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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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中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实行科学、规范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籍建立与变动第四条学生应当按照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其他方式,取得中职学校学籍。

第五条中职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的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转入学校的招生条件和专业要求,经转入学校同意,由原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九条学生复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恢复学籍。

第十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学籍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中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监督制度,对学生学籍实行常态化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德育表现、实习实训情况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学生,应当给予警示或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实行奖励与处分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

第四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四条中职学校应当使用全国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篡改、删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权查询、更正自己的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八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学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定义和目的学籍管理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学籍信息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服务,为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二、学籍管理的职责和分工1. 学校教务处是学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学籍管理工作。

2. 各教学系(部)负责本部门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包括学生的入学、注册、成绩、毕业等。

3. 各教学班级的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如考勤、请假等。

三、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1. 入学1. 学生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参加招生考试或面试,成绩合格后,方可被录取。

2. 学生被录取后,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3. 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学生注册学籍,并发放学生证。

2. 注册1.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时间到校注册,并缴纳学费。

2.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定时间内,对学生进行学籍审核,对未注册的学生,应督促其尽快完成注册。

3. 对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调查,了解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学生的权益。

3. 成绩管理1. 学生应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要求,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定。

2.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学校应将学生的成绩及时录入学籍管理系统,便于学生查询和学校管理。

4. 毕业1.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完成规定的学分和实习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2. 学校应对学生的毕业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发给毕业证书。

3. 对未毕业的学生,学校应进行跟踪管理,帮助其完成学业,确保学生的权益。

四、学籍管理的变更和注销1. 学籍变更1. 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等原因需要变更学籍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学籍变更。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完整版)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完整版)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1. 学籍管理的目的:
- 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提升;
-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
- 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2. 学籍管理的范围:
- 学生入学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报名、体检等;
- 学生入学后的相关手续,包括入学登记、档案建立等;
- 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管理,包括选课、考试、学分认定等;
- 学生毕业或离校时的相关手续,包括毕业审核、离校手续等。

3. 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
- 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
户口本等;
- 学生需按时完成选课手续,不得随意更改选课;
- 学生需按时参加各类考试,不得缺考;
- 学生需按规定完成学分要求,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 学生需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学校纪律;
- 学生需按时办理离校手续,不得擅自离校。

4. 学籍管理的奖惩措施:
- 对于表现优秀、成绩优异的学生,学校将给予奖励,如荣誉
称号、奖学金等;
- 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作弊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
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 对于严重违纪或犯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法律法规处理。

5. 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 学校将建立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
有效性;
- 学校将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
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以上是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学校将依据这些规定进
行学籍管理,以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教育质量的稳定与提高。

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等中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依法管理原则;3. 全面发展原则;4. 保障学生权益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规定,通过考试或考核等方式录取。

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包括领取学籍卡、签订学籍管理协议等。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对学生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准予注册。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三章请假与休学第八条学生因事或因病不能到校,应提前向班主任请假,请假条由家长签字确认。

第九条学生请假超过三天,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第十条学生因病需休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转学与转出第十一条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户籍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或转出,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转学或转出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或转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第五章成绩与考核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成绩考核制度,对学生进行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考核。

第十四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第十五条学生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不合格者,给予留级或补考。

第六章毕业与结业第十六条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需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答辩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毕业,经学校批准,可办理结业手续。

第七章处罚与申诉第十九条学生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术不端等行为,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条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旨在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并确保学生的学籍权益得到保障。

2.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保证学生的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范围1. 学籍管理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2.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退学、毕业和学籍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1.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机构和人员,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素质。

2. 学生和家长也是学籍管理的参与主体,应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并积极配合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籍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学生入学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学校的规定进行报名和录取手续。

2. 学生转学时,应提供转学证明,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 学生休学时,应提出休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学生退学时,应提出退学申请,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 学生毕业时,应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并经学校审核确认后颁发毕业证书。

6.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安全可靠。

第五条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

2. 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投诉、建议等方式参与学籍管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六条学籍管理的法律责任1. 学校和学生、家长应依法履行学籍管理的义务,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学校和学生、家长如有违反学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附则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其他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均无效。

以上为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12-2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责任。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四条从2010年秋季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的专业,必须有准确的办学定位和详实的教学计划,具有开办该专业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拥有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由市州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厅将定期颁布省级专业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设省级专业,开设条件同《目录》内专业。

除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目录》外的新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明晰新设专业岗位和岗位群指向,作出科学的岗位技能性人才需求预测,形成新设该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市州教育局审核。

市州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学校新设专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新设专业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专业类别相符。

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等不同学习形式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领取学籍卡。

第五条学生学籍卡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学号、专业、班级、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补办。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故需要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当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的登记、注册、变动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归档;(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中专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职业中专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中专学校的管理,规范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职业中专学校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籍注册条件:(一)持有初中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二)身体健康,符合学校规定的体检标准;(三)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学生学籍保留:(一)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保留两次;(二)因故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一年,最多保留两次;(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经学校批准,保留学籍,具体保留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七条学生学籍变更:(一)转学:学生因故需要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转学;(二)休学:学生因故需要休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休学;(三)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需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更手续:(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四章学籍注销第九条学生学籍注销:(一)毕业:学生完成规定学业,取得毕业证书,学校注销其学籍;(二)退学:学生因故退学,学校注销其学籍;(三)开除:学生违反学校规定,经学校决定开除学籍。

第十条学生学籍注销手续:(一)学生提出书面申请;(二)学校审核学生申请材料;(三)学校审批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五章学籍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学校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二)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手续的办理;(三)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四)定期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和汇总。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遵守学籍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学籍管理职责,对学生学籍情况进行监督。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12-2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责任。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四条从2010年秋季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的专业,必须有准确的办学定位和详实的教学计划,具有开办该专业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拥有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由市州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厅将定期颁布省级专业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设省级专业,开设条件同《目录》内专业。

除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目录》外的新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明晰新设专业岗位和岗位群指向,作出科学的岗位技能性人才需求预测,形成新设该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市州教育局审核。

市州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学校新设专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新设专业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专业类别相符。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

中职学子的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学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信息,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

2. 学籍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学籍管理的范围1. 学籍管理适用于所有在中职学校就读的学生。

2. 学籍管理包括学生信息登记、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变更处理等内容。

第二章学生信息登记第三条学生信息的登记1. 学生入学时,学校应要求学生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

2. 学校应将学生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系统,并进行核验和备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学生信息的更新1. 学生信息有变动的,学生应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

2.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信息,并在学籍系统中进行相应记录。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五条学籍档案的建立1.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材料、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 学籍档案应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性。

第六条学籍档案的管理1.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2. 学籍档案的借阅需经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学籍变更处理第七条学籍变更的种类1. 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变更、转学、休学、退学等。

2. 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学籍变更的程序1. 学生申请学籍变更时,应填写相应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审核学生的申请,并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学籍管理的监督1. 学籍管理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 学生及其家长也有权对学籍管理提出投诉和意见,并要求学校及时处理。

第十条学籍管理条例的修改1. 对学籍管理条例的修改,应经学校行政部门审议、校长批准,并依法公布。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操作和执行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操作和执行规定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操作和执行规定一、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和执行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定义和范围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环节。

三、学籍管理的操作流程1. 入学学生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持相关证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录取。

2. 转学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应向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相关证件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3. 休学学生因病、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4.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休学满一年的,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复学。

5. 退学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学。

6. 毕业学生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予以颁发毕业证书。

四、学籍管理的执行要求1. 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 学校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问题,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

4.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

五、学籍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学校定期对学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违反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七、结束语我们相信,通过本操作和执行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奠定基础。

希望全体师生共同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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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12-2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责任。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四条从2010年秋季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的专业,必须有准确的办学定位和详实的教学计划,具有开办该专业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拥有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由市州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厅将定期颁布省级专业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设省级专业,开设条件同《目录》内专业。

除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目录》外的新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明晰新设专业岗位和岗位群指向,作出科学的岗位技能性人才需求预测,形成新设该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市州教育局审核。

市州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学校新设专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新设专业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专业类别相符。

经审核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各市州教育局汇总后初步编制专业编码,于每年5月和12月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作为国家控制专业进行严格管理。

凡开设国家控制专业,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开设。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分为国家、省、市州三级。

教育部已经公布的《目录》内专业为国家级专业,按专业目录规定编制专业编码。

教育部专业目录外的新设专业,以《目录》内的专业分类原则为基本依据编制专业编码。

省级专业编码的第5-6位为“43”;市州级专业编码,由代表市州的英文字母(见附件4)加专业编码组成。

第三章入学、注册与学制第八条具有应、往届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学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在职企事业单位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除艺术、体育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

艺术、体育类专业可招收小学毕业生。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九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并存。

小学毕业起点的体育、艺术类专业为五年或六年,以六年为主;初中毕业起点的为二年、三年、四年并存,以三年制为主;高中毕业起点的以一年为主。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建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在建省级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高职学院中职部和市州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开展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

采用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到3年。

采用何种学习形式和学制,由学校根据专业特点、招生对象和毕业生就业需求自主确定,并在新生注册时备案,每届学生的学习形式和学制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1、2年制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推迟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新生按程序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进行入学注册后,即取得正式学籍并获得学籍号。

学籍号由学校代码、级码、学生个人号三个部分组成,共12位数字。

第1-6位为学校代码,其中第1、2位数字为学校所在市州代码,第3、4位数字为学校所在县市区代码(市州、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规范编码,见附件1),第5、6位数字为学校序号,学校序号以学校所在县市区为单位编制。

第7、8位数字为年级码,为学生入学年度的后两位数字。

第9、10、11、12位数字为学生个人号,以学校为单位按顺序编排。

除农林牧渔类、表演类、体育与健身类专业和特殊教育学校所开办的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每个专业各学制入学注册人数不得低于20人。

五年制高职学生注册,须凭省教育厅招生录取部门的录取审批表,注册专业为五年制高职录取专业。

各中等职业学校经市州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后可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东、中、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通过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转入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我省协议合作学校负责,转出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相关省的协议合作学校负责。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

各市州教育局新生入学电子注册报盘时间为:春季招生每年4月15日前,秋季招生每年11月10日前。

新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由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加盖市州教育局公章后按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备案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我省国家系统与省系统并行,各市州教育局要督促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确保两个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学校应组织新生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申请新生入学电子注册。

学校应重视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体检,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个人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部分学籍档案样表见附件5、附件8。

学校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开除及退学。

五年制高职学生在前三年中职阶段学习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

采用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休学。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申请各市州教育局于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集中受理。

市州教育局审核后,于春、秋两季新生入学注册时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表见附件6)。

跨省转学需报相关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和所在省教育厅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同意。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在读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分别报转出学校所在市州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和转入学校市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转学,但必须注销普通高中学籍。

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并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学籍注册号。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半。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习。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市州教育局备案后,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报省教育厅审核。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转入专业如为国控专业,转入学校需具备国控专业办学资格。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4、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原同意休学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或补考合格),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视同自动退学:1、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2、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3、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4、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审查不合格者;5、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6、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7、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8、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9、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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