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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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费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费介绍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费介绍一、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费有12种,分别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作考虑。

二、各项税费介绍1、营业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营业税条例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适用税率为5%计算缴纳营业税(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二十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其余营业税纳税地点参见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需说明的是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建安工程发票时需要加以甄别,以规避风险);2、城市维护建设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7%、5%、1%三档,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教育费附加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等文件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教育费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费率为3%.4、地方教育费附加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文件规定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以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政策1. 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房地产销售等计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屋产权的,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转让不动产的性质,纳税人可能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率为5%或3%。

•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的5%计征增值税,不减除成本费用。

2. 滞纳金的增值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缴纳增值税,将被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欠缴税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或五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新建的、改建的房屋实施租金减免或减收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每月实际减免或减收的租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住房租金超过当地平均租金1.5倍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租金3倍的住房,减按当年租金收入的6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异地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自有商品房在本地销售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销售额、成本费用等情况计算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转让房屋产权获得的所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所得,按照以下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20%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超过5年的,减按20%比例递减计算应纳税额,到满5年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大全概述房地产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税收政策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各个方面,包括税收优惠、减免和规范等。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

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土地使用权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税率为土地状况调整系数乘以土地批准价格乘以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期为年度。

增值税房地产交易中较为重要的税收是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业用途的不动产和转让房地产开发权的,应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是按照不动产的销售额与税率计算的,税率为5%。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对土地增值进行征收的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土地出让方,税率为土地增值额的20%。

合同印花税合同印花税是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和转让房地产使用权的合同,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为0.05%。

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所得的差价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个人所得额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为3%至45%之间。

物业税房地产物业税是指对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根据其房地产的不同条件和用途向其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税法》的规定,物业税的纳税人包括房地产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和房屋承租人。

物业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的房地产和地区有所不同。

印花税房地产交易中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对于房地产交易中涉及的合同、票据等,需要根据不同种类进行征收一定的印花税。

房地产税务申报手册

房地产税务申报手册

房地产税务申报手册在房地产领域,税务申报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准确、及时地进行税务申报不仅是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必要环节,还能有效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本手册将为您详细介绍房地产税务申报的相关知识和流程。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1、增值税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等,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 5%。

2、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一般为 25%。

3、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4、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根据地区不同有所差异。

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样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

6、房产税房产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契税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承受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契税。

二、税务申报的时间节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

纳税申报期限为每月(季)的 15 日前。

2、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季度预缴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后的 15 日内,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限为次年 5 月 31 日前。

3、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达到清算条件时进行清算申报。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5、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契税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税务申报的准备工作1、收集和整理相关财务数据包括销售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购置等信息。

年终总结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

年终总结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

年终总结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而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对于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显得尤为重要。

这篇文章将为您详细介绍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并解析其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首先,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主要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规定。

在营业税方面,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市场化运作,通过房屋销售等方式获取企业利润,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对其应纳税额进行计算,并依法征收。

在房产税方面,房地产开发商作为房地产资产的所有者,按照不动产市场价格计算房产税的缴纳金额,税务部门对其进行有效的税收监管。

此外,土地增值税作为重要的税收项目,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其在土地出让、房地产销售等环节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务部门对其税款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最后,个人所得税作为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个人收入的纳税方式,根据个人收入总额和税率进行计算和征收。

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的实施,对于房地产行业产生了积极影响。

首先,税收监管政策的执行加强了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督,促使其遵守税法规定,减少了非法逃税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税收秩序,有利于国家财政的稳定运行。

其次,税收监管政策的实施,通过加大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征收力度,增加了税收收入,为国家财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另外,税收监管政策的引导,使得房地产开发商更加重视合规经营,注重税收合规管理,提升了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然而,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税务部门需要关注房地产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便对其税务管理政策进行细化和个性化的制定。

其次,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力度,提高税务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

此外,税务部门还需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税收监管政策在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

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政策摘录在目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政策备受关注。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开发商,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的政策。

本文将摘录其中一些重要的政策,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

1. 关于销售不动产免征营业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不纳入营业税范围,即销售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这主要是因为不动产属于资产的有形部分,与营业行为无关,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2. 关于土地增值税政策土地增值税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地产后产生的土地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普通住宅,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两年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减轻了开发商的负担。

3. 关于契税政策契税是一种在不动产转让过程中征收的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住房的,自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五年的免征契税。

企业之间转让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五年的不征契税。

这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个人和企业在转让房产时可以免征或不征契税,减轻了交易双方的经济压力。

总结以上摘录了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相关的免征或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契税的政策。

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资者和开发商的负担,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下的政策可能会存在差异,所以在具体操作时仍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希望本文的摘录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关税费政策的参考和指导,更好地进行相关交易。

不动产转让税收政策分析

不动产转让税收政策分析

不动产转让税收政策分析在经济活动中,不动产转让是一个常见的行为。

无论是个人因改善居住条件而出售房屋,还是企业为优化资产结构而转让土地和房产,都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

理解和掌握这些税收政策,对于保障交易的合法性、降低税负成本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动产转让涉及的主要税种(一)增值税增值税是不动产转让中较为重要的税种之一。

一般来说,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除外)。

对于企业转让不动产,需要根据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是否为一般纳税人等因素来确定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转让不动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五)契税在不动产转让中,承受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的税率在 3%至 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述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2024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实务总结

2024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实务总结

2024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实务总结2024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在继承前一年政策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税收优惠规定进行了适度的调整。

以下是对该政策实务的总结: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2024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有以下几点要求:1.申报纳税:房地产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纳税期限为每月的前15日或季度末的前15日。

2.纳税申报表:房地产企业在申报纳税时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该表格包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信息。

3.增值税税率: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5%。

对于其他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租赁和房地产转让,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

4.纳税期限:房地产企业应及时缴纳应纳税款项。

纳税期限为每月的前15日或季度末的前15日。

二、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也对房地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扣除:房地产企业可以将其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2%的比例扣除后再计算应纳税款额。

2.土地增值税抵扣: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土地时支付的土地增值税可以抵扣其销售商品房所应交纳的增值税。

3.售后服务费扣除: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后提供的售后服务费用,可以按15%的比例扣除。

4.住宅租金免税:房地产企业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租金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5.赠予住房免税:房地产企业赠予个人住房的增值部分可以免征增值税。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支付相关费用的,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税收奖励。

三、合规管理措施为了监管房地产企业的纳税行为,政府也提出了一些合规管理措施,确保税收稳定和公平。

具体措施如下:1.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将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稽查力度,对纳税行为进行监控和核查。

2.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将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房地产企业纳税信息的准确性。

房地产优惠政策

房地产优惠政策

房地产优惠政策一、关于优惠政策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该条例第11条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从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分析,立法目的是: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普通标准住宅,抑制房价,同时也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

调控手段是:国家牺牲财政税收,让利于房地产企业,以达到其立法目的。

那么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顺势而为积极响应政策导向享受优惠还是只求利润逆势而动呢?当然,无论如何选择都是企业的权利。

案例1:㈠长春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1800万元的价格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为:地价款32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73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41.1万元、税金99.9万元(其中营业税90万元、城建税6.3万元、教育费附加2.7万元、印花税0.9万元)、加计20%的扣除210万元。

扣除项目合计=320万元+730万元+141.1万元+99.9万元+210万元=1501万元增值额=1800万元-1501万元=299万元增值率=299万元÷1501万元=19.92%<20% 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件税后利润(企业所得税后)=(299+210)×(1-33%)=341.03万元(加计20%的扣除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㈡该企业以1900万元的价格出售会是什么效果呢?税金的税基增加了100万元。

因而营业税增加5万元、城建税增加0.35万元、教育费附加增加0.15万元,印花税增加0.05万元,税金合计增加5.55万元,其他扣除项目金额不变。

扣除项目合计=320万元+730万元+141.1万元+99.9万元+210万元+5.55万元=1506.55万元增值额=1900万元-1506.55万元=393.45万元增值率=393.45万元÷1506.55万元=26.12%>20% 应以全部增值额按30%的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销售不动产政策透析

营改增销售不动产政策透析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 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购进不动产,分期抵扣适用于11%增值税率的不动产进 项税额。第一年可抵扣60%,而余下的40%可于第二年抵 扣。
3、预缴税款一般在过户手续办理之前,会计做如下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4.76 贷:银行存款4.76
4、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 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45
借:固定资产清理4.76
累计折旧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76
贷:固定资产50
借:银行存款150
10、个体户转让不动产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 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 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 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 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 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 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 关申报纳税。
9、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 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 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设计、施工阶段设计施工阶段是开发商委托设计公司和建筑公司进行项目设计、建设的阶段。

该阶段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阶段。

该阶段主要涉及印花税、对外支付劳务代扣代缴、计税成本的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务事项。

(一)印花税房地产开发阶段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主要包括采购甲供材料、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合同。

甲供材料应按购销合同税目,按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税率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税率贴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按收取的费用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收取的保险费收入金额的千分之一税率贴花。

(二)代扣代缴涉税事项房地产设计,施工期间涉及的营业税事项,主要包括:对外支付款项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一、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规定,“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

对外支付款项的营业税代扣代缴问题,主要发生与接受境外上述劳务时的涉税事项。

1、接受境外建筑设计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境内房地产企业接受境外建筑设计劳务,属于应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劳务。

2、代扣代缴义务的判断《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竣工销售阶段)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竣工销售阶段)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详解之竣工销售阶段房地产企业竣工销售阶段一般发生以下事项:开发产品已达到交付条件,房地产企业向业主交付房产,财务处理上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与施工方进行竣工结算,房地产企业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施工方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此时,一般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基本可以确认。

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竣工销售环节,涉及到的地方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税种.一、企业所得税(一)完工时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纳税人应注意开发产品是否符合完工条件,如达到完工条件,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作纳税调整。

(二)完工条件的判断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了关于完工产品的确认的三个条件:(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因此,完工条件的确认是采用竣工、使用、产权孰早的原则,开发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就应进行完工时的税务处理.2009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一文,对《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南永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偷税案中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9]121号)批复中,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并解释到“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

房地产业及相关税种税收政策培训资料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涉及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政策,本文将对房地产业常见的税种及税收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一、房地产业涉及的主要税种(一)增值税在房地产业中,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税种。

当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等业务时,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税率为 9%。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 25%。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地产企业需要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前,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与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四)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对于自用的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至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 12%;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 12%。

税屋

税屋

税屋一、房地产企业营业税政策汇总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业,是指转让境内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境内不动产的业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销售不动产,是指不动产产权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随同不动产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为销售不动产。

受到国际经济环境影响,大量投资者开始关注高端写字楼市场。

2011年五月份宁波顶级写字楼在地方政府支持下,售价同比上升1%,并且这种上升状况还将持续。

新一轮限购令受阻是因为缺了房产税天津写字楼出售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12、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13、虽尚未接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14、以投资入股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未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15、以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取得接受投资方的股权后,又将该项股权转让的行为。

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认

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认

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如何确认《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询参考材料》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产权发生转移时,再清算应纳税款,并扣除已预缴的增值税款。

可以看出,国家税务总局的口径是销售商品房产权转移时间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关于如何判断产权的转移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进一步的明确,各地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的确认口径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时间不明确的问题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第二种观点: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当天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现有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判断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税务部门也不具备判断所有权转移的法定职责和专业能力,须由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故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时间是较为合理的。

二是进销匹配的问题。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计税规则不同, 营业税时, 应纳税额与销售收入直接相关, 出于税源管控的考虑, 往往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前置。

营改增后, 应纳税额的计算既要考虑销售收入, 也要考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税收政策

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税收政策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依5%的税率征收,按月申报缴纳。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

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征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征率为2%。

三、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账务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的,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否则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但是,按规定房地产企业不能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所以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确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1、房地产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要按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完工后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2、房地产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号公告,省会城市城区应税所得不低于15%,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区应税所得不低于12%,县(市)地区应税所得不低于10%。

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机关可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换算出按总额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经换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分别为:省会城市城区不低于3.75%,其他市、州所在地区不低于3%,县(市)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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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按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依5%的税率征收,按月申报缴纳。

二、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

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征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征率为2%。

三、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账务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的,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否则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但是,按规定房地产企业不能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所以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确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1、房地产企业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要按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完工后及时结算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2、房地产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号公告,省会城市城区应税所得不低于15%,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区应税所得不低于12%,县(市)地区应税所得不低于10%。

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机关可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换算出按总额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经换算后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分别为:省会城市城区不低于3.75%,其他市、州所在地区不低于3%,县(市)不低于2.5%。

四、房产税
房地产企业自用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包括房地产企业办公用地和开发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根据国税发【2004】100号文件规定:除经批准的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土地增值税
1、符合查账征收方式的,先预征,再清算。

根据湘地税发[2010]25号文件规定,湖南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调整为:
(1)普通标准住宅1.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同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2、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湘地税发[2010]25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率为:
(1)普通标准住宅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6%;
(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核定。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或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不适用核定方式征收,应进行查账清算。

七、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

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五元。

八、相关优惠政策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
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2、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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