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doc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粤财税〔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税〔2021〕2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学习宣传。
《办法》对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提出了规范要求,明确了财政部门和执法机关的权责义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特别是对《办法》的新内容要加强研究,准确理解和把握《办法》的各项要求和规定,进一步提高罚没财物管理水平。
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好政策公开和解读,指导督促相关执法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办法》的新规定、新内容,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建设。
要认真对照梳理,对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制度文件要及时予以清理或修订。
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会同相关执法部门配套建立健全罚没财物分类保管、处置审批、备案管理等相关制度,逐步完善我省罚没财物管理制度体系。
三、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办法》的新规定、新内容,对我省罚没财物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做好宣传解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办法》认真履行罚没财物管理职责。
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摸清本地罚没财物实际情况,强化对罚没财物处置和收入收缴的监督,推动部门间业务管理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严格落实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抓好《办法》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
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
财物罚没管理制度相关制度
财物罚没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物罚没管理工作,加强对财物罚没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法定职责、公共管理职责中进行执法检查、处置、审批、监督和管理等涉及财物罚没的活动。
第三条财物罚没是指违法犯罪人员的违法犯罪所得、用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等,依法予以没收、罚没或变卖。
第四条财物罚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公平公正、适用便利、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财物罚没管理应当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做到合法合规、科学有效、规范有序。
第六条财物罚没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财物罚没使用、处置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障财物罚没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七条财物罚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法保障违法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规范执法、公开公正、文明从容。
第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财物罚没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宣传,增强依法办事、勤勉履职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章罚没决定程序第九条财物罚没的决定程序包括违法犯罪的查处、财物罚没的鉴定和数额的确定,涉及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参与。
第十条财物罚没的查处程序应当经过认真调查和审议,查清违法犯罪事实,明确财物罚没的违法性和性质,确保罚没处分依据确凿。
第十一条财物罚没的鉴定程序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财产鉴定,对财物罚没的真实性、数量、价值等进行鉴定,依法提供相关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财物罚没的数额确定程序应当由依法行使职权的机关或人员确定罚没数额,依法制发罚没决定书。
第十三条依法对违法犯罪的查处、财物罚没的鉴定和数额的确定,应当严格依法办案,确保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三章罚没财物的保存和管理第十四条罚没财物的保存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和规章,对罚没财物进行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12•【字号】粤办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规定(一)严格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工作。
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报批。
未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应定期公布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除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他非法收费项目,必须在1999年5月1日前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审批和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执行行政单位不得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
(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项目和标准进行处罚。
在实施前,必须按照《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财物许可证》及有关财务注册登记。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我卫生监督小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确定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三、执法人员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四、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没收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稽查科,稽查科对合法性____无误后,案件承办人员交给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才能接收。
六、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七、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进行处理。
八、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处理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九、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十、对不宜做技术处理和拍卖的罚没物品应当按规定监督销毁。
十一、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要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
需拍照、摄像的,还应拍照、摄像存档。
十二、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拍卖要求的罚没物品,按照《____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十三、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十四、采取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
《关于修改〈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修正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
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三十万元的罚款。
规章设定罚款应当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根据不同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相应责任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三条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同一行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
第四条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缉私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6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缉私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缉私罚没物品指定拍卖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66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结合我省打击走私违法行为和指定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工作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我省指定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加强管理,实行数量控制,规范运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的指定数量安排:省直11家;广州、深圳市各4家;珠海、佛山、汕头、湛江、惠州、茂名、阳江、揭阳、汕尾市各2家;东莞、中山、潮州、江门、肇庆、韶关、梅州、河源、清远、云浮市和顺德市各1家。
二、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的指定基本条件如下:(一)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二)年拍卖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四)有国家注册拍卖师3名(含3名)以上;(五)拍卖机构成立3年以上;(六)无给未经处理的走私货物出具假拍卖手续等不良纪录。
三、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的指定程序为:拍卖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同级拍卖业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六项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牵头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确定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核准指定。
各市指定的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应报省打私办和省经贸委备案。
四、对指定的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每年年审一次,优胜劣汰。
年审程序按指定程序执行。
五、拍卖机构被指定或被取消指定缉私罚没物品拍卖资格后,应在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六、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要立即组织对现有指定的缉私罚没物品拍卖机构进行检查清理,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指定,不得超过指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范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罚没财物是指由于违法犯罪行为所形成的财物,依法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为了保障罚没财物的安全、规范管理罚没程序以及最大限度地实现罚没财物的效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罚没财物的分类1.货币资金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现金、汇款、汇票等。
2.物品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房屋、车辆、珠宝、贵金属等有价物品。
3.金融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
4.土地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5.知识产权类: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6.其他类:除上述类别外,还包括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其他财物。
三、罚没财物的存储与保管1.罚没财物应当按照分类进行存储,确保不同类别的财物不混淆。
2.罚没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私自使用、转让、挪用罚没财物。
3.罚没财物应当定期检查、清理,及时发现并整理损坏、失效或无效的财物。
4.罚没财物应当建立详细的登记记录,包括财物来源、数量、规格、品质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罚没财物的处置与利用1.货币资金类罚没财物应当直接上缴国库,归入国家财政收入。
2.物品类罚没财物应当尽快清理、公开拍卖或者定点销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3.金融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处置,并将处置所得上缴国库。
4.土地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出让,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5.知识产权类罚没财物应当依法转让或者拍卖,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和保护。
6.其他类罚没财物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归入国家财政收入。
五、罚没财物的监督与管理1.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罚没财物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罚没财物。
2.罚没财物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对于违反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罚没财物管理中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反馈。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3篇)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____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
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
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____、____中发(1981)____件的规定办理。
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
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
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
物品罚没管理制度
物品罚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物品罚没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纪物品罚没管理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本制度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并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依信用管理的原则。
二、物品罚没的范围1、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物;2、法院根据判决或裁定的罚没财物;3、取得或持有的违法物品;4、其他应当罚没的物品。
物品罚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财产、非法收益、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违法垃圾废弃物、非法收购、倒卖非法物品等。
三、物品罚没的程序1、罚没决定程序物品罚没应当由作出罚没决定的单位依法向有司法权限的机关或者有权限的组织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提出罚没决定。
决定应依法作出,并确保罚没决定的合法性。
2、罚没执行程序罚没决定的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单位自行执行,或者委托法院或者其他有司法权限的机关或者有权限的组织执行。
罚没执行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确保执行的合法性。
3、罚没财物的处置程序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并确保处置的合法性。
对于不宜公开的罚没财物,应当经有管理权限的单位批准。
对于可以公开的罚没财物,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其他合法处置。
四、物品罚没的管理1、罚没财物的登记管理接收罚没财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罚没财物进行登记管理。
罚没财物的登记应当包括罚没财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产地、来源、接收时间、接收单位等内容。
2、罚没财物的保管管理接收罚没财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罚没财物进行保管管理。
对于易腐烂、易腐烂的罚没财物,应当采取防腐防蛀、防潮等措施进行保管。
对于易挥发、易损坏的罚没财物,应当采取防火、防爆等措施进行保管。
3、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接收罚没财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罚没财物的监督管理。
对于涉及食品、药品等易变质罚没财物,应当加强其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物品罚没的利用1、罚没财物的公益利用对于符合利用条件的罚没财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公益利用。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统一管理、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严禁由办案民警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管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收录涉案财物相关法律文书、清单复印件及有关凭证,并按照规定输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装财部门)是涉案财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监察、督察、审计、法制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
监察部门对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
督察部门负责对执行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反映涉嫌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
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6日粤财综〔2008〕19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没收物品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含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下同)执法中依法没收物品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没收物品,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依法没收和追缴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物品。
没收物品属走私物品的,按规定移交海关处理,不适用此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
第四条没收物品变价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物品处理、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没收物品处理的管理监督机关,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销毁、拍卖、变价收入的入库等有关工作,并签署相关的记录和报告。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没收物品处理,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监管。
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扣、没收物品,负责对查扣、没收物品进行现场清点、登记和没收物品的保管或移送等工作,并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没收物品管理工作。
第七条没收物品实行公物仓管理(不可移动或不适宜移动物品除外),公物仓类型包括:一是由政府出资建设或由财政部门对外租赁的公物仓,统一称为政府公物仓(以下同),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二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对外租赁和自有的公物仓,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二章没收物品处理方式及程序第八条没收物品处理方式。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枪支、弹药、毒品、药品、野生动物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物品,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交由专管机关单位处理,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非法书籍报刊、光碟、录音带、录像带、吸毒用具等物品,以及无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销毁表》(见附表一)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进行销毁,当地财政部门视情况派员监销。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12.17•【文号】财税〔2020〕5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部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2月17日附件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罚没的财物,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查封、扣押、征收的财物。
二、登记管理(一)罚没的财物应当清晰标明名称、性质、数量及其价值,并配备有关法律文书,并做好登记备案;(二)罚没财物必须保存完好,每月定期清点,报送有关上级机关;(三)违法所得及没收的财物应当勤查列管,每周定期清点,加强管理;(四)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认真清点,把查封扣押的财物妥善管理,充分保护不被私自挪用,避免因财物损失或损坏而导致给个人或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五)征收的财物应当实行一日永录制,每月定期清点,确保财政收入准确高效,数量准确无误;(六)财物出售要遵守《政府收入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并在公告栏上宣布,并及时将出售财物的情况进行报告上报,以备到期审核。
三、安全措施(一)罚没财物由本机关负责保管,不得超越其职责让他人接管或者外借;(二)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到有防范力、抗劫抗持度高;(三)内部受罚没的财物的监管单位须认真执行保管任务,定期对财物的清零计数工作进行审查;(四)公安后勤人员必须做到有序统一,按照指定的日期进行安全检查;(五)防止受罚没的财物损坏或被私自挪用,应当开展监控和调查工作,形成一套完善的安全机制。
四、报销管理(一)对收支记账要准确,核算及时;(二)报销经费要健全政府收入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的期限、费用标准报销;(三)发票、报销凭证及其他财务凭证应当完整保存;(四)任何人不得挪用和转让罚没财物及报销经费;(五)相关人员对罚没财物及报销经费的管理行为要在规定程序内实行尽职尽责,不超过本职责,有关处理行为必须有书面文件,处理流程及结果应当登记备案,供监督检查。
五、纪律检查(一)对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处分;(二)对不按规定管理罚没财物的相关人员,要求其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三)通过司法公证程序,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人员的行为,该机关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依法追究情节严重者给予严格处分。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09•【字号】穗府[1996]16号•【施行日期】1996.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没收的各种物资以及依法追回的赃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罚没物资的处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明令禁止买卖的物品外,市直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区属单位的罚没物资统一交本区财政部门,委托有经营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公开拍卖。
第六条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
不得直接交由其他商业收购部门作价收购,更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
第七条广州市罚没物资管理办公室是本市罚没物资管理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对罚没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检查监督执法机关的罚没物资管理执行情况;(三)对市、区的罚没物资拍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四)负责对拍卖行申请经营罚没物资业务的资格审批;(五)接收市直执法机关上交的罚没物资,组织订价,委托拍卖;(六)协调罚没物资管理和处理好各种关系;(七)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管理的行为;(八)依法查处违反罚没物资拍卖业务的拍卖行为。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59号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结合我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等财政票据清理归类工作,我们对2001年2月13日印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1]1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罚没款和其他非税收入,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广东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省财政厅委托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票据中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刷、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的票据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核销和销毁财政票据。
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2008年12月6日粤财综〔2008〕19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没收物品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执法机关(含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下同)执法中依法没收物品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没收物品,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依法没收和追缴的、应当上缴国库的物品。
没收物品属走私物品的,按规定移交海关处理,不适用此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没收物品。
第四条没收物品变价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物品处理、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没收物品处理的管理监督机关,负责管理监督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的销毁、拍卖、变价收入的入库等有关工作,并签署相关的记录和报告。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没收物品处理,由省财政厅委托当地财政部门监管。
第六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扣、没收物品,负责对查扣、没收物品进行现场清点、登记和没收物品的保管或移送等工作,并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没收物品管理工作。
第七条没收物品实行公物仓管理(不可移动或不适宜移动物品除外),公物仓类型包括:一是由政府出资建设或由财政部门对外租赁的公物仓,统一称为政府公物仓(以下同),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二是由行政执法机关对外租赁和自有的公物仓,其日常管理工作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二章没收物品处理方式及程序第八条没收物品处理方式。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枪支、弹药、毒品、药品、野生动物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物品,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交由专管机关单位处理,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非法书籍报刊、光碟、录音带、录像带、吸毒用具等物品,以及无使用价值或虽有使用价值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物品,由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机关没收物品销毁表》(见附表一)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进行销毁,当地财政部门视情况派员监销。
罚没物品处理工作规程
工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罚没物品的处理,根据《广东省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罚没物品处理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XXX罚没物品处理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认真参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之后,此前我局《关于印发<XXX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深龙财[2003]45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罚没物品的处理,根据《广东省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没收物品处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罚没物品处理工作规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区行政执法部门(含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在行政执法中没收物品的处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依法没收的物品、追缴的赃物和无主物。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罚没物品进行登记、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我区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的拍卖、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入库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罚没物品的拍卖保留价格由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证。
区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出具价格鉴证报告的罚没物品,由区财政局委托其他社会评估机构进行价格鉴证。
第七条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罚没物品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品管理及移交第八条罚没物品属国家所有,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占压、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九条除本规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物品外,其他罚没物品有关资料应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0日内移交区财政局,没收物品由各执法部门负责保管。
各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区财政局的罚没物品资料包括:(一)没收物品移交报告书一份;(二)《没收物品移交表》(附件一);(三)该批物品的没收清单、判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公告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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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2-3-20
执行日期:1992-4-1
生效日期:1998-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罚没财物管理,保护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罚没财物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和物资,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赃物。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罚没财物的管理监督机关。
第五条制定含有罚没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的规定,罚没权限和程序必须明确,罚款项目和标准必须具体。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需要制定含有罚没内容实施办法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草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在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规章,可设定罚款项目,规定治安管理方面500元以下的罚款标准和经济管理方面的罚款标准。
第八条在与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广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设定罚款项目,规定治安管理方面250元以下、经济管理方面2000元以下的罚款标准。
治安管理方面罚款标准超过250元,经济管理方面罚款标准超过2000元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省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设定罚款项目,
规定治安管理方面150元以下、经济管理方面1500元以下的罚款标准。
治安管理方面罚款标准超过150元,经济管理方面罚款标准超过1500元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各市人民政府按本条规定权限,负责审批本辖区市属行政机关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罚款标准。
第九条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辖区的具体罚款标准,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可设定没收非法所得,不受数额限制,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制定含有罚没内容的任何规定。
第三章执罚和罚没财物管理
第十二条执罚单位应持规定有罚没内容的有效文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广东省罚没许可证》后,才能安排人员上岗执罚。
《广东省罚没许可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执罚人员执行公务,按规定有统一着装的必须着装,没有统一着装的必须佩戴执勤标志。
执罚时必须出示执罚人员证件,并严格按规定的罚没项目、标准执罚,不得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罚没。
现场执罚的,应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执罚人员。
执罚人员证件和标志,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执罚人员对违法、违章者实施处罚后,应责令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对拒不执行者,查获单位可再依法予以处罚。
因特殊情况不能马上纠正的,执罚单位可在处罚决定书上加以注明线路或改正的期限,在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五条同一行为违反多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有联合
执罚队伍的,由联合执罚的有关单位协调后统一处理;没有联合执罚队伍的,由最先查获单位按其职权范围进行处罚,有关单位不得就该行为再予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执罚单位对罚没的财物,应设立专项帐册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和健全罚没财物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清仓和对帐制度。
第十七条执罚单位的罚没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有专门规定外,一律全额上缴财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分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坐支、转移、私分、挪用和拖延上交罚没收入。
第十八条对未结案的罚没财物,执罚单位应妥善代管,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
结案后应上缴财政的,必须立即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执罚单位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及时造册报告同级财政部门,除国家专管物品和易燃、易爆、易腐烂物品外,应由财政部门或执罚单位委托拍卖行(店)公开拍卖。
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执罚单位所需的办案费用补助和专项支出,由执罚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办案费用补助开支范围,按财政部颁布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与核拨办案费用补助脱钩,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执罚单位对违法、违章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罚没处理,必须开出处罚通知书,通知被处罚者在规定期限内将罚没款项上缴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罚没款专户,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按规定可当场执行处罚或对个人执行罚没处理的,罚没款可由执罚单位设专人、专帐保管,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清缴。
执罚单位发出的执罚通知书,应注明被罚单位或个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时限,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的款项,企业单位应从本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应从本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或自有资金中支付;个人被罚的应由本人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核销。
第二十四条各主管部门和执罚单位不得向基层执罚单位和执罚人员下达罚没收入指标。
第四章罚没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罚没票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印发”的原则。
罚没票据的种类、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
罚没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销售罚没票据。
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设专人核发、管理罚没票据,建立和健全罚没票据的印制、保管、核发、核销等管理制度,严
格领、用、存、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除国务院和财政部有专门规定者外,执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罚没票据,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罚没票据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执罚单位使用罚没票据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严格按照票据所列栏目填写。
严禁将罚没票据交由无执罚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承印罚没票据的印刷厂必须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式样、规格、字号、数量严密监印;并保证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和所印票据的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执罚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开执罚项目和罚款标准。
罚款项目、标准已作调整或取消的,要及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执罚单位、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执罚单位的主管机关进行检举、揭发或提出控告。
当地人民政府和执罚单位的主管机关对检举揭发的问题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执罚单位罚没款的缴纳和办案费用补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执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罚者有权拒罚:
(一)执罚人员不按规定着装(或佩戴执勤标志),不出示执罚人员证件,不讲明执罚依据的;
(二)执罚人员不按规定开具罚没票据,或开票时不按规定栏目如实、完整填写的;
(三)执罚人员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罚的;
(四)执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报复处罚的。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四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截留、坐支、挪用、转移、私分和拖延上交罚没收入或不按规定开支办案费用补助的,财政部门有权通过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交或抵扣其经费,并由各级检查监督机关按违反财政纪律处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检查监督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总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者,由监督检查机关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责任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擅自制定罚款项目,提高罚款标准的;
(二)没有执罚权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执行罚没的;
(三)不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标准执罚的;
(四)超越管理权限执罚的;
(五)擅自印制罚没票据的;
(六)没有《广东省罚没许可证》和执罚人员证件而执罚的;
(七)执行罚没时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的;
(八)将罚没票据交由无执罚权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九)将罚没收入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的;
(十)擅自处理没收物资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十二)执罚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揭发、控告违章执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妨碍执罚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部门、单位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者所获得的罚款,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罚款标准”是指单项罚款项目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罚没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86年7月24日颁布的《广东省罚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