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能不能出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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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一、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的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各单位的,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它部门职工购买,其首次上市出售活动要受《办法》管理,具体谁购买不受限制。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北京市或军队的住房,其上市出售按相应规定办理。

二、什么是标准价?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策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

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三、什么是安居工程房?为什么安居工程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答:根据《关于康居住宅若干问题的通知》(95京康办字第13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按照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与单位购买康(安)居房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由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平均分摊,并由购房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取分摊的资金统一交付的方法,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向住房困难户出售的住宅。

由于康(安)居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含有单位大量补贴资金,且是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的,因此,理应视为已购公房。

四、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为什么集资建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的,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主要是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单位投入了一定的建房资金。

公有住房可以出售吗

公有住房可以出售吗

公有住房可以出售吗1.目前我国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没有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

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1.目前我国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没有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

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中规定,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

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2.现在很多地方规定,一些国有单位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房改房。

例如可以参考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字〔2000〕178号)文件,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的有关规定。

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必须取得权属证明,也就是具有确权证明和经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具结保证书,才可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如果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须在办理权属证明之后,由产权单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审批管理权限,上报主管房改部门,由房改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政策的,由房改部门批准同意出售。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程序是如何的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程序是如何的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程序是如何的我国为了改善城市低保户或者住房有困难居住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出了很多的保障措施,如推出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性住房等,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的需要选择。

政府推出的保障性住房⼀般是不能交易的,那么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程序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程序是怎样的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2、房屋所有权证书、⼟地使⽤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3、⾝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份证件;4、同住成年⼈同意上市出售的书⾯意见;5、个⼈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意见。

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审核,并⾃收到申请之⽇起⼗五⽇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意见。

经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协商议定。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现场查勘和评估。

买卖当事⼈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续之⽇起三⼗⽇内,应当向房地产⾏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申请⼟地使⽤权变更登记⼿续。

⼆、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收⼊归谁所有城镇职⼯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地收益后归职⼯个⼈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收⼊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地收益后,由职⼯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例分成。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0日起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㈠、㈦、㈧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 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对房屋出 卖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由市或者区、 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退回购买的房屋或者按照同类 房屋的商品房警告补足房屋价款, 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定缴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后,由城镇职工与房屋原产权单位按照房屋所有权比例分成。房屋原所有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的部分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
入市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 定,本市城镇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已购 公有住房,也可以在按照成本价补足房屋价款以及利息,取 得房屋所有权后上市出售。
公有住房。本办法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本市城镇职工按照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的价格购买的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应当视为已购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进入市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本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已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评估 价格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复核,市 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 核决定。

已购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已购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已购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必须提供原始的购房合同,还有⼀套计算公式,⼯龄、房龄等。

⼀、已购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已购公房分两类;职⼯依照政策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所有和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必须提供原始的,还有⼀套计算公式,、房龄等。

⼆、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交易?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房价款的;
2、住房⾯积超过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公款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房款及装修费的;
3、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不同意出售的;
5、已经进⾏且未经⼈书⾯同意转让的;
6、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
7、擅⾃改变房屋使⽤性质的;
8、法律、及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成都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哪些流程

成都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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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哪些流程?
我2002年在成都买了一套已购公房,由于离上班地方太远,想把这套房卖了另换一套房,不知道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有哪些流程?
【专家回复】您好!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出售主要流程有:房屋权利人申请出售;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确认手续(包括:评估、证件、证明等资料);买卖双方签定《成都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合同》;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出售合同》;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审核;出售人向房地产交易中心交纳1%土地收益金和0.5%手续费,向财税部门缴纳5%保证金(综合税),买受人向交易中心交纳0.5%手续费,向财税部门缴纳1.5%买房契税(2000年12月31日前);双方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买受人领取房地产权证。

出售人在已购公房出售前后6个月内购买新住房,若新购房价超过或等于公房出售收入,5%保证金可予全部退还;若新购房价低于公房出售收入,按支付房款所占售房收入的比例退还保证金,差额部分转作税款上缴国库。

若前后6个月内不购买新住房,5%保证金全部上缴国库。

已转为商品房的央产房可自由买卖吗?怎么卖

已转为商品房的央产房可自由买卖吗?怎么卖

已转为商品房的央产房可自由买卖吗?怎么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央产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是产权原属于在京单位的住房,无论是在北京单位职工,还是北京市或其他政府部门职工购买,均属于在京单位已购公房。

已转为商品房的央产房是否可以自由买卖?已转为商品房的央产房如何买卖?已转为商品房的央产房是否可以自由买卖?1、央产房为公有住房,第一次出售时只能单位满足购房条件的员工购买,且需要报主管单位同意审批后,方可过户变成私有;而一般的商品房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央产房全称为“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

2、商品房由房地产企业开发并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产,央产房是机关开发并分配给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房。

也就是说,一般商品房是普通市民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自由选择购买的,而央产房因其特殊性质,仅局限机关人员,其他人是不能够享受到的。

3、商品房是由房地产企业开发并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产,央产房是机关开发并分配给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房。

已转为商品房的央产房如何买卖?1、填表。

业主可以自己去交易室,也可在定点经纪公司领取《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在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

2、委托、交易。

业主可自行寻找客户,或者委托定点中介公司负责寻找客户。

业主与定点中介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由中介公司撮合买卖双方并达成协议。

3、签合同。

业主如果自行寻找买房客户,建议您一定要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委托定点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约定时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4、买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房产评估,买方自行或者定点中介公司将该套房屋的资料提供给评估事务所,由其进行评估,并缴纳评估费。

5、物业交割。

买卖双方自行或者由定点中介公司经纪人陪同,进行水、电、煤气等物业交验,同时签订《物业交割单》。

6、办理权证过户。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文件号:国管房改[2003]165号颁布尔日期:2003年8月14日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六)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

公房出售_法律规定(3篇)

公房出售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或其所属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和特定群体提供。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公房出售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出售条件、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对公房出售进行详细解析。

一、公房出售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争议;(2)房屋属于出售范围内;(3)房屋出售前,应当经原产权单位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同意;(4)房屋出售价格应当合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房出售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对公房出售的具体程序、条件、价格、资金管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将结合该办法对公房出售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

二、公房出售的条件1. 房屋产权清晰公房出售前,必须确保房屋产权清晰,不存在争议。

产权单位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

2. 房屋属于出售范围内公房出售的房屋必须属于出售范围内。

出售范围由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原产权单位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同意公房出售前,必须经原产权单位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同意。

同意出售的,应当签订出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房屋出售价格合理公房出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

出售价格由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根据市场价格、房屋状况等因素确定。

5. 其他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公房出售还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如房屋维修、使用年限、居住人口等。

三、公房出售的程序1. 申请申请人向原产权单位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提出公房出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原产权单位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出售条件。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号8月14日建设部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号8月14日建设部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管房改号8月14日建设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管局、中直管理局附件: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物业费、供暖费清结证明出售人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应当补建住房档案出售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第七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定点交易机构应将交易情况及时反馈交易办公室备案第八条凡属超标而未经处理的住房,须经原产权单位按规定超标处理后方可上市出售;按房改政策规定属不可售住房但已向职工出售的,不得上市出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房,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应报交易办公室备案,并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或与原产权单位有特殊约定的已购公房,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与原产权单位的约定执行第九条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第十条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金划转北京市财政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已购公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划转中央财政或者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其中,已购公房原产权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的,全额划转中央财政;属于中央事业单位的,50%划转中央财政,50%返还原产权单位;属于中央企业单位的,全额返还原产权单位第十一条凡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上市出售的,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凡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出售人可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向原产权单位补交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上市出售;也可在交易过程中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计算应扣除的价款,划转到原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远郊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买受人应与该房屋的供暖、物业部门签订新的协议,新发生的供暖、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原产权单位及出售人所在单位不再承担该房屋的上述费用房屋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房能买卖吗?公房如何进行买卖?

公房能买卖吗?公房如何进行买卖?

公房能买卖吗?公房如何进行买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房是单位或者国家分的房子,只有居住的权利,是不能进行买卖的,除非自己把公房的产权购买之后,才能进行交易,总之公房进行交易面临的问题还是蛮多的,所以大家要想了解公房的知识,就要去学习一下公房能买卖吗?公房如何进行买卖的问题,具体的知识介绍如下:公房能买卖吗?1、对于公房来说,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

公房后来国家出台了房改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产权,变成了房改房、已购公房。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

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2、现在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公房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公房如何进行买卖?1、公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公房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公房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审核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公房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公房转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房,即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供职工、居民居住的住房。

在我国,公房转让是指公房所有权人将其公房出售给他人或者出租给他人居住的行为。

公房转让涉及的法律规定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公房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房转让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公房转让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障转让双方合法权益。

2. 诚实信用原则:公房转让过程中,转让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对方。

3.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房转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4. 合法原则:公房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公房转让的主体1. 公房所有权人:公房所有权人是指享有公房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公房转让过程中,公房所有权人享有转让公房的权利。

2. 公房使用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公房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公房转让过程中,公房使用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 转让方:转让方是指公房所有权人或者公房使用权人。

4. 受让方:受让方是指购买公房或者租赁公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公房转让的程序1. 转让申请:公房所有权人或者公房使用权人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转让申请。

2. 审查批准:公房管理部门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3. 转让合同签订:转让双方在公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签订公房转让合同。

4. 公房过户登记:受让方持公房转让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公房过户登记手续。

5. 办理转移登记:受让方持公房过户登记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公房转让的法律规定1. 公房转让的条件(1)公房所有权人或者公房使用权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公房转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公房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2003]165号2003年8月14日建设部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国管房改[2003]165号2003年8月14日建设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已经房改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附件: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二○○三年八月十四日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北京公房可以买卖吗?如何买卖

北京公房可以买卖吗?如何买卖

北京公房可以买卖吗?如何买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现在北京的房子,几乎是我们这样的工薪族不敢想的事情的。

也就是如此,我们很多双眼睛就都盯上了公房的,公房要是自己居住的话,完全是没有问题的,可是很多人疑问的都是买卖的问题。

那么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北京公房可以买卖吗?北京公房如何买卖?一、北京公房可以买卖吗?1、对于公房来说,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

后来国家出台了房改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产权,变成了房改房、已购公房。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

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2、现在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二、北京公房如何买卖?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审核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2003年9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己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六)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12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23年11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自然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四)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六)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七)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六条上市出售尚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

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央产房为什么不能买卖(原因)

央产房为什么不能买卖(原因)

央产房为什么不能买卖(原因)央产房为什么不能买卖央产房不允许上市交易是因为避免非法炒房。

可以依法出售。

根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业主拥有的房地产权利有哪些第一,住房财产权:业主对所购房屋的权利是来自业权,也就是住房财产权。

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

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

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央产房和公房的区别1、央产房:全称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本次允许上市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央产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建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所指“中央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_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

2、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共有产权房时需要注意哪些事1、需要满五年才能进行再次交易再次交易共有产权房是会受到限制的,如果购买房屋不满5年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是不可以转让房屋的份额。

可以出售的公房有哪些

可以出售的公房有哪些

可以出售的公房有哪些房⼦是每个⼈的家,有了房⼦像有了归属感⼀样。

很多⼈都在买卖房⼦,但是在买卖的过程中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

特别是公房,有些是不可以出售的。

哪些公房是可以出售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公房公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分配给职⼯和解放时收归国有,并且租⾦按照政府规定的租⾦标准执⾏的居住房屋。

公房分为国家所有的房屋与集体所有的房屋。

在我国,集体所有的房屋租赁的情况不是很多,这类房屋租赁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按管理部门的不同,国家所有房屋租赁⼜分为直管公房(统管公房)租赁和⾃管公房(⾮统管公房)租赁,前者指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的租赁,后者指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单位⾃⾏管理的公房的租赁。

其中,国有住房租赁占较⼤⽐重。

公房出租⼈应当在承租⼈要求办理受配房屋或者承租权转让、交换、租赁户名变更⼿续后15⽇内发放《租⽤公房凭证》。

承租⼈凭《租⽤公房凭证》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续。

公房转租,由租赁当事⼈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续,并提交以下书⾯材料:租⽤公房凭证,转租合同以及租赁当事⼈的⾝份证明。

将公房转租给外来流动⼈员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可以出售的公房有哪些根据《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可出售公房包括:1、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免租使⽤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2、产权已转移地⽅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3、同幢住房内有独⽤、有合⽤的,凡厨房间和卫⽣间由⼀户使⽤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4、被拆迁安置的独⽤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迁⼊后才能予以出售。

5、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可出售公房不可以进⾏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以上就是⼩编对于哪些公房是可以出售的介绍。

公房是国有的,⽽不是私⼈财产。

所以只有⼀些可以出售,⼤家在租赁时⼀定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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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已购公房能不能出售呢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不同的房屋类型有着不同的上市条件。

公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呢?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又有哪些?由于公房在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各类问题。

本文特为大家进行梳理。

一、公房的性质是什么?公房指共有住房,也称共有住宅、共产住房、国有住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的产物。

与私有住房的最大区别是:私有住房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公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

按照产权人不同,公房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管共有住房,指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

大多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其中少部分免租给单位。

第二类:单位自管产。

指归属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等单位住房。

第三类:产权人为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

二、什么是已购公房?已购公房又名房改房。

是职工根据国家政策及本地政策按照市场价、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房。

三种购房标准所产生的产权归属也不同。

购买价格产权是否可以上市市场价个人产权可以交易成本价个人产权五年后交易标准价部分产权五年后交易,原产权单位拥有优先购买权注:成本价或是标准价购买的房产进入市场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签发的日期推算。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产房在发生继承行为的时候,只能继承个人拥有部分。

三、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行交易?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足房款及装修费的;(3)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经进行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四、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流程?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上市出售申请。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提出出售申请的房屋进行审核,并做出意见。

3、准予上市的,买卖双方向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并如实申报价格。

注:房屋成交价由买卖双方协商。

房地长交易管理部门需对价格进行核实,并对房屋进行评估及勘察。

4、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缴纳税费和土地收益。

5、买卖双方在完成过户手续的三十日内,向房产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关于公房能否买卖各地的规定有所差异。

因此建议业主如有出售公房的意愿,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咨询本地区房管局或其他主管机构,再进行交易办理。

来源:(已购公房能不能出售呢/fc/255165.html)房产纠纷.相关法律知识签合同后卖方涨价不履约买家定金可以要回来吗/fc/730180.html∙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fc/730179.html∙借名买房有哪些风险借名买房遇纠纷如何维权/fc/730178.html∙侵害邻楼居民采光权建盖方被判赔相邻权包括哪些内容/fc/730177.html∙床下有浮尘都成为拒退押金理由/fc/730176.html∙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吗/fc/730175.html∙廉租房申请的条件是什么/fc/730174.html∙交房后发现房屋漏水_业主能否拒交物业费/fc/730173.html∙成都将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个人出租税率 1.5% /fc/730172.html∙承租人不交物管费,物业能向出租方索取吗/fc/730171.html∙房产赠与过户程序,费用有哪些/fc/730170.html∙北京房价将长期维持平稳大量供地向租赁市场倾斜/fc/730169.html∙什么是返迁房,返迁房有房产证吗/fc/730168.html∙拍卖租赁房屋引争议_买卖不破租赁与财产保全竞合怎样认定/fc/730167.html∙深圳租房市场规模超千亿高达78.2%的年轻人租房/fc/730166.html∙二手房过户费都包括什么抚顺2018年/fc/730165.html∙女儿是否具有房产继承权法定继承的顺序是什么/fc/730164.html∙北京楼市调控新政出台四月后银行放款仍缓慢/fc/730163.html∙最后买受人为本村村民非集体与本集体房屋交易是否有效/fc/730162.html∙空调外机撞到别人房外作为业主应该如何维权/fc/730161.html∙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办/fc/730160.html∙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政策有变属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fc/730159.html∙房产证满几年可以买卖/fc/730158.html∙新房质量有问题该咋办/fc/730157.html∙北京拟调整直管公房租金公房可以转租吗/fc/730156.html∙受让人能否取得宅基地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fc/730155.html∙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应该怎么处理/fc/730154.html∙学区房从16万跌到12万7月北京二手房成交量暴跌/fc/730153.html∙物业管理费有哪些,物业费的收取标准(2018年)是什么/fc/730152.html∙怎样到房管局办无房证明开无房证明需要哪些材料/fc/730151.html∙房屋转租书写格式2018 /fc/730150.html∙2018购买期房有哪些法律风险购买期房后可以退吗/fc/730149.html∙中国近七成女性名下有房房产状况与学业家庭职业有关/fc/730148.html∙北京共有产权房未雨绸缪防止投资客钻空子/fc/730147.html∙九寨天堂酒店垮塌滞留2800余人安全疏散/fc/730146.html∙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fc/730145.html∙按揭房子怎么出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fc/730144.html∙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如何维权/fc/730143.html∙房屋怎么维权 /fc/730142.html∙一房数卖情况下买受人如何确定顺位权/fc/730141.html∙期房与现房不符怎么办/fc/730140.html∙北京周边楼盘打7折1个月没卖出1套/fc/730139.html∙青岛楼盘深夜卖房有玄机/fc/730138.html∙租房问题去哪投诉 /fc/730137.html∙小产权房换个名仍挂网上卖购买小产权房有哪些风险/fc/730136.html∙老宅物权做变更还能再要回吗一家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吗/fc/730135.html∙领房产证需要发票吗 /fc/730134.html ∙房屋出租房产税由谁来交/fc/730133.html∙北京灵境小区加装外挂电梯收费方式未定8月底启用/fc/730132.html∙第二套房子首付如何规定(2018)的,是多少/fc/730131.html∙购房逾期交房违约金多少合理/fc/730130.html∙武汉:租购同权读名校系误读生源不足时才可入学/fc/730129.html∙城镇居民农村买房无效房屋拆迁后仅退购房款/fc/730128.html∙因房屋拆迁而引发争议_房屋拆迁的日期以哪个日期为准/fc/730127.html∙商品房保修期具体的保修期限和范围是什么/fc/730126.html∙北京一共享床铺关门停业管理人员称被警方查封/fc/730125.html∙房屋产权证印花税贴多少/fc/730124.html∙新房交契税需要哪些证件/fc/730123.html∙居住职工住房拒不搬出侵权吗2018 /fc/730122.html∙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引纠纷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如何维权/fc/730121.html∙怎么避免房屋装修纠纷签订装修合同应注意什么/fc/730120.html∙恶意串通买卖房屋_合同是否有效/fc/730119.html∙车辆转让却未过户出了事故要承担什么责任/fc/730118.html∙商住楼的房产证怎么办理/fc/730117.html∙北京学区房正退烧西城房价3个月累计下跌近13% /fc/730116.html∙前后签订两份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以哪份为主/fc/730115.html∙避免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二手房买卖应注意哪些/fc/730114.html∙离婚案件中女方能否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fc/730113.html∙退房如何计算违约金退房违约金办理程序/fc/730112.html∙廉租房补贴申请表范文/fc/730111.html∙2018年最新房产税的征收标准(2018年) /fc/730110.html∙租房签订合同后违约租金退吗租房押金不退怎么办/fc/730109.html∙预售许可证办下来就能办贷款了吗/fc/730108.html∙未经审批转卖房屋是否应认定为无效/fc/730107.html∙法院拍卖房子的程序有哪些拍卖所得房屋需注意问题/fc/730106.html∙通知转让后干扰经营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fc/730105.html∙房屋转租合同因未备案引纠纷双方均有过错谁来承担损失/fc/730104.html∙要和谁签订物业管理合同/fc/730103.html∙购买二手房需要注意哪些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fc/730102.html∙第三人擅拿他人房产证抵押登记是否应撤销/fc/730101.html∙哪些房产纠纷可向法院起诉/fc/730100.html∙29岁小伙卖饺子15年如今年收入超30万市区买房/fc/730099.html∙新买商品房需要办理土地证吗/fc/730098.html∙哪些是房产税的征收对象/fc/730097.html∙未经授权擅自整体转租他人转租行为是否有效/fc/730096.html∙房管部门越权出租他人房产是否应当认定无效/fc/730095.html∙婚前父母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_离婚时如何分割/fc/730094.html∙房屋转租违法吗 /fc/730093.html∙出租违章建筑_合同是否有效/fc/730092.html∙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是多久/fc/730091.html∙房屋买卖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如何处理/fc/730090.html∙未按约定办理过户登记协议是否还有效/fc/730089.html∙夫妻个人房产作为遗产如何处理没有遗产如何进行房产分割/fc/730088.html∙房屋租赁合同中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fc/730087.html∙夫妻买房子可以只写一方名字吗/fc/730086.html∙房地产交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fc/730085.html∙单位房产证和个人房产证有什么区别/fc/730084.html∙濮阳廉租房申请条件2018 /fc/730083.html∙怎样认定租赁合同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fc/730082.html∙单亲可以申请公租房吗申请公租房的程序有哪些/fc/730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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