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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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规定(试行)

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规定(试行)

关于颁发《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色协产字[2001]208号

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主编,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沈阳铝镁设计研究眼、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参编的《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规定》,已经专家审查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试行。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以(85)中色基字第1484号颁发的《有色冶金企业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深度的原则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与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联系。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规定

主编单位: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

参编单位: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沈阳铝镁设计有色研究院

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试行日期:2001年11月1日

前言

《有色冶金企业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深度的原则规定》自1986年颁发执行已有15年,对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国家税收体制、投资体制和管理体制也均有新的举措。更重要的是有色行业的建设、生产、经营面临着剧烈竞争环境,迫切需要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都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形势下,根据可行性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按照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局1999年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昆明有色冶金设计院、沈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洛阳有色金属加工设计研究院对《有色金属企业可行性研究内容和深度的原则规定》做了必要的修改和新的补充完善,同时由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参加审查,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均提出了函审意见。修订完成的《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规定》(试行),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2001年10月15日以中色协产字[2001]208号文批准发布。

总则

1.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与项目有关的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多方案比较,从而对拟建工程项目是否应该进行建设以及如何建设作出论证和评价。为加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在总结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内外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经验和惯例,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大型、重点有色金属矿山、冶金工厂、有色金属加工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工作。对于引进、援外、合作、合资经营等项目以及设备进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对项目的合资方

式,经营管理体制、收益分配、债务承担,产品销售等重要内容做出协议,且国内配套项目应落实。中、小型项目以及其他单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参照本规定酌情调整。属于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或其他特殊的单项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特殊规定的,可参照本规定编制。

氧化铝厂及一些尚未列入的主要工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按各相关单位的有关编制规定执行,亦可参照本规定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必须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工作,各有关方面不得进行干予,若有指令性文件,亦应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存档,以备复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不应有虚假说明、误导性和重大遗漏,应如实反映研究过程中出现的主要的不同意见;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文字简练,文件齐全,并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设计师签章或署名。同时,负责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对报告的质量负责。

4.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应起到如下的作用:

(1)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和业主决策该项目的依据;

(2)经批准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即可作为初步设计或基本设计的依据;(3)作为筹措资金和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

(4)作为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部门签订协作条件的合同或协议的依据;(5)作为编制新技术、新设备研制计划的依据;

(6)作为补充勘探、补充试验及其他工作的依据;

(7)作为大型、专用设备预订货的依据;

(8)作为引进技术、引进设备与国外厂商谈判和签约的依据。

5.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取得下述资料:

(1)对项目建议书(或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2)经过评估的业主认同的资源地质勘察资料或报告;

(3)建设地区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初步勘察报告或资料;

(4)建设地区的地震、气象资料;

(5)应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矿石加工试验报告、冶金试验报告和新技术、新设备的鉴定材料;

(6)1∶2000厂区地形图、1∶5000~10000矿区地形图、1∶50000区域位置图;

(7)建设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及当地环保部门对本项目的要求;

(8)土地管理部门原则同意项目用地的意见;

(9)供电、供水、交通等部门同意为本项目供电、供水及解决交通运输问题的意见;

(10)当厂(矿)区附近有机场、通讯、电器、军事设施及跨越铁路或航道时,需取得这些单位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

(11)关于资金筹措方面的有关部门协议;

(12)关于主要原料、燃料供应方面的协议;

(13)估算和技术经济分析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14)改扩建工程时,原企业的有关部门资料;

(15)业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设计委托书或工程咨询(设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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