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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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2023年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2023年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2023年的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主要针对罚没款的收入、管理和使用进行规范和细化,以确保罚没款能够合法、公正地收取、管理和使用,促进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以下是对2023年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的详细说明。

一、收入管理:1.1 罚没款的收入范围:罚没款包括因违法犯罪行为所收缴的罚款、罚金、追缴赃物的收入等。

1.2 罚没款的收入主体:罚没款的收入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如执法部门)以及其他特定单位(如法院、检察院、监管机构等)。

1.3 收入信息报告:罚没款的收入主体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收入情况,包括收入金额、来源、归属等相关信息。

1.4 收入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有权对收入主体的罚没款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合法、真实、完整。

二、管理机制:2.1 罚没款专用账户:罚没款的收入主体应在国家银行开设罚没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和管理罚没款。

2.2 罚没款管理人员: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对罚没款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罚没款的安全和合规性。

2.3 罚没款管理信息系统:财政部门应建立罚没款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罚没款的全程管理、记录和查询。

2.4 罚没款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制定罚没款管理制度,包括罚没款的收支管理、核算、统计、报表等相关规定,确保罚没款的合理管理和使用。

三、使用规定:3.1 罚没款使用范围:罚没款主要用于公共利益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执法司法、社会救助、环境保护等方面。

3.2 使用程序:罚没款的使用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使用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的规定、资金使用的监督等。

3.3 使用监督:财政部门以及其他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对罚没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使用合法、合规、有效。

3.4 使用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罚没款的使用情况,定期公布罚没款的收入和使用报告。

四、追溯与追回:4.1 罚没款追溯期限:对于已经处罚、未被追缴的违法犯罪行为,罚没款可以追溯至其违法事实发生之日起。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违法行为罚没的款项进行管理。

具体规定如下:
1. 罚没款的使用范围:罚没款用于补偿被侵害者的损失、追缴涉案资金、改善被侵害者生活等,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 罚没款的管理程序:罚没款的管理包括资金调度、拨付和使用,监督审计等环节,按照监管要求,实行动态监管。

3. 罚没款的存储和使用方式:罚没款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存储,并采取专项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同时,罚没款的使用应当建立审批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合法合规使用。

4. 罚没款的监督审计:财政部要加强对罚没款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保证罚没款的合理、公正、有效使用。

以上是财政部针对罚没款的管理规定,具体的执行细则和程序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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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收入管理制度范文

罚没收入管理制度范文

罚没收入管理制度范文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罚没收入的管理,确保罚没收入的合规使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在使用和管理罚没收入过程中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罚没收入是指依法进入执法机关财务监管部门管理的通过对违法行为者处以罚金或罚金违约金、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形式进入的国家财政收入。

第四条收入来源与使用相对应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设立罚没收入专户或专项账户进行管理,并且将罚没收入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本地泊到罚没收入相关事项的执法机关应将收入纳入全国人民政府预算,纳入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时,报请财政部门予以登记,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付款至执法部门的罚没收入专户。

第六条罚没收入专户应设立专人负责,由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岗位人员担任,负责罚没收入的收付和相关账务的管理。

第七条罚没收入专户的开户行应当为国有银行,每年开展一次集中核对,监督账户的收支情况。

第八条罚没收入专户的存款利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收入发生额大于履行支出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应及时将多余收入上缴至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罚没收入专户的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保罚没收入的合规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收入使用第十一条收入使用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收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预算,以及相关规定的执行要求,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收入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收入使用单位应当将罚没收入专用账户设立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账户管理人,并对账户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收入使用单位应制定明确的收入使用计划,确保罚没收入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利用。

第十五条收入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程序和审批权限,履行收支管理责任,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收入使用情况。

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财预字(1986)第228号来源:石门县审计局作者:不详加入时间:2021-11-24 22:42:55 阅读:481发文日期:1986-12-31 实施日期:发文机关:财政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根据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发展的新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犯罪案件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称“罚没财物”;依法查处追回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案件的财物,称“追回赃款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走私贩私、投机倒把、违反物价管理等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均包括军事、铁道、交通等专门政法机关,下同),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和各类违法案件的罚没财物和追回的赃款、赃物;三、交通、林业、外汇、渔政、城建、土地管理、标准计量、烟草专营、医药卫生、劳动安全以及其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财物。

四、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

以上一、二、三款所列各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统称执法机关。

第四条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合同协议的罚款处理,应执行有关的财政财务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罚没财物及追回赃款、赃物的管理和处理第五条各级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扣留财物)凭证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中央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铁道部等主管机关统一制发;地方各级执法机关的凭证,由省或县、市财政机关统一制发;要建立严格的凭证领用缴销制度,罚没财物的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第六条各种罚没财物以及追回的赃款、赃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

关于对⾏政性收费、罚没收⼊实⾏预算管理的规定国家机关依法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收费、罚款和没收财物,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活的重要⼿段。

但是近⼏年来,有些地⽅的⾏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乱设收费、罚没项⽬,有的将收费和罚没收⼊与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奖⾦、福利挂钩,有的坐⽀、留成甚⾄挥霍滥⽤收费和罚没收⼊。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个⼈负担,⽽且助长了不正之风,腐蚀了⼲部,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争的⼯作部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对⾏政性收费、罚没收⼊实⾏预算管理(即“收⽀两条线”)的问题规定如下:⼀、⾏政性收费、罚没收⼊范围⾏政性收费包括:国家⾏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

罚没收⼊包括:国家⾏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实施处罚所取得的罚没款以及没收赃物的折价收⼊。

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部门和个⼈均⽆权擅⾃设置收费、罚没项⽬。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收费和罚没情况进⾏清理,凡越权⾃⾏设⽴的收费、罚没项⽬,要⼀律取消。

⼆、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国家有关收费和罚没项⽬的规定。

收费、罚没收⼊必须全部上缴财政,绝不允许将收费、罚没收⼊与本部门的经费划拨和职⼯的奖⾦、福利挂钩,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挂钩。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得给执收、执罚单位和个⼈下达收费、罚没收⼊指标。

三、各种⾏政性收费收⼊,应作为国家财政收⼊,逐步纳⼊预算管理。

所收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根据执收部门的⾏政⾪属关系,分别作为本级财政的预算收⼊,上缴同级国库。

有关罚没收⼊的归属,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

四、各级执收部门,应在每年11⽉15⽇以前,将下⼀年度各项收费收⼊和相关的⾏政管理补助⽀出编⼊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做出安排。

罚没款上缴比例具体是多少

罚没款上缴比例具体是多少

罚没款上缴比例具体是多少罚没款上缴比例是百分之五十,罚没款是罚款的一种,一般都是在每月的三号进行上缴国库,不过对于金额比较少的,可以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在十五号进行上缴。

罚没款主要是以违法或者是违章为依据的处罚,罚款直接教给国库。

一、罚没款上缴比例具体是多少1、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2、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各级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应在3日内上缴国库。

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每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及时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

3、罚没收入适用的预算科目,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通过应缴预算款核算。

二、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三、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

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

判决后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移送机关上缴财政。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

罚没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

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

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

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

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罚没款的收缴管理,完善沟通机制,防止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缴程序1.罚没款的收缴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罚没决定、通知当事人、收费以及入账与登记。

2.罚没决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机关或人员制作罚没决定书,并确保内容合法、完整、准确。

决定书应包括罚款金额、缴款期限、缴款方式等信息。

3.通知当事人:罚没款决定书应及时送达给被罚没的当事人。

通知方式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渠道,确保当事人收到通知并了解罚款事宜。

4.收费:当事人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应根据规定的缴款期限,前往指定的银行或财务部门缴纳罚款。

缴款时,工作人员应核对缴费者的身份信息,并准确填写罚款缴费收据。

5.入账与登记:银行或财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频率将已收缴的罚款转账至相应的监管账户,并将收缴数据及时录入相关系统进行统计、分析和核对。

三、收缴管理职责1.有关机关或人员应负责罚没款的收缴管理,并设立相应的岗位进行管理。

2.收缴管理岗位的职责包括:制定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规范收缴程序;监督并检查收缴环节的操作是否合规;负责统计和分析罚款收缴数据,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完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收缴过程中的问题与矛盾。

四、收缴管理措施1.加强内部控制。

有关机关或人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等问题的发生。

例如,制定罚款收缴权限和审核机制,严格规定收缴环节的工作流程。

2.建立信息化系统。

有关机关或人员应建立罚款收缴信息化系统,实现罚款决定书的生成、通知、收费、入账与登记等环节的自动化和规范化。

3.加强员工培训。

有关机关或人员应定期组织罚没款收缴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素养,熟悉收缴流程,并加强对新员工的培训引导工作。

4.强化监督与检查。

有关机关或人员应建立有效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对罚没款的收缴过程进行检查和核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收缴程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模版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模版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财政部对罚没款的管理,确保罚没款的合法使用与有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财政部对罚没款的收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罚没款,是指依法由财政部依法收缴并依法使用的罚没财物的代金。

第四条收入原则财政部罚没款应当依法收入国库。

第五条使用原则财政部罚没款应当依法用于国家财政支出。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六条收入程序财政部应当依法对罚没款进行审计程序,确保收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七条收入登记财政部收入罚没款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罚没财物的交接过程中,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将收入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八条收入使用财政部收入的罚没款,应当用于监管、扶贫、教育、环保等与国家发展目标相一致的领域,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第九条财务审计财政部收入的罚没款需要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使用职责财政部对收入的罚没款进行使用管理,负责保障使用的合法、规范、高效。

第十一条使用计划财政部每年应当制定罚没款使用计划,包括使用的金额、使用的领域和项目等,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使用程序财政部在使用罚没款进行项目支出时,应当制定详细的使用程序,包括项目申请、审核、拨款等环节,确保使用过程的规范和透明。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财政部对使用的罚没款进行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分类、归档和监督,确保使用的罚没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监督机制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的监督与检查机制,对使用和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第十五条监督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财政部对罚没款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可以通过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等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检查程序财政部应当定期进行对罚没款的检查,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确保使用和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七条风险防控财政部应当针对罚没款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防控,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财政部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

财政部等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二章帐户的开设及资金的收缴第三条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凡需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的,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持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收支款项应符合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预算外资金收支帐户。

第四条执收执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由本单位财务机构负责统一开设和管理。

第五条执收执罚单位应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批准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及时足额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舍利息)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凡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有关专用存款帐户开设的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对中央驻本地区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支管理制度,堵塞漏洞,强化财政监管职能.同时,要增强服务观念,及时审核办理有关帐户开设、变更、撤销及有关款项的拨付工作。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

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罚没款的收缴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收缴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纪行为产生的罚没款的收缴管理。

三、收缴程序(一)收缴单位应当在接到罚没款决定书后,依法通知被罚款人缴纳罚款。

(二)被罚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财政部门缴纳罚款。

(三)银行或财政部门收到罚款后,应当及时将款项上缴国库。

四、资金监管(一)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罚没款账户,用于接收罚没款款项。

(二)收缴单位应当定期对罚没款账户进行监管,确保罚没款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三)对于大额罚款,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确保罚没款的流向合法合规。

五、用途管理(一)罚没款应当用于改善社会福利、支持教育事业、维护社会秩序等公益事业。

(二)收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罚没款上缴财政部门,必须不得挪作他用。

(三)财政部门应当将罚没款用于相关公益事业,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六、监督管理(一)财政部门负责对罚没款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相关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社会各界和媒体应当加强对罚没款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举报。

(三)对于违规使用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返还相关款项。

七、处罚规定(一)对于拒不缴纳罚款的单位和个人,收缴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二)对于挪用罚没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

(三)对于监督和管理罚没款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如与其他规定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财政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关配套细则。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办法》是财政部制定的用于规范罚没款的管理和使用的政策文件。

以下是《财政部罚没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罚没款的收入及管理原则:罚没款应由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所得人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并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和管理。

2. 罚没款的计划和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罚没款计划,并列入财政预算。

罚没款的使用原则上应用于预防违法行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等相关事项。

3. 罚没款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罚没款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通过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会签或者相关部门批准。

4. 罚没款的监管和使用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罚没款专户,并合理进行存储、投资和使用管理。

罚没款的使用应用于相关项目、工程或者活动,并进行定期审核和检查。

5. 罚没款的信息公开和监督:财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罚没款的收入、使用情况和监督结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 罚没款的报表和统计: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报送罚没款的报表和统计数据,用于监督和评估罚没款的管理情况。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罚没款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罚没款能够有效用于预防违法行为、打击犯罪以及
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

同时,通过信息公开和监督,提高罚没款的透明度和监督效果,防止滥用罚没款的情况发生。

财政部关于行政处罚罚没款返还的规定是怎样的?

财政部关于行政处罚罚没款返还的规定是怎样的?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财政部关于行政处罚罚没款返还的规定是怎样的?财政部规定行政处罚罚没款返还需要在三天内执行,对于任何的罚没款,一旦被要求支付,公民就必须要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之内,缴纳所有的罚金,并且该罚没款是不会被退回的,若是处罚有误,那么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可以提出异议的请求。

一、财政部关于行政处罚罚没款返还的规定是怎样的?财政部规定行政处罚罚没款返还在三天内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分或者变相和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二、行政处罚财物处理方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财物的不同处理。

而且针对不同的性质所采取的处理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写明登记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并由占有人签名或者捺指樱必要时,可以进行拍照。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涉案财物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查获的下列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一) 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二) 赌具和赌资;(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四)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五) 倒卖的有价票证;(六)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2023年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2023年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2023年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罚没款项的管理将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

该规定旨在保障罚没款的合法、公平、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罚没款的社会效果最大化。

一、罚没款的来源和监管根据规定,罚没款的来源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违法犯罪、刑事处罚等产生的罚没款项。

这些罚没款项将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并且建立专门的罚没款账户,确保罚没款的资金安全。

二、罚没款的管理与使用1. 管理机构:设立罚没款管理机构,负责罚没款的管理和监督。

该机构由财政部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形成协作机制,实现罚没款管理的资源共享和监管信息的共享。

2. 管理措施:加强罚没款的安全保管和管理,确保罚没款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罚没款应妥善存放,不得挪用,确保资金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 资金使用:罚没款应当依法合规、科学有效地使用。

首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用于弥补犯罪受害人的损失、补偿社会公益事业等。

其次,可以用于完善执法机构的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违法行为监管等。

同时,也可以用于改善司法体系建设和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

4. 使用范围:罚没款的使用范围更加明确。

比如,可以用于民生事业、环保事业、教育事业、医疗事业等社会事业的投资与支持。

也可以用于改善执法环境、减少腐败、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

三、罚没款的监督与公示1. 监督机构:设立罚没款的监督机构,该机构应根据罚没款管理规定,对罚没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大众公开。

监督机构应及时发布罚没款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 公示制度:实行罚没款的公示制度,将管理和使用情况公之于众。

罚没款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公示内容应包括罚没款的来源、数额、使用方向、使用结果等。

3. 监督渠道:建立监督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举报。

公众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途径,向监督机构反映罚没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范本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范本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对罚没款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罚没款的监管,保障罚没款的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财政部对行政违法行为罚没款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罚没款是指本规定所指的财政部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罚没所收取的款项。

第四条财政部对罚没款实行统一管理和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应当建立健全罚没款管理制度,确保罚没款的及时、准确、完整记录。

第六条财政部应当依法妥善保管罚没款,在专户开户、存储、支付和使用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罚没款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第七条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审核制度,对罚没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监督检查制度,对各级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罚没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罚没款使用情况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罚没款的公正、透明、合法使用。

第二章罚没款管理第十条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罚没款的统一管理和具体操作。

第十一条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收付专账,并委托专业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资金划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罚没款的划分公平合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使用制度,明确罚没款的使用范围、用途和限制,做到规范透明、依法使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资金回收制度,对超过规定期限未使用或退回的罚没款进行回收。

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支付制度,确保罚没款的支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合法、正当用途。

第十六条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收益管理制度,对罚没款的收益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七条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清理制度,定期对无法划分使用范围或使用期限已到的罚没款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财政部应当建立罚没款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罚没款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财政部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

财政部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

财政部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89.12.20
•【文号】财预字[1989]95号
•【施行日期】1989.1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关于公安罚没款应一律上缴财政和办案费用补助
由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函
(财预字[1989]95号1989年12月20日)四川省财政厅:
据重庆市财政局[89]财政预字第272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安罚没款缴库问题的请示》反映,重庆市公安部门根据你省公安厅公厅刑发[88]229号文件的规定,从1988年起,将收缴的“缉毒、卖淫,嫖宿以及赌博罚没款”,全部留归本部门作办案经费,没有上缴财政,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严重流失。

对此,我们意见如下:
一、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贩毒、卖淫、嫖宿、赌博等社会丑陋行为的罚没款,属于国家罚没收入,应按我部[86]财预字228号文的规定,一律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坐支、归部门所有“专款专用”。

为了维护国家罚没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请你厅商你省公安厅对违反国家罚没管理制度的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修正。

同时,转请重庆市财政局及时清查被截留的罚没款项,并收缴入库,以加强管
理,严肃法纪。

二、对公安部门办案经费困难补助,应严格按照我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即由财政部门按其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安排支出预算给予必要的保证。

严禁采用以罚没收入直接抵补办案经费不足的办法,要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为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财政部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

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

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

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

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88]财预字第40号

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88]财预字第40号

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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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罚没收入应上缴财政统一安排使用的复函
(1988年7月16日(88)财预字第4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秘书局转来的你省苏政发(88)35号《关于要求将政法机关上交的罚没收入全部留作地方办案经费的请示》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一、罚没收入是各级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的变价款,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应一律上交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使用,不宜将其视为部门所有,搞“专款专用”,以维护国家法规的严肃性。

二、地方各级政法机关确因办案正常经费不足的,可向地方财政申请核拨办案费用补助。

对此,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和(87)财预字第208号《关于核拨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办案费用补助两点规定的通知》都已作了原则规定,你们可参照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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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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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加强罚没财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统称政法机关)、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

其它国家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没财物,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比照本办法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化和部队内部查处的贪污、受贿、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案件追回的财物,按照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依法收缴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都应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国库。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提成。

走私案件,由海关(未设海关的地方为税务机关,下同)处理。

其罚没收入,百分之五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上缴地方财政。

投机倒把、倒买倒卖外汇等其它案件的罚没收入,按照查获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2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即:“未设海关地区查获的走私案件和走私物品,可由广东、福建、浙江三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指定有关部门按照海关法规处理。

这是一项临时性措施,不改变各有关部门的原有分工。


第四条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增加的费用,由案件主办单位定期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机关核准后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以内掌握退库,统一安排使用。

海关的办案费用,由中央财政核拨;其它机关的办案费用,按照上缴罚没收入机关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核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经管的罚没收入中坐支截留。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收缴机关
第五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分别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上缴财政。

构成刑事犯罪的,其扣留的财物,应于封存,并开列清单随案移送政法机关审理。

判决后的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由移送机关上缴财政。

第六条政法机关查的走私案件和投机倒把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七条县以下工商管理所、公安派出单位和税务所等基层单位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按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县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自行处理。

未经省级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私设检查站(卡),扣留过往车辆、船舶和行人的款物。

第三章扣留、罚没财物的管理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留的财物,必须由两名以上查缉人员与被扣留人当面点清,开具统一制发的扣留款项收据和物品清单。

收据和清单要由被扣留人签字,作为扣留财物的合法凭证。

如果被扣留人拒不签字,或者潜逃,应在收据和清单上据实注明情由。

第九条各种扣留财物或罚没财物,必须建立健全验收保管制度、财物交接制度和结算对帐制度。

保管罚没财物,必须两人以上分管,管会计的不管钱物,管钱物的不兼管会计、罚没财物帐目不清、管理混乱的,上级机关和财政机关,必须督促单位限期查清改正。

第十条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结案后,必须将罚没款和没收物资变价款,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

发现有坐支截留或者无故拖延不缴的,财政机关有权扣发其机关经费,或通知银行从其经费存款中扣缴。

第十一条各种扣留财物和罚没财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拿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违者从重惩处。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机关,应配备专人,负责对有关单位扣留、罚没财物收缴、保管、处理、缴款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罚没财物的处理原则
第十三条罚没财物,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
属于商业部门经营范围的商品,一律交由指定的国营商业单位负责变价处理。

变卖价格原则上按市场零售价的七折计算。

残次商品按质论价。

商业部门对罚没物资,应纳入正常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渠道,投入市场销售,不得内部处理。

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有价证券、文物、毒品等,应及时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

属于政治性、破坏性的物品,以及珍贵文物等,无偿交由专管机关处理。

属于淫秽物品、吸毒用具等违禁品,以及其他无保管价值的物品,由收缴机关商同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第十四条按规定经过核准处理的罚没财物,都要开列清单(必要时拍照),随缴库凭证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错判、错罚的罚没财物,应予退还。

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经处理的,按处理时的变价款数额退还。

第五章办案费用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财政机关,根据办案机关查处走私和投机倒把案件的办案情况,拨给主办单位必要的办案费用补助。

用于:
(一)发给案件告发人的奖励金;
(二)保管物资的仓储费用;
(三)主办单位本身的办案费用补助;
(四)联合办案单位的办案费用补助;
(五)发结协助破案的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奖励金。

第十七条各机关领取的办案费用补助,一律纳入本机关的经费预算统一管理,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使用。

年终并向财政机关编报决算。

第六章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十八条对案件的告发人,发给奖励金。

案件告发人,系指城乡居民,包括案情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职工;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

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案件告发人,领取告发人奖励金。

发结案件告发人的奖励金,按其贡献的大小有多有少,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但是多不得超过一千元。

对有特殊贡献的案件告发人,可以报经省以上有关机关特案批准,奖励金不
受限额控制。

第十九条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协助破案的,申办案机关在每案罚没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掌握,给予奖励金。

但每案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第二十条对第一线查组破案有功人员,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奖金制度,同本机关职工一道评奖外,可在政治鼓励为主的前提下,一年加发相当于本机关职工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的奖金,予以物质鼓励。

此项奖金,是财政机关拨给的办案费用中列支。

对破案确有特殊贡献的有功人员,可以报经省以上有关机关批准,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切发案单位,配合政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查清案件,不得作为办案单位,领取办案费用或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过去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作废。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一并下达。

中央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的单项实施办法,征得财政部同意后联合下达。

财政部罚没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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