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昆明市排污权交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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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昆明市排污权交易问题

摘要:“十二五”时期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是经济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协调发展。而排污权交易的建设是实现这个发展的重要助力之一。在水资源先天短缺、连续大旱4年的昆明市尝试通过经济手段控制污染排放,意义显著,同时也面临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昆明市排污权交易制度建设的实际出发,利用一些资料分析了目前昆明市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现状,并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公民参与

滇池位于昆明市西南,对于昆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均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近20年来,滇池流域内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急剧增长,流域污染物产生量呈上升趋势。昆明市面临着水环境污染与水资源短缺的双重困境。滇池污染问题得到了国家及云南省,昆明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九五”期间滇池被列为中国湖泊环境治理的重点。而加强排放水污染物的源头环节的管理,是实现滇池生态环境与经济效益和谐发展重要途径。

一、排污权交易的概念及其应用的客观必然性

(一)排污权交易(pollutionrightstrading)是指政府对一定区域内排污主体的排放量进行限定,并派发排污许可,各排污主体可在特定市场上相互交易调剂排污许可,从而做到缩减排污量、生态与经济和谐发展的目的。例如,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q1,

政府对企业污染物的预期排放量为q2,那么该企业拥有的可卖出的排污权数量为qs=q2-q1,当然,如果为负数是,该企业就必须向政府或者其他企业购买排污权。

(二)昆明市排污权交易制度应用的客观必然性

1.在昆明市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适应了当今国际国内的新趋势。早在1968年,排污权的概念就被美国经济学家dales提出了。之后的1977年,美国通过《清洁空气法》,将公司参与市场买卖污染权写入其中。上世纪末,通过排污权交易的实施,美国的减排成本仅为预测成本的1/3。我国于1988年开始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标志着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启动。之后的2008年和2009年之间,我国江苏太湖流域,先后进行了展化学需氧量(cod)排污权交易试点。

2.在昆明市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还原滇池水域水质的迫切需求。千百年来,有着“高原明珠”美誉的滇池一直是云南昆明百姓赖以生存的重要水源,对整个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近20多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排入滇池的污水量也逐渐增多。其中包括生活污染源排放和工业污染源排放,超过滇池水环境容量。内湖水受有机污染严重,氮、磷、重金属及砷大量沉积于湖底,滇池近百年来已处于“老年型”湖泊状况。同时,鱼类产卵、孵化场地的生态环境亦被破坏。作为昆明市“母亲河”的滇池,其治理成果关系着一方生灵。滇池水质

的现状无疑给昆明市水污染治理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而如何使滇池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才是问题的关键。自觉主动地实施昆明市排污权交易,就是一个积极主动的有效对策。

3.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型环境政策手段。其鼓励排污的各微观主体交易排污指标,排污主体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会积极的参与到排污指标与污染治理活动中。排污指标的卖方卖出剩余排污权的行为而取得的经济报酬是市场针对

有利于环境的外部经济性的补偿;无法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者因为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超量排放而面临环保部门高额的罚款减等原因,而不愿减排的企业购买其需要的排污权,其支出的费用实质上是市场对不利于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所付出的代价。排污权交易具有费用有效性高、管理成本低等特点。目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大多应用在大气污染与水污染领域。

二、昆明在排污权交易方面的实践

昆明有关部门于2009年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力图探索出遏制污染物排放的道路。2009年8月16日,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昆明成为中国西南地区首个拥有新型能源技术交易平台和按国际惯例处理排污权排放权交易的城市。2009年12月1日,昆明市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办法开始施行。2010年8月24日,昆明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正式施行。2012年9月27日,昆明二氧化硫排污权以电子竞价的方式首次公开交易,经过竞价,总共让出二氧化硫排污指标220吨,起拍底价为15000/吨。这标志着昆明市在将排污权引入市场机制的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

三、排污权交易的总体框架建设

昆明市目前还没形成排污权交易的总体框架,只是推行了昆明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要想更好的推进排污权交易的进度,其总体框架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一步。应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构建排污权交易的制度框架。目前,从国家层面的立法,到地方立法,对开展排污权交易都没有进行具体、完善的规定,主要是依靠国内一些省份地方上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实践经验。而在排污权交易探索路径上,昆明市和江苏太湖流域一样,都是需要从地方试点开始,自下而上地推广。当遇到具体的,如排污权的定性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界定,企业可能会对排污权购买的一系列问题还存在着疑惑,企业主动参与排污权交易的积极性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使得排污权交易还停留在政府推动的初级阶段。这就需要各环境管理机构向所隶属的政府提出建议或者议案,经政府或人大审批,形成排污权交易的最终方案,并付诸实践形成排污权交易的制度框架。

(二)排污权的初始核定。排污权的初始核定即审查、确定参

与排污权交易的排污主体,并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这些微观主体的排污权进行核定,才能提高减排与环境治理的效果,才能保证排污权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交易中心或平台的建设。当排污权交易的规章制度、排污权初始核定这两项基础工作完成后,则可根据业务开展规则进行平台设计开发。排污权交易的交易平台是指为了实施排污权交易所需的基础信息化设施,包括基础硬件、系统软件、交易大厅、电子竞拍系统、机房改造、办公设施以及系统集成。因为排污权交易是种无形的权利的交易,因而可借助于现代信息科技,利用网络系统建立交易平台。借助交易平台,我们可以获取有关排污权交易的分布状况、价格以及变动情况等等动态的信息。建设公开、公平、透明、高效的排污权交易中心或平台,是重中之重。

(四)建立有效、即时的控制与监测系统。该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基本功能或目的主要包括:1.监测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运行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2.监测区域内污染以及治理情况,重点监测排污指标所属权的变化对环境的影响;3.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排污微观主体的规模。随着地区经济发展与污染规模的扩大,需把更多的排污企业纳入交易市场,使排污权交易的功效发挥到最大;4.调整并完善该市场的相关基础制度的建设,以更好地保证该市场的运行及其功效。

四、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公民参与权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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