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时效性汇总——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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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效性的规定

1Z301000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1、建造师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预期未申请者,需

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

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留臵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债务期间,但鲜

活易腐败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4、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

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5、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可依法办理续展注册。

6、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

7、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有效期为1年。

8、特殊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时效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

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限为1年。

9、权利最长保护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

不予保护。

10、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

效终止。

1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和程序批准开工的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

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不需办施工许可证。

12、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

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需重新办理开工许可证。

13、建筑面积之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米的以下的可

以也可以不实行监理,具体由各省决定。

14、必须招标:施工单项合同额估算2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

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

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5、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16、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做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最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8、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开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

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单位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19、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

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2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2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

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6、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质量事故,有关单

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7、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

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28、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

格之日起30天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标志臵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

29、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0、安全生产许可证得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需要延期的,企业应

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届满可以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31、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天内,到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32、发包人在所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

发包人共同清点。

33、隐蔽工程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内容时间和地

点。

34、最低保修期: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5、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

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据顶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7、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

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38、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9、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例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范的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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