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业务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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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业务办理指南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二)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成功创业(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元。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二、租金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二)补贴标准:

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4000元,累计不超过3年。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穗人社发〔2015〕57号文)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学位证5年内)。

(二)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在本市主自创业,吸纳毕业2年内在穗或广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为招用人员购买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四、社会保险补贴(穗人社发〔2014〕29号文)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起3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机构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在穗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领时间: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五、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穗人社发〔2014〕29号文)

(一)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穗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在穗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创业企业。(二)补贴标准: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申领时间:

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日前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六、岗位补贴(穗人社发〔2014〕29号文)

(一)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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