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防止多米诺效应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各种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问题;建议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在没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一种非正式的信用交易。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市场需求,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借贷主体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导致借贷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着一些非法的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存在诸如无约束力、盲目引用和空洞规定等问题。
这一点在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许多民间借贷交易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导致合同的不合法性无法得出判断。
2、信息透明度不足在我国,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公开透明度都不够。
很多民间借贷交易缺乏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难以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同时,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够充分,很多交易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得客观真实的市场利率。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这些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如违规经营、非法集资、高息放贷等。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决定开展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1.清理整治一批违法违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
2.建立健全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监管长效机制。
3.提高民间借贷市场透明度,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1.严格市场准入。
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实行审批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开展业务。
2.加强业务监管。
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利率水平、资金来源等进行监管,严防非法集资、高息放贷等违规行为。
3.规范经营行为。
要求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保障消费者权益。
4.加大处罚力度。
对违法违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四、具体措施1.开展全面排查。
各级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监管档案。
2.加强协同监管。
加强与金融、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3.建立举报制度。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4.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
5.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对民间借贷市场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风险及时预警,提前介入。
6.建立退出机制。
对不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引导其退出市场。
五、时间安排1.第一阶段(2023年1月-2023年3月):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2.第二阶段(2023年4月-2023年6月):加强协同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3.第三阶段(2023年7月-2023年9月):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六、组织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手册
前言当前,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促使民间借贷行为的大量存在.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一些民众因此受到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会同区政府特制作本手册,希望帮助更多的普通民众和企业了解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积极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并主动避免参与社会非法集资活动,促进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由于编写人水平有限,出现不当及未尽事宜,还请见谅.目录——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民事部分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1)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 (1)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 (3)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3)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 (4)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 (4)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 (5)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 (10)二、熟人、朋友之间借贷应注意的要素 (13)三、民间借贷有什么陷阱需要防范 (14)四、民间借贷的办理及如何规避纠纷 (15)五、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6)六、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的处理思路 (19)七、哪些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20)——怎样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刑事部分第三章非法集资活动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23)二、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 (23)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25)四、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25)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27)六、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28)第四章打击非法集资篇一、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28)二、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时,应当注意什么 (28)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29)四、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有哪些 (34)附件:1、关于设立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37)2、关于推进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 (41)第一章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二、民间借贷的一般流程1、考察借款人信用和借款用途.出借人要从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有无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偿还能力和信用度.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且有偿还能力的可以借款.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坚决不借.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问清借款用途很重要,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签订借款合同协议.首先,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完全自愿.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借款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防日后发生纠纷,借款合同协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身份信息、借款数额、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约定的合法内容.3、签订担保合同.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使债权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可以采取保证人保证、不动产抵押或动产和权利质押等担保方式有效避免风险.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一般应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烟草、供电、金融等垄断行业正式工作人员;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一般应要求为房产等不动产担保并进行相应抵押登记.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提供的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期存折等担保,出借人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的同时,还要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5、办理合同公证.对于大额的借款合同,借贷双方最好到公证机关办理合同公证,并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有效保护自己合法权利.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6、交付款项和他项权证、抵质押物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生效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将他项权证或质押物交付给出借人,出借人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双方互相出具收条,以证明双方交付的钱物和数额.三、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该合同设立不动产抵押担保,当事人须在办理抵押登记成功后,即获得抵押登记回执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后才能申请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如公证财产为共有财产则须所有共有人全部到场、共同还款人等公证机关要求的当事人必须全部到场.公证机关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四、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需要具备的条件1、当事人应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附件承诺函、共同还款声明书、婚姻状况声明书、同意抵押声明书等.要求签订该合同及其附件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同时要求该合同的签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同签章真实.2、要有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3、要有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4、要提供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即借款人结婚证或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无结婚登记的证明.5、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抵押房产一般要求为没有设立他项权的独立合法房产;抵押房产的登记地址须与抵押人的户口簿登记地址一致;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6、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产评估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该报告必须是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房产价值的房产评估报告.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第一,民间借贷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作用,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第二,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文书不一致的,以公证文书为准;第三,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1、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介入民间借贷后,依法审查借贷主体资格、行为能力,引导借贷双方依法确立借贷关系,规范借款合同,明确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无效合同,减少借贷风险.2、可以方便、快捷的实现债权,节约诉讼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都明确规定了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节约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证通过对民间借贷活动的介入,依法规范借贷行为,使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化解和控制,保持社会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4、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保证了其真实性、合法性,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有序发展.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循怎样的原则——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3、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4、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5、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6、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7、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妥善适用有关司法措施.对于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尽量使该借款人度过暂时的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的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负债中小企业,要积极适用重整、和解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中小企业,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9、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者执行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倡导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10、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密切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的几点1、考查借款人信用.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要考查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如果借款人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2、问清用途,防范借款关系不合法.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在出借款项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3、借贷有据,妥善保存.1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要,协议应当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3在书写借贷协议时,要注意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致计息受损.借款数额要用大写,防止别有用心的人事后在小写的数额上做手脚.4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4、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数额较大的借贷,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人的担保或财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的,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财产担保,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5、利息约定要合理合法.1一般情况下,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2双方应在书面借款协议上明确写明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但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诉至法院时不会得到支持,但债务人自愿支付的除外.3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6、要注意保存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认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的.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借贷证据包括借款关系存在证据、款项借出证据、利息支付证据、款项归还证据等.7、注意催讨及时起诉.1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不讲信用的人,借款到期后拖延甚至不还,催讨时避而不见等.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2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讨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还有一些情况是,有的借款人为了达到逃债的目的,故意恶意离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对方,此时出借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有关法律和“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处理.“向8、要掌握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双方应重新协商延期还款或分期偿还,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协商不成的,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9、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解释的出台旨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通过该解释,与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民间借贷活动环境。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出借人交付货币或者其他同类物品为条件,借款人同意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者其他报酬的行为。
释义:民间借贷是一种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或其他物品,借款人同意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或其他报酬。
这一定义涵盖了借贷双方的主体、借贷行为的基本要素和特点。
第三条:出借人应当依法开展民间借贷活动,不得利用民间借贷牟取非法利益。
释义: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当依法开展,不得利用借贷行为谋取非法利益。
这一规定要求出借人要合法开展借贷活动,不得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以保障借贷双方的权益。
第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释义: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不得通过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这一规定旨在要求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借款,不得采取欺诈手段或其他不当手段拖延还款。
第五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借贷信息。
这意味着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以确保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释义:出借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
这一规定旨在防范高利贷,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
释义: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依法约定借贷本息和还款方式,明确借贷合同的相关条款,以规范借贷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其他经济案件审理【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8.23【实施日期】2011.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8月23日)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1、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制裁和防范规避金融监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保障融资渠道畅通,促进信贷市场多元结构的形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
2、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并适用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因非法集资等原因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但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被取缔后,因清退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受理。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以借款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方为原告和被告。
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的,以其他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借款人为原告和被告,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
最高院集中下发6个涉民间借贷司法建议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
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
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对于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依照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位负责人说。
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然而,民间借贷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增加了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这位负责人说,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各级法院要依法保护合法借贷利息,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最高院集中下发6个涉民间借贷司法建议 坚决打击公务员高利放贷(2011-12-13 10:39:01)转载▼标签: 法律杂谈
大明所曹律师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袁定波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为了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最高法制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规范和有条件放开企业间借贷、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规范特殊交易登记制度6个司法建议。
违规借贷风险防控措施
违规借贷风险防控措施借贷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十分常见,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的风险。
在金融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下,违规借贷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确保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控措施。
一、加强监管加强监管是防范违规借贷风险的基础。
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管框架,并加强对各类借贷机构的监管力度。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借贷市场的行为。
对于那些从事非法借贷活动的机构,要严厉打击,予以法律制裁。
二、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借贷市场的信息披露是防控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借贷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向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借贷产品信息。
借款人应该对借贷产品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对借贷合同的条款和细则有清晰的认识。
同时,市场应该建立完善的风险提示机制,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向借款人提供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完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作为借贷双方权益的保障,应该得到充分重视。
借贷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利率、还款方式、逾期违约等事项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借款人和借贷机构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借贷合同应该采用简明的语言,便于借款人理解和认可。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评估风险管理是借贷市场的重要环节。
借贷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和还款能力评估。
通过科学的评估手段和模型,识别出潜在的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同时,加强对借贷资金流向的监测,减少洗钱和其他非法资金流入。
五、加强教育和宣传在防控违规借贷风险中,教育和宣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借款人应该加强自身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不盲目参与借贷活动。
同时,借贷机构也应该加强对借款人的教育和引导,让借款人充分了解借贷行为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违规借贷风险的认知度,形成共同抵制违规借贷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是防范违规借贷风险的有效手段。
各借贷机构之间应该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还款情况等数据。
违规借贷问题整治措施
违规借贷问题整治措施引言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借贷行为是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一些借贷行为却存在违规现象,给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整治违规借贷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监管措施、宣传教育等方面介绍违规借贷问题的整治措施。
法律法规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为了有效整治违规借贷问题,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法律法规建设的力度。
他们积极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了违规借贷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为了提高整治违规借贷问题的效果,各级法律机构加强了对违规借贷行为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他们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加大对违规借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规借贷行为的相关当事人给予了严厉的处罚。
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机制为了更好地整治违规借贷问题,金融监管机构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建立了规范的风险防控制度。
他们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强化了对违规借贷行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建立黑名单制度为了降低违规借贷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了黑名单制度。
他们对违规借贷行为的相关当事人进行登记和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在金融市场的活动。
这一举措有效遏制了违规借贷行为的多发态势。
强化内部管理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要求。
他们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合规管理,提高金融机构的自律能力。
宣传教育加强宣传引导为了提高公众对违规借贷问题的认识,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了宣传引导工作。
他们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公众对违规借贷问题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推进金融知识普及为了增强公众金融素养,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推进金融知识普及工作。
他们组织开展各类金融知识培训活动,提供金融知识教育服务,提高公众的金融管理能力和风险意识。
开展警示教育为了警示公众远离违规借贷问题,各级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预防措施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预防措施慧聪网2005年5月13日7时47分信息来源:东方法眼近几年来青州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之势。
通过分析建议民间借贷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要注意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帐”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
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不然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二、要弄清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借贷利率是否合法。
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嫖娼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
在借款时,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把钱借给不法分子。
关于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不但要合理更要合法。
三、要认识到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的重要性。
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
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挽救。
四、应有借款合同或借据。
借款时,不要碍于面子,只考虑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合同或让借款人写借据,尤其是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还款时间等内容汫定要写清楚,并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
五、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
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等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六、谨防非法集资。
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风险最大,应高度重视。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长期以来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了资金支持。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了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范围根据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货币或者其他财物往来。
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借款、贷款、信用、担保等各种形式。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性质,即民间借贷为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等事项。
同时,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借贷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利率和利息的约定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对利率作出了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的问题,要求其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上限。
四、民间借贷的证据和纠纷解决为保证民间借贷纠纷的妥善处理,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对证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借贷合同、支付凭证、借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
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五、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为确保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明确了监管职责。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同时,解释对非法借贷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篇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3篇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第1篇为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打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决定于2020年5月起,开展为期8个月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目标按照市局要求,全县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专项整治工作以"处置硬措施、风险软着陆"为总体方针,突出"严、紧、稳、准、实",明确属地责任、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处置措施,健全督导机制,严肃追责问责,步履坚实推动风险防范化解。
坚持"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全面摸清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底数,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打击、早处置、早化解",稳妥推进、有序化解各类金融风险隐患,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科学防控其他各类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定责任,明重点,强化日常监管(一)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按照管理原则,认真抓好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监管工作具体实施,开展日常监管,实施相关专项行动,查办相关违法案件。
各基层所队要承担起辖区内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根据辖区负责的原则,对该类机构实行定岗、定人、定职责的网格化监管和动态监管,确保监管到位。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1、开展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
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民间借贷中介机构进行动态监管,不定期开展上门检查。
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是否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二是企业经营门面是否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是否误导公众认为是金融机构;三是是否擅自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四是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等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的涉嫌违法线索,要进行认真梳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发现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2011。
1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
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三、依法惩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在现代社会,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为人们的资金需求提供了一定的便利。
然而,与之相伴的是一系列潜在的风险。
为了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我们需要了解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要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进行民间借贷之前,双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清晰地规定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利率等关键条款。
这不仅能够避免后期可能出现的纠纷,还能为双方的行为提供明确的约束和指导。
对于借款用途,一定要仔细核实。
借款人应如实告知借款的具体用途,出借人也要进行必要的审查。
如果借款用途不合法或者存在风险,出借人应当谨慎考虑是否出借资金。
比如,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赌博、非法经营等活动,这样的借贷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使出借人陷入法律风险之中。
利率的确定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因此,在约定利率时,双方都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过高的利率而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其次,选择可靠的借款对象是降低风险的重要步骤。
出借人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济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
可以通过查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收入证明、资产状况等方式来评估其还款能力。
如果借款人以往有不良的信用记录或者存在经济纠纷,那么出借人就要谨慎对待。
同时,担保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
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即保证,是指由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作为保证人,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物的担保则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
例如,借款人可以将房产、车辆等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出借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在借贷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也是非常关键的。
出借人应保存好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相关文件。
警惕民间借贷风险的多米诺效应
作者: 马红漫
出版物刊名: 社会与公益
页码: 73-7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1期
主题词: 民间借贷 鄂尔多斯 小额贷款公司 典当行 高利率 中小企业 股权基金 媒体报道 房地产 民间资本
摘要:因煤而富的鄂尔多斯,正沉溺在民间借贷的"狂欢"之中。
媒体报道,鄂尔多斯几乎"家家房地产、户户典当行"。
当地大街小巷布满各类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它们扮演着高利率吸储、更高利率放贷给企业的食利角色。
不可否认,民间借贷为众多民企提供。
不能置民间借贷于监管之外
作者: 侯文学
出版物刊名: 社会与公益
页码: 74-7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1期
主题词: 民间借贷 温州中小企业 监管 高利贷 社会关注 妥善处理 链断裂 非法集资 多米诺效应 借贷资金
摘要:近期,温州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导致90多家中小企业老板"跑路"的新闻,尽管这不过是温州40万中小企业的一小部分,但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防止多米诺效应,温州市政府紧急出手救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也于10月4日亲赴温州,要求政府明确将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加强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引导,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
民间借贷对金融产生的效应及建议
民间借贷对金融产生的效应及建议篇一:民间借贷的前景、效应及对策1.民间借贷的现状1.1 资金市场的供应需求的不平衡我国的金融市场最主要的融资方式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融资。
然而,由于中小型企业本身的不规范以及银行贷款苛刻繁琐的流程,导致中小型企业普遍认为要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很难。
随着居民闲置资金的增多,而可供居民选择的投资渠道的缺乏,导致存储存款大量增加。
随着利率的大幅度下调,导致资金供给者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随着远远高于利息的通胀而贬值,进而不愿将钱存入金融机构而流入高利率的民间借贷。
金融投资环境的不活跃和民间资金投资渠道狭窄是民间借贷行业繁荣的根本原因。
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渠道太窄,而居民手中闲置资金不能很好的投资盈利,这是一种需求供应的失衡,也是导致民间借贷这灰色地带繁荣的根本原因。
1.2 民间借贷的优势虽然民间借贷在规模、现代化程度、规范性和整体服务水平上都无法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但是民间借贷也有着金融机构借贷无法比拟的天然优势。
从民间借贷自身来看,中小型企业及个人对资金的需求具有“急、少、快”等特点,与民间借贷的金额和时间的灵活、手续简单、方式多样等特点正好符合,是民间借贷适应于这些对象。
而这些特点正好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审批严格、流程复杂、手续繁多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些导致了金融机构借贷的时效性差,造成中小型企业和个人更倾向于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对贷款人而言,贷款人认为借贷可以为自己带来最大的综合收益。
作为财产的拥有者,如果没有合适的实业投资和其他领域的投资,面对存款利率的一次次下调和势不可挡的通胀,若有渠道将资产流入民间借贷将是资产保值、升值最好的选择。
即便是只有风险没有收入的无息民间贷款,也会给自己带来当自己面临困难时获得帮助的人情贷款。
对于借款人而言,正规金融渠道不畅的客观因素固然是一个根本原因,但是借款人在选择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时,实际上也是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在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情况下,借款人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不惜选择高利甚至是超高利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产生的效应及建议
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产生的效应及建议由于受当前紧缩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正规金融的贷款难度加大,为弥补资金不足,致使民间借贷进一步活跃,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一定程度上对正规金融业务形成了冲击,影响了金融市场稳定。
因此,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引导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及货币政策产生的效应民间借贷是游离于国家货币政策调控之外的融资活动,其发展往往与正规金融呈负相关,尤其是本轮货币政策调控,这种负相关表现更加明显。
因此,客观分析民间融资对经济、金融和社会产生的正反两方面效应显得非常重要。
(一)民间借贷产生的正面效应1、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
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多样化的资金需求、促进居民消费以及成长型企业克服资金困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客观上支持了中小产业经济起步发展。
2、优化了资金合理配置,解决紧缩货币政策高度统一给农业产业化经济链带来的资金供给不足问题。
紧缩货币政策是解决信贷总量投放过剩问题,高度统一性非常强,造成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的农业产业化经济链资金需求不足。
而民间借贷以其简便、快捷为农业产业化经济链提供了资金支持,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3、加快了地方政府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步伐。
“草根银行”的出现,既对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抑制民间借贷,拓宽农产品流通,加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了有利的金融支持,又为紧缩货币政策实施带来了良好效应。
因此,地方政府对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性非常高,以此实现正规金融对农业产业化经济链资金需求的有效供给。
(二)民间借贷产生的负面效应2、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效果,降低了公众对利率政策的敏感度。
在当前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较低、居民存款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活动容易出现以高出储蓄利率几倍的利率吸收民间资金而非法放贷,这将对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对农村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定价形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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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防止多米诺效应
民间借贷是一种为了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贷款行为,其利率一般远远高于社会借贷的平均利率。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们对财富欲望的不断增强,整个社会对资金的需求也日益膨胀,当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时,人们便会通过民间借贷、典当等方式进行融资,甚至不惜通过高息借贷获取资金。
虽然民间借贷活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紧张的矛盾,弥补了信贷资金的不足,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但民间借贷大多不规范,借贷双方仅靠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无任何法律保障,一旦不能及时偿还就会引发纠纷,甚至引起刑事犯罪,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近期,备受关注的吴茵非法集资案、立人集团非法集资案等,其实就是由民间借贷演变而来的。
因为一开始对民间借贷没有把握住,最终导致多米诺效应,资金缺口就像滚雪球一样越过越大,走上刑事犯罪的道路。
综合来看,民间借贷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一下几点:
(一)借贷形式不规范。
如借条的书写多种多样,对有无利息、利息多少、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约定不明确。
还有一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借条或者借款合同,导致认定属于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困难。
有些当事人对债务的担保随意,对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未约定明确,导致纠纷发生后责任不清,主体不明。
案件中还普遍存在抵押不规范的情形,一些以不动产设置抵押的很少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的设立不生效。
(二)隐性非法案件多。
多数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或单独将利息以借条方式列出等办法规避法律。
此外,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追讨赌债、毒债的情况也在审判过程中不时遇到。
审理中还发现有些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虚构或虚增债务、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现象,如以离婚夫妻为被告的借贷纠纷中,出现一方在离婚前的短期内多次向外举债等现象。
(三)被告不应诉呈上升趋势。
在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到庭应诉情况逐年增多。
被告不到庭应诉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调解无法进行,案件审理周期长,判决率居高不下,执行很难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四)群体纠纷增多。
涉及同一当事人向多人举债的系列案件、群体性案件明显增多,呈现涉案标的额大,偿还能力有限,社会关注度高等现象。
如地产公
司到处高息借贷,后资金链断裂,无力还债,几十个债主陆续诉至法院,涉案标的巨大。
(五)法律适用难统一。
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判断标准规定不清晰,尤其是以大规模投资为目的的合法民间借贷与违反规定的非法集资之间,界限模糊,不易区分,使得正当的民间借贷也存在相当大的制度风险。
因此,对民间借贷行为应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民间融资的监测体系。
把民间借贷纳入正常的金融监管体系,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主体、职责和内容。
相关部门应定期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对其规模、资金流向、利率水平以及逾期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研,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同时,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合同鉴证、公证机关的公证等合力,倡导民间借贷签订格式相对统一的规范性书面合同;建议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交易或有第三方在场见证,减少现金交易的随意性和不可监控的弊端。
(二)加大对非法借贷的查处力度。
设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高利贷专门机构,强化部门工作职责,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集中力量查处典型案件,严厉打击非法金融行为。
建立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监督、主(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预警机制。
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运行。
(三)加强法制宣传。
针对部分投资者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不强的现状,通过庭审释明、判后释疑等形式加强法律法规及投资风险的宣传,同时积极通过现场开庭、公开宣判、编写典型案例,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倡导理性投资,从而减少高利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维护社会和谐。
在紧缩货币政策以及银行贷款利率偏高的背景下,我区的民间借贷相当活跃,民间借贷规模达50亿元,占同期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9.5%。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区部分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和成熟的风控体系,其潜在风险日益凸显,导致大量纠纷。
通过对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的剖析,提出规范民间借贷的一系列建议,希望能够帮助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防止出现多米诺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