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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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0-12-26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责任。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
第四条从2010年秋季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的专业,必须有准确的办学定位和详实的教学计划,具有开办该专业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拥有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由市州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厅将定期颁布省级专业目录。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设省级专业,开设条件同《目录》内专业。
除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目录》外的新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明晰新设专业岗位和岗位群指向,作出科学的岗位技能性人才需求预测,形成新设该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市州教育局审核。市州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学校新设专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新设专业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专业类别相符。经审核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各市州教育局汇总后初步编制专业编码,于每年5月和12月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作为国家控制专业进行严格管理。凡开设国家控制专业,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开设。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分为国家、省、市州三级。教育部已经公布的《目录》内专业为国家级专业,按专业目录规定编制专业编码。教育部专业目录外的新设专业,以《目录》内的专业分类原则为基本依据编制专业编码。省级专业编码的第5-6位为“43”;市州级专业编码,由代表市州的英文字母(见附件4)加专业编码组成。
第三章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八条具有应、往届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学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在职企事业单位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除艺术、体育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艺术、体育类专业可招收小学毕业生。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九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并存。小学毕业起点的体育、艺术类专业为五年或六年,以六年为主;初中毕业起点的为二年、三年、四年并存,以三年制为主;高中毕业起点的以一年为主。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建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在建省级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高职学院中职部和市州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开展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采用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到3年。
采用何种学习形式和学制,由学校根据专业特点、招生对象和毕业生就业需求自主确定,并在新生注册时备案,每届学生的学习形式和学制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1、2年制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推迟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新生按程序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进行入学注册后,即取得正式学籍并获得学籍号。学籍号由学校代码、级码、学生个人号三个部分组成,共12位数字。第1-6位为学校代码,其中第1、2位数字为学校所在市州代码,第3、4位数字为学校所在县市区代码(市州、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规范编码,见附件1),第5、6位数字为学校序号,学校序号以学校所在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第7、8位数字为年级码,为学生入学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9、10、11、12位数字为学生个人号,以学校为单位按顺序编排。
除农林牧渔类、表演类、体育与健身类专业和特殊教育学校所开办的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每个专业各学制入学注册人数不得低于20人。
五年制高职学生注册,须凭省教育厅招生录取部门的录取审批表,注册专业为五年制高职录取专业。
各中等职业学校经市州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后可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东、中、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通过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转入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我省协议合作学校负责,转出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相关省的协议合作学校负责。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各市州教育局新生入学电子注册报盘时间为:春季招生每年4月15日前,秋季招生每年11月10日前。新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由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加盖市州教育局公章后按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备案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我省国家系统与省系统并行,各市州教育局要督促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确保两个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学校应组织新生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申请新生入学电子注册。学校应重视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体检,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生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个人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