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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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宝政办发[2007]94号【发布部门】宝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0.22【实施日期】2007.10.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监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2007〕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安监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应急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是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各级各类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监管意识和主体意识,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企业应急管理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力度,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为构建和谐奋宝鸡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4]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4]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1日宝鸡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和《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3〕77号)以及《宝鸡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宝政发〔2013〕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公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考核办为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县区政府应将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措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目标任务实现。

各县区政府负责建立本地区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的统计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准确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达标情况、监控体系建设以及措施落实情况。

物资暂存协议

物资暂存协议

物资暂存协议篇一:医疗废物委托暂存协议书医疗废物委托暂存协议书甲方:大兴朝鲜族乡卫生院地址:于洪区大兴街道西桥村乙方: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于洪区相关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定点存放,统一回收处理落实到位,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医疗废物委托暂存协议书。

1、乙方要按照甲方指定时间、指定地点用专用运输工具,转运至甲方医疗废物暂存站,并做好签字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2、3、乙方要按照要求对医疗废物运送专职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必须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具有明显警示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置等知识的培训。

标示的专用黄色聚乙烯包装袋和利器盒中,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其封口坚实、严密,并用标签清楚无误的标明废物的来源。

4、乙方医疗废物处置费每年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以保证甲方的正常运营,每年费用为: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本协议至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盖章:盖章:日期:篇二:医疗废物委托暂存协议书医疗废物委托暂存协议书甲方:城关中心卫生院地址:凤翔县城关镇西大街2号乙方:地址:按照宝鸡市卫生局、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宝鸡市园林环卫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宝卫医发〔2015〕294号)和《凤翔县卫生局转发关于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凤卫发[2015]229号)及《凤翔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做好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凤卫计发[2016]27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城关镇辖区相关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定点存放,统一回收处理落实到位,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特制定本医疗废物委托暂存协议书。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罚没物品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工作,规范我卫生监督小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罚没物品保管仓库,确定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实行统一保管。

三、执法人员依法罚没的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品清单。

罚没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罚没物品保管人员。

四、罚没物品清单应当注明罚没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和数量及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罚没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五、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没收后三天内凭罚没物品清单将罚没物品交给稽查科,稽查科对合法性____无误后,案件承办人员交给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应当在罚没物品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罚没物品和罚没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的,保管人员应当在案件承办人员的主管领导注明情况后才能接收。

六、保管人员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登记、造册,分类妥善保管。

七、罚没物品保管人员对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物品,应当在半年内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统一进行处理。

八、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处理的罚没物品,应当由保管人员与罚没物品处理人员办理出库交接手续,并将罚没物品清单归档备查。

九、罚没物品的处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做必要的技术处理。

十、对不宜做技术处理和拍卖的罚没物品应当按规定监督销毁。

十一、监督销毁罚没物品,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要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没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

需拍照、摄像的,还应拍照、摄像存档。

十二、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拍卖要求的罚没物品,按照《____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

十三、罚没物品的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十四、采取做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它方式处理罚没物品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3.10
•【字号】宝政发〔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宝政发〔201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宝鸡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6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2017年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等1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对《宝鸡市国有土地登记办法》等15件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规定代替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目录见附件2)。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决定要求,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
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视情况对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面建设最具幸福感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附件:
1.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宝鸡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宝鸡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附件1
宝鸡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公司物资处罚制度范本

公司物资处罚制度范本

公司物资处罚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物资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及与合作方、供应商的交往过程中涉及物资管理的违规行为。

第二条违规行为及处罚1. 物资保管员未按照规定对入库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导致物资损坏、丢失的,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10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未按照规定进行物资盘点、核对账务,造成账务不符、账物不符的,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1000元;屡次发生的,调离工作岗位,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3. 物资领用、发放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或者未经审批私自领用、发放物资的,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100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4. 未按照规定进行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等环节的操作,导致物资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20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擅自将公司物资用于非公司业务活动,或者侵占、挪用公司物资的,每次罚款人民币2000元-5000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合作方、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产品质量不合格、违反合同约定的,取消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 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滥用职权、泄露公司机密等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处罚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2. 依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处罚决定作出后,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4.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上级部门申请复议;上级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条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辽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辽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辽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省内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促进法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行政检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内所有行政检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和罚没的财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罚没财物的性质和管理原则第三条罚没财物是指行政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和罚没的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财物和用于犯罪活动的财物。

第四条罚没财物由行政检察机关负责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罚没财物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

第三章罚没财物的处置第六条罚没财物按照法定程序应当及时处置,确保其有效利用。

第七条行政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公开拍卖、变卖、抽签等方式对罚没财物进行处置。

第八条罚没财物的处置收益应当用于国家财政预算,适当部分可以用于开展意义重大的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章罚没财物的监管第九条行政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财物的监管制度,确保财物安全、完整。

第十条行政检察机关应当对罚没财物进行定期盘点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管理罚没财物的,由上级行政检察机关责成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挪用罚没财物的,由上级行政检察机关责成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对于尚未查封、扣押、冻结或罚没的财物,适用本办法进行管理和处置。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辽宁省行政检察机关所有。

-以上是辽宁省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保证财物的有效利用和公正透明。

各级行政检察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做好罚没财物的监管和处置工作,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制秩序。

物资管理制度奖罚制度

物资管理制度奖罚制度

物资管理制度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确保物资的合理使用和有效控制,提高物资使用效率,防止浪费和损失,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奖励措施
1. 对于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有效节约物资使用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提出物资管理改进措施,并被采纳实施,对公司节约成本有显著贡献的员工,给予奖金和晋升机会。

3. 对于在物资采购、存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上报,避免公司损失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

四、惩罚措施
1. 对于违反物资管理制度,造成物资浪费或损失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2.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物资或将物资挪作他用的员工,一经查实,除追回物资外,还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 对于在物资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物资损坏、丢失的员工,根据损失程度,给予赔偿损失并追加相应的处分。

五、奖罚程序
1. 奖励和惩罚的提议由直接上级或物资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2. 奖罚决定由公司管理层审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

3.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由公司管理层复核。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3. 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七、修订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公司管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28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28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9日宝鸡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陕西省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6〕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核注重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责任体系。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

(二)推进依法治理。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的通知-宝政发[2014]8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的通知-宝政发[2014]8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的通知(宝政发〔20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9日宝鸡市城市垃圾处理费收缴实施办法及收缴标准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陕政发〔2002〕5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72号)及陕西省物价局、省住建厅《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陕价服发〔2012〕10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屠宰场和制药厂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国家规定的属于城市垃圾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三条城市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城市垃圾处理的收费范围和对象为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城中村村民、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

居民住宅未入住使用或连续三个月不使用的,可以不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公司物资处罚制度范本文档

公司物资处罚制度范本文档

公司物资处罚制度范本文档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物资管理,保障公司物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罚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

二、处罚依据1. 公司物资管理制度;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 公司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三、处罚范围1. 违反公司物资采购规定的;2. 违反公司物资存储、运输、使用规定的;3. 违反公司物资盘点、报废规定的;4. 擅自挪用、私分、损毁公司物资的;5. 未按规定履行物资审批、验收、领用、归还等手续的;6. 其他违反公司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处罚方式1. 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其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2. 经济处罚:对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扣除一定金额的奖金或工资。

3. 停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暂停其工作,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4. 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严重违反公司物资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

五、处罚程序1. 发现违反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2. 调查部门应当及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3. 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应当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4. 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被处罚部门或个人,并执行处罚。

5. 对被处罚部门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诉,公司领导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六、其他规定1. 公司物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部门或个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公司物资处罚制度是为了保障公司物资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公司物资管理而制定的。

所有部门和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物资管理秩序。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宝政办函〔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的通知宝政办函〔202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省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巩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成效,相对统一县级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加快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着力构建系统完善、科学规范、权责统一、运转高效的审批服务体系,按照省审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陕审改办函〔2021〕1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全省相对集中许可权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事宜的通知》(陕审改办函〔202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县级划转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事项划转范围按照市县两级划转事项基本统一、重点事项审批链条完整闭合、集中办理联动优势有效发挥、审批服务效能显著提升的原则,编制《宝鸡市县级行政许可事项划转指导目录》。

对《指导目录》内事项,各县(区)按照“应划尽划”原则全部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办理,《指导目录》外已划转事项,继续由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

对划转事项涉及的关联政务服务事项,经评估论证适宜由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可按照“一链办理”的要求一并划转。

二、确保事项划转到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改革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安排部署,制定审批事项划转移交工作计划,切实把划转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对实施集中审批的事项,要深入推进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审批服务提速增效。

对未划转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宝政办发[2009]1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宝政办发[2009]1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宝政办发〔2009〕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日宝鸡市2009年价格工作要点2009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涨幅预期调控目标为4.5%以内。

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全省发展改革工作会议和物价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着力解决民生价格问题,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将价格总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

具体工作任务是:一、加强价格调控,防止价格出现大起大落1、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形势的分析判断。

继续做好粮油、肉禽蛋菜、化肥、成品油、钢材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日常监测工作,逐步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价格实时监测体系;完善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在第一时间对价格异常波动进行预警和应急处置。

2、健全价格调控手段。

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不断完善价格调控手段。

继续做好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完善使用办法。

同时,市、县要上下联动,积极努力,争取尽快恢复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宝政办函〔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24年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扎实做好全市粮油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大豆油料扩种增产,全力夺取粮油丰收。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24〕21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全市2024年粮食生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住粮油作物种植面积。

各县(区)政府、宝鸡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对标年度粮油生产目标任务,尽快将粮食播种面积分季节、分茬口、分作物分解到镇村、落实到田块,确保完成粮食面积451.7万亩、产量145万吨,大豆面积13.4万亩,油料面积14万亩,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1万亩任务(各县区具体任务见附件)。

要挖掘种植潜力,增加复种指数,近年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旱作节水项目建设的节水灌溉区,要全部复种玉米或大豆;积极推广果树幼园套种、利用撂荒耕地复种、园地非粮化整治成果等发展大豆和春油菜。

要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加快未利用耕地调查核实,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兜底解决季节性撂荒长效机制,分类推进具备复耕条件的撂荒地恢复种植。

要细化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范围、合理安排恢复时序,鼓励引导非优生区经济作物有序退出,确保粮食种植面积只增不减。

二、推进大面积单产提升。

认真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把粮食增产的重心放在大面积提高单产上的要求,以小麦、玉米、大豆、油菜为重点,深入实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4]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4]5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7日宝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5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52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7日宝鸡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市级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工作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陕03民终10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权雁陈蔚任小剑【审理法官】韩权雁陈蔚任小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徐敏【当事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徐敏【当事人-个人】徐敏【当事人-公司】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飞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司芙蓉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陈彦龙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飞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司芙蓉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陈彦龙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飞司芙蓉陈彦龙【代理律所】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徐敏【本院观点】2019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收走原告门禁卡、钥匙等物品,原告亦认可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未再上班,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12月19日解除。

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工资数额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故对于原告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单位有义务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综合诉辩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基本法律事实无争议,上诉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已支持的徐敏各项具体主张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查明的基本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诉辩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基本法律事实无争议,上诉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已支持的徐敏各项具体主张是否正确。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宝政办发〔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6日宝鸡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创建,依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2月颁发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管理规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宝鸡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2022-2030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市委市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更加有力,在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谋划和发展生态文明重大工程、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组织保障和统筹协调方面明显提升,形成先进文明的生态文化体系、集约节约的生态经济体系、和谐安全的生态安全体系、幸福健康的生态生活体系、高效完善的生态制度体系。

力争2024年底,建设指标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建设指标》要求,2025年继续巩固提升,2026年达到申报要求。

二、主要任务与措施(一)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1.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宝鸡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夯实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持续抓紧抓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责任追究。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7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7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7日宝鸡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我市项目带动战略,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加快建设关天经济区副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工作,下设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为项目包抓责任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战略支撑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建设项目。

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符合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和要求,年度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农林水和社会事业方面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放宽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分续建、新建和前期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建项目要求明确项目法人,其中审批类项目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类项目通过核准;备案类项目已经备案,且已经过规划、环保、土地、能评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

(二)续建项目要求是上年重点建设项目且当年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

(三)前期项目是已经列入发展规划或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加快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2•【字号】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05.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已经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二日宝鸡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垃圾的管理,创造洁净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7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垃圾及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的、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

县城、建制镇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府负责全市环境卫生和城市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环境卫生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检查和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

规划、环保、房管、卫生、公安、城管执法、河道、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推进城市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推行袋装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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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宝鸡市罚没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宝鸡市罚没物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0年7月5日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吴登昌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物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单位)罚没物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收的各种
物资、不予返还的赃物以及无主物品。

第三条罚没物资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财政统一管理。

市财政局是负责全市罚没物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收费管理处受市财政局委托对市本级执法单位
依法收缴的罚没物资进行统一接收,管理和处理。

市监察、审计委等有关部门应协同市财政部门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罚没物资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理。

第五条市级执法单位在执行罚没物资处罚时,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出具有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注明罚没物资名称、数量、评估单价、金额。

执法单位未按规定使用罚没物资专用票据,当事人有权拒缴,并向市财政、监
察部门举报。

第六条执法单位应持“罚没票据领购”向市收费管理处领购罚没物资专用票据。

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等制度,确定管理人员,在结案
后三十日内由直接行使处罚权的单位将罚没物资上缴市收费管理处。

市收费管
理处在收到罚没物资时,应向执法单位出具“宝鸡市罚没物资移交凭证”。

第七条对未结案的罚没物资,执法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属于暂扣的物资,按《宝鸡市执法单位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宝市财发字[1998]78号)
的规定办理。

当暂扣物资转作罚没物资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对无主物品,执法单位应在案件终结之日起六个月内上缴市收费管理处。

由市收费管理处按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罚没物资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应经物价部门估价后由市收费管理处委托拍卖行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公开拍卖。

对不能拍卖的物资,应经物价部门估价后进行公开处理。

市收费管理处在公开
处理罚没物资时,应向购买人出具“宝鸡市罚没物资处理交易凭证”或“宝鸡
市罚没机动车辆处理交易凭证”。

罚没车辆、走私车辆和其他机动车辆拍卖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因欠缴税款扣押、查封的商品和货物,变价处理后用于抵缴税款。

第十一条易腐烂、变质的鲜活物品和其他易腐烂、变质物品,执法单位应及时
就近委托商业部门或在集贸市场出售。

第十二条在粮食市场管理中,依法没收各类粮食由执法单位依照国家规定处理后,将处理价款按本办法十三条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罚没物资的拍卖价款和处理价款由市收费管理处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对公开处理和公开拍卖后的罚没物资价款,市收费管理处应在处理或拍卖后五
日内,使用“一般收入缴款书”,缴市收费管理处罚没款汇集户,再按预算科
目解缴市财政。

对有特殊规定的罚没物资,由专营单位或执法单位处理的变价款。

应在出售或
处理后五日内,用现金解款单或转帐支票缴入市收费管理处罚没物资处理收入
专户,并注明罚没物资变价收入。

第十四条市收费管理处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编报本处及各执法单位收缴罚没物资“办案费用补助”专项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脏
款赃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开支范围予以核拨。

市财政局按上缴罚没物资收入比例的35%作为执法单位办案费用补助,由市收
费管理处拨付执法单位用于办案经费补助和奖励力有功人员;市收费管理处在
实施罚没物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等项费用,由市
财政局视实际情况核发。

第十五条执法单位罚没决定错误,原罚没物资应予以返还。

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物尚未处理且由执法单位保管的,由执法单位及时退还原物;
(二)原物已上缴市收费管理处且未变价处理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
提出申请,报市收费管理处审查同意后,市收费管理处在五日内退还原物;(三)原物已由市收费管理处变价处理并上缴市财政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
法单位提出申请,市收费管理处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于五日内开具收入退
还书,从市财政退付;
(四)原物已由市收费管理处变价处理,但未上缴市财政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执法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收费管理处审核同意后,于五日内退付;
(五)执法单位或专营单位对上述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所列罚没物资上缴市
财政变价款,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单位提出申请,市收费管理处签署意见同
意后,市财政局于五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市财政退付。

第十六条执法单位应对罚没物资建立登记台帐,并向市收费管理处报送罚没物资统计报表;市收费管理处按季向财政局报送市级罚没物资管理情况及相关报表,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执法单位和个人,由市财政局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应定期会同市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罚没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隐瞒、截留、调换、挪用、私分或擅自处理的罚没物资进行追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第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执法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由市财政局做出决定;对责任人员的行政
处分,由有关部门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执法单位不使用财政局规定的罚没物资票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印制的
罚没财物票据实施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使用的
非法票据予以收缴销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
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给予绛级或撤职处分;以实施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票
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物资及变价收入的,依照国务院《关于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不足5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执法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相当于
违反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5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缴收入的10%以上,或者不
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对执法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
财政法规款额20%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记过以
上的行政处分,并可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挪用、调换、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罚没收入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四)利用职务之便,将罚没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尚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
刑事处分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处罚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个人非法所得价值不足1000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以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项非法所得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不足1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以上的处分,并处相当
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在做出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的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执法单位对罚款决定进行强制执行所涉及的需变价物资及其他无主物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罚没物资管理中涉及的票据、凭证由市收费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制发。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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