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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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5篇

2024年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5篇

2024年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5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已购公有住房的合法产权人,现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给乙方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 。

2. 房屋类型:公寓/别墅/住宅/商业等,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

3. 房屋面积: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4. 房屋产权情况:甲方已购公有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年限______年。

产权清晰,无争议。

5. 配套设施:包括__________等,均完好无损。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经双方商定,该价格真实有效,无欺诈行为。

2. 支付方式:乙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定金______元整给甲方;余款______元整在房屋过户完成后支付。

三、房屋交付1. 甲方在收到全款后的______日内将房屋钥匙及产权证明交付给乙方。

2. 双方应共同办理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交接。

3. 甲方应确保房屋内的固定设施及家具完好无损。

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产权过户及税费1.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 产权过户所需税费按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产权过户,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损失。

五、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扣除定金作为违约金。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上海市2019版)

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上海市2019版)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2019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立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人转让人(甲方):受让人(乙方):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受让甲方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甲方将其承租的坐落在本市区路【弄】【新村】支弄号室(部位:),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权(以下简称该公有住房)转让给乙方。

签订本合同前,甲、乙双方均已知晓本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管理的有关规定。

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编号:)和《差价换房征询表》(编号:)。

第二章甲方承诺,已如实陈述该公有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情况,具体见附件二。

乙方承诺,本人及家庭成员状况符合本市规定可以受让公有住房承租权,并对甲方转让承租权的该公有住房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受让该公有住房承租权。

甲、乙方承诺,不会因为本次差价换房造成家庭居住困难。

第三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该公有住房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为元,(大写):。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一)中约定明确。

第四章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合同及规定的材料到该公有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公有住房的差价换房手续。

甲、乙双方同意,自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差价换房确认书》之日起七日内,持规定的材料向该公有住房的出租人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第五章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乙方取得该公有住房《租用居住公房凭证》之日起日内】【】,腾出该公有住房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

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日内对该公有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情况进行查验。

查验后则表明该公有住房符合交付条件。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公有住房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价值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公房买卖的合同范本8篇

公房买卖的合同范本8篇

公房买卖的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公房出售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公房,现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公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房屋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 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其他相关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甲、乙双方商定,本次公房买卖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日内,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2)甲方办理完相关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后,乙方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房屋权属转移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并将相关证件交付乙方。

2. 乙方应在甲方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后,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房款。

四、房屋交付1. 甲方应于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______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应保证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持良好的使用状况。

五、甲乙双方责任1. 甲方应保证所售房屋权属无争议,无限制交易之情形。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6篇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6篇

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6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位于中国某地区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合法所有者,现决定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房屋基本情况甲方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的公有住房出售给乙方。

房屋的具体信息如下:房屋类型______,建筑面积______,房屋结构______,房屋质量良好,内部装修及设施情况良好等。

二、房屋出售价格及支付方式1. 双方商定房屋的出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此价格包括房屋本身及内部装修、附属设施等。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房款: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_天内支付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

三、房屋产权及过户手续1. 甲方承诺其对该房屋拥有完全产权,无其他共有权人。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房屋产权纠纷,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过户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四、房屋交付及附属设施1. 甲方应当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成后______天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2. 甲方应保证房屋附属设施(如水、电、气、暖等)的完好,并将相关费用结清。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在合同签订后反悔不出售房屋,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2. 若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反悔不购买房屋,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

上海市住房改革制度办公室、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正文:----------------------------------------------------------------------------------------------------------------------------------------------------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正文:---------------------------------------------------------------------------------------------------------------------------------------------------- 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沪房地改[2000]259号2000年4月27日)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的范围(一)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产权已移交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四)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五)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领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优惠政策和计算口径(一)经过批准加层的住宅,加层部分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按原房屋类型的成本价和竣工年份确定。

(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购买公有住房,可享受离休干部的职级优惠。

(三)职工家庭中承租人或其配偶因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而承租户内留有一人的,可在取得国(境)外一方同意购房的承诺后,按规定购房。

但在国(境)外一方不得作为购房人,并在购房时不得使用其工龄、职级、职称。

(四)承租户内,家庭成员中有现役军人的,购房时可享受其职级和职称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

即师、团职干部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地方相应级别干部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执行的通知》((1995)沪房改办发字第6号)执行;营职干部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85平方米;营职以下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75平方米。

(五)装有电梯的职工住宅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应按高层住宅出售计算购房款,并按高层住宅筹集三项维修基金。

2024年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2024年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2024年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合同约定:
一、房屋交换双方为________和________,均同意在现有房屋基础上进行交换。

二、房屋交换的标的为________市________小区的公有住房,面积约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交换价款为________万元。

三、房屋评估:经双方协商,由________市房产估价中心评估房屋市场价值,并在________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如评估结果有异议,双方可以再次协商或委托第三方重新评估。

四、交换差价:根据评估结果,双方确定房屋交换后的差价为
________万元,其中由甲方支付________万元,乙方支付________万元。

五、过户手续:双方应在评估结果确认后30日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交换合同生效。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交换合同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合同金额的________%作为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

期满如无异议,交换合同自动终止。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约人(甲方):________ 签约人(乙方):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上海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8篇

上海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8篇

上海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8篇篇1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上海市某区某路的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拥有该房屋的承租权,现甲方有意将此项承租权转让给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协议。

一、承租权转让事项1. 甲方将其在上海市某区某路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接受甲方的承租权转让,并承诺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承租人义务。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 承租权转让价格:人民币__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承租权转让费。

三、房屋状况及附属设施1. 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格局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2. 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等)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保证其对所转让的承租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并保证其转让行为不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

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取得承租权,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应按时支付承租权转让费用,并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承租人义务。

3. 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办理承租权转让的公证手续。

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与房屋相关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更名手续。

五、承租权转让后的权利义务1. 承租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享有与甲方原先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乙方应按时缴纳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承租权转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流程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流程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流程一、操作流程1、双方达成意向,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

2、带上签订的转让合同、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征询表(以下简称“物业征询单”)及买卖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由卖方向该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征询。

这是最为关键的一步,若物业公司同意该房屋承租权转让,将会在提交的物业征询单上签字盖章。

若物业公司不同意该房屋承租权转让,则该交易终止。

3、双方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将出具准予差价换房通知书。

若需要资金监管交易中心将会出具资金监管存款通知书,存款后再返回交易中心领取准予差价换房通知书。

(卖出方在2年内已购买住房的则无需资金监管)4、双方凭交易中心出具的准予差价换房通知书至该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

二、交易中心所需材料1、买卖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卖出方户口簿上全体同住成年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卖出方的《房屋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套。

其中4套贴在合同的第八页,粘贴处加盖买卖双方印章。

5、《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原件4本。

6、加盖物业公司章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征询表》原件。

7、卖出方户口去向证明(同意接受卖出方户口迁入的人必须到场并携带其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若卖出方(或同住人或卖出方配偶)在交易前2年内已购住房的,需带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单、房地产权证和产权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收费1、交易手续费;卖方支付转让价的0.5%2、户口迁出、迁入手续费100元左右。

四、注意事项1、买卖双方及卖出方的全体同住成年人必须到场。

2、卖出方的全体同住成年人必须在合同的第12页签字盖章。

3、若卖方(或同住人或卖出方配偶)在交易前2年内未购住房,售房款需存入本市指定的银行监管三年。

上海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7篇

上海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7篇

上海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7篇篇1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上海市某区某街道某号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拥有该房屋的承租权,现甲方有意将承租权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承租权转让事项甲方将位于上海市某区某街道某号的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给乙方,承租权的具体内容、房屋使用状况、产权归属等详见附件《房屋承租权情况说明》。

二、转让条件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甲方承租权转让费用,具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总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元整),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

2. 甲方收到全额转让费用后,应立即办理相关承租权转让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三、房屋交付及产权变更1.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交付时,双方应共同确认房屋状况,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

2.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______个月内,办理完成承租权转让的产权变更手续。

产权变更完成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应保证所转让的承租权真实有效,并保证在产权变更完成前,继续履行承租人义务,维护房屋安全、完好。

2. 乙方应按时支付承租权转让费用,并在取得承租权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承租人义务,按时缴纳租金、水电费等费用。

3. 双方应配合办理相关承租权转让手续,共同协商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承租权转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房屋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承租权转让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沪房地交[1997]第1001号

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沪房地交[1997]第1001号

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试行办法(沪房地交[1997]第1001号1997年10月17日印发执行)为进一步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消化吸纳商品房,适应居民改善居住的需求,现就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按《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已纳入可出售范围而尚未出售的私用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落实了其承租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买受人(简称买受人)后,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和上市出售同步进行的交易行为。

二、凡经批准参加职工所购公房上市出售试点区、县范围内除学校校园、部队营房区域及户籍冻结地区外的可售公有住房,均可按本办法试行上市出售。

三、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四、可售公有住房购房上市的程序:1、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协商一致并落实买受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正文:----------------------------------------------------------------------------------------------------------------------------------------------------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2024年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合同

2024年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合同

2024年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合同甲方:(卖方)
乙方:(购方)
鉴于乙方欲购买甲方所有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将其名下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全部出售给乙方,并保证所出售住房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合法性。

二、乙方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需支付总价款,具体金额双方商定并在签署合同之日起不迟于规定日期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三、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后,乙方需按规定时间办理住房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完毕后住房的所有权正式转移至乙方名下。

四、乙方在购买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行承担购房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和费用。

五、乙方在购房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乙方需承担合同违约金。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若有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内容如有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补充或修改。

特此合同,以示双方共同遵守并签署。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制使用《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的通知-沪财城[1996]5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制使用《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的通知-沪财城[1996]5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制使用《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制使用《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的通知(沪财城[1996]5号1996年2月29日)为规范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1994]财综字第138号),我局印制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现将“专用票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向承租的居民户和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均应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由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二、以前年度出售的公有住房,未使用专用票据或已经使用其他票据的,必须在1996年底前按规定使用或更换统一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三、对套配购房应由分房单位收回首次买房而开具的“专用票据”,并加盖“套配收回”印章予以注销后和已购公房退房价格计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拟退房屋价格的原始凭证。

四、《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是购房人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及按规定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合法凭证,无“专用票据”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住房交易过户手续。

五、“专用票据”由出售公有住房的房产管理部门、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上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购买。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给单位或个人的居住用房仍应按规定使用上海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

特此通知,并请转知所属执行。

——结束——。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3篇)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3篇)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甲方:(承租人姓名)乙方:(转让人姓名)鉴于甲方拥有上海市公有住房的承租权,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房屋信息1.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的承租规定,甲方自愿将位于(房屋地址)的承租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2. 房屋信息如下:(房屋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大小、房屋户型等)第二条转让条件1. 甲方保证其作为当前承租人的身份是真实合法的,并对转让后房屋的使用情况负责。

2. 乙方同意按照上海市相关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转让给他人。

第三条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1. 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具体金额)。

2. 转让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具体日期)内一次性支付完成。

3. 转让款项应由乙方以现金或线上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转让手续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海市公有住房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承租合同、证明材料等。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以作为购房资格的证明。

3. 双方应共同办理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过户手续。

第五条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支付金额的10%。

2.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办理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的过户手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款项的10%。

3. 对于双方违约的情况,违约方还应承担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甲方将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过户给乙方后终止。

2.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享有转让后的房屋的承租权,甲方不再享有承租权。

第七条附则1. 本合同的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行签订补充协议。

4.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94方案)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面积902元。

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吸能享受一次。

购房的建面积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第八条购买公有住房者以现金一次付清全部房款的,可根据现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差给予适当的付款折扣。

申请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应不低于实际售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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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合同编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印制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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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房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沪府,1994,19号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
的暂行办法》及沪府发,1999,44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
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出售的座落于上海市
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街道/镇____________路
_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号_______室的公
房/腾空已购公房住房,类型为________________。

经上海市房
屋土地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计
- 2 -
___________平方米,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条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与上述房屋的承租人(受第二
配人)、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共同确定购买上述房屋,其房地产权利为乙方所有/共有(其中属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乙方购买上述房屋的价格,以二〇____年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房屋全部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具体价格计算详见附件)。

第四条扣除付款折扣后,房屋实际付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应缴付的费用如下:
(1)一次性从售房款中缴付房屋维修基金人民币________元、街坊公共设施费人民币________元、高层电梯和水泵大修更新费人民币________元;(腾空已购公房不填写)
(2)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全部售价0.5%的手续费,计人民币________元;
3)合同印花税。

(
第六条乙方应缴付的费用如下:
(1)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房屋实际付款金额;
(2)房屋首期维修基金人民币________元(腾空已购公房不填写);
- 3 -
(3)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房屋全部售价0.5%的手续费计人民币________元;
(4)合同印花税、房地产权证印花税、房地产权证工本费、房屋登记勘丈费及地籍图费,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
第七条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____仟
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交付至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________支行。

第八条甲方按规定免费营业税;
乙方按规定免缴房产税、契税、缓征地租,并可享受原有住房补贴。

第九条乙方凭所有付款凭证,办理退租手续,交还租用公房凭证或交割维修基金,并按规定领取房地产权证。

第十条房屋维修责任:
(1)室内维修由乙方自理。

(2)住房的共用部位和电梯等共用设施的修理,由全幢房屋所有人共同承担,费用在房屋维修基金中提取。

(3)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以及公共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4)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的运行费,由全幢房屋所有人按各自所占建筑面积之比例合理分摊,乙方应承担的运行费按市房地局有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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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层住宅水泵、电梯等共用设备大修和更新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乙方购买公有住房后,拥有全部房屋产权,可按规定出售、出租、转让、交换。

乙方购买公有住房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改变用途的,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按月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交纳管理费。

乙方不得擅自改建或搭建,不得侵占公用部位、公用设施;应当为相邻部位的修缮提供方便。

乙方在未落实物业管理单位之前,暂由甲方按《上海市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部门各执一份存查。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或其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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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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