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实用版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等。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应坚持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指导,促进煤矿安全责任落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实施。
第五条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奖罚实施细则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六条对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表现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以下奖励:(一)煤矿安全生产领军企业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技术装备提升、安全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明星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履行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应用和推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奖:对在煤矿事故防控工作中通过措施和技术手段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的煤矿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实施有效措施、推动煤矿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管部门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煤矿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师,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对其他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实行年度评选制度,具体评选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十二条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管理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奖惩措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工矿企业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包括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应当坚持重奖与重罚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既奖励和鼓励安全生产成果,又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六条先进单位奖是对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工作出色的煤矿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开展安全教育宣传、有效推行安全管理措施、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明显成绩。
第七条个人奖励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突出表现的人员进行的个人荣誉表彰。
奖励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学习,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积极提出改进安全的建议。
第八条奖励内容包括荣誉证书、奖金、奖牌等。
荣誉证书应当明确奖励对象的姓名、单位、奖励事由等内容。
第九条奖项的评选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评选程序应当明确,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具备相关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应当及时发放,发放方式应当选择多种形式,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惩罚主要包括:罚款、停产整顿、责任追究等。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罚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分。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的,可给予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停产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等处罚。
第十六条罚款的金额应当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违法行为的后果来确定,罚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煤矿企业及相关部门,如有需要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原有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是指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奖励和惩戒的制度规定。
第三条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方式可以包括:(一)表彰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可以授予表彰奖。
(二)荣誉称号: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如“煤矿安全先进单位”、“煤矿安全优秀人员”等。
(三)奖金奖励: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金奖励。
(四)其他奖励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其他奖励方式。
第六条对于奖励的确定,应当经过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评审和公示,有关奖励的依据、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七条奖励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发放,不能因故拖延或拒绝发放。
第三章惩戒第八条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
第九条惩戒的方式可以包括:(一)警告: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警告。
(二)罚款: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四)撤销许可证或执照: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可以撤销其矿山开采许可证或执照。
(五)刑事处罚: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惩戒的确定,应当经过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评审和公示,有关惩戒的依据、标准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惩戒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及时执行,不能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范本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和高风险性质,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奖罚制度。
本文将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角度,提出一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以期规范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奖励方案1. 安全生产创新奖对那些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积极创新、提出有效安全管理方案的员工、部门或团队,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并纳入安全生产创新管理库。
2. 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个人奖对那些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工作出色的个人进行表彰,并授予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3. 安全事故预防奖对那些通过自身努力和有效措施,成功预防了安全事故的员工、部门或团队,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鼓励他们的预防意识和能力。
4. 安全生产岗位模范奖对那些在各个岗位上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热爱岗位工作,同时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员工进行表彰,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发他们的责任意识。
5. 安全知识竞赛奖励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对获得优秀成绩的参赛者给予奖励和表彰,鼓励员工学习煤矿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二、惩罚方案1. 迟到早退处罚对那些未按规定时间到岗或提前离岗的员工,依规进行相应的迟到早退处理,并扣发相应的工资。
2. 安全违规处罚对那些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的员工,依照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并进行谈话教育。
3. 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对那些在煤矿安全事故中有责任的员工,根据其责任大小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4. 安全教育培训处罚对那些未按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或未能通过安全考核的员工,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提供相应的补救措施和再培训机会。
5. 安全生产危害行为处罚对那些故意破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负责任的员工,依照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罚,并在必要时,终止其劳动合同。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奖励细则第七条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____%。
第十条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____元。
第十一条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____元。
第十二条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____元、副职奖励____元。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以下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的建议:
一、奖励措施
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表现出色、无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可以评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给予表彰奖励。
2. 安全标兵:评选出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3. 安全示范岗位:评选出在工作岗位上表现出色、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宣传安全知识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4. 安全技术改进项目:鼓励煤矿开展安全技术改进工作,对成功实施技术改进项目的煤矿给予奖励。
二、惩罚措施
1. 安全责任追究:对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2. 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定或者拒绝执行安全生产措施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并加强监管和教育培训。
3. 监管部门处罚:对煤矿未能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管理的,监管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整改。
以上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具体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
同时,还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力求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煤矿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必须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
本文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励制度1. 完善奖励机制:对于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职级等,力求形成鼓励先进、激励干部职工的氛围。
2. 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出一批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给予先进个人奖。
先进个人奖旨在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勤奋工作,积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努力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3. 鼓励科技创新:对于在煤矿安全科技研发和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这有助于促进煤矿安全科技的创新,提高煤矿安全的技术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对于在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宣传教育是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处罚制度1. 建立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必须依法严惩,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责任追究:对于在煤矿安全事故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有助于形成责任明确、失责必究的工作氛围,提高煤矿安全的管理水平。
3. 加大罚款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适当增加罚款金额。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加大依法处理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有处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三、监督机制1. 加强日常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惩实施细则1. 引言煤矿作为一种高风险行业,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煤业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煤业有限公司制定的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并为员工提供清晰的行为准则,以促进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2. 奖励措施2.1 安全生产绩效奖励•按月评选安全生产绩效优秀员工;•每月奖励优秀员工500元;•优秀员工名单在公司公告栏上公示。
2.2 安全经验交流奖励•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经验交流;•每季度评选出优秀安全经验交流的员工;•每季度奖励优秀员工1000元;•优秀员工名单在公司内网发布。
2.3 安全创新奖励•鼓励员工提出安全创新建议;•每月评选出优秀安全创新建议的员工;•每月奖励优秀员工300元;•优秀员工名单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3. 惩罚措施3.1 安全违章处罚•对于发生安全违章行为的员工,将按照违章行为的轻重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调岗、解雇等;•具体处罚措施根据煤矿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执行。
3.2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因员工违规操作导致的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责任范围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监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监管责任人员将被追究相关管理责任。
3.3 安全培训考核不合格处理•对于未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的员工,将进行再次培训;•若再次未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将进行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调岗或解雇。
4. 奖惩执行机制4.1 奖惩评定责任部门•安全奖惩的评定责任部门为安全管理部;•部门负责人有权决定奖励、处罚的力度和方式。
4.2 奖惩申报和审核流程1.员工提出奖惩申报;2.申报材料提交至安全管理部;3.安全管理部进行申报材料的初审;4.安全管理部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复核;5.安全管理部对于通过复核的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定;6.安全管理部将审定结果告知员工并执行相应的奖惩。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五条煤矿企业要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惩戒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七条奖励对象(一)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等;(二)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信号工等;(三)在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四)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重要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五)在其他方面对煤矿安全生产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奖励方式(一)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二)给予物质奖励;(三)晋升工资、职称;(四)优先安排培训、进修、选拔任用等;(五)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九条奖励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成绩突出;(三)在事故预防、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出色,作出突出贡献;(四)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矿工安全意识;(五)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避免或减轻事故损失。
第十条奖励程序(一)个人或单位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建议;(三)企业负责人审批奖励建议,并进行公示;(四)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给予物质奖励。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范文(3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范文1. 引言煤炭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然而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广大矿工安全,因此,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范本。
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励措施2.1 安全生产奖金为鼓励煤矿企业勤劳刻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奖金,以激励矿工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奖金的金额应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设定。
2.2 先进集体表彰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可以进行先进集体表彰。
表彰可以通过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等方式进行,以鼓励全体矿工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安全生产成绩。
2.3 个人表彰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可以进行个人表彰。
个人表彰可以通过颁发奖状、奖金、荣誉称号等方式进行,以激励个人勇于担当、敢于奉献。
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惩罚措施3.1 警告对于煤矿企业或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存在轻微违规或不安全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的惩罚措施,以提醒其重视安全生产,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2 罚款对于煤矿企业或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惩罚措施。
罚款数额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评定,以确保惩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暂停资格对于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煤矿企业或个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可以暂停其参与安全生产的资格,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3.4 撤销许可证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煤矿企业,可以采取撤销其许可证的惩罚措施。
撤销许可证将导致该煤矿企业无法继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
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监督机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在监督机制下,可以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奖惩。
5. 结语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奖惩实施细则。
二、奖励措施1. 综合评价奖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评价结果,从全省范围内评选出以下奖项:•先进煤矿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表现优异的单位进行奖励。
•先进个人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表现优异的个人进行奖励。
•先进团队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表现优异的团队进行奖励。
2. 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奖励金额根据创新成果的重要性和实际效益进行确定。
3. 安全生产贡献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奖励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奖金、荣誉证书等形式。
三、惩罚措施1. 监管部门处罚监管部门对发生安全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进行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将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同时,监管部门将定期组织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强制关停。
2. 经济处罚对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单位,依法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进行确定。
同时,对个人安全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3. 法律追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四、奖惩执行机构本奖惩实施细则的执行机构为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奖惩措施。
五、奖惩结果公示对进行奖励或惩罚的单位和个人,奖惩结果将在相关媒体公示,并在煤矿所在地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
六、奖惩实施细则的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总结,对本奖惩实施细则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评估结果将用于完善奖惩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结语通过本奖惩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煤矿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5篇)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搞好我矿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班组、施工队及其他单位等得到奖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班组、工队及其他单位得到处罚,真正体现出我矿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奖罚分明”的原则,这样既保证了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又使行政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行使奖惩权力时有章可循。
因此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三违处罚一、有违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罚1、每周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自查活动,并在矿安全办公会前书面报矿安通科;未组织、未参与检查或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____元。
每月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未参加者,罚款____元/人·次2、矿、部门、单位等召开的安全会、专题会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者罚款____元/人·次(按会议规定或会议通知),迟到者罚款____元/人·次。
3、入井检身时发现有烟火携带者、喝酒者,罚款____元;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专职检身人员____元,罚责任者____元;4、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____元/人·次处罚。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____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技术部门编制,会审通过后:①作业规程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协助其贯彻到所有相关工作人员;②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未及时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而影响生产的,罚主要责任人____元;未及时将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到施工队而影响施工的,罚主要责任人____元。
7、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____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施工的责任者每次罚款____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一、前言本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合理设置奖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提供一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模版,以供参考和借鉴。
二、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人奖励1.1 按时提交安全生产报告且报告内容完整准确的,每月奖励200元;1.2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年终奖励2000元;1.3 连续五年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奖励升职并提高薪资待遇。
2. 安全操作员奖励2.1 按规定进行安全操作的,每月奖励50元;2.2 连续半年无违章操作的,奖励一次性奖金500元;2.3 连续三年无违章操作的,奖励升职并提高薪资待遇。
3. 安全生产创新奖励3.1 提出有效的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并获得实施的,奖励一次性奖金1000元;3.2 开发具有重要影响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的,奖励5000元。
三、惩罚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人惩罚1.1 未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报告的,每次扣除200元;1.2 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月工资扣除20%并降低岗位级别;1.3 连续两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撤销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
2. 安全操作员惩罚2.1 违章操作的,每次扣除50元;2.2 连续三次违章操作的,月工资扣除10%;2.3 连续五次违章操作或发生严重事故的,解雇并追究刑事责任。
3. 安全生产违规惩罚3.1 未佩戴安全帽的,每次罚款50元;3.2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产品的,每次罚款200元;3.3 故意破坏安全设备的,罚款500元并追究刑事责任。
四、奖惩执行机制1. 奖惩评定与登记1.1 奖惩事项由相关部门评定并及时登记记录;1.2 奖励和惩罚的具体金额由煤矿安全管理委员会商议决定。
2. 奖惩结果通知2.1 奖励及时通知受奖者,并及时发放奖励;2.2 惩罚及时通知受罚者,并按规定扣除款项。
3. 投诉和复核3.1 受罚者有权提出复核申请,煤矿安全管理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估,并告知结果;3.2 如有不服,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矿山生产安全水平,依法惩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矿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国内煤矿企业和矿工,以及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处罚制度,鼓励矿工安全生产,惩戒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自觉承担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罚档案,并定期对矿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章奖励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安全生产奖励应该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估和表彰,以鼓励矿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具体奖励内容和标准如下:(一)参与隐患整治:对矿工积极参与煤矿隐患整治工作,协助企业消除安全隐患者,给予一定奖励;(二)安全生产改进:对矿工提出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减少事故隐患和风险者,给予一定奖励;(三)事故预防:对矿工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者,给予一定奖励;(四)加班工作安全: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连续加班工作的矿工,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身体健康,给予适当奖励;(五)专业技能培训:对矿工积极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者,给予一定奖励;(六)先进生产经验:对矿工在生产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先进经验,并能推广复制者,给予一定奖励;(七)技术创新:对矿工在生产中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并避免事故发生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安全生产奖励应当根据奖励内容和标准的不同,确定奖励等级及奖金数额,奖励等级一般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数额一般为1000元、500元、200元。
第三章处罚内容和标准第八条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矿工,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内容和标准如下:(一)违章指挥:对于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二)阻碍安全检查:对于故意阻碍煤矿安全检查的,给予记律处分;(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并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处罚款或者警告处分;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给予扣除部分工资或者解雇处分;(四)违反劳动纪律: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律或者解雇处分;(五)工作时间安排: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安排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扣除部分工资处分。
2024年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实现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洛阳义安矿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遵守并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四条跟班队长和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五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
第六条实行安全奖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七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以人为本,实现矿井的本质安全。
第八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4)“安全一票否决权”的原则;(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九条每年进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动,奖励为矿井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单位推荐,安检科审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分别给予记功和____元的物质奖励。
1、发现事故预兆或重大不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3、制止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1. 奖励对象1.1 奖励对象为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表现出色,取得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企业、部门和个人。
1.2 获得奖励的企业和部门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没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取得一定的安全生产成绩和效益。
1.3 获得奖励的个人必须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没有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和技术提高,为安全生产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2. 奖励类型2.1 劳务奖励:包括表扬信、荣誉证书、纪念品、奖金等。
2.2 非劳务奖励:包括授予党政军荣誉称号、奖章、检查考察、参加国内外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等。
2.3 劳务和非劳务奖励可同时授予,但总奖金额不得超过获奖企业和个人生产成本的3%。
3. 奖励程序3.1 奖励推荐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等单位推荐获奖对象。
3.2 奖励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煤矿主要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及安全生产代表组成,对推荐的企业、部门和个人进行初评,评选出候选单位和个人。
3.3 奖励公示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4 奖励审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奖励证书、奖金和纪念品等。
4. 惩罚对象4.1 惩罚对象为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部门和个人。
4.2 鉴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往往带来严重后果,特别是对工人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个人的违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惩罚类型5.1 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规,对违规企业和部门给予罚款、停产整顿、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5.2 合同承包和管理制度失信:对存在合同承包和管理制度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煤矿矿区内参与任何经济活动。
5.3 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事故,追究相关个人刑事责任。
6. 惩罚程序6.1 惩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为惩罚依据。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1. 奖励制度1.1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励煤矿生产单位在生产中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保证工人的人身安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规以及标准要求,且事故率为0的,可获得先进单位奖励。
奖励种类包括:•金质奖杯•荣誉证书•经济奖励1.2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励煤矿工人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得先进个人奖励。
奖励种类包括:•金质奖杯•荣誉证书•经济奖励1.3 安全生产创新奖煤矿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不断探索新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且取得了重要成果的,可获得创新奖。
奖励种类包括:•金质奖杯•荣誉证书•经济奖励2. 惩罚制度2.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煤矿生产单位和工人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作业,如有违章行为将造成严重危害的,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惩罚种类包括:•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2.2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煤矿生产单位和工人应当对安全生产负责,如发生事故且事故责任在单位或个人一方时,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追究责任种类包括:•包括罚款和行政处罚•法律诉讼3. 安全生产管理3.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煤矿需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应该包括:煤矿领导、负责安全生产的工作领导、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和问题解决的专家等。
3.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煤矿应该对所有员工提供安全生产上岗培训和不定期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紧急救援知识,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3.3 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煤矿应当定期对各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评估和复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执行。
4. 结论通过建立完善的奖励和惩罚制度,以及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煤矿可以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零伤亡和事故率的目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模版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井安全运营,提高生产效益,保障员工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二、奖励2.对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贡献卓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3.奖励的种类主要包括:(1)先进单位奖;(2)先进个人奖;(3)技术创新奖;(4)优秀管理奖;(5)安全生产贡献奖;(6)其他突出贡献奖。
三、惩罚4.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惩罚。
5.惩罚的种类主要包括:(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整顿;(4)吊销或暂停许可证;(5)降级处理;(6)刑事责任;(7)其他法定惩罚。
四、评选与表彰6.奖励的评选和表彰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
7.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评选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评选结果公示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表彰。
8.评选与表彰工作应当由专门组织负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五、处罚与纠正9.惩罚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10.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严肃的调查和处理,确保责任的追究。
六、监督与检查11.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12.监督与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对查处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公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13.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14.本细则解释权归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光荣和奖罚是激励与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来说尤为重要。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奖励和惩罚的种类、程序和标准,保证其公平公正,并有效地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煤炭是我国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煤矿行业工作环境恶劣、安全风险高,经常发生事故,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措施1. 对于没有发生重大事故的煤矿,每年度将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
2.对于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度将评选出一批,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
3.对于安全生产创新和科技进步,有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扶持和政策支持。
4.对于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煤矿和个人,给予奖励和激励,以鼓励广大煤矿从业人员主动参与安全管理和事故防控。
三、惩罚措施1.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轻微事故的煤矿,将处以经济罚款和管理处分,要求进行整改和安全隐患的消除。
2.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多次发生轻微事故的煤矿,将处以较重的经济罚款,并采取停产整顿等措施,直至安全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3.对于直接负责的煤矿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进行行政处罚和职务调整。
4.对于个人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和禁止从事煤矿工作的处理。
5.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将要求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于非法生产和销售矿灯、矿石等与煤矿安全相关的产品的行为,将从严处罚,并要求其限期停止生产和销售。
四、奖惩实施细则1.奖罚并举,重点奖励那些在煤矿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优先考虑那些提出创新方案、实施创新措施的煤矿,以及那些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煤矿安全水平的单位和个人。
2.惩罚要坚决有力,对发生事故的煤矿,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存在隐患不整改和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煤矿,也要严惩不贷,通过罚款、停产等措施,迫使其重视安全工作。
3.奖惩实行公示制度,每年度将对评选出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煤矿和个人进行公示,以起到警示作用,激发广大煤矿从业人员对安全工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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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8273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为了更好地搞好我矿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班组、施工队及其他单位等得到奖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班组、工队及其他单位得到处罚,真正体现出我矿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奖罚分明”的原则,这样既保证了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又使行政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行使奖惩权力时有章可循。
因此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三违处罚一、有违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罚1、每周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自查活动,并在矿安全办公会前书面报矿安通科;未组织、未参与检查或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
每月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未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2、矿、部门、单位等召开的安全会、专题会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按会议规定或会议通知),迟到者罚款20元/人·次。
3、入井检身时发现有烟火携带者、喝酒者,罚款100元;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专职检身人员100元,罚责任者100元;4、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技术部门编制,会审通过后:①作业规程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协助其贯彻到所有相关工作人员;②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未及时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而影响生产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未及时将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到施工队而影响施工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7、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2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施工的责任者每次罚款3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8、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就上岗工作的,罚责任人50元/人次。
9、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200元。
10、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30元/处。
11、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12、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200元.⑴脱岗者;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殴者(取上限);⑷在岗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打牌、赌博者加倍处罚;⑸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岗者。
⑹井口20米内吸烟、烧火取暖的;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⑻工作人员不听从领导指挥、不服从领导安排者;13、损坏井上、下任何设备、设施者,按经济损失赔偿;属故意破坏的,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赔偿外,再按经济损失的1-2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不认真执行“一班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5、对敢于坚持原则、狠抓(抵制)“三违”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含辱骂)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且罚款200--1000元。
17、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落实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再安排时又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18、偷窃炸药、雷管的,一次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19、犯有偷窃行为的,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20、因“三违”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顶板管理(一)掘进1、凡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使用临时支护的,而施工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支付的,每次罚班组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班组100-500元。
3、掘进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3、巷道开口及巷道贯通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责任人5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责任人10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4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6、使用耙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1)耙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50元/次,罚责任人50元/次,立即停止使用。
(2)耙装机钢丝绳打结使用的,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耙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
(4)耙装机运行过程中,耙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
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
否则,罚班组长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碴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罚瓦检员50元。
(二)回采1、回采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2、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进行维护,否则分别罚当班班组长、安全员100元。
3、采煤工作面的煤壁、支架、输送机应保持直线,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否则罚施工队1000元、安全员100元。
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否则罚施工队500元、其他责任人200元;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就指挥使用的,罚指挥人300元。
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柱,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柱必须设置牢固;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设置支柱;采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6、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过冒顶区、煤层变薄、变厚等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否则,罚矿技术负责人、施工指挥者、施工单位各1000元。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否则,罚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各100元。
(三)井巷维修1、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公司董事长助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2、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否则罚指挥者200元;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措施进行的,罚款50-100元。
3、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4、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的,罚矿长、安全矿长各200元。
三、一通三防(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串联通风的,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100元。
并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进行调整,达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科负责人各200元。
4、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5、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过渡风筒的,罚安装部门行政、通风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员、瓦检员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各罚50元。
6、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10 0元,并负责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的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矿技术负责人、通风负责人各100元,并按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10、首先未检查瓦斯就进行旧巷道维修、老巷回收的,罚施工人员50元/人。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1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安通科300元,其中:负责人150元、技术员90元、瓦检员60元。
13、风筒有破口漏风罚瓦检员30元,有一环没吊罚责任者10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 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50元。
15、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的罚款元;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50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00元,安全副矿长150元,并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