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房出售政策规定的历史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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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房出售政策规定的历史回顾
一、住房折价出售、住房补贴出售(1983-1985年)
(一)住房折价出售。
根据建设部有关指示精神,80年代初期,成都市就开始了住房商品化的研究和探索试点工作。1983年,市房管部门将直管公房中零星、分散或与私人住房相连不便维修管理的旧房,一次性出售给现住户,并给予一次性付款者以优惠。市房地局公房处首先出售了57户住房,面积1229平方米,户均21.56平方米,全部一次付清房款,每平方米均价为11.20元。这批房屋的原值为59.20元/平方米,房屋现状均在3成新以下,实际现值17.78元/平方米。继后,东、西城区房地局也陆续折价出售旧住房。1983-1986年共出售8.65万平方米,回收资金近300万元。其中住房约8万平方米,均价29.28元/平方米。1986年售房停止。这批旧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属完全产权。
(二)住房补贴出售。
1983年,国家在沙市、四平等城市开展“三三制”住房补贴出售试点工作,房价定为150元/平方米,国家、单位、个人各出三分之一。成都市派人考察后,起草出台了《成都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办法》规定,1984年补贴出售房价,按建房的基本造价计算,个人付款不得少于售款20%的优惠。全市先后有20多个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到1986年,全市共补贴出售新建住宅3000余套,15万平方米,其中房管部门出售1615套,6.53万平方米。补贴出售的住房属有限产权性质。政策规定:凡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私有房屋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购买。 1987年8月,市房地局发出《关于申请变更补贴出售住宅产权性质
的暂行规定》,对个人购买补贴出售的住宅,要求取得完全产权的,可由本人申请,提交证件,经原售房单位或房管机关同意,并补付差额房价后,可换发完全所有权证。
二、优惠价出售住房(1988-1991年)
1988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国办发〔1988〕13号)。据此,成都市房改领导小组要求市级机关干部带头购买住房,随后全市有34个单位(机关5个,事业单位11个,企业18个)6万余职工参加房改试点。1988年6月,《成都市职工购买住房试行办法》(成办发〔1988〕35号)出台。《办法》规定:住房只能卖给有城镇正式户口的职工,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处住房的优惠。可以一次或分期付款,一次付清房款的,按照购房款总额优惠20%;分期付款,首次付款不得低于售价的30%,其余的10年内付清。职工购买的住房,产权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优惠价购买的住房,从付清房款时起超过5年的可以进入市场流通,房屋出售时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住房的增值部分,个人只应得优惠价与综合价比例的部分。新房售价由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每年共同公布。1988年试点时的优惠房价为:新房基础价为165元/平方米,公布的房价分优惠价、综合价、商品价三种;旧房售价按重置成新折扣计算,每年折旧率为2%,由当地房管部门进行评估。
三、“标准价”出售住房(1992-1997年7月)
经几年房改试点,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已有相当的社会群众基础,职工居民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在总结烟台、唐山、蚌埠尤其是上海等
城市房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于1991年11月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1991〕73号),对提租、售房、新房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关于售房问题,《意见》提出:“向居民个人出售新旧公房是推行住房商品化的基本措施之一。出售公房的价格要合理,既要考虑到职工的购买能力,又不能定得过低。住房价格区分为标准价和市场价,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在起步阶段,为鼓励群众买房,按标准价计价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暂可考虑由单位适当负担。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要经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资产、房地产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严禁以过低的价格出售公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住房,出售对象主要是高收入者,要按体现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定价。”据此要求,特别是学习上海市的经验,经过近一年左右的准备,1991年10月,成都正式出台了《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成府发〔1991〕171号),同时出台了包括《成都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等在内的10个配套文件,并于当年12月正式实施。
这里,重点介绍公有住房的“标准价”购房政策。
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的建筑造价和征地拆迁补偿费;旧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计算。规定:标准价每年公布一次,并按建筑面积计算。1991-1992年单位
向职工出售新建住房的标准价:锦江等五城区为250元/平方米;青白江区等(市)、县为2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旧房,折扣后不能低于重置价的60%。优惠政策为:
1、按购房职工工龄(每户1人)给予优惠。建国前的那一段工龄,每一年优惠房价的1%;建国后的工龄,每一年优惠房价的0.5%。工龄优惠按建国前后分段累计。
2、1992年底前可再给买房职工工龄优惠后房价30%以内的优惠。但实施上述两项优惠后,个人实付金额:锦江等
五城区范围内不得低于120元/平方米;其他区(市)、县不得低于100元/平方米。
3、职工、居民购买公有住房按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每户限购一套。超过国务院〔1983〕193号文规定标准的,超15平方米以内的,执行优惠价;超16-30平方米的,按标准价全价计价;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价计价。
4、买房者可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①一次付清者,可享受应付总价款20%的优惠。②分期付款的,首次支付不低于总价款的30%;余款可在10(旧房)-15(新房)年内
付清。③按先存后贷的原则,总房款70%可向银行贷款。职工可使用本户成员和经直系亲属同意的公积金支付房款。
5、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购房者拥有部分产权,即全部占有权、使用权,受限制的收益权、处分权,可以使用、继承,不能赠与、出租。购房人付清房款取得产权证,五年后允许出售,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按标准价全额购房的,拥有60%的产权;按标准价优惠折扣购房的,拥有41.25%的产权,其余的归原售房单位。《办法》明确规定:1987年以来房改试点出售的住房,购房者的产权额均确定为41.25%,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免征营业税,职工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一次性契税。此后,成都市按标准价售房的房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