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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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1、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伴随着资本主义的( 、现代选举制度的形成伴随着资本主义的( 逐渐确立而形成。 )逐渐确立而形成。 A.议会制度 B.政治制度 .行政制度 D.民主制度 . .政治制度C. . 2、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选举制度产生于 ) 、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选举制度产生于( A.奴隶制国家 B.封建主义国家 奴隶制国家 封建主义国家 C.自由资本主义国家 D.垄断资本主义 自由资本主义国家 垄断资本主义 3、普选制的演变历程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是 、普选制的演变历程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是( )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瑞士 美国 英国 法国 瑞士 4、美国对总统候选人的国籍资格规定了附加条件,即他必须是 、美国对总统候选人的国籍资格规定了附加条件,即他必须是( ) A.取得国籍已有九年以上的美国公民 取得国籍已有九年以上的美国公民 B.取得国籍已有十四年以上的美国公民 取得国籍已有十四年以上的美国公民 C.生来就是美国人的美国公民 生来就是美国人的美国公民 D.已取得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 已取得美国国籍的美国公民
(六)选票计算 1、多数代表制:在一个选区内获得多数选民 、多数代表制: 投票的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当选, 投票的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当选,而得票较少 的候选人或政党败落。 的候选人或政党败落。 (1)相对多数代表制(简单多数代表制): )相对多数代表制(简单多数代表制): 由获得一选区最多选票候选人当选。 由获得一选区最多选票候选人当选。 (2)绝对多数代表制(两轮选举制或过半数 )绝对多数代表制( 选举制): ):在一选区内获得超过半数选票的候 选举制):在一选区内获得超过半数选票的候 选人当选。 选人当选。 (3)对多数代表制的认识 ) 小选举区—相对多数代表制 ①小选举区 相对多数代表制 特点: 、简单,易操作,对大党有利。 特点:a、简单,易操作,对大党有利。 b、往往忽略大多数选民的投票意愿,当 、往往忽略大多数选民的投票意愿, 选者只是少数选民的选择。 选者只是少数选民的选择。

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

姓名:薛珊珊学号:14040110036论选举制的基本原则并简要阐述存在的问题摘要选举制度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行使与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本文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在分析其原因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完善选举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存在问题选举制度是指选民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选举人大代表的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础。

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制度的选举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民主科学的制度,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调动了人民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但总的来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度仍有局限,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任务仍很艰巨。

本文试就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做一浅显的分析。

一、选举制的基本原则民主对于政治学家来说首先是一种利益代表机制,是一种决策程序。

选举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政原则,确定了法治国家中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和表达自己意愿的基本政治权利和行使国家公权的合法性来源。

从某种意义上讲,选举制度是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制度,其设计目的在于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实现,以及对国家公权的限制,因此,要实现民主的政治溯求,选举必须贯彻如下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对我国选举制度原则的思考

对我国选举制度原则的思考
秘密投票原则直接关系到自由公正选举目标的实现,但在我国的选举中仍存在由于秘密投票工作未做好,选民遭打击报复的事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些地方存在“指选”现象,暗示甚至诱导选民投票方向,使选举失去公正性;(2)多数基层选举中没有为选民提供不受干扰的投票环境,有的甚至有工作人员代为划选票等明显违规的现象;(3)有的选举机构在选民的选票上打记号,记录选民的投票情况,严重违反了秘密投票原则。因此在选举中应完善秘密投票制度,保障选民自由表达民意。首先应当确保选民能够在无恐惧不受威胁的情况下自由投票,如设立秘密写票间,割断选民与外界联系,摆脱外界各种干扰,使选民毫无顾虑的自由投票。其次,在选举过程中,应当让训练有素的人员计票,并接受监督与核实,避免弄虚作假或其他非法行为,确保投票过程安全有序。再次,做好选举前的动员宣传,提高选民民主意识,为选民提供法律保障,消除选民怕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
在我国当前的直接选举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1)选民参政热情不高。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选举的过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使选举变成一种“认认真真走过场”的形式。(2)缺少必要的法律监督。在当前的直接选举中,各级选举组织机构在选举过程中本应成为被监督的对象,但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其又具有监督选举过程是否公正的责任,实际上实行的是自我监督,因此,有必要在直接选举中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保障直接选举能够顺利进行。(3)委托投票仍大量存在。在选举实践中,许多选民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参加投票,于是就由其他人代为投票,这实际上已经不是直接选举,违背了直接选举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因为选举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委托书,随意扩大委托投票的适用范围。所以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限制委托投票的范围,才接选举更具有民主性,它有效地制约了强势组织控制选举的企图,有利于选出真正代表民意的人,因此,按照直接选举原则进行的直接普选被认为是最公正的。在直接选举下,选民不必借助中介或代表,有利于表达真实的民意。“选举参政就像花钱一样,自己花,总比委托别人花放心。”[6]且科学技术的进步为直接民主创造了条件。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和电子投票系统的出现,直接选举制的采用已不是遥远的事情。因此现阶段应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在一些选民素质较高、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和中央直辖市,试行全部以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为将来实行全面的直接选举积累经验。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作者:姚强来源:《中国科技博览》2015年第05期[摘要]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选举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差额等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特色[关键词]选举制度;基本原则;中图分类号:DF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353-01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根据各国的不同规定,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在近现代,选举制度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联系的基本途径。

一、选举制度基本原则选举制度基本原则是在选举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并得到普遍适用的准则。

选举制度基本原则反映了宪法的民主精神,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政权本质,同样也折射出一个国家的社会现实。

我国从1953年颁布第一部《选举法》至今,选举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时期都具有内涵,并逐步得到发展。

顺应时代政治文明和法治发展的潮流,我国的选举制度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普遍选举权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由此可见,我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十分广泛。

但在理解该条文的时候,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四个问题。

第一、关于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问题。

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未排除,应然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由于精神病患者丧失了行为能力,不能正常理解和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在实际上不能现实地行使选举权利,但这种不能,只是现实不能而非法律不能。

同时,要确认精神病患者无法行使选举权的,应当经选举委员会认定不列入选民名单,暂时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百姓有一票权,牢记民主,尊重公民权利,在规则和法律的限制下尊重人民意志。

第一,一个百姓一票,人人平等参政,广泛表达意见,具有直接表决权。

民选制度乃至於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全面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制改革、建立良好政治形势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

第二,严格遵循民主选举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选举,真正以人民的意志表达为依据的选举活动,公正客观,以选票权来决定最终的实际表达。

第三,尊重公民权利,公民必须有选举权,他们必须享受表达和表决任何涉及自身权利和利益的问题的权利。

倡导每个公民都有参政权,尊重民主选举的决定。

第四,政治秩序必须是在规则和法律的限制下维护自由民主公正的原则,不得用非法手段干涉选举。

规范选举活动,确保选举秩序和结果的真实、公正。

第五,尊重人民意志,认可公民社会主义民主精神,认真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实施组织活动公开投票,公众参与选举,真正实现民主表达的合法理论和实践。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百姓有一票权,严格遵循民主选举原则,尊重公民权利,在规则和法律的限制下,尊重人民意志、认可公民社会主义民主精神,认真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实施组织活动公开投票。

“让人民享有更平等的政治尊严”——选举法修改的新亮点

“让人民享有更平等的政治尊严”——选举法修改的新亮点
法 , 才 有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和宪 法 。 后
乡按 相 同人 口比例 选人 人 平 等 、 1个行 政 区划 单 位 的地 区 3 平 等 、6个 民族 ( 5 即使是人 口再少 的民 族 也应该 有 一名 代表 )的 民族 平 等原 则 。第 二 , 充分体 现 了“ 比例代 表制” 的
选 举人 大代 表 ,就 是为 了改变 长期 以
来 我 国城乡 居 民政 治权 利不 平 等的历
其 三 ,实 行城 乡按 相 同人 口比例
选举 人大 代表 ,就是 为 了把 城 乡人 民
了保证 最广 大 的城 乡人 民群众 都 有平
等 的选举 权 、 参与权 、 决策 权 和 国家 管
理 权 。它是 民主 范 围的一 次实 质上 的 扩 大 ,所 以我 说这 次选 举 法 的修改 完
法谚时圣 国 叔 e\ 家 力
‘ 人民 更 ‘ 享有 平等的 让 政治尊 严”
选 举 法 修 改 的 新 亮 点 口 翟 峰
和农 村 居 民在选 举 自己的代 言人——
人大 代表 时 ,两者 的选举 权 的含 金量
经 历 了 从 8 :1到 5 : 1到 4 :1的 漫
十一届 全 国人 大三 次会 议 审议 和 表 决 选举 法 修 改草 案 的最 大亮 点 , 即 在 于通过 实行 城乡 按相 同人 口比例选 举代 表 , 让人 民享有 更 平等 的政治 而“
却是 城 乡差别 。 而在 今天 这个 城 乡差
距逐 渐缩 小 、甚 至在 一些 地方 乡村 已 经超 越城 市 的时候 ,选 举法 修改 为城
长过程 , 而现在 , 我们 能看 到 1:1了 1 15 9 3年 , 在全 国人 大成立 之前 , 们 国 我 家就 已经制 定 了选举 法 ,即先 有选 举

浅析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

浅析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平等原则

是城市人 口和农村人 口之 间, 这就导致我 国城市人 口和农
这也是被很多选 民代表所忽视的一个 问题 。 选举活动 中选
区划 分 的恰 当 与 否 直接 关 乎 到 选举 权 平 等 原 则 能 否很 好 地
村人 口选举权实 际的不平等 。《 选举法》 2 0 在 0 4年修改 以
或者 歧 视 任 何 选 民对 选 举 权 的 行 使 。 二 、 平 等 原 则 的 分析 对

平等原则的基本概念
选举制度 中平等原则源于宪法中的平等原则 。 后者为
何谓平等 , 何谓平等原则。平等最本质 的内涵是指所
有社 会成 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的根本 目的是 为了使 它 全社会 的每一位成 员都最大程度地享受 自由, 最终在更大 程度 上发展人 的潜在能力 。 平等原则 是选举制度 中一个举 足轻 重的原则 , 它具体是指每个选 民在每 次选举 中只能在
21 0 2年 1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 na f Hub i o r lo e v riyof P ie Unie st ol c
J n. 01 a 2 2 No 1 e. . S rNo. 2 14
第 1 总第 14期 期 2
浅析 我 国选举 制度 中的平等原则
性不仅包 括选举机会 的平等性 , 也包 含着 结果 的平等性 。 然而 , 选举权平等性的内涵在于它实质上的平等 , 而不仅仅 是形式上 的规 定。 具体到我国, 以一定的人 口数为基础 , 各
级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分 均 一 定 的代 表 名 额 。但 不 同 的 是 , 乡 城
从理想 的角度上说 , 选举权 的平等不仅应包括选举机 会平等, 也应包括选举结果平等 。 然而, 国选举活动注重 我 形式上的规 定, 却不太注重实质上的平 等。从 《 选举法》 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中, 我们可以看 出我 国选举法平等原则还存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制度一、概述民主选举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实现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通过选民的普遍参预和自由选择,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促进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主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实施方式,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民主选举制度要求每一个合法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不论种族、性别、宗教、财富、地位等因素,每一个合法公民都应有平等的选举权。

2. 匿名原则:选民在选举过程中享有匿名权,他们的选票不会被泄露或者公开。

这保证了选民的自由选择,并减少了选举中的腐败和控制可能性。

3. 公正原则:民主选举制度要求选举过程公正透明,选举机构应独立公正地组织和管理选举活动,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多元原则:民主选举制度鼓励多个政治党派和候选人的竞争,以确保选民有多样化的选择权。

这有助于提高政府的代表性和反映民意的准确性。

三、选举程序1. 选民登记:选民需要在选举前登记,以确认其合法身份和选民资格。

选民登记程序应简单、透明,并确保所有合法公民都能顺利登记。

2. 候选人提名:政党或者个人可以提名候选人参加选举。

提名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候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

3. 竞选宣传:候选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展开竞选宣传,包括演讲、广告、辩论等。

竞选宣传应遵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地向选民传递信息。

4. 投票过程:选民在指定的投票日前往投票站进行投票。

投票过程应保密、安全,并由选举机构监督。

选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

5. 计票和结果发布:选举结束后,选举机构负责计票工作,并发布选举结果。

计票过程应公正透明,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四、实施方式1. 直接选举: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候选人。

这是最常见的选举方式,适合于国家元首、议会成员等职位的选举。

2. 间接选举:选民选举代表,代表再行选举候选人。

这种方式常用于选举地方政府、上议院成员等职位。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及其在社 会各领域的应用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及其在社 会各领域的应用

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及其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关键信息项:1、平等原则的定义和内涵2、平等原则在政治领域的应用3、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应用4、平等原则在教育领域的应用5、平等原则在法律领域的应用6、平等原则面临的挑战和问题7、保障平等原则实施的措施和机制11 平等原则的定义和内涵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任何歧视。

平等原则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更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即考虑到个体的差异和社会的实际情况,为每个人提供公平的发展条件和机会。

111 形式平等形式平等指的是在法律上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不考虑个体之间的差异,给予相同的待遇和权利。

例如,在法律面前,不论贫富、性别、种族,所有人都应受到相同的法律约束和保护。

112 实质平等实质平等则更进一步,认识到个体之间存在的差异,通过政策和法律的调整,为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提供特殊的保护和支持,以实现真正的公平。

比如,为贫困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补贴,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

12 平等原则在政治领域的应用在政治领域,平等原则体现在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上。

每个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参与政治决策,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政治人物,并且有平等的机会担任公职。

这确保了政治权力的分配是公平的,不被特定的阶层或群体所垄断。

121 选举制度的平等性选举制度应当保障每个选民的投票具有同等的价值,避免因地域、身份等因素导致选票权重的差异。

同时,选举过程应当公开、透明,防止权力干预和舞弊行为,保障公民能够自由、公正地行使选举权。

122 政治参与的机会平等除了选举,公民还应当在政治决策的过程中有平等的参与机会。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民意表达机制,听取各方意见,确保不同阶层、群体的声音都能够被听到,从而制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

13 平等原则在经济领域的应用在经济领域,平等原则要求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经济活动,获取经济资源。

第三节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民领取选民证
人 大 代 表 正 在
进 行 表 选民直接选举 决
选举制度
( 一 ) 选 举 制 度 的 涵 义
广义
选举主体、客体的范围比较广泛, 除国家政权的选举外,还包括非 国家政权的选举,政党、社团内部 的选举,国际组织与团体的选举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在1953年2月 11日下午举行第 二十二次会议。 邓小平(右一)在 会议上作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选举法 的说明报告。主 席台上(自左起) 宋庆龄副主席, 毛泽东主席,刘 少奇、朱德、李 济深、张澜副主 席。
(五)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 并受其监督
• 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是选举权不可分 割的部分。列宁曾明确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
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 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 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 本原则。
• 我国选举法不仅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 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 自己选出的代表,而且还规定了罢免的程序。这就更 能确保选举人行使其民主权利。
三、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节学习内容分 为以下三个方面;
• 一、我国选举制度概述(包括含义、地位、
主要内容及选举法修改) • 二、理解我国选举制度贯彻的社会主义民主 原则(共六条) • 三、了解有关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关扩展 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

中国选举制度 (2)

中国选举制度 (2)

中国选举制度1. 引言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政治体制中有着独特的选举制度。

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保证。

中国选举制度旨在促进广泛参与、民主决策和依法治国。

本文将介绍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和实践,以及其在中国政治运作中的重要性。

2. 基本原则中国选举制度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2.1 平等原则选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无论是贫穷还是富裕,无论是农民还是工人,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选举。

2.2 无记名投票原则中国选举制度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无记名投票原则。

这意味着选民在投票时是匿名的,不会泄露其投票信息。

这一原则保护了选民的自由和隐私权。

2.3 多党合作原则中国选举制度中还包含多党合作原则。

这意味着不同政党可以通过竞选和选举来参与国家的政治决策。

这为多方面的民主参与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2.4 群众路线原则中国选举制度中强调群众路线原则。

这意味着选举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和尊重选民的意见和需求。

通过广泛听取民意,政府可以更好地反映民意,做出符合人民利益的决策。

3. 选举程序中国选举制度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候选人提名在选举开始前,政党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年龄、教育背景等。

提名候选人的组织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3.2 选民登记选民需要进行登记,以便参与选举投票。

选民登记是确保选举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步骤。

选民登记通常由选举委员会或相关机构负责。

3.3 宣传活动选举期间,候选人可以进行宣传活动,以争取选民的支持。

宣传活动可以包括公开演讲、广告、传单等。

这些活动可以帮助选民更好地了解候选人的政策和承诺。

3.4 投票和计票在选举日,选民可以前往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在投票站,选民会被要求在选票上标记自己支持的候选人。

投票结束后,选票将被计算和记录。

计票过程需要透明和公正,以确保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民主选举制度范文

民主选举制度范文

民主选举制度范文民主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开、平等、自由和公正。

公开意味着选举过程应该透明,公众可以了解到选举活动的各个环节,包括候选人提名、竞选宣传、投票、计票和结果公布等。

平等意味着每个公民在选举中应该拥有相等的权利,无论其社会经济地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差异。

自由意味着公民有权忠于自己的政治信念,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候选人。

公正意味着选举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并且结果应该真实反映选民的意愿。

民主选举制度的目标是实现政府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通过选举,公民可以选择和监督他们所认为最好的候选人。

这样,选举产生的政府将更有合法性,因为它们是通过公正和透明的程序产生的。

选举也确保政府的代表性,因为候选人需要获得民众多数的支持才能当选。

这样,选民的意愿能够在政府决策中得到体现。

在民主选举制度中,重要的参与者是选民和候选人。

选民应该具备相应资格,包括年龄要求、国籍要求等。

他们应该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政治偏好,并通过投票选择合适的候选人。

候选人则应该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如年龄要求、居住要求等,才有资格参选。

候选人需要通过提名程序获得一定数量的支持者,然后进行竞选宣传,争取选民的支持。

为了确保选举的公正,民主选举制度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机构和程序。

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选举活动。

他们需要确保选举中的公正和透明,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投票程序需要简单、易懂,以便选民能够方便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

计票和结果公布也需要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然而,民主选举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选举可能受到金钱和权势的影响,导致选举不公正。

一些候选人可能会利用金钱和资源来购买选民的支持,从而扭曲选举结果。

其次,选举可能受到操纵和干扰的威胁。

一些政治势力可能会试图操纵选举结果,例如通过选民搬迁、威胁和恐吓等手段。

此外,选民可能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无法准确了解各个候选人的政见和承诺。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民主选举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框架。

我国城乡公民选举权平等的民主价值

我国城乡公民选举权平等的民主价值

我国城乡公民选举权平等的民主价值摘要: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我国现行选举法2010年经历了第五次修改后,终于确立了城乡公民选举权平等,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发展。

此次修改对于促进我国城乡公民因实现平等选举而消除政治差别和保证农民真正当家作主以及全体公民其他权利平等的实现逐步得到保障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选举权平等;价值中图分类号:g62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77-02平等选举亦称“平等的选举制度”或“选举权平等”,是指所有选民拥有同等的选举权利和地位,每人每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且价值和效力相同,即“同票同值”。

公民平等选举已经被现代多数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这一规定表明:选举权平等性是我国选举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选举制度的民主性质。

我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除了《宪法》34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外,主要有1953年选举法和1979年选举法具体规定。

现行的79年选举法于2010年进行了第五次的修改,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即一比一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了人人平等。

标志着农村人口在选举权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是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

这种按城乡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是指城乡选民拥有同等的选举权利和地位,同票且同值,是实质性平等与形式性平等的统一,这对于构筑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城乡公民选举权平等在制度上保证了农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也消除了长久以来在国家事务中城乡居民之间不平等的话语权,有助于全体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平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的例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的例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的例子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为题,我将列举10个例子,以展示平等在社会中的不同方面的体现。

一、平等的政治体现:1. 平等的选举权:社会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保障了人民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力选择自己的代表。

2. 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贫富、地位高低,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二、平等的经济体现:3. 平等的机会:社会主义制度追求公平的经济机会,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教育、就业和发展。

4. 平等的资源分配: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注重公平分配,追求社会财富的公平共享,人们享有平等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平等的社会体现:5. 平等的社会地位:社会主义社会倡导人人平等,不论出身、职业、性别、种族,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

6. 平等的教育机会:社会主义国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接受教育,追求个人发展。

四、平等的文化体现:7. 平等的文化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尊重每个人的文化权利,不论民族、宗教、地域差异,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文化权益。

8. 平等的文化交流:社会主义社会鼓励不同文化之间的平等交流与对话,促进文化多样性与平等。

五、平等的生态体现:9. 平等的环境保护:社会主义国家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每个人都有平等的环境保护义务和权益。

10. 平等的资源利用权:社会主义社会追求资源的平等利用,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资源利用权。

以上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为题,列举的10个例子,展示了平等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体现。

这些例子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的重要性和实践意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人们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自身的发展和幸福生活。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即普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普遍性,其基本含义为:在一国,凡具有本国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现代通常规定为已满18周岁以上)的本国公民都有选举权。

我国的规定: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与复数选举制相对应的。

复数选举制是指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个票;而另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却可以投几个票,或者一部分有特殊身份的选民虽然只能投一个票,但所投选票的效力大于另一部分选民的选票效力。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4.无记名投票原则: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

5.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7.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的罢免:是指选民对选出来的代表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有:
1. 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 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

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 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 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论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平等保护——以2010年选举法修改为视角

论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平等保护——以2010年选举法修改为视角
城镇 人 口得 到快 速增 长 , 乡 人 口 比例 也 发 生 了较 城
存在 ”, 止 一 个 权 利 主体 的选 举 权 和 被选 举 权 高 禁 于 另外 一个权 利 主体 。 从 平等保 护 和差 别 对 待 的 关 系来 看 , 举 权 和 选 被选 举权 的平 等保 护 要 求 禁止 “ 合 理 的 和 主观 的 不 差 别对 待”, 括 “ 包 形式 上 的平等保 护 ” “ 质上 的 和 实 平等 保 护” 。一 般 而言 , 式 上 的平 等 保 护 又称 “ 形 机 会 平等 保护 ” 指 对 所 有 的权 利 主体 给 予 相 同 的 待 ,
史, 在现代社会 , 选举主体和被选举主体平等的理念 已经 深入 人心 。这 要求 法 律 禁 止 “ 特殊 权 利 主体 的
收 稿 日期 :0 1 0 2 2 1 ~ 5— 9
作者简 介 : 冯 洋(9 8一) 男, 18 , 四川乐山人 ,0 0级 宪法与行 政法 专业硕士研 究生, 21 主要从 事宪法基础 理论 、 政 行
21 0 1年 7 月 1 9卷 第 3
山西警官 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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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9 NO. I1 3
【 法学研究 】
论 公 民选 举 权 , 三类主体各具不同品德 , 具有不同的社会 地位 和相 应 的 权 利 , 合 于 不 同的 “ 会 分 工 ” _ 适 社 。l J
人类 选举 的历史 就 是一部 人从 不平 等走 向平 等 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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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平等”彰显人权至上原则

“三个平等”彰显人权至上原则


是 我 国 选 举 制 度 的基 础 和 前提 。 所 以 , “ 个 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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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政 治 . 民主 政 治 的 发 展 折 射 出人 权 状 况 的 改 善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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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上保 障 了人 权 和 人 民行 使 民主权 利 的 自主性 。 “ 个 平 等 ” 实现 宪政 公 民 权 利 的 最 好 体 现 。 三 是

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论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由已与他人在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

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

合理差别的判断很难确定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综合判断。

在我国,我们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宪法诉讼制度,对公民平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标签:公民;平等权;合理差别当今社会,对平等的追求已经成为人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平等也成为社会正义的基础和目标。

平等权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平等与平等权平等权是指公民为使自己与他人在类似条件下能够受到类似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传统观点通常认为平等权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平等的进行保护或惩罚;其三,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面前无特殊公民。

”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思想家们就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并在宪法中确认了“人人平等”的内容,使其正式成为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要戚果。

同时,平等权也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首先,平等权是一种概括性的权利。

平等权本身并无具体的内容,它往往需要与其他权利相结合,例如,平等的就业权、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人格尊严、平等的取得报酬的权利等等。

其次,平等兼具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点。

平等作为一项权利,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在类似情况下给予类似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

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是指国家应平等地对待它的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体表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活动原则。

此外,对平等权的理解通常从两个角度出发,一是适用法律的平等,这也是最常见的一种,例如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是从适用法律平等的角度出发。

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doc

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doc

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选举制度是美国以及所有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中的关键一环。

[1]为了深入地了解这些国家中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现象,就必须了解他们的选举制度。

而要了解他们的选举制度,又不能不了解衡量选举制度的一把重要标尺,即legitimacy的概念。

本文是试图厘清Legitimacy概念的一系列工作中的又一步。

在〈合法与合法的困惑——并论正当、资格及其他〉一文[2]中,我指出,我国学界普遍使用“合法性”一词代表legitimacy 的概念,是错误的。

对这个概念较为恰当的冠名是”正当性”及“资格”。

我并提出,中文里的“服气”、“权威性”、“威望”等词都与正当性、资格概念有不同程度的意义重合。

在对现代政治学上的“正当性”即“资格”进行“概念细释”(concept explication)[3]后,我指出,这个概念意指“既合法又合民意”。

更详细地说,“正当”或“有资格”意味着“既符合依照法律表述的民意,又符合依照民意制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上述“正当性”概念的两大内容之一,即“民意”的概念,再做进一步的细释。

本文将指出,“民意”的一个中心内容是“人人平等”。

对这个一般原则,绝大多数美国人都同意。

但是,对它的具体含义,绝大多数美国人则不甚了了。

而且,许多美国人还往往极力强调与“人人平等”标准相冲突的其他标准,如“州州平等”。

甚至为了“州州平等”而懵懵懂懂地牺牲“人人平等”。

在以后的文章中,我将说明,这种在基本概念上的理解模糊与自相矛盾,是美国选举制度中的种种弊病的一个重要原因。

限于篇幅,本文将无力做这项工作,而是力图为将来的分析提供一些尽可能清晰明确的标准。

本文将提出,在用“正当”、“民意”等概念衡量选举制度的时候,“人”的概念应当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高于州省、地域、种族、宗教、党派、阶级、性别、职业、年龄或任何其他群体概念;也就是说,当“州州平等”、“族族平等”、“党党平等”或其他任何平等标准有悖于“人人平等”标准的时候,应以“人人平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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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中“人人平等”的原则-选举制度是美国以及所有西方民主国家的政治制度中的关键一环。

[1]为了深入地了解这些国家中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现象,就必须了解他们的选举制度。

而要了解他们的选举制度,又不能不了解衡量选举制度的一把重要标尺,即legitimacy的概念。

本文是试图厘清Legitimacy概念的一系列工作中的又一步。

在〈合法与合法的困惑——并论正当、资格及其他〉一文[2]中,我指出,我国学界普遍使用“合法性”一词代表legitimacy 的概念,是错误的。

对这个概念较为恰当的冠名是”正当性”及“资格”。

我并提出,中文里的“服气”、“权威性”、“威望”等词都与正当性、资格概念有不同程度的意义重合。

在对现代政治学上的“正当性”即“资格”进行“概念细释”(concept explication)[3]后,我指出,这个概念意指“既合法又合民意”。

更详细地说,“正当”或“有资格”意味着“既符合依照法律表述的民意,又符合依照民意制定的法律”。

本文将对上述“正当性”概念的两大内容之一,即“民意”的概念,再做进一步的细释。

本文将指出,“民意”的一个中心内容是“人人平等”。

对这个一般原则,绝大多数美国人都同意。

但是,对它的具体含义,绝大多数美国人则不甚了了。

而且,许多美国人还往往极力强调与“人人平等”标准相冲突的其他标准,如“州州平等”。

甚至为了“州州平等”而懵懵懂懂地牺牲“人人平等”。

在以后的文章中,我将说明,这种在基本概念上的理解模糊与自相矛盾,是美国选举制度中的种种弊病的一个重要原因。

限于篇幅,本文将无力做这项工作,而是力图为将来的分析提供一些尽可能清晰明确的标准。

本文将提出,在用“正当”、“民意”等概念衡量选举制度的时候,“人”的概念应当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高于州省、地域、种族、宗教、党派、阶级、性别、职业、年龄或任何其他群体概念;也就是说,当“州州平等”、“族族平等”、“党党平等”或其他任何平等标准有悖于“人人平等”标准的时候,应以“人人平等”为准。

更进一步,本文将提出,“人人平等”的概念应当包含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人人有投票权,且人人票力平等;二是人人有被选举权,且人人胜机平等。

显然,本文的主旨已非单纯的“描述解释”(descriptive and explanatory)而更重于“建议主张”(normative and prescriptive)。

两者在论证逻辑上的区别,还望读者明鉴。

1.人人平等的原则若是孤立地从字面上看,“合民意”这个词很容易理解:“合”者,按照:“民”者,人民:“意”者,意愿。

按照人民的意愿办事,就是合民意。

但是,“正当性”概念中的“合民意”必须是“合法地合民意”。

也就是说,这儿的“合民意”必须是通过成文法律予以程序化、标准化、操作化的。

而当我们设计一个操作程序来衡量“民意”的时候,必然遇到这样的问题:“人民”是由许多“人”组成的;人一多,就绝少全体一致的时候;此时,应当以哪个或哪些“人”的意愿作为“民意”呢?一个极为古老且至今流行的解决办法是:多数议决,以多数人的意愿为准。

要知道谁是“多数”,当然就要数人头,算票数,于是就有“你的一票算几票”,“他的一票算几票”的问题,于是就有“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2000年美国大选中,戈尔的选民票多于布什的。

尽管最高法院把更多的选举人票判给了布什,一般美国人和世界舆论还是根据“常识常理”认定戈尔赢得了民意。

[4]这儿的“常识常理”究竟指什么?这个“常识常理”,就是人类心理中根深蒂固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人不分贵贱亲疏,每人一票,每票等值。

因此,判定戈尔与布什谁胜谁负的“最符合常识常理”的标准是全国选民票,而不是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选举人所投的票。

就像“民主法治”的思想原则一样,“人人平等”的概念也是在人类各个文明与文化中既相互独立地萌芽、发展,同时又经常相互交叉影响的。

孔子(零前550-478)[5]说:“不患寡而患不均”[6],指的是经济的平等;他又说:“有教无类”,[7]说的是教育的平等。

杜甫(712- 770)说“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8]说的是居住的平等。

孔子(零前550-478)[9]与其弟子编撰的《礼记》中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是为大同”。

[10]韩愈(768-824)说:“不得其平则鸣”,[11]演化成成语“不平则鸣”。

这些都反映了几千年来中国人对一般意义上的平等的追求。

[12]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中不仅有崇尚“平等”的因素,还有重视“人”的因素。

以上所引的这些关于平等的言词,都是指人与人的平等,而不是指邦与邦、州与州、国与国、职业与职业、或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平等。

孔子(零前550-478)[13]与孟子(约零前371-零前288)[14]都曾主张“仁者爱人” [15],而从未说过“仁者爱邦”“仁者爱君”之类。

孟子更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16]照冯友兰的说法,这儿的“人”与“民”是同一个意思。

[17]1776年7月4日,美洲十三个殖民地的代表组成的“大陆会议”通过《独立宣言》,在解释其立国理念的正文(第二段)的第一句话就宣告:“我们认为下列为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人生而平等……。

”[18]这话同中国儒家在两千多年以前已经提出的“民本、大同”的思想何其相似!《独立宣言》以及后来生效的美国《宪法》正文(1788)和《宪法》第1至第10宪法修正案(1791)等文件在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但它们的内容却不完全是美国人的发明。

而是大量借鉴引入了来自欧洲的文件、思想,如《荷兰独立宣言》(1581)[19],英国《大宪章》(1689)[20],以及英国人洛克(1632-1704)[21]和法国人卢梭(1712-1778)[22]的著作等。

再推得远一些,发源于中东,当时在欧洲占有统治地位的天主教教义中就有“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虽然,当时的主流思想认为,这种平等只是精神上的平等,与政治、经济权利无关。

1651年,身在法国的英国人霍布斯(Hobbes,1588-1679)发表了《极权政体》(Leviathan)一书,虽然该书的结论赞同极权体制,却建立了一个在当时与众不同的逻辑依据:在自然状态下(而不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

[23]被美国人接受与发展了的“人人平等”的思想,又反过来影响了其他国家。

1789年通过的法国《人权宣言》宣称:“人与人在权利上生而自由、平等,并将永远如此。

”[24]这两个多世纪以来,“人人平等”的理念在西方各国的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这两个方面又有许多新的发展。

如今,在西方各国绝大多数的人民的观念中,作为正当性的一个关键内容的“民意”,不仅必须是合法表述的,而且也应该是在“人人平等”的原则之下公平地表述的。

[25]2.人人平等与人类心理以上提到,在2000年美国大选中,戈尔的选民票多于布什的,于是,人们根据“人人平等”的“常识常理”认定戈尔赢得了民意。

让我们追问一下,这是为什么?这种“常识常理”的依据何在?上文列举了中外思想家对“人人平等”原则的崇仰。

这些崇仰本身并不构成对“人人平等”原则的逻辑论证,因为我们未必应该遵循古人前人所崇仰的原则。

例举这些言论的意义在于说明“人人平等”是一个基本的、普遍存在的、不可抗拒的人类心理现象。

既然选举的目的是产生一个正当的、被人民认为是有资格的、为大家所“服气”的、符合民意的政府,我们对“民意”的定义就不能违背“人人平等”的心理规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2000年大选的结局,实际上是“法律承认的选举结果”违背了“按人人平等的原则测定的民意”。

也就是说,在衡量2000年美国大选结果的时候,“正当性”标准的两大内容,即法律与民意,相互之间发生了冲突。

这是制度设计上的弊漏的表现,是在制度设计中应当尽量避免,在制度改革中应当尽量消除的现象。

在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实际上也是在遵从一个无可抗拒的心理现象,即人们对人人平等理想的普遍追求。

让我们再追问一下,人类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一种心理?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能把更多的选举人票判给布什,也能使布什合法地上台,却无法使人们(包括布什本人及其支持者)忽略或忘记布什的选民票少于戈尔这一事实?为什么,在这个选举年中所发生的无数法律、政治与社会的现象中,唯独这毫无法律地位的全国选民票最叫那么多人耿耿于怀?从人类心理上来说,这是什么因素在起作用?人与人之间总有利益的冲突。

在冲突中,人有利己的本能,亿万年的物竞天择使然。

真正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个体曾经出现过,而且还会因基因突变而继续个别地出现。

但是这类个体及其基因在自然竞争中生存繁衍的机会自然少于合理利己的个体及其基因。

于是,在竞争淘汰亿万年之后的今天,绝大多数的动物与人类个体都遗传了利己的本能。

但是,人与人之间也有共同利益。

两个人分工合作,所得利益大于两人单干各自所得的利益之和。

于是人类组成社会,分工合作,以便每个人都能获得更大的利益。

于是有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捕鱼为例:如果张三与李四单干,可以各抓10条;如果两人合作,可共抓30条。

利己的张三要占有所有的30条鱼,利己的李四则要自己全得。

应该如何分配?人们发现,在这类情况下,最实用的原则是公平。

每人15条鱼,双方都不觉得吃亏,于是双方都愿意继续合作,于是双方都可以多吃鱼。

在人类以至动物的漫长的进化历史中,一定出现过许多追求“霸道”者。

这些人或猿或其他个体坚持要比合作者多得一份利益。

霸道者容易失去合作者,于是他们生存并繁衍后代的机率就比那些满足于“平等”者少许多。

他们的基因,包括“霸道”的基因,就比较难以传种接代。

于是,在今天的人群中,大多数人并不一味霸道。

在人类进化史上,也一定出现过许多“谦让”者。

这些人或猿或其他个体不在乎比合作者少得一份利益。

在缺衣少食的环境中,一再谦让者不但会多受饥寒,获得配偶的机会也少,于是他们生存并繁衍后代的机率就比那些追求“平等”者少许多。

他们的基因,包括“谦让”的基因,就比较难以传种接代。

于是,在今天的人群中,大多数人并不一味谦让。

就是说,在为更大个人利益而合作的社会活动中,“人人平等”是各方权益的最佳平衡点,实施这一原则最有利于维系合作与社会的动态稳定,从而求得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

在低等动物、古猿以至人类进化的早期,绝大多数的个体未必懂得这个因果关系。

是物竞天择的自然进化过程使那些盲目追求平等的基因得以生存繁衍至今。

[26]于是,在今天,不管在哪个民族或文化中,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基本的追求。

但是,关于“人人平等”的具体、精细的含义,在许多西方学者的笔下或政治家的口中还存在许多模糊、笼统、歧义及自相矛盾之处。

为了给分析各国选举制度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衡量标尺,本文试图给选举制度中的“人人平等”概念做一个尽可能明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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