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不同方法比较
企业排污权交易的会计核算研究
企业排污权交易的会计核算研究作者:朱凡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15期摘要:对于排污权的会计核算问题,国际上未形成一致的会计处理准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在会计确认和计量两方面给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会计确认会计计量环境问题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渐增强,排污权交易制度也应运而生。
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初在美国应用,并取得成功。
随后,逐渐在各个国家展开,成为其他国家的重要环境经济政策。
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正式引入排污权交易机制,并在2007年成立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
对于排污权的会计核算问题,国际上未形成一致的会计处理准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如何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已成为我国会计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现行排污权交易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以期完善我国相关会计准则,并促进排污权交易更好的发展。
一、国内外排污权交易会计核算的现状1993年,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发布了关于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文件。
这是国际上最早出台的相关会计指南。
该指南将使用目的不同的排污权分别确认为存货和其他投资。
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发布了《IFRIC 3 排污权》解释公告,该解释公告将排污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实际成本入账,在排污权后续处理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00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针对排污权交易会计问题提出了一个全面指南,在排污权交易的会计确认、计量,相关费用与负债的确认与计量等各方面做出了规范。
但是,以上三种处理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在会计计量的选择上各有不同。
由于国际上未能对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统一规范,各个国家也开始寻求适合自己国家的会计处理方法,欧洲各国对于排污权的会计处理至今也未统一。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碳排放权交易的初始计量1、企业碳排放权的获得属于政府无偿划拨。
由于我国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起步较晚,大多数企业的碳排放权是通过政府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划拨而得到的,对于政府无偿给企业发放的碳排放配额,可视为一种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依据政府补助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牢靠取得的,根据名义金额1元计量。
”因此在实务中,假如公允价值能够牢靠取得的,则会计分录为,借方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方记“递延收益”;若公允价值无法牢靠取得,按名义货币金额1元计量,贷方记“营业外收入”,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利得。
2、企业碳排放权通过交易和购置方式获得。
企业所获得的碳排放权假如是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所公开交易取得的,应根据本钱进行初始计量,即以取得该资产并使之到达预定用处而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碳排放资产的本钱,主要包括购置碳排放权支付的对价及一些必要的手续费和法律费用。
企业在购置时假如使用目的是自身消耗,可依据无形资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方记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企业在购置时假如使用目的是转让获利,可依据金融工具确实认与计量会计准则的规定,借方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科目。
而贷方可依据对价支付状况记入“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碳排放权交易的后续计量1、在碳排放权交易的后续计量中,企业应根据每期实际的碳减排量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价值进行相应的`摊销,摊销额可直接影响以后各期的损益,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调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
即借方记“制造费用-碳排放权”,贷方记“累计摊销”,或者借方记“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贷方记“营业外收入-处置碳排放权利得”。
碳排放权在持有期间,还可依据市场的改变状况,在期末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无形资产减值预备。
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应当根据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即借方记“资产减值损失-碳排放权减值损失”,贷方记“无形资产减值预备-碳排放权减值预备”。
浅析排污权的会计核算
浅析排污权的会计核算作者:崔文正来源:《时代金融》2015年第29期【摘要】目前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逐步扩大,但是关于排污权的会计处理却没有统一标准,在实务中企业对其会计核算不统一,本文就排污权的会计核算进行探讨。
【关键词】排污权确认计量随着我国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列入环保考核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节能量、排污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多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但是对于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尚未做出具体规定。
因此,本文就排污权的会计核算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企业所持有排污权的确认排污权又称为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目前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地管理模式各有不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环保部门测定本地区总容量,然后将排污量进行分割,将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收取一定的排污使用费;企业获得排污权后,可以自己使用或者在本地区进行交易;排污权到期后,企业可向环保部门继续缴纳使用费,对排污权延期;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后,可以将由一级市场取得的排污权由政府回购,对在二级市场上取得的排污权,一般优先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流转。
目前由于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对排污权会计核算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核算方法不一。
有的企业在预付账款、其他流动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或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按照使用年限摊销;有的企业计入无形资产,按照使用年限摊销;有的企业将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排污权的会计处理探讨
排污权的会计处理探讨摘要: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研究排污权会计处理问题具有较高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实,提出排污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视市场的活跃程度确定采用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排污权的使用期内,依据企业实际排污量对取得的排污权摊销;并视排污权的取得方式确定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的内容。
关键词:排污权会计处理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目前,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涉及到排污权交易行为,而管理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是采取行政与法律手段。
但由于我国环保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无法从根本上降低全社会污染物总量的排放。
因此,越来越多的专家建议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解决环境难题。
然而,我国排污权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当前排污权会计处理仍存在缺陷,因此对排污权会计的研究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企业若没有用完分配给他们的排污权,可把剩下的排污权出售给需要更多排污权的企业。
即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排污权,买方将购得的排污权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减排目标。
一、排污权的确认和计量1.排污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及其资产归属问题根据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及通过将排污权的特征与资产特征比较分析,可看到排污权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
排污权是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市场主体经许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排污权的交易对象是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排污企业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一定的环境资源,企业在有效期内能够自由地使用、购买及出售排污权,所以,排污权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
此外,排污权作为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同企业的其他资源一样共同为企业使用而获得预期的未来赢利。
如果企业没有用完分配给它的排污权,即企业将剩余的排污权用以出售,那么这时的排污权与企业持有的以供出售的存货就没有区别了。
因此,排污权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与该资源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最后,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可自由买卖,如果交易市场是活跃的,排污权的公允价值是能够可靠取得的;如果交易市场不活跃,那可以用历史成本来计量。
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探析
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探析一、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于企业来说,选择何种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其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所处行业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是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的选择。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采用成本模式更为合适,因为这样可以将碳排放权的成本分摊到多个会计期间内,减少了会计处理的复杂性。
而对于那些涉及到频繁交易碳排放权的企业来说,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更为合适,因为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碳排放权的价值变动,提高了财务报表的透明度。
其次是碳排放权和生产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应当将碳排放权的成本作为生产成本进行确认,这样才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盈利情况。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企业也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企业选择何种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其财务报表的内容和质量,进而影响到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企业的评价和决策。
首先是财务报表的内容。
选择不同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使得财务报表的内容有所不同,影响到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表现的评价。
其次是企业的财务状况。
选用不同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将会影响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和损失表的数额,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评价。
最后是企业的经营决策。
企业根据财务报表来进行经营决策,而不同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可能导致不同的战略选择和业务发展方向。
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是一个涉及到企业财务管理和社会责任的重要问题。
企业应当充分了解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所处行业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确保其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监管和指导,促进碳排放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才能真正地发挥其在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企业排污权交易会计核算研究
Commercial Accounting 2011·2·6期●盛婕王玲/文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问题,污染物的排放是造成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各国纷纷建立起排污权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分配环境资源,在总量一定的前提下,通过企业间的排污权交易来降低治理成本并实现环境保护,我国也积极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新的治理企业污染的重要手段,它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污染者之间通过货币方式交易排污权,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具体方法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推算出该区域的环境容量和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其次将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并由政府通过无偿分配、定价出售或者公开拍卖等方式分配给企业;最后,企业根据自身利益、污染及治理程度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购入或者卖出排污权。
如何对这种新型的交易事项进行会计确认与计量成为企业会计核算中面临的新问题。
一、排污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对于排污权属于何种要素的问题,国际上均将其确认为资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的定义是: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很明显,排污权符合资产的三个特征:政府通过无偿分配、定价出售或公开拍卖的方式将排污权分配给企业后,企业便取得对排污权的控制权;企业通过排污保证其生产经营从而获利,同时,出售剩余的排污权也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现金流入。
但排污权到底属于哪种资产类别,学术界则有较大分歧,主要观点有三种,分别将排污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和金融资产。
笔者认为,将排污权确认为无形资产更为合适。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做出了定义,即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排污权作为企业向生态环境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显然是没有实物形态的。
排污权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排污权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一、排污权的管理模式及性质界定排污权目前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地管理模式各有不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1、测定容量。
环保部门测算本地区环境容量后,确定地区总的排污量。
2、有偿分配。
环保部门将排污量进行分割,将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收取一定的排污权使用费,这可称之为一级市场。
3、交易。
企业获得排污权后,可以自己使用,在有富余排污指标时,也可在本地区内进行交易,这可称之为二级市场。
4、延期或回购。
排污权到期后,企业可向环保部门继续缴纳使用费,对排污权延期。
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后,可以将由一级市场取得的排污权由政府回购。
对在二级市场上取得的排污权,一般优先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流转。
由此,可以看出排污权有以下法律性质:1、排污权是一项行政许可。
环保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排污许可权证,允许企业在一段时间里,在权证许可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无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污。
因此,排污权首先是一项公权力的许可。
2、排污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益。
在权证量的范围内,企业可以自由调节生产和排放,也可以交易、拍卖,甚至抵押贷款。
随着环境治理标准的日益提高,排污权的市场价值也水涨船高,2014年12月,绍兴某印染企业200吨/日的废水排污权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出600万元的高价。
因此企业获得排污权后,可在相当程度上自主支配并取得较高的经济价值,具有私权性质。
3、排污权是可以分割交易的权益。
前述两点“公私结合”的性质,尚不能完全将排污权与其他一些类似的经济权益如采矿权、林权等分割开来。
但排污权与之不同的是,其可以分割处置,以“吨”为单位,同量同权,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自由作价,流转交易,不受土地、水域、林地等自然环境的限制。
从这一点看,排污权与股票类似,有内生的金融属性。
目前理论界对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但从上述分析看,第一,排污权有财产权性质,第二,排污权不是债权,而是通过政府许可而为企业创设的一项权利。
第三,企业获得的排污权,并不是所有权,而仅是在一定时期内为或不为(排污或不排污,多排污或少排污)的权利。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排放权交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持续的雾霾天让人们关注生态环境。
企业对环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
排放权交易就是利用经济激励手段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环境制度。
排放权交易必然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企业排放权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获取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排污权资产在取得时可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排污权的公允价值与免费获得排污权,或者作为政策优惠以低于公允价值进行分配的排污权成本的差额应视同政府环境监管机构为推行排污权交易而给予企业的补助,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支出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贷记递延收益。
企业得到由政府免费发放的排放权证,按当时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排放权贷:递延收益——政府环境补贴企业在交易市场上购入排放权,以成交时的市场价格,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无形资产——排放权贷:现金公司在市场上购买附加的排污指标,按购买时的市场价值,会计处理如下:借:无形资产——排放权贷:现金使用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在每个会计期末计算排污量,并由此确认相应的环境负债。
如负债期限不超过会计年度就计入其他应付款,否则列入长期应付款。
环境负债计量应以本会计期间的排污量为准,计算未来需为本期排污量支付相应配额排污权的公允价值金额。
由于环境污染是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故在确认环境负债的同时,应将相同的环境负债金额确认为对应的管理费用或单列环境费用。
如果污染的产生来自于非正常的生产操作,如人为事故等,其对应金额应确认为损失。
公司实际排污、使用排放配额指标时,按与其对应排放权指标的市场价值,作如下会计处理:借:成本或费用——环境成本或费用贷:或有负债——环境负债——排放权负债后续计量与会计处理基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拟在未来将公允价值计量引入非金融资产及负债并全面推行资产负债观的观点,排污权资产和环境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利得或损失。
排污权交易及其会计处理问题
1 排污权 交易 的思想起源及 内涵
1 . 1 排污权交易 的思想起源及推广 排 污权交易这 一思想最先 是在 2 0 世纪 6 0年代末 由美 国经 济学 家戴尔 兹( J . H . D a l e s ) 提 出的。美 国在 1 9 8 6 年开始将 这一理论应用 于 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 的管理 中 . 实行 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制 度 随着这一制度 的推行 . 美 国不仅在试点地 区使其 大气与河流污染总量 得到了控制 . 而且政府对其污染进行控制 的成本得到大 幅度降低 简 而言之 , 美 国在施行这一政策后 , 取得 了极 为显著的环境与经济效益 。 之后 , 德 国、 澳大利亚 、 英 国等发 达国家纷纷效 仿美 国. 借鉴排污权交 易这一思想来控制本 国的环境污染 我 国从 2 0 0 5 年2 月 1 6日起 .承担减排 和限排 温室气体的义务 . 需要严格控制全 国温室气体 的排放总量 . 如若此 目标达不到或我 国还 有剩余的排放指标 , 那么应积极与其他 国家进行排污权交易 。 事实上 .
的 利 益 相 当可 观 。
【 关键词 】 排污权 ; 交 易; 会计处理 在我国的环境经济政策如火如荼地酝酿与推 出之际 . 本文着眼于 路 线图中的经 济政策之一— —排污权交易 。从其思想 的起 源 、 推广及 其 内涵 开始. 探 索当排污权 交易予以应 用后企业所面 临的会 计处理问 题, 并 给出笔者认 为较 为行 之有效 的具体会计处 理方法。 最后 , 结合前 面部分 的阐述 , 对 排污权交 易在我国的运用前景进行展望。 资产来 纳入会计系统 , 进行确认 、 计量 、 记录与报告 。至于排 污权 交易 的确认 。 涉及到其取得 时的确认 、 交易完成后企业对 排污权进行摊 销 的确认 、 出售时 的确认等 。其具体确认如下 : 排污权在取得之初 ,企业将其 作为无 形资产来进行确认 与计量 。 只需在 “ 无形资产 ” 项 目下增添“ 排污权” 明细项 目 当企业 由政府 分配 获得排 污权 时 . 企业实 际上是无偿取得 了这项资产 . 应 将其确认为 无 形资产 。当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 . 购入 排污权时 , 应进行初始确认 , 增 加企业“ 无形资产” 中的“ 排污权 ” : 当售 出排污权时 , 应减少企业 “ 无形 资产” 中的“ 排污权” 在 日常经营过程中 . 企业还要对排污 权进行摊 销 和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 这涉及 到对排污权进行后续确认 当 由于企业关闭或进行转产从 而不再 涉及排 污权问题时 . 企业要对排 污 权进行终止确认 2 . 3 排污权交易的计 量
企业排污权会计处理探讨
企业排污权会计处理探讨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2-000-02摘要当前经济发展与环境约束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环境为经济的发展付出了巨大代价。
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再是任意的,国家要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设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以下简称“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
可见排污权是一种特殊的、稀缺的环境容量资源。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已经经过多年的试点,但对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对不同形式的排污权展开分析,提出对我国排污权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构想。
关键词企业排污权会计确认与计量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关法律制度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已经得到一定的发展,而在我国却是刚刚起步。
排污权交易会计成为我国环境会计研究中一个新的话题。
一、研究企业排污权会计的意义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新的治理企业污染的市场手段,将市场机制充分地运用于环境资源的配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的交易,实现低成本治理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排污权是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向环境排放必须和适量污染的权利,它是由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和确认,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
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以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是以总量控制为前提,现实中这一政策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总量控制和排污削减信用储存及交易。
在总量控制中,每个排污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标准内排放,如国企业扩大生产使某个污染源需增加排污,则必须以其他污染源减少等量排放额度为条件;在排污权交易活动中,将排污权货币化,把企业减排信用投放到市场流通,进行买卖。
总体上看,这项政策的核心就是将环境资源转化为一种特殊经济资源,而且这一资源由于环境污染的容量有限而具有稀缺性,又由于其获得会付出各种代价又具有价值,因而排污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应当作为生产要素在会计系统中予以确认和计量。
对我国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的构想
对我国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的构想作者:何春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09期摘要:排污权交易是在采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以市场为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一种崭新的交易形式。
世界各国对排污权排污量、定价等方面都有了许多成熟的理论。
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已经经过多年的试点,但对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还没有统一的规定。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对不同形式的排污权展开分析,提出对我国排污权交易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构想。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一、排污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当前理论界一致认为应该将排污权交易确认为一项资产,但对于具体应确认为哪种资产却意见不一,认为可将其作为无形资产、金融工具或存货进行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倾向于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我国证监会将排污许可证归为无形资产。
笔者也主张将排污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一)假设用金融工具来定义排污权。
IAS 32中指出,金融工具是指能对一家企业产生金融资产同时又能对另一家企业产生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任何合同。
我国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指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美国产权法中赋予排污权金融衍生工具的地位,并允许企业将排污权以有价证券的方式存储银行。
因为排污权本身具有金融资产的一些特点:它有特定的交换市场、规则,是一种市场化的特殊的权利。
随着交易市场的扩大、交易规则的完善、交易体系的成熟,排污权可以被看作是一项期权,它代表企业所拥有的一种权利,这项权利还可以拿到特定市场上出售。
但当前我国排污权交易还较少,还未形成全国或区域性的市场,交易管理体系还没建成,市场规则还没有完善,交易价格以及信息的通道还没有畅通。
因此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市场用金融资产去管理排污权,即它还不能像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一样流动和交易。
此外,排污权通常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被耗用,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证券。
因此,排污权还不具备作为金融工具来核算的条件,不能将之确认为金融工具。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 会计处理新规解读
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新规解读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调节和控制企业的碳排放行为的方法,已成为全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国际比较视角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新规解读进行探讨。
1.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拥有28个成员国和多个非成员国的参与。
根据交易规则,每个企业需要购买足够的碳排放配额,以覆盖其实际的碳排放量。
如果企业排放量少于其购买的配额,那么可以将其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出售给需求大的企业或机构。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设计目的是通过减少碳排放量,降低欧洲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而实现对气候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2. 加拿大碳排放市场加拿大碳排放市场作为全球最新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之一,由于其可持续性和透明性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加拿大碳排放市场采用累积排放配额系统(CORSIA),通过对碳排放量的上限控制,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性。
此外,加拿大碳排放市场也注重社会参与和公众传播,通过相关政策宣传和信息披露,加强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增信效果。
加拿大碳排放市场的建立不仅满足了企业对于碳排放降低的需求,同时也推动了环保意识的普及和企业可持续经营的转型。
对于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来说,如何处理碳排放配额的会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国际上,各个国家的财务会计规定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认定和会计记账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以下是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相关新规解读:1. 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式由于碳排放权交易本质上属于一种非货币性事项,因此不属于现金、应收账款以及应付账款等有形资产或负债的范畴。
因此,在交易时,企业的现金账户账面余额在会计上不受影响,只需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无形资产,记载于资产负债表中。
2. 碳排放权交易的持有成本核算为了更好地核算碳排放权交易的持有成本和盈利情况,企业需要采用加权平均法或FIFO法对碳排放配额的持有成本进行核算。
环境会计的新内容——排污权交易会计
环境会计的新内容——排污权交易会计摘要:排污权交易主要有基线与信用、总量管制与交易两种机制。
针对其会计处理,美国、日本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均已发布相关的准则,但是我国尚为空白,缺乏相应的准则规范。
排污权的确认应结合排污权交易参与主体的目的和排污权的期限,而在计量属性的选择上则应考虑市场的活跃程度。
关键词:排污权;确认;计量;披露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已经得到一定的发展,而在我国却是刚刚起步。
排污权交易会计成为我国环境会计研究中一个新的话题。
一、排污权交易的起源及发展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其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设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出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卖。
这样,就将一种市场机制引入环境污染治理中,而不是单纯地依靠政府调控手段。
排污权交易中,设定排放限度和减排指标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基线与信用(BaselineandCredit,B&C)机制,一种是总量管制与交易(CapandTrade,C&T)机制。
在B&C机制下,政府基于正常的排放率来分配许可证,对于每一个主体都设定一个基准线(baseline),该基准线以下的排放不需要付费。
一定时期后,如果主体的排放量低于基准线的话,就会获得一种“信用(credit)”,而这些信用可以再通过市场卖给那些超过基准线的主体。
但这种机制的一个缺点是可交易的许可证可能是不充分的,不足以维持市场。
而C&T机制下,却是先制定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然后参照过去的排放量分配最大排放限度给各企业。
二、排污权交易会计的研究现状(一)国外研究现状1993年3月,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首次发布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的委员会文件18CFRParts101and102,该报告对排污权分类、价值评估、费用确认及报告等作了详细规范。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两阶段下会计核算比较研究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两阶段下会计核算比较研究沈剑飞伊静孙俏【摘要】我国碳交易具有一定特殊性,总体可分为CDM项目和后京都时代两个阶段。
两阶段下我国碳交易各具特点,相应的会计处理也应顺应环境而有所不同。
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CDM阶段碳排放权的性质,指出该阶段碳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且该阶段碳交易尚未普及,为保持会计核算的统一性,不应开设新的会计科目,而应加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进行核算。
接着分析了我国日后完全进入后京都时代阶段碳排放权的特征,指出其应分为生产经营、交易两种用途进行核算。
届时我国碳市场已完善,应分别开设新的会计科目“碳经营资产”和“碳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在两阶段分析过程中,详细阐述了每个时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仅对目前完善CDM阶段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也可为后京都时代阶段的碳排放权会计核算奠定基础。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交易; CDM项目阶段;后京都时代;会计核算F234 :A :1004-5937(2015)13-0122-03一、引言气候变化问题是21世纪对人类生存环境影响最显著的环境问题之一,也是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国际范围内的减排合作已广泛展开,先后召开了东京气候大会、哥本哈根气候大会等国际会议,产生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等成果。
碳交易作为应对气候问题的经济手段和市场手段,也在全球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展开。
早在1992年,我国便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加入国际合作的阵营,后又在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正式批准。
《京都议定书》引进的三种履约机制中,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减排行动而设立的。
《京都议定书》并未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强制减排要求,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进行减排,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发展中国家通过注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即核证减排量CERs)可以向发达国家出售,以此来抵减发达国家的减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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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期末所持有的排污权 的账面价值按先进先出法或 加权平均法抵消实际排污量 (成本模式下,按确认时的账面 价值计量;重估模式下按重估 时的市场价值计量), 不足部 分以购买的方式在期末按照 市场价值计入费用或准备金
企业在期末持有的排污 权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 平均法抵消实际排污量 (零 或 实 际 成 本 ),不 足 部 分以购买的方式在期末 按照市场价值计入费用 或准备金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对比 IFRIC3 方法,方法二和方法三将对企 业的净损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这两种方法下,企业的净损益来自于 企业实际排污量高于企业持有的排污权份额,或者企业购买排污权 的市场价格高于其成本。然而,两种方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方法二 中企业不仅按照市场价格将政府分配的排污权作为一项收入予以确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不同方法比较
肖 序(博士生导师) 赵雅敬
(中南大学商学院 长沙 410083)
【摘要】 排污权交易是通过排污权的有偿交易,使环境友好型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同时增加超量排污企业的环 境成本,以市场交易方式有效地配置环境资源。然而在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方面,目前理论上尚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基于 排污权交易的本质,对比分析了排污权交易两种模式以及现行的三种主要会计处理方法,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排污权交 易会计处理的建议。
量是运用一定的计量单位,选择合理的计量属性,确定应予记录的排 污许可证金额的会计处理过程。对于排污权的计量,学术界主要集中 于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讨论。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活 跃的交易市场,国外较为成熟的公允价值无法在国内排污权交易市 场广泛运用。企业对于排污权只能以历史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然 而,在历史成本下企业获得的政府免费分配排污权并没有进行会计 确认,意味着企业即便实现减排目标,其出售多余排污权获利也无法 在财务报表中予以体现。所以,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不利于提高企业降 低污染成本的积极性。
测试
减值测试
政府补助后续 处理
政府补助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部分可确认 为递延收益,在排污权有效期间进行摊销
不处理
排污权负债的 企业实际排污时确认排污权取得的排污 权份额的部分确认为排 污权负债
排污权负债的 计量
持有的和 购买的排 污均按市 场价格计 量, 抵消 企业实际 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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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而且在实际排污时根据市场价格将实际排污量同时作为 一项费用予以确认。但是在方法三中,企业不确认这种收入, 而且仅将实际排污量超过持有排污权份额的部分按照市场价 格确认为一项费用。这就意味着,一旦企业所获得的排污权份 额刚好可以抵补企业实际排污量,将不会出现净损益的变动。
政府分配排污权
{超
额 排 放
排 污 权 交
可 交
}易 排
取易取 污
得
得权
排
排
污
污
权
权
主体A 主体B
“信用削 减与交
易模式” (credit trading)
旨在提供排放者 一个自动减量的 诱因, 允许参与 者将所达成的减 量卖给其他需要 减量的排放者, 其排放削减信用 (ERCs) 可 用 于 交易或储备。
2011. 5 下旬·57·□
□财会月刊·全国优秀经济期刊
IFRIC3 的主要问题来自于三个方面:首先,排污 权资产和排污权负债的成本计量基础与 IAS38 不一 致;其次,政府补助金收入和排污费用的计量基础存 在差异;再次,在后续计量上还存在着复合计量与报 告模式、收益与费用不匹配的情况,不能如实地反映 经济实质。因此,作为排污权的会计草案,IFRIC3 并不 是一个成功的范本。2005 年 6 月,IASB 将其废止。
方法一
方法二
方法三
初始确认——— 在分配时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量,并记入 分配排污权 资产项目
初始确认——— 购买排污权
按现行成本计量
政府免费分配排污权按 零成本计量,不进行处理
排污权后续处 排污权在后续计量中按成本或市场价值计 排污权在后续计量中按
理
量,确认为准备或负债,并进行相应的减值 成本计量,并进行相应的
优点: 这种模式使得企业 有盈利的动力, 有助于保 持交易市场的活跃。 缺点: 这个模式最大的问 题在于建立了交易市场 后, 环境质量可能并没有 明显的改善。 而且这种模 式缺乏组织性, 在实践过 程中也回避了排污权定 价、有效期限等关键问题, 建立的市场存在先天的不 足。
不
排
{足
信
{用
排 放 量
污 权 交 易
2007 年 12 月,IASB 再次启动排污权交易项目并 与 FASB 合作,重新设计更加符合交易实质的排污权 会计准则体系,其考虑的内容涉及排污权的会计属 性、初始确认、后续计量以及会计披露等各个方面。
二、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 1. 排污权交易的会计确认。我国排污权交易刚刚 起步,结合其交易量小、市场价格存在刚性等特点,在 进行会计处理时,首先要明确排污权的会计属性。我 国《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 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 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排污 权作为企业的一项资源,是企业进行生产和保证未来 经济利益流入的必要条件。同时,它满足第二十一条 资产确认的两个条件,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企业,而且其在交易市场能够可靠计量。所以,笔者 认为排污权应该作为资产项目进行会计确认。 其次,企业还应该明确排污权以何种资产进行会 计确认。虽然排污权是可以作为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 一种资源损耗,并且可以用于出售,但是它并不具备 存货的实物形态,因而将其确认为存货并不完全合 理。“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 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由政府授予的排污权代 表一种权利,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且它通过政府分配 或购买获得,可以单独在市场上出售,但可变现价值 具有不确定性,符合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标准。 可见,排污权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并且可以归为特 许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2. 排污权交易的会计计量。 (1)排污权会计计量属性。排污许可证的会计计
IFRIC3 在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中,将初始分配排污权比 照 IAS38 在借方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 计量;贷方按照 IAS20 确认为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低于市场公 允价值的部分可确认为递延收益,在排污权有效期间进行摊 销。此外,IFRIC3 依据 IAS37 的规定,认为在排污权交易过程 中,政府分配排污权这一时点并没有负债发生,而是当实际排 污发生时,由于企业必须履行相应义务,负债才真正发生。对 于资产减值方面,IFRIC3 认为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某些资产 有可能导致现金流减少,并根据 IAS36 将这种现金流的减少 确认为资产减值,同时进行相应的减值测试。但是,IFRIC3 却 存在着致命缺陷。因此,该解释公告发布后,引来了各方的极 大争议。
2. 排污权交易的会计问题。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于 2002 年启动了 C&T 模式的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解释项 目,并于 2004 年发布了《IFRIC3 排污权》解释公告,其中提出 以下三个问题:①在交易和获得的过程中是否应该将排污权 确认为一项资产?②如果是,其本质是什么,是确认为一种金 融工具、无形资产抑或是存货?③如果排污权被确认为资产, 那么收入、负债、递延收益这些项目该如何确认计量,其本质 又如何?
笔者认为,我国企业不应过多依赖于相应制度的出台,而应充分 考虑交易中的机会成本,结合交易实质,分不同情况运用历史成本和 公允价值对排污权进行会计计量。
(2)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对于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国际上 存在多种方法。现在按照 PWC 的调查结果,主要讨论以下三种:
表2
排污权交易三种常见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会计处理 对比分析
目前,在对待排污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上,主要存在着 三种不同的方法。本文将对这三种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并比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于排污权交易本质,提出我国排污权交 易相关的会计处理建议。
一、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模式及会计问题 1.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模式。自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 我国已经在十多个城市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涉及大 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等的排污权交易。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根据目的与实践方式主要分为两 种模式:以江苏省太湖流域为代表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 以浙江省嘉兴市太湖流域为代表的“信用削减与交易模式” (如表 1)。
虽然方法二和方法三对净损益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 是一致的,但是将这种影响反映在财务报告中就可以看出两 者的不同。对于方法二,所有的排污权资产和排污权负债都将 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对于方法三,通常只有由企业购买 的排污权才能作为一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同时也只 有实际排污量超出持有的排污份额的部分才能作为一项负债 予以列示。
表1
我国排污权交易试行的基本模式
交易模式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