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规定汇编
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民事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汇编目录《民事诉讼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41)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4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49)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 (5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5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6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 (6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 (7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7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9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 . 9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99)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1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 (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1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08)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11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 (11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 (125)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2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1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138)《民事诉讼法》摘录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北京市高院行政案件汇编
北京市高院行政案件汇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北京市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和处理北京市范围内的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是指涉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由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
为了更好地了解北京市高院行政案件的情况,下面将对一些典型的行政案件进行汇编和总结。
1.关于土地征收和拆迁的行政案件土地征收和拆迁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常见事项,但在具体操作中,往往涉及到权益保护和经济利益分配的问题。
北京市高院对于土地征收和拆迁案件非常重视,其审理案件的方式、标准和程序十分严格。
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审查相关行政机关的手续是否合法,以及在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是否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院还会审查征收和拆迁的补偿标准、方式是否合理,对于不合理的情况会给予重罚。
2.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案件环境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而保护环境的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
北京市高院在环境保护方面也积极履行其职责。
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中,法院会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执行环境法规,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以及是否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对于由于环境破坏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法院通常会判决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关于教育和劳动权益的行政案件教育和劳动权益是公民基本的权益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教育和劳动领域,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例如违法开除、违法降职等。
对于此类案件,北京市高院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视为首要任务。
在审理案件时,法院会充分考虑法律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关于行政许可和处罚的行政案件行政许可和处罚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出现滥用职权、超范围行使职权等行为。
对于此类行政案件,法院通常会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是否采取合理的审批程序,以及是否对违法企业进行合理的处罚。
法院也会关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复核和变更请求是否及时和合理。
总结来说,北京市高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注重依法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执法工作制度汇编最新
一、前言法院执法工作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本文汇编了最新的法院执法工作制度,以供参考。
二、法院执法工作制度1. 案件受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
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起诉讼。
2. 审判组织制度法院审判组织是法院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审判组织分为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单数法官组成,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
审判委员会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工作的指导。
3. 审判程序制度法院执法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
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庭审,保证庭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4. 裁判文书制度法院执法工作的最终体现是裁判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制作规范、完整的裁判文书,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证据认定、法律依据和裁判结果。
裁判文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公开发布。
5. 执行制度法院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执行。
执行工作包括财产保全、财产查封、财产扣押、财产拍卖等措施。
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执行职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结语法院执法工作制度汇编最新是为了适应新时代法院执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法院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法院审理管理制度汇编范本
法院审理管理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法院审理管理,提高审判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本汇编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进行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法院审理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法院审理管理主要包括案件接收、立案、审判、执行、档案管理等环节。
二、案件接收与立案第五条案件接收1. 接收案件应当由法院立案庭负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 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诉讼请求等相关文件。
3.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立案1. 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2. 立案时,法院应当为案件分配法官,并通知当事人。
3. 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通知当事人。
三、审判管理第七条庭审准备1. 法官应当在庭审前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庭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2. 法官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
3. 法官应当在庭审前向当事人送达庭审通知。
第八条庭审进行1. 庭审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庭审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有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3. 法官应当指挥庭审秩序,对违反庭审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九条判决与裁定1. 法官应当在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 判决或者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和期限。
四、执行管理第十条执行启动1.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2. 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执行程序1.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组成执行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2. 法院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保障执行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法信汇编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法信汇编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月4日法释[2004]15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汇编调整)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庭审现场规章制度汇编
庭审现场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庭审秩序,提高司法效率,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庭审现场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法院的庭审活动,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庭审现场规章制度由法官主持执行,工作人员协助,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要积极配合。
第四条司法人员在庭审现场应当保持公正、严谨、文明,不能参与和传播涉及庭审案件的不实信息。
第五条庭审现场所有参与人员应当尊重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庭审现场应当保持安静,不得有妨碍庭审秩序的行为,如大声喧哗、打闹等。
第七条庭审现场所有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院的庭审时间和地点,不得迟到或提前离开。
第八条庭审现场禁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或其他可能扰乱庭审秩序的物品进入。
第九条进入法院庭审现场的人员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接受安全检查,听从法庭工作人员安排座位。
第十条庭审现场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法院的庭审活动。
第二章庭审程序第十一条庭审现场的庭审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法院要求进行,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要配合法庭工作。
第十二条庭审现场庭审程序包括开庭、法庭辩论、证据举证、法庭判决等环节。
第十三条庭审现场的法庭辩论应当由原告和被告依次发言,保持互相尊重,不得互相打断。
第十四条庭审现场证据举证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利提供证据。
第十五条庭审现场的法庭判决应当由法官依法依据证据作出,判决结果应当公正、合法。
第十六条庭审现场的法庭辩论和证据举证应当有记录员在场记录,确保庭审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七条庭审现场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法庭提供庭审程序的重要材料,并能够合法申请调取证据。
第十八条庭审现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对于庭审程序有异议时,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诉,法庭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庭审现场的庭审程序要求法官、法庭工作人员、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互相尊重,遵守规章制度,保持庭审秩序。
第二十条庭审现场的庭审程序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庭审时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110 个执行疑难法律问答(赠执行法规汇编)李用华律师
针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执行法律规定,参考相关指导性案例,李用华律师(微信手机号码187****0398)编录了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系列,共分为:《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二)(三)》《到期债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案外人执行异议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三部分,三万字干货,值得收藏。
《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一、立案程序问题1、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 〕10 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对于“先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立案执行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 条规定,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
如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人员信息,应视为被执行人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3、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 〕16 号)载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第73-77辑)
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第73-77辑)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正文最高法院执行局法官会议纪要汇编(第73-77辑)(一)《执行工作指导》(第77辑)【法律问题】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拍卖且过户,但拍卖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前其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该申请是否属于逾期申请。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甲的房产已经拍卖并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
另案债权人乙向执行法院就尚未分配的拍卖案款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法院以另案债权人乙申请时间逾期,驳回乙的申请。
乙提出异议。
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乙不服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属于逾期申请。
被执行财产为不动产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为过户裁定依法送达相关权属登记机关的前一日。
这样能够避免案款被实际发放前因新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而导致分配方案不断被修改或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二种意见:不属于逾期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被执行人财产为不动产的,虽然已经裁定过户,但拍卖款项尚未发放,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因此,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为案款分配发放的前一日。
法官会议纪要采第二种意见。
该问题应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进行解释。
根据《民诉法解释》,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虽已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仍在法院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未得到清偿。
执行法院下一步对案款的分配仍是执行的一个阶段,执行尚未终结。
因此,其他债权人在案款分配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并未逾期。
(二)《执行工作指导》(第76辑)【法律问题】执行中违约金计算终期争议的程序解决基本案情甲与乙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执行依据主要内容为:(1)甲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各方应当继续履行;(2)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持有的丙公司15%股权变更工商登记至乙名下;(3)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甲将其占有的丙公司的公司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交予乙管理;(4)甲向乙支付自2009年12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甲未完成争议地块上房屋拆迁和重新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金及至甲完成该两项合同义务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乙已付款人民币1.2亿元,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法信汇编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31•【文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8日以法释〔1998〕15号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汇编整理)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法院管理制度汇编
法院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的管理制度,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独立、服务大局、公正廉洁、高效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法院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
第四条法院管理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工作分工、岗位责任、考核制度、纪律管理、值班安全等内容。
第二章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内部管理机构,包括院长办公室、党组办公室、审判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等。
第六条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长的日常工作安排、会议筹备、文件审批等事务。
第七条党组办公室负责党的工作安排、党务会议筹备、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审判委员会负责审理案件、组织庭审、调查研究、协调审判工作等事务。
第九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纪律检查、监督管理、严格执纪等工作。
第十条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工作分工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岗位按照职能分工和责任划分,明确工作任务、权责关系,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审判、行政、研究、办公等各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法官、书记员、助理等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专业特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实现协同效应。
第四章岗位责任第十四条各级法院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强化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法官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审判职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第十六条书记员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准确记录庭审过程,确保案件资料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行政人员应负责法院行政事务管理,保障法院正常运转,提高行政效率。
第五章考核制度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法官、书记员、行政人员等进行考核评价,激励优秀人才,促进工作提高。
第十九条绩效考核应突出工作业绩,兼顾素质能力,合理分配绩效奖金,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条绩效考核应注重以案件数量、办结质量、纠错情况、行政效率等为主要考核指标,科学、公正、公开地进行考核评价。
法院执行局同期标注资料汇编(24时辰)
第一段:工作特点是什么?0:00-00:44我工作的特点就是,当然审判和执行工作是有区别的,现在的工作来说,对于执行局办公室来说,最大的困难就是量大,量太大,就是工作量太大,但是每一件案子可能没有审判庭的案子那些那么难,总起来说就是量太大,你像一年大约就是光就是财产保全案子,就常规的话就有一千多,这一千多个你都得需要一件件的看过来,得订起卷来,这就是很繁琐的工作。
第二段:处理案件紧张忙碌到什么程度?002:25你看我们今天这个案子,它这是XXXX的是,差不多这是九点半到的吧你们,他也差不多九点,九点半到的,十点半咱就去的,十点我这还有事,十点差不多咱们就得出发了,就得去,就是这种。
有时间限制?4按法律规定应该是说,情况紧急的是48个小时以内,我们现在基本上可以给他压缩到6个小时,如果案子不是很紧的话,就是压缩的很短了,就这样有时候案子多了,当事人有时候还是不理解,因为每个到法院来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都认为自己的案子是最急的,但实际上一天多的时候,今天光保全案件就收到四五件,我们今天就是说,这种情况只能办一件,明天可能就得办两件。
现在的工作范围职责职权包括哪些东西?03:27财产保全是一方面,还有就是整个执行工作的,四查工作都在我这里开展,就是还有执行局,这一个执行的案件从立案庭立了案以后,也是第一时间转到执行局办公室,执行局办公室负责先给申请执行人打电话,让他来提供执行线索,告诉他相应的执行风险,这是第一步,然后在给这个,被执行人邮寄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这个执行通知书,包括财产量和风险提示书,还要邮寄给被执行人,然后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展开这种调查,总共的调查,法院就一直全开始进行四查,这四查指的是,第一就是银行存款,第二就是车辆,第三就是房产,第四就是工商登记,就是这个四查也是在执行局办公室进行的,所以说工作量就相当的大,加上财产保全。
执行工作有多大难度?08:595难度不等,难度难是难在量大,它不能积攒,第一天执行的和保全的案子,要同时都走下来的话,有的时候这一天就好几十件,你得去完成这好几十件的案子这种,每一件都得把他梳理好了安排好了,还不能出错关键是,包括每一个身份证号码你都得获得,精确到,错了以后也容易出现重大的错误,就是量大细致还不能出错误,就是神经一直处于绷紧的状态。
法院规章制度汇编
法院规章制度汇编法院是国家权力机关,其规章制度是为了保障法院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司法公正,确保法院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法院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根据法院的职能和特点,经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一、法院规章制度的意义和目的法院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目的。
一方面,它可以帮助法院明确自身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等,规范内部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另一方面,法院规章制度可以约束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法院的权威性。
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法院可以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二、法院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1.组织结构:规定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职能划分、人员编制等。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组织结构、审判庭的设置和调整等。
2.职责权限:明确法院的各项职责和权限,包括审判权、裁判权、执行权等。
例如,明确各级法院的审判权边界和层级关系,规定审判程序和裁判规则等。
3.工作流程:规定法院工作的流程、程序和管理规定。
例如,规定案件的立案程序、审理程序、证据的收集和保管程序等。
4.人员管理:规定法院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纪律处分等。
例如,规定法官的选拔和考核制度,明确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等。
5.财务管理:规定法院财务的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
例如,规定法院的财务制度、预算制度、审计制度等。
6.对外关系:明确法院与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关系。
例如,规定法院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律师机构等的协作方式和流程。
三、法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1.立项:根据法院的工作需要和调查研究的结果,确定制定规章制度的立项意见和方案。
2.草案的起草:由法院的法制部门或法律顾问团队负责起草规章制度的草案,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
3.审议意见:草案起草完成后,由法院的内部机构或领导班子进行审议,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4.征求意见:将修订完善后的草案公开征求各级法院、检察机关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法院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教程
法院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教程法院工作人员是司法机关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他们承担着审判、执行等重要职责,对于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一份相关法律法规的汇编教程,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法规。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法律权威。
法院工作人员首先要熟悉宪法,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和公民的权利义务,对法院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法院工作人员要遵守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尤为重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包括起诉、侦查、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
法院工作人员要熟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运用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同样重要。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包括诉讼的主体、诉讼的请求、证据的收集等。
法院工作人员要熟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运用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行政审判的基本法律,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同样重要。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包括行政行为的救济、行政诉讼的起诉、行政诉讼的审理等。
法院工作人员要熟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正确运用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法执行法是执行程序的基本法律,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同样重要。
执行法规定了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执行的申请、执行的程序、执行的效力等。
法院工作人员要熟悉执行法的规定,正确运用执行程序,保障执行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以上几个基本法律法规外,法院工作人员还应该熟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刑法》、《行政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法院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法院工作人员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法规,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在我们国家,由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会交由法院来进行审判,法院审判决定之后会作出生效的法院裁定或者是判决,这些判决和裁定必须要得到执行,也就是需要有一定的执行程序。
对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
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二、其他规定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七)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法庭日常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法庭日常工作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法庭日常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法院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员、临时人员、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法庭日常工作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严格执行,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法庭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包括案件管理、庭审管理、卷宗管理、会议管理、信息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法庭日常工作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干劲。
第六条法庭日常工作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案件管理第七条法庭案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建立详细的台账和档案。
第八条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登记,审核案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庭前程序的管理要求法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确保庭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庭审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律师和证人进行管理,确保庭审秩序良好。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归档并及时办理结案手续。
第三章庭审管理第十二条庭审管理要求法庭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管理,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庭前程序的管理,要求法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确保庭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庭审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律师和证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庭审秩序良好。
第十五条庭审录音、录像和笔录等应当存档并严格保密。
第四章卷宗管理第十六条卷宗管理要求法庭应当根据程序规定对卷宗进行管理,确保案卷的完备性和真实性。
第十七条保密级别较高的案卷要加强保密管理,并按规定时间销毁。
第十八条卷宗的借阅要求严格审核借阅人的资格,并做好借阅记录。
第五章会议管理第十九条会议管理要求法庭应当按照程序规定对各类会议进行管理,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要统一起草格式,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会议决议和执行情况要及时归档,并监督执行进度。
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要求法庭应当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驻庭工作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院驻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特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本制度汇编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驻庭工作人员及其相关辅助人员。
第三条驻庭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驻庭工作职责第四条驻庭工作人员应承担以下职责:1. 负责法庭的日常管理,确保法庭秩序井然;2. 协助法官处理案件,包括立案、调解、送达等;3. 参与庭审活动,保障庭审顺利进行;4. 负责案件的归档、统计、报告等工作;5.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驻庭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熟悉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责任心。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驻庭工作制度:1. 工作纪律:驻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法院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违反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考勤制度:驻庭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遵守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3. 保密制度:驻庭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4. 交接班制度:驻庭工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5. 案件管理制度:驻庭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案件管理制度办理案件,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庭审工作制度:1. 庭审准备:驻庭工作人员应提前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包括审查卷宗、准备证据、联系当事人等。
2. 庭审秩序维护:驻庭工作人员应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3. 法庭记录:驻庭工作人员应做好法庭记录,确保记录准确、完整。
4. 庭审结束后,驻庭工作人员应协助法官整理庭审资料,归档备查。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法院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驻庭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对驻庭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作态度和纪律;2. 工作能力和效率;3. 业务知识和技能;4. 工作业绩和群众满意度。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法院送达工作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送达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法院的送达工作包括开展送达业务、完善送达管理制度、加强送达人员培训等方面,确保送达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法院送达工作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证送达的法律效力和效果。
第六条法院发送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送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送达工作的正确执行。
第七条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司法权威,维护法院形象,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
第八条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涉密信息,确保法院机密工作的安全。
第二章送达工作流程第九条法院送达工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接受委托、确定送达方式、制定送达计划、执行送达等环节。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委托法院送达工作人员进行送达,也可以自行送达,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送达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送达方式,可以采取口头送达、书面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第十二条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送达计划和时间节点进行送达,不得拖延送达工作,保证送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在送达过程中保持礼貌,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解决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和问题。
第十四条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送达情况的报告,确保送达工作的统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保护案件信息的安全,不得擅自泄露案件信息。
第十六条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送达工作规章制度,不得违规行为。
第三章送达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法院送达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共同推动送达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送达管理制度,包括送达监督制度、送达考核制度、送达激励机制等,保障送达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法院规章制度汇编
法院规章制度汇编【篇一:法院党建工作制度汇编】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汇编党组织名称印制二○一一年六月目录一、基本组织制度类1、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2、党委(党组)议事决策制度3、党委(党组)指导党建工作制度4、民主生活会制度5、?三会一课?制度6、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制度二、党组织工作类7、党员发展制度8、党员政治生日制度9、党员教育培训制度 10、民主评议党员制度11、党费收缴制度 12、党员谈心谈话制度 13、党组织承诺制度14、机关基层党组织年度述职制度15、党内激励关爱帮扶制度三、作风建设类16、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 17、党组织服务基层群众制度 18、党员服务群众制度 19、党员承诺制度四、民主管理类 20、党务公开制度 21、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五、党风廉政建设类2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23、党内监督制度24、?一把手?上廉政党课制度六、考核评价类25、岗位工作目标管理制度 26、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27、党建工作调研制度七、群团组织工作类 28、工会工作制度 29、共青团工作制度 30、妇委会工作制度八、社会治安管理类31、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切实提高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增加党性观念,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司法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推进我院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落实,加强和改进党委中心组的学习,根据省委、市委和县委的要求,特制订本学习制度。
一、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人员组成党委中心学习小组成员包括下列人员:机关党委成员和机关支部书记,根据需要还可吸收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党委中心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党委中心学习小组的学习指导思想党委中心组的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热潮不断引向深入。
法律法规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法律法规]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法规汇编编辑出版工作的管理,提高法规汇编编辑出版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下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
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编辑出版法规汇编(包括法规选编、类编、大全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编辑出版的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第四条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一)法律汇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 (二)行政法规汇编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三)军事法规汇编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编辑;(四)部门规章汇编由国务院各部门依照该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局可以编辑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综合性法规汇编;中央军事委员会法制局可以编辑有关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令汇编;国务院各部门可以依照本部门职责范围编辑专业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汇编;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第五条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
第六条编辑法规汇编,应当做到:(一)选材准确。
收入法规汇编的法规必须准确无误,如果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必须注明;现行法规汇编不得收入废止或者失效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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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
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十、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
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中止执行的期间;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
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若干份,有二审的,应当提交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文书,共三份;(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证明根据终身判决书的内容,先至生效判决书的书记员,直接申请;亦可以到法院立案大厅的诉讼材料中转中心,提交书面的申请。
温馨提示:终审法院的做出的判决生效时间不是做出之时,而是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
(6)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和律师证件的复印件;(7)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注册基本资料、组织代码证相关证明复印件;是个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材料;(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为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需要对异地的财产进行评估或拍卖时,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办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编制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人民法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当先期公告,明确入册机构的条件和评审程序等事项。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时,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加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名册的机构,应当从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执业人员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进入名册的机构,并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到场,视情况可邀请社会有关人员到场监督。
第九条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评估、拍卖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评估、拍卖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委托,重新选择机构,并对其暂停备选资格或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除名。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
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评估、拍卖,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拍卖入册机构,或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或对流拍财产进行变卖时,应当通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
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8号,自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
)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以下均简称股权)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对股权采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
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