政策问答一、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调整的原则?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根据国家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的,目前本市执行2003年出台的直管公房出售和价格标准。
按照“优惠逐年减少、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今后公房产权出售价格将逐步调整。
原则上在价格调整前一个月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直管公房产权出售价格是多少?一级地段砖混二等楼房,30年房龄以下的住房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150元。
购房享受相应折扣政策,一是住房成新折扣,年折旧率2%;二是双职工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平方米4元;三是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价格调剂因素;四是一级地段住房最低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210元,每降一级地段,每建筑平方米减10元。
三、购买直管公房工龄折扣如何计算?(一)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建筑平方米4元。
(二)折扣工龄按双职工(承租人本人与配偶或与同户籍一名家庭成员)1992年1月1日前合计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单职工1992年1月1日前工龄的1.5倍计算工龄折扣。
承租人配偶去世的,可以享受其配偶1992年1月1日前的工龄折扣。
(三)夫妻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双职工合计工龄依据单位证明和户口簿核定。
夫妻不在同一户籍的职工家庭购房,凭单位工龄证明、结婚证计算工龄折扣。
工龄折扣只能使用一次。
(四)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折算工龄的职工,购房时,凭单位证明及户口簿,按折算工龄计算工龄折扣。
四、直管公房出售建筑面积是如何计算的?单元楼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3平房出售建筑面积=计租面积×1.15计租面积以房屋租赁合同上标明为准。
五、直管公房出售房款是如何计算的?职工购买直管公房产权后,可将该套住房的房龄、住房调剂系数情况、购房人同户籍双职工合计工龄等条件代入以下公式计算。
应交房款总额=〔成本价×(1-住房竣工年限×2%)×(1±调剂系数之和)-双职工合计工龄×年工龄折扣额〕×住房出售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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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已购公房出售的注意问题与相关法规
随着本市二级住房市场的活跃,卖旧买新已经成为不少人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其中所谓卖“旧”,主要指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中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一、已购公房上市的条件
已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即可以上市出售,不受购买居住年限的限制。
二、不允许上市出售的9 种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个人购买的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①、以低于房改政策价购买尚未按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②、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③、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④、所有权有纠纷的。
⑤、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⑥、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⑦、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⑧、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
⑨、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到哪里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一般而言,个人欲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到房屋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局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出售的有关手续。
随着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个人也可到有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委托出售已购公有住房。
但在委托出售时个人需向中介机构交纳代理费用。
四、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房屋所有权证书;②、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④、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原产权单位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要经过哪些步骤
从程序上讲,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经过以下步骤:①、申请出售;②、听候批准;③、寻求买主;④、双方议价;⑤、签订合同;⑥、立契过户;⑦、土地登记;⑧、权属登记。
具体地说: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一步,由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二步,经审核,符合上市出售条件,准予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步,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成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六、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价格如何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际是商品房的买卖,因此其价格确定应遵循市场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在目前市场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出售人也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定价。
七、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须交纳哪些税费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个人须交纳如下三项税费:①、营业税:按成交额的5%交纳,按营业税额的7%和3%计征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项税款的征收是有条件的:居住满一年以上者免征“两税一费”,居住不满一年者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②、交易手续费:120 平方米以下,每件500 元;121 ~ 5000 平方米,每件1500 元;5000 平方米以上,每件5000 元。
③、印花税:按成交额的0.05%计征。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各地区及国家按市场需要会作政策调整)
八、职工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如何与原产权单位分成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
原产权单位撤消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九、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是否要征求原产权单位的意见
凡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申请上市出售的,除职工个人与原产权单位在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以外,可以不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
十、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供暖等费用如何解决。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涉及房屋供暖、物业管理及公共维修基金等问题,卖方应向买方如实相告,并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主要依据政策与法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下发住房补贴专户管理操作九大程序》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若干问题的说明》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售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