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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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南郑州市各区小学新生报名细则已公布

2021年河南郑州市各区小学新生报名细则已公布

【导语】幼升⼩不过是未来进⼊优质中学的跳板,家长、学⽣的真实⽬的是紧紧瞄准⾼考的。

因此幼升⼩既要看⼩学,更多的是还要看可能进⼊的初中、⾼中学校,这样就使得幼升⼩择校、升学变得更迷乱⽽复杂了。

在这种形势下,家长要及时关注各种升学资讯,今天为各位分享了2021年河南郑州市各区⼩学新⽣报名细则,欢迎⼤家的关注。

1.郑州市 8⽉30⽇,2021年郑州市内各区⼩学招⽣报名⼯作⽅案公布。

今年,郑州市区⼩学⼊学依然坚持属地管理、免试相对就近⼊学的原则,保证6岁4个⽉(即2015年4⽉30⽇前出⽣)的⼉童全部⼊学。

和往年不同的是,按疫情防控要求,今年郑州市区⼩学新⽣⼊学全部转为线上报名。

根据⼉童年龄、户籍、家庭实际住址等信息,分区错峰进⾏报名,应报尽报,确保每⼀名符合⼊学条件的孩⼦“应⼊尽⼊”。

1、这些证件准备好 今年,具有郑州市区常住户⼝的适龄⼉童报名,需要准备户⼝簿、房屋所有权证、⽗母⾝份证、⼉童预防接种证。

进城务⼯⼈员随迁⼦⼥报名,需要准备郑州市居住证、⽗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商⾏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户籍所在地的户⼝簿、⽗母⾝份证、⼉童预防接种证。

2、报名分三个时段 第⼀时段为9⽉1⽇8时—4⽇23时59分。

凡年满6岁4个⽉(经开区、港区为6岁),具有郑州市区常住户⼝、且⽗母在郑州市区有房产的适龄⼉童,以及⽗母⼀⽅持有郑州市区居住证的进城务⼯⼈员随迁⼦⼥,家长登录“郑好办APP”,填写并上传相关资料,按照系统提⽰进⾏报名。

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房、户、住⼀致:申请⼈须为适龄⼉童⽗母⼀⽅,且申请⼈必须是户主和房主,同时申请⼈名下房产地址和户籍地址保持⼀致(XX路XX号院必须完全⼀致),申请⼈户籍在市内九区。

房、户不⼀致:申请⼈为适龄⼉童⽗母⼀⽅,且必须是房主,申请⼈名下房产所在区域和报名区域保持⼀致,适龄⼉童户籍在市内九区。

⽗母在郑有房的随迁⼦⼥:申请⼈为适龄⼉童⽗母⼀⽅,且户籍在河南省内,同时申请⼈名下房产所在区、居住证所在区和报名区域须保持⼀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39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豫政〔1988〕116号发布)2.《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5.《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6.《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6号发布)7.《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8.《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1992年4月13日豫政文〔1992〕73号发布)9.《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0.《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1.《河南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试行办法》(1993年7月26日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12.《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4.《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5.《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6.《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7.《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18.《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9.《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1.《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2.《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批复》(1999年7月1日豫政文〔1999〕109号发布)2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5.《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4月10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26.《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7.《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8.《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66号发布)29.《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2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30.《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3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3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003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3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34.《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5.《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36.《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37.《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8.《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08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39.《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50号发布)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以党建为引领,发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积极性,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豫高法〔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豫高法〔2021〕4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7日2021年全省法院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根据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部署,按照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安排,现就全省法院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请省法院各责任部门、各中级法院认真研究制定推进工作的具体措施,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各项任务目标如期全面实现。

一、以政治建设高质量确保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1.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我省实施细则,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决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责任部门:办公室2.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牢牢把握“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要求,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将学习党史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史紧密结合,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

责任部门:党史学习教育办公室3.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党组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1次通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向省委专题报告1次。

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司法巡查,督促中、基层法院党组认真履行意识形态责任。

严格落实“三同步”工作要求,健全重大敏感案(事)件防范处置机制,坚决守牢法院意识形态阵地。

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3000吨多晶硅环评报告

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3000吨多晶硅环评报告

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3000吨/年多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影响评价中心2008年2月1总论 (8)1.1评价任务由来 (8)1.2编制依据 (9)1.2.1法律法规 (9)1.2.2政策规定 (9)1.2.3技术规范 (10)1.2.4相关规划文件 (10)1.3评价目的 (10)1.4评价原则 (11)1.5环境功能区划 (11)1.5.1水环境功能区划 (11)1.5.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11)1.5.3声环境功能区划 (11)1.6评价因子 (11)1.7评价标准 (12)1.7.1环境质量标准 (12)1.7.2污染物排放标准 (13)1.8评价内容及评价重点 (15)1.8.1评价内容 (15)1.8.2评价重点 (15)1.9评价等级划分 (16)1.9.1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16)1.9.2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 (16)1.9.3声环境评价等级 (16)1.9.4环境风险评价等级 (16)1.9.5生态环境评价等级 (17)1.10评价范围和评价时段 (17)1.10.1评价范围 (17)1.10.2评价时段 (17)1.11项目外环境关系 (17)1.12控制污染与保护环境目标 (18)1.12.1控制污染目标 (18)1.12.2主要保护目标 (18)2建设项目概况 (20)2.1相关企业现状 (20)2.1.1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20)2.1.2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的支撑条件分析 (20)2.2建设项目概况 (20)2.2.1项目名称、性质、地点 (20)2.2.2建设内容、生产规模、产品方案 (21)2.2.3项目组成及主要环境问题 (21)2.2.4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1)2.2.5项目建设进度 (22)2.2.6主要工艺设备 (22)2.2.7主要原辅材料、公用工程消耗及来源 (22)2.2.8辅助公用工程及设施 (22)3工程分析 (25)3.1工艺技术方案 (25)3.1.1工艺技术路线确定 (25)3.1.2生产方法和反应原理 (25)3.2.1氢气制备与净化工序 (27)3.2.2氯化氢合成工序 (27)3.2.3三氯氢硅合成工序 (28)3.2.4合成气干法分离工序 (28)3.2.5氯硅烷分离提纯工序 (29)3.2.6三氯氢硅氢还原工序 (29)3.2.7还原尾气干法分离工序 (30)3.2.8四氯化硅氢化工序 (30)3.2.9氢化气干法分离工序 (31)3.2.10氯硅烷贮存工序 (31)3.2.11硅芯制备工序 (31)3.2.12产品整理工序 (31)3.2.13废气及残液处理工序 (32)3.2.14废硅粉处理 (32)3.2.15工艺废料处理工序 (32)3.3水量平衡及物料平衡 (33)3.3.1水量平衡 (33)3.3.2项目多晶硅装置物料平衡 (33)3.3.3主要关心元素平衡 (33)3.4污染物产生、治理措施及排放分析 (33)3.4.1施工期污染物产生、治理及排放 (33)3.4.2营运期污染物产生、治理及排放分析 (34)3.4.3非正常及事故排污分析 (41)3.4.4项目“三废”产生及排放汇总 (41)3.5项目选址及总图布置的环境合理性分析 (42)3.5.1项目选址的合理性分析 (42)3.5.2总图布置的合理性分析 (45)4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概况 (47)4.1自然环境概况 (47)4.1.1地理位置 (47)4.1.2地形、地质、地貌 (47)4.1.3气象条件 (48)4.1.4水文条件 (48)4.1.5主要植被及动物资源 (48)4.1.6矿藏 (49)4.1.7旅游资源 (49)4.2社会环境概况 (49)4.2.1行政区划、人口 (49)4.2.2社会经济概况 (50)4.2.3交通运输 (50)4.2.4文教、卫生 (50)4.3城市规划 (50)4.3.1城市性质及规模 (50)4.3.2市域城镇及用地规划 (51)4.4乐山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 (51)5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3)5.1大气环境现状监测及评价 (53)5.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及评价 (53)5.3地下水环境监测及评价 (54)6施工期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56)6.1社会环境影响分析 (56)6.1.1拆迁影响分析 (56)6.1.2搬迁安置影响分析 (56)6.1.3减缓拆迁影响措施 (57)6.2施工期间水土流失的影响分析 (57)6.2.1水土流失评价标准 (57)6.2.2水土流失的预测 (57)6.3施工期间噪声影响分析 (58)6.3.1评价标准 (58)6.3.2施工设备噪声强度调查 (58)6.3.3施工期间噪声影响预测 (58)6.3.4施工期间噪声影响评价 (58)6.4施工期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59)6.5施工期水环境影响分析 (59)6.6施工期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60)6.7施工期的生态影响分析 (60)7运行期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61)7.1运行期大气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61)7.1.1地面常规气象特征 (61)7.1.2环境空气影响预测模型及参数 (63)7.1.3预测方案 (65)7.1.4预测及评价 (66)7.1.5环境空气预测评价小结 (70)7.2.运行期水环境影响评价 (72)7.2.1地表水环境简况 (72)7.2.2运行期工程废水排放情况 (73)7.2.3预测模型选择 (73)7.2.4地表水环境影响预测结果 (73)7.2.5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 (74)7.2.6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74)7.3运行期声环境影响评价 (75)7.3.1源强分析 (75)7.3.2预测方法 (75)7.3.3预测结果 (75)7.3.4评价结果 (75)7.4运行期固体废物影响分析 (76)7.5生态环境影响影响分析 (77)7.6煤贮存及运输的环境影响分析 (77)7.6.1煤场环境影响分析 (77)7.6.2运煤对沿线区域环境影响分析 (78)8清洁生产分析 (79)8.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79)8.2循环经济分析 (79)8.2.1水资源综合利用 (80)8.2.2物料综合利用 (80)8.3节能减排情况分析 (81)8.3.1当前节能减排形势 (81)8.4清洁生产水平分析 (83)8.4.1生产工艺的先进性与可行性 (83)8.4.2原、辅材料及产品清洁性分析 (84)8.4.3设备及装置清洁生产分析 (84)8.4.4清洁生产指标分析 (85)9总量控制分析 (86)9.1总量控制的目的 (86)9.2总量控制因子和计划 (86)9.3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原则 (86)9.4总量控制目标值的确定 (87)9.5总量控制污染物来源及分配方案 (87)9.5.1乐山市“十一五”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指标 (87)9.5.2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及分配方案 (87)9.5.3总量控制目标确认 (87)10环境风险评价 (88)10.1项目原材料、产品化学性质毒性及储运方式 (88)10.1.1项目原材料、产品化学性质及毒性 (88)10.2风险识别 (88)10.2.1工艺系统及生产过程危险性识别 (88)10.2.2物质危险性识别 (88)按单项评价,本项目氯硅烷存贮工序中三氯氢硅储罐为重大危险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8日河南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20—2022年)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我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全省一盘棋工作机制(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省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统筹推进全省数字政府建设及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数字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各级、各部门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形成统一领导、上下贯通、统筹有力的组织体系和协调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省大数据局牵头,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省直各部门配合)(二)组建攻坚团队和工作专班。

针对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重点任务,各相关部门派驻工作人员组建攻坚团队和专班,对接相关任务,及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省大数据局牵头,省直有关部门配合)(三)优化系统建设。

按照“统筹新建、升级一批、整合一批、关闭一批”的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原则,结合各部门现有政务信息系统及业务需求,优先推动省级具有重大基础支撑作用的项目,优化升级现有信息系统,促进数字政府集约化建设。

(省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直各部门配合)二、加强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一)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15日河南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集群强链”提升专项,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新时代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战略机遇,坚持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作为主攻方向,突出“项目为王”导向,围绕统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未来产业谋篇布局,以提升集群能级、创新能力、链条水平和优化生态为目标,实施创新强链、数字融链、转型延链、多元稳链、招商补链、生态畅链“六大行动”,努力实现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要素链、制度链深度耦合,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推动产业由集聚发展向集群发展全面跃升,形成一批万亿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千亿级现代化产业链,为制造强省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实现“三提升一优化”目标:——集群能级提升。

重点培育10个重大先进制造业集群,其中万亿级7个、5000亿级3个,力争形成2—3个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重点打造30个左右千亿级现代化产业链,先导布局3—5个未来产业链。

2021年《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2021年《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

2021年《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年《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中,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事项依法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和评议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

2021年河南非定向选调生报考条件

2021年河南非定向选调生报考条件

2021年河南非定向选调生报考条件一、政策背景1. 国家非定向选调生政策国家非定向选调生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组织人员时,不设定具体的工作岗位和地域,通过公开考试、面试等程序选拔,然后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各个单位和地区从事工作的人员。

国家非定向选调生政策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2. 河南省非定向选调生政策以适应河南省人才需求和优化人才结构为目的,河南省政府出台了相关的非定向选调生政策,为优秀人才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二、报考条件根据河南省2021年非定向选调生招聘公告,以下是报考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立功记录;3.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4. 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政治素质;5.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良好的交流表达能力;6. 学位等级要求:全日制普通本科(含)及以上学位等级或相当学位等级,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含)及以上学位等级的应届毕业生;7. 芳龄要求:未满31周岁的应届毕业生,其中,具有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位等级的应届毕业生可放宽至未满35周岁;8. 身体健康,具有身体检查合格证明;9. 笔试、面试成绩在有效期限内;10. 符合其他岗位专业技术要求的;三、注意事项1. 注意报考时间和流程,及时关注冠方发布的招聘信息;2. 准备充分,严格按照招聘公告要求进行报名和准备资料;3. 注意考试时间和地点,提前做好考场周边的准备;4. 注意政策变化,及时关注招聘信息的更新,不放过任何更新的动态;5. 保持良好的心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树立必胜的信心。

四、结语非定向选调生政策的实施,为广大优秀人才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也为国家单位和事业单位引进了更多的人才资源。

作为应届毕业生,更应该积极了解政策要求,做好准备,争取通过选拔,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所有报考非定向选调生的考生能够顺利通过选拔,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154号公布)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令第178号公布)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91号公布):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九条。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轨道交通基坑工程钢管支撑施工技术标准(DBJT219-2019)

轨道交通基坑工程钢管支撑施工技术标准(DBJT219-2019)
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一 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施工实践,不 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郑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 市郑东新区站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郑州轨道交通调度中心,邮编:450000),以供修订 时参考。
4.1 一般规定.............................................................................................................. 5 4.2 安装准备 ............................................................................................................. 5 4.3 钢围檩安装 ......................................................................................................... 6 4.4 支撑钢管安装 ..................................................................................................... 6 5 拆 除 ...................................................................................................................... 9 6 质量控制 ................................................................................................................ 10 6.1 一般规定 ........................................................................................................... 10 6.2 质量控制要求 .................................................................................................... 10 7 监 测 .................................................................................................................... 12 7.1 一般规定 ........................................................................................................... 12 7.2 监测控制要点 ................................................................................................... 12 7.3 监测数据处理 ................................................................................................... 13 8 验 收 .................................................................................................................... 15 8.1 一般规定 ........................................................................................................... 15 8.2 质量验收............................................................................................................ 15 9 安全与环境保护 .................................................................................................... 17 9.1 安全 ................................................................................................................... 17 9.2 环境保护.......................................................................................................... 17 附录 .............................................................................................................................. 19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6 引用标准名录 .............................................................................................................. 27 条文说明 ...................................................................................................................... 27

《建筑废弃物再生集料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全文

《建筑废弃物再生集料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全文
4 级配再生集料.................................................................................................................................................6 4.1 一般规定.................................................................................................................................................6 4.2 技术要求.................................................................................................................................................6 4.3 级配设计.................................................................................................................................................6
3 再生集料.........................................................................................................................................................3 3.1 一般规定.................................................................................................................................................3 3.2 技术要求.................................................................................................................................................3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1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1月23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河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1984年2月1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已被《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废止。

3河南省麦收防火安全规定1985年5月28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6月2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5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1988年6月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3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寇武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了《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过程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工会法》进行修正。

《河南省工会条例》自2004年修订至今已有近20年,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劳动关系、产业结构、就业形态、职工队伍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工会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条例进行修订,是推进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回应新时代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新需求新期待的迫切需要。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工会条例立法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政治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中央、省委的要求体现到立法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到立法工作中,坚持突出地方特色,结合实际,通过立法着力解决我省工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制定方案,成立工作专班。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河南省工会条例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金平任组长,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省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和相关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工作组,确保立法工作稳步高效推进。

二是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赴辽宁、江苏等省份开展调研,起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省委组织部、省直有关单位、部分高校、法律学会以及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89条。

三是充分论证,反复修改完善。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3•【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1年1月23日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创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措施实施标准化战略,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组织制定省地方标准,负责省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备案;(三)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制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四)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五)加强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六)开展标准化宣传工作,推动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局,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研究制定《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司法厅2017年2月16日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五条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省级人民监督员)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简称市级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包括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市级人民监督员监督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及省直管县(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2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2号)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4]2号)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4
【摘要】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河南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无
【作者单位】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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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豫人社函〔2021〕321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各高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考核内容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以岗位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和平时考核为基础,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三、考核标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各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的15%。

本年度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5%;本年度受省(部)级以上单项表彰或受市(厅)级综合奖励的事业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可提高到20%。

优秀等次比例由各事业单位自主分配使用,主管部门不得随意降低、提高或相互占用。

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10%以下,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

四、考核程序事业单位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个人总结、综合评价、审核、公示、确定等次、反馈等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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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下文是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___全国人民 ___和地方各级人民 ___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全省各级人民 ___代表的选举,均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条省人民 ___的代表,由各市、县人民 ___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 ___的代表,由所辖区、县人民 ___选举产生。

市辖区、县只选举出席市人民 ___的代表,不选举出席省人民 ___的代表。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人民 ___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民主选举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

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

选举工作必须紧密结合生产建设进行,通过选举促进生产,把选举和生产一齐搞好。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四条省和省辖市人民 ___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主持。

在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本级革命委员会主持。

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可设选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 ___代表的选举。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及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成立以前,受本级革命委员会的领导。

第五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选举委员会由十五至十九人组成。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应由本级党、政负责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负责人,以及各界、各方面有威望的代表人物组成。

由本级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提名,同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___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秘书、宣传、组织、选民资格审查、后勤等组织,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革命委员会)提名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并报上一级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备案,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宜。

第六条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一)在所辖行政区内,负责《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贯彻执行,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向选民宣传、解答有关选举问题;(二)制定本地区选举,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三)划分选区,确定、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四)组织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颁发选民证;(五)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并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六)组织各选区推荐、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组织各选区投票选举,确定各选区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七)选举结束后,负责向本级人民 ___报告选举结果,并将有关选举工作的全部文件、表册、印章分别交本级人大会、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或镇人民政府存查;(八)管理使用选举经费。

第七条选区设立五至七人组成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在选举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下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正、副组长,负责组织选民活动。

选区较多的较大的行政、生产、事业单位或战线,可根据需要设立单位或战线的选举工作小组,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本单位或战线若干选区的选举工作;选民小组较多的较大的选区,可根据需要设立选区工作小组,代表选区指导若干选民小组的活动。

第三章代表名额及分配第八条省人民 ___的代表名额及分配,由省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另行决定。

第九条设区的市人民 ___代表名额:人口在五十万以下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二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一百万的,选代表二百五十人至三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选代表三百五十人至四百五十人。

第十条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 ___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最多不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县人民 ___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人至一百八十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八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八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五十人;人口超过八十万的,选代表三百五十人至四百二十人,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第十二条人民公社、镇人民 ___的代表名额:人口在一万以下的,选代表三十五人至五十五人;人口在一万至三万的,选代表五十五人至一百一十五人;人口在三万至五万的,选代表一百一十五人至一百七十五人;人口在五万以上的,代表名额不超过二百人。

第十三条设在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市的所属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的代表名额分配,原则上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本级所属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如果这些单位的选民人数过多,其代表名额一般以不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为宜。

设在人民公社、镇行政区域内的县以上所属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是否参加所在人民公社、镇的选举,还是只参加县级的选举,由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同这些单位协商确定。

如果需要参加人民公社、镇的选举,这些单位应选人民公社、镇人民 ___代表的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人民公社、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同这些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省军区、军分区以及驻我省的中国人民 ___野战部队和军事院校,选举代表出席省人民 ___,其代表名额由省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与省军区商定;这些单位不选举代表出席所驻县、市、区、镇人民 ___。

郑州市警备区和各市、县、区武装部选举代表出席所驻市、县、区人民 ___。

其代表名额分配:郑州市警备区五至九人;开封、洛阳、平顶山市武装部三至五人;其他市、县武装部二至四人。

出席地方各级人民 ___军队代表的选举办法,按中国人民 ___总政治部通知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 ___代表中各方面的代表以有一个大体的比例为宜。

但是,这个比例不得硬性下达给选民或代表,更不能用“指选”的办法解决。

主要应通过宣传教育和民主协商的办法,在整个选举过程中,逐步求得大体上的体现。

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 ___的代表中,一般妇女代表应占百分之二十以上,非共产党员代表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青年代表应占百分之十五以上。

在代表中,工、农劳动群众(包括工、农、商各条战线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一般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各级、各条战线上的党、政国家干部一般占百分之二十左右;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种专业人员一般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少数民族应区别聚居区和散居区的不同情况,按照《选举法》第四章的规定,占有适当比例; ___、各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宗教团体、归侨等占有适当比例。

县、社人民 ___的代表中,一般妇女代表应占百分之二十以上,非共产党员代表应占百分之三十以上,青年代表应占百分之十五以上。

在代表中,劳动群众(包括工、农、商各条战线上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等)不少于百分之三十;不脱产的大队队委、车间主任等干部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各级、各个战线上的党、政国家干部百分之十五左右;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各种专业人员百分之二十左右;少数民族应区别聚居区和散居区的不同情况,按照《选举法》第四章的规定,占有适当比例; ___、爱国人士、归侨等占有适当比例。

第四章选区划分第十六条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选区不宜过大或过小,每个选区以能产生一至五名代表为宜。

第十七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县直属的机关、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系统、按行业划分选区。

人口多的单位,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城市居民可以按居委会划分单独选区或联合选区。

不同系统、不同行业之间或这些单位与居委会之间的混合选区要尽量少划。

第十八条农村可以由相邻的几个生产大队或以公社指导工作的片、管理区为单位划分选区;较小的人民公社或较大的生产大队,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

第十九条条选举人民公社、镇人民 ___代表,一般应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划分选区,居住分散的山区,也可以由相邻的几个生产队或自然村划分选区。

第二十条中央、省、地、市和外地驻本县、市、区的单位,应当分级归口,按系统、按行业划分选区或联合选区。

有的单位,领导机关和下属机构分驻数地,应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不得跨县、市划选区。

第五章选民登记第二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应以当地选举日为截止日,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准确日期。

选举日,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选区领导小组要对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训练,使他们懂得选民登记的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登记方法和要求。

然后,逐户逐人上门登记,或者设立登记站,组织选民到登记站进行登记。

登记后,张榜公布,有错登、漏登、重登的应予纠正。

最后召开选民会议庄重发放选民证,对不能到会领取选民证的,应由选区领导小组成员,亲自发到选民手中。

第二十三条凡取得选民资格的人,即可进行选民登记。

对下列情况,作如下规定:(一)长期居住城镇而户口不在城镇的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

但是,第一,要向他们讲清,选民登记和户口问题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不应混为一谈,选民证不能作为申报户口的依据;第二,要取得选民资格的证明。

非城市户口在城市进行选民登记,应取得户口所在地单位的证明或所住城市机关、厂矿、企事业、街道居委会等单位的证明。

凡在居住地登记的,都要通知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二)临时外出看望亲友,外出搞副业人员和下乡知识青年,均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

(三)长期外出而又下落不明的人员,不予登记;若在选举日前返回的,应予补充登记。

外地流入农村选区的无户口人员,生产队已按社员对待的,可以在所在选区进行登记。

(四)经劳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工、临时工、亦工亦农人员,大中专学校的寄宿生、走读生,由所在单位进行登记,但要通知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五)干部、职工调动,户口仍在原单位的,应在现工作单位登记,并通知户口所在单位不予登记。

(六)县级机关住在市区,其工作人员参加县的选举,市里不予登记;工作人员的家属,户口在市的,由市区登记并参加选举。

(七)行政关系在军队工厂的人员(包括在编与非编职工)以及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参加军队选举,不在地方进行选民登记;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人员,参加所在市、县(区)地方的选举,在地方进行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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