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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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宝鸡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宝鸡市罚没物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5日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吴登昌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单位)罚没物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收的各种
物资、不予返还的赃物以及无主物品。
第三条罚没物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市财政局是负责全市罚没物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收费管理处受市财政局委托对市本级执法单位
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进行统一接收,管理和处理。
市监察、审计委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市财政部门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罚没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五条市级执法单位在执行罚没物资处罚时,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出具有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注明罚没物资名称、数量、评估单价、金额。
执法单位未按规定使用罚没物资专用票据,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向市财政、监
察部门举报。
第六条执法单位应持“罚没票据领购”向市收费管理处领购罚没物资专用票据。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等制度,确定管理人员,在结案
后三十日内由直接行使处罚权的单位将罚没物资上缴市收费管理处。市收费管
理处在收到罚没物资时,应向执法单位出具“宝鸡市罚没物资移交凭证”。
第七条对未结案的罚没物资,执法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属于暂扣的物资,按《宝鸡市执法单位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宝市财发字[1998]78号)
的规定办理。当暂扣物资转作罚没物资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对无主物品,执法单位应在案件终结之日起六个月内上缴市收费管理处。由市收费管理处按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罚没物资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应经物价部门估价后由市收费管理处委托拍卖行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公开拍卖。
对不能拍卖的物资,应经物价部门估价后进行公开处理。市收费管理处在公开
处理罚没物资时,应向购买人出具“宝鸡市罚没物资处理交易凭证”或“宝鸡
市罚没机动车辆处理交易凭证”。
罚没车辆、走私车辆和其他机动车辆拍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因欠缴税款扣押、查封的商品和货物,变价处理后用于抵缴税款。
第十一条易腐烂、变质的鲜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物品,执法单位应及时
就近委托商业部门或在集贸市场出售。
第十二条在粮食市场管理中,依法没收各类粮食由执法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处理后,将处理价款按本办法十三条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罚没物资的拍卖价款和处理价款由市收费管理处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对公开处理和公开拍卖后的罚没物资价款,市收费管理处应在处理或拍卖后五
日内,使用“一般收入缴款书”,缴市收费管理处罚没款汇集户,再按预算科
目解缴市财政。
对有特殊规定的罚没物资,由专营单位或执法单位处理的变价款。应在出售或
处理后五日内,用现金解款单或转帐支票缴入市收费管理处罚没物资处理收入
专户,并注明罚没物资变价收入。
第十四条市收费管理处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编报本处及各执法单位收缴罚没物资“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脏
款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开支范围予以核拨。
市财政局按上缴罚没物资收入比例的35%作为执法单位办案费用补助,由市收
费管理处拨付执法单位用于办案经费补助和奖励力有功人员;市收费管理处在
实施罚没物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等项费用,由市
财政局视实际情况核发。
第十五条执法单位罚没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予以返还。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物尚未处理且由执法单位保管的,由执法单位及时退还原物;
(二)原物已上缴市收费管理处且未变价处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
提出申请,报市收费管理处审查同意后,市收费管理处在五日内退还原物;(三)原物已由市收费管理处变价处理并上缴市财政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
法单位提出申请,市收费管理处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于五日内开具收入退
还书,从市财政退付;
(四)原物已由市收费管理处变价处理,但未上缴市财政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执法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收费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于五日内退付;
(五)执法单位或专营单位对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所列罚没物资上缴市
财政变价款,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提出申请,市收费管理处签署意见同
意后,市财政局于五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市财政退付。
第十六条执法单位应对罚没物资建立登记台帐,并向市收费管理处报送罚没物资统计报表;市收费管理处按季向财政局报送市级罚没物资管理情况及相关报表,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执法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局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定期会同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隐瞒、截留、调换、挪用、私分或擅自处理的罚没物资进行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执法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市财政局做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的行政
处分,由有关部门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执法单位不使用财政局规定的罚没物资票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印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