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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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依据本公司刚进驻大陆市场,其主营产品、普罗丹水溶肥料和
凯吉拉泥炭土也是在中国市场推广运用的初期阶段的特点,为在大陆迅速打开局面,抢占市场,扩大经营业绩,面对同业的竞争,我们的营销策略定位是上述两大产品必须发展地区经销商和直接进入大田客户推广的两条腿走路的营销方式,为此特制定本经销商实施细则。
2、初步设定在华南分公司所辖省份(珠江三角洲出外)以县级经
销商范围设定经销商,如该经销商确在周边县市具有一定销售网点和能力的可提交到地区经销商。泥炭土可以省份为经销
商。
3、经销商销售产品及对象为①普罗丹、缓施肥、大田基肥等农肥
系列②凯吉拉泥炭土③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产品。销售对象均以大田农作物为主,花卉为辅。
4、经销商的选点和确立由区域代表进行初选开发,报公司考核确
认。
5、经销商所在地区的周边县市如本公司尚未设定经销商的,该经
销商可以拓展辐射,也可根据业绩上升为地区经销。在签订合同的第一年,本公司保留认可在该地区销售的权力。待时机成熟再将客户转交给该经销商。
6、原则上不鼓励经销商分包销售,如确需分包,经本公司同意,
并提交10000元保证金,保证分包不掺假,本保证金持合同终止时,按当年的银行利率如数返回本金和利息。
7、经销商出货付款原则为:以书面、邮件订单出货,首批支付货
款50%,余款作为公司铺垫资金,在合同终止时连同货款收回
并在第二批以现付提货。首批铺底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00
元。
8、经销商经销合同原则上以两年为起点,县级经销商年销售量原
则定为普罗丹300包以上,泥炭土1100包以上,对达到本最低限量的经销商,肥料部分本公司将予5%的返利,超额部分按
7%返利。
9、公司不接受经销商的对外放款,如属经销商的放款销售,由经
销商自行负责承担回款责任。经销商在终止经销合同时,不得将自行赊销部分充抵本公司货款
10、区域代表必须加强对经销商的技术指导和关心,协助经销商开
发客户,并逐步向其移交该地区客户。并监督经销商遵循经销原则的行为。对不执行本公司约定的价格政策和掺假分包销售的经销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进行补权和修正。当公司决定取消该经销商资格时,必须保证货款和剩余货物的全部回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