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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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结合本公司各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下属各煤矿矿级管理人员、安全
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事煤矿生产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安全生产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和推诿。
第四条各煤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各项技术标准。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级领导入井跟班作业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各煤矿必须按规定对职工(从业人员)进
行岗前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六条各煤矿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遵章守纪,
严禁“三违”。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职工要遵章守纪,不断提高操作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
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到安全地带,险情未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八条各煤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全面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加强瓦斯、煤尘、顶板、水、火、防突等各种灾害
的预防治理;建立健全各类图纸、技术资料档案;按规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
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要求,以及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的格式编写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贯彻学习。合理安排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结合上级部门的培训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并实施。井下采掘工程编写及时填图,掌握生产动态,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中填注各种建筑物、地质构造带、采空区、老窑与采掘工作面的位置关系,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各种资料,包括上级部门及公司要求的各种资料、报表。
第九条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工作服、矿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火及易燃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和穿化纤衣服入井。检身工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身工作,并认真做好入井出井人员登记。
第十条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出入井清点人数制度、班前会议制度、矿领导现场跟班制度、安全例会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煤矿瓦斯治理、防突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分析追究制度、调度汇报制度、防治水等所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井下发生安全事故时,矿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公司及有关部门。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大规程” 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三违”现象发生;矿井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矿井瓦斯检查人员的管理,瓦检员必须按照瓦斯员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对矿井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回风巷、机运巷、总回、联络巷、水仓、硐室、变电室等地点进行瓦斯检查;填写好瓦斯记录及日报表,填写瓦斯牌版数据要清晰、准确、严禁涂改;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井下现场交接班,填写交接班记录,升井后要认真填写瓦斯报表及其他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撤出
所有受瓦斯超限影响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处理不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技术负责人,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按照要求对瓦斯超限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处理。
第十五条发现瓦斯超限、顶板来压、煤与瓦斯突
出预兆、透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切断电源,同时报告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制定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煤与瓦斯突出或按突出管理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组织施工,并且措施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顶板淋水加大等)时必须停止工作, 撤出所有的受威胁地点的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合理分配各用风地点风量,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进行一次测风,测风结果必
须记录在案,采掘工作面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分配合理,严禁微风、无风、循环风作业。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构筑各种通风构筑物,并挂牌管理。
第十九条必须做好采、掘工作面的水害分析,坚
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矿井探放水工程必须编制有专门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用红色填注积水线、警戒线和探水线。
第二十条每个掘进工作面的岔口处必须设置备用
栅栏,临时停工地点,必须立即打好栅栏,并挂好“严禁入内”的警示牌,
并不得停风。对废巷、盲巷应及时封闭,防止人员误进入。
第二十一条采、掘工作面严禁无风、微风、循环
风作业,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不得超过5m风筒必须按规定悬挂,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设在全风压通风的巷道内入风侧,并距离岔口不得小于10 米的不影响运输、行人的地点,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挂牌管理,明确责任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善的防尘系统,采、掘工作面及机运巷、回风巷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措施,并定期冲洗巷道。
第二十三条电缆线、放炮线、监控线必须分挂巷道两侧,按规定悬挂,严禁混挂,并挂牌管理。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挂牌管理,严禁失爆。
第二十四条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
联锁”放炮制度;放炮前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必须清点好人员,撤出到安全放炮距离外,并指派专人站岗截人,以上工作完成后,方可放炮。
第二十五条连线时,放炮母线必须形成短路,雷管脚线必须同放炮母线拧紧,包扎好,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打眼装药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