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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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

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

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小额农户贷款是该行的一项新业务,办贷对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是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是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是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是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附:1、办理农行小额农户贷款业务详细流程2、单户农户小额贷款挡案资料清单3、多户联保农户小额贷款挡案资料清单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办理农行小额农户贷款业务详细流程一、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和客户评级、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二、县级支行审批权限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认可后,交县支行审查岗审查,具有相应权限的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将贷款业务资料交审查岗人员、由审查岗人员交客户经理,放款审核岗审核贷款授信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三、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是农户的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有效的、金穗惠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借款人与其配偶户口不在一本户口簿的,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借款人是农村个体工商户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有效的、金穗惠农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

1.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有效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工作单位证明以及个人征信业务授权资料(可在《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授权)等;2.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提供有效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第三方自然人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同时提供房地产所有人和共有人的有效件原件及复印件;3.以质押方式担保的,提供权利凭证(包括同城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以第三方自然人权利凭证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有效件原件及复印件。

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1. 业务简介1.1.农户小额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1.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1.3.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1.4 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主要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2. 相关规定2.1.借款人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 周岁,60 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3)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5)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6)品行良好,在金融机构没有连续逾期90 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 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1)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省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2.3.贷款额度2.3.1.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 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

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

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

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农行农村小额贷款申请办法小额农户贷款是该行的一项新业务,办贷对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是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是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是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是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附:1、办理农行小额农户贷款业务详细流程2、单户农户小额贷款挡案资料清单3、多户联保农户小额贷款挡案资料清单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1:办理农行小额农户贷款业务详细流程一、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和客户评级、审查、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二、县级支行审批权限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下同)签字认可后,交县支行审查岗审查,具有相应权限的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将贷款业务资料交审查岗人员、由审查岗人员交客户经理,放款审核岗审核贷款授信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三、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农户小额贷款,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是农户的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金穗惠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如借款人与其配偶户口不在一本户口簿的,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借款人是农村个体工商户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金穗惠农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

1.以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工作单位证明以及个人征信业务授权资料(可在《业务申请表》上签字授权)等;2.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提供有效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第三方自然人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同时提供房地产所有人和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以质押方式担保的,提供权利凭证(包括同城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以第三方自然人权利凭证质押的,还需提供出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2012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将本《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12.08•【文号】农银发[1995]319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12月8日农银发〔1995〕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直属院校:为了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总行决定从明年开始进一步规范和推广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小额存单抵押贷款)。

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小额存单抵押贷款是以合法有效的存单作抵押,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存贷结合业务。

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风险系数抵,农业银行开办这项新业务,有利于完善服务功能,推动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因此,各行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推广这项业务。

农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发放小额存单抵押贷款,要纳入各行的信贷计划管理,其所需规模由各行在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统筹安排解决。

二、要加强对小额存单抵押贷款的管理。

总行要求各行在开办这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细则规定,加强贷款管理。

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农业银行扣收其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以确保该项业务无逾期和呆滞贷款。

三、储蓄机构办理小额存单抵押贷款归口资金组织部门管理。

作为一项新业务,各行在开办时,要做好必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这项业务的顺利进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金融服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和《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

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第一篇: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农户申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一、总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是指信用社对农户在授信限额和期限内发放的不需要担保的贷款。

由农户户主承贷,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发放小额信贷,坚持农户自愿原则;遵循安全、有效、快速的原则;树立“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经营管理理念。

严格授信管理,实行“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一次授信、限期有效、余额控制、随借随还、周转使用的管理模式。

实行贷款证管理。

小额信贷按户核发《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凭证放贷。

实行转账制度。

借款人应在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贷款发放后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后方可使用。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期限小额对象仅限于户口在农村、且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常住农民,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在本乡范围内;(二)承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家庭成员品行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资信状况较好,信用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四)承贷人且有一定技能,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条件和能力;(五)家庭成员愿意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六)能自觉接受信用社的检查监督。

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的用途或项目周转期限,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信用评级农户信用评级是发放小额偿贷的基础和前提,未经评级或评级未达到相应级次的,不得发放小额信贷。

评定农户信用等级,是指在对农户调查基础上,依据经济实力、经营能力、信用品行等因素,综合评价其资信情况。

评级指标体系分为农户基本情况,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还能力和品行信誉五大类,各类指标又分设若干具体指标,并设定相应的指标值和分值权重。

根据测评综合得分,将信用级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综合等分在90分以上(含),属“应重点支持对象”;二级,综合得分80分以上—90分以下,属“可积极支持”的对象;三级,综合得分70分以上——80分以下,属“可支持”的对象;四级,综合得分60分以上——70分以下,属“限制支持”的对象。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农户小额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行为,根据总、分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户小额贷款是指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为客户提供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贷后管理是从授信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授信业务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日常监测、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贷款处理、档案管理、贷款收回等。

第四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简便实用、职责明确、突出重点、注重效率的原则.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实行管户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管户经理)负责制.第六条本细则只对客户部门和客户经理的贷后管理行为作出规范,其他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贷后管理的行为规范适应相关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职责第七条贷后管理主要通过经营行管户经理对客户进行日常贷后管理,并对贷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

(一)管户经理主要职责包括:1、贷后检查。

贷后跟踪检查,及时联系贷款逾期客户,担保人及担保物的监管。

2、在线监测。

3、日常管理。

建立管理台账,整理、收集信贷客户档案有关资料,信贷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利息及本金的收回等。

4、风险预警。

发现借款人风险信号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告;及时进行风险分类。

5、不良贷款清收。

6、其他。

(二)经营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每季组织客户经理召开业务经营分析会,向行领导汇报业务经营情况,以及所辖客户贷后管理情况。

2、负责所辖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工作考评。

3、组织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定期检查或抽查。

4、其他。

第八条管理行客户部门主要职责:1、指导下级行客户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2、组织或参与定期检查。

3、及时解决贷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其他。

第三章贷后管理方式及其主要内容第九条农户小额贷款贷后管理方式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治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治理,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治理的实际情形,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治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进展的方针、政策、打算、促进社会主义有打算的商品经济连续、稳固、和谐进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差不多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进展政策和信贷打算,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进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治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差不多业务,信贷治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进展服务的方向。

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进展打算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治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进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进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差不多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进展方针、政策和打算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打算;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差不多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打算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同意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7—11-22字体设置和打印【字体:大中小】【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业银行各种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对借款人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贷款包括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第七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分级审批,集约经营,审贷分离的体制。

第八条贷款发放实行权限管理,总行对分支行实行授权和转授权。

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贷款业务.农业银行向境外借款人提供贷款和境外分支机构贷款管理制度另行规定.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二)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经开户行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在其帐户内应保有不低于贷款余额10%的存款作为结算支付保证。

自愿接受农业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行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四)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七)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物;(八)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国农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且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或微型企业第三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遵循“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控、差异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指落实专人负责、责任到人突出重点指针对小微企业特点,把握贷后管理核心内容,加强企业资金监测和“三表”、“三品”的检查强化监控指应用系统工具,有效监测、识别、预警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差异管理指针对不同客户风险特征,实行差别化管理第四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施网上作业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五条管理行主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客户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评价辖内机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目标和总体规划;监测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组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评价贷后管理工作等第六条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一般由经营行组织实施,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实施客户管理行行长为本级行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贷后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第七条管理行客户部门对本级行直接管理的客户,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监测客户用信情况,组织和参加贷后检查,牵头处理风险信号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措施,定期分析客户贷后管理情况等第八条经营行客户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贷后管理方案、资金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风险信号化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信贷业务到期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落实内外部检查发现贷后管理问题的整改等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每名客户经理管理客户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5户,具备条件的可定期轮换客户经理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大型商圈、产业集群的小微企业可适当增加管户数量第九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是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风险监控和督导部门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监控所辖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监控本级行管理小微企业和本级行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发现风险及时发布风险信号,督导本级行客户部门及下级行贷后管理工作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控本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监督检查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信贷管理部门要设置信贷风险经理,履行相应职责第十条经营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客户部门做好企业资金账户的监管,在发现企业资金账户往来异常,被公检法、海关、税务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的应立即通知客户部门;根据客户部门的需要,对结息日和信用到期前账户资金不足的,及时提示客户部门第三章贷后管理方案第十一条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一般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按户制订,对于分层管理的小微企业,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经营行按要求落实对于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批量授信的小微企业,由核心企业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对于大型商圈、产业集群批量授信的小微企业,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制订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可不按户制订对办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根据整体服务方案对小微企业批量制订贷后管理方案第十二条贷后管理方案内容单户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客户授用信情况、批复管理要求、贷后管理目标、贷后管理措施整体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整体*方案,授信客户名单,对核心企业、大型商圈、产业集群整体经营情况监管要求,授信客户贷后管理措施批量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合作额度、贷款客户名单、服务方案贷后管理要求、贷后管理措施对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应包括保证金和押品的管理要求,资金监管、贷后检查等内容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自行确定第十三条经营行或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要求填制《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并将贷后管理方案抄送本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第十四条经营行客户经理根据贷后管理方案要求,逐项落实,并向客户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四章资金监管第十五条信贷资金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利用C3法人资金查询与分析系统,逐笔监测企业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对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重点核实信贷资金使用的交易对手、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是否与申请用途和批复要求相一致;对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跟踪核实是否存在通过虚假受托支付等方式挪用信贷资金等问题第十六条结算资金监测结算量和日均存款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月统计企业在我行结算量和日均存款情况,并与上月、上年同期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货款归行率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至少按季监测企业在我行货款归行率情况,对仅在我行*的企业,货款归行率原则上不低于90%;对在多家金融机构*的企业,货款归行率应不低于我行信用占比对于货款归行率低于上述要求的,应深入分析原因,要求企业及时整改第十七条还贷资金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监测企业账户资金流入方信息,分析用于还贷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关联企业、其他银行等第三方*,及时分析和揭示潜在风险第十八条 *监测经营行客户经理应通过公开信息、企业资金账户变动情况、财务报表、人行征信等多种渠道对企业*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过度*、不良信用等第十九条监测评价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月填制《小微企业资金监测表》,根据监测情况对企业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第五章贷后检查第二十条小微企业贷后检查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经营行客户经理应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管理行客户部门对直接管理客户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现场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和管理行客户部门还应通过对企业日常跟踪、财务分析进行非现场检查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频率基本要求BBB-级以下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月上旬完成BBB-级以上企业,应至少每季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个季度第二个月上旬前完成D级客户,由一级分行根据客户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第二十二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信用等级评定下降三个等级以上贷款风险分类形态向下迁徙二个等级以上贷款发生欠息、展期、逾期及或有资产垫付及对外担保出现不良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事件等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频率的特别规定企业或信贷业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至每半年一次: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经营正常的AA级以上企业且其近一年货款归行率高于90%对于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核心企业经营正常,小微企业能按月提供与核心企业之间正常经营的购销合同、销售或购货发票对于大型商圈中的小微企业,市场整体经营正常,小微企业能按月提供正常经营的销售收入证明正常、关注类全额房地产抵押信贷业务总行规定的可降低现场检查频率的企业或信贷业务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内容小微企业贷后现场检查主要是对企业“三表、三品”及财务数据真实性检查生产型企业的“三表”指电表/水表、税表和工资表,贸易型企业的“三表”指贸易表单、税表和工资表第二十五条电表/水表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取企业电表、水表数据或依据企业提供的电费单和水费单,估算企业报告期内月均用电量和用水量,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稳定第二十六条税表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企业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销售、盈利情况是否正常第二十七条工资表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企业报告期工资总额、工人人数、工资发放的及时性,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用工情况是否正常第二十八条贸易表单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查验我行信贷业务项下购销合同、运输单、报关单、出入库单、发票等贸易表单,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第二十九条“人品”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多渠道了解企业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健康状况、兴趣爱好、近期投资行为、股东之间的合作情况,关注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记录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卷入经济纠纷等第三十条“产品”检查对生产型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现场检查企业设备运转情况、库存情况、市场情况、环保情况等;对贸易型企业,应现场检查商品库存情况以及上下游企业的稳定性分析企业存货是否合理,开工情况、市场情况是否良好,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对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定期通过核心企业管理行客户部门了解核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大型商圈中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定期检查或监测大型商圈的整体经营状况;对产业集群内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还应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对该产业和行业的政策调整情况第三十一条“押品”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抵押物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核查,结合C3、人行征信系统等多渠道信息,及时了解抵押物管理和价值变动情况、保证人生产经营和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发现抵押物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等风险信号的,应及时采取追加抵押担保、变更保证人、要求客户提前还款、暂停或终止与*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等风险防控措施抵押物重点检查:1.抵押物是否与权属证书和抵押清单记载内容一致2.抵押物保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毁损、灭失、被征收、征用以及未经农业银行书面同意被擅自赠与、转让、出租、支用、划转等情况3.抵押法律关系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权属关系是否变更,权属证书是否遗失、过期,登记是否失效,是否存在冻结、查封、扣押、重复抵押等情况4.抵押物是否按规定进行贷后价值重估,重估价值是否大幅下降导致押品担保能力不足保证人重点检查:1.保证人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复测信用等级是否下降,是否存在过度*、过度担保2.保证人与借款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是否涉及风险担保圈,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挪用我行贷款资金等影响我行债权的行为3.保证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担保意愿、代偿能力是否降低4.保证人履约情况,保证人本人的贷款及其担保的贷款是否出现逾期、欠息或进入不良,是否存在应代偿未代偿第三十二条财务数据真实性检查经营行客户经理应结合资金监测,通过账实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对企业向我行提供财务报表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查验,重点核实企业销售收入、利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第三十三条非现场检查要求经营行客户经理应通过公开信息、C3、人行征信等各类内外部渠道对企业经营、对外担保和信用状况进行日常跟踪,随时收集和掌握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保证人的涉诉信息、*情况、对外担保信息、预警信息、上下游企业信息、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等,发现风险信息的,须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办理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小微企业,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定期监测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放款和还款信息及风险信号的处置状况经营行客户经理应至少按季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通过报告期财务数据与上期和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第三十四条贷后检查评价经营行客户经理应于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填制《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作为贷后管理报告提交客户部门负责人、分管副行长、行长阅签,同时抄送信贷管理部门对管理行管理客户,还应上报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根据经营行上报的《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对本行直接管理客户,结合资金监测、贷后检查情况,至少每半年撰写贷后管理报告,报分管副行长、行长阅签,同时抄送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第六章风险监测与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信贷风险监测各级行信贷风险经理应通过C3监测辖内小微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状况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总量、质量、行业及产品结构等;单个客户用信情况,重点是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发布风险信号的企业、国家宏观调控重点行业企业等第三十六条贷后监督检查经营行信贷风险经理应通过C3对客户部门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贷后管理方案是否合理,现场检查频率是否符合规定,《小微企业资金监测表》和《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内容是否全面,风险揭示是否充分,风险信号处置措施是否合理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督导整改对出现重大风险和潜在风险较大的企业,信贷风险经理应会同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现场检查客户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至少每年对同级行客户部门进行检查,主要通过客户部门提交的贷后管理方案及贷后管理报告等,检查客户部门对本级行小微企业贷后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各级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每年对下级行的小微企业贷后管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第三十七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要根据信贷风险监测、贷后监督检查情况,并结合内外部渠道获取的信息,每半年撰写小微企业贷后风险分析报告向贷后管理例会汇报第七章风险信号发布与处理第三十八条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应综合运用C3系统和其他各类信息渠道,有效识别、判断信贷风险,审核确认风险信号根据风险影响大小、预计损失、危害程度、紧急状况等因素,风险信号分为红色、橙色、黄色风险信号和蓝色提示信号第三十九条红色风险信号企业贷款形成不良,或有信贷资产形成垫款;被取消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实际控制人有涉毒、涉赌、涉黑等不良行为或从事违法活动及涉嫌重大违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等预计对信贷资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应发布红色风险信号第四十条橙色风险信号企业贷款逾期超过30天、少于90天;出现停产、半停产;押品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未经我行同意,擅自处置押品;丧失主要产品的专营权、特许经营权、分销权等重要权利;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走私贩私等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实际控制人恶意透支、逃废银行债务、发生不利变故或重大负面信息等直接威胁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发布橙色风险信号第四十一条黄色风险信号企业贷款逾期少于30天;发生担保代偿、经济纠纷、涉诉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押品贬值不满足我行抵质押要求,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足等对我行信贷资产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应发布黄色风险信号第四十二条蓝色提示信号企业贷款展期,实际控制人或其主要关联方发生体制变更,经济形势变化、区域和产行业政策调整等,可能对我行信贷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发布蓝色提示信号第四十三条风险信号管理要求对于红色风险信号,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控实质性损失,原则上实施清收退出政策,存量信用只收不放对于橙色风险信号,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原则上实施主动退出政策,存量信用收多放少对于黄色风险信号,需采取安全性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原则上实施维持性政策,审慎办理授用信业务对于蓝色提示信号,应加强监测和分析,注意企业可能的不利变化第四十四条各级行信贷风险经理在风险监测中发现风险信号并经审核确认后,须及时通过C3预警监控系统向经营行客户部门发布,并抄送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第四十五条风险信号处理红色、橙色和黄色风险信号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对分层管理客户,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牵头制订处置方案,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落实风险信号处置完成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及时向风险信号发布行信贷管理部门反馈处置结果,申请解除风险信号第四十六条经营行客户经理在资金监管、贷后检查中发现风险信号的,应立即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客户经理无法化解风险的,需及时向客户部门负责人和行长报告客户管理行为上级行的,在本级行落实风险化解措施的同时,上报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第八章信贷业务到期管理第四十七条到期提示对将要到期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经理应在每笔贷款到期前20天,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发送借款人和保证人取得回执,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客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信贷业务到期前10天,分期归还贷款利息的、在结息期前3天,企业账户资金不足以还款的,客户经理应及时通知企业将足额资金存入我行第四十八条信用收回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到期后应收回企业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或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贷款提前到期的,报经营行行长同意后,由经营行客户部门及时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对确需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的客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九条小微企业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将抵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作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第五十条到期未归还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填制逾期催收通知书,发送企业和保证人进行催收第五十一条对于形成不良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及时报告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照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不良信贷资产移交前,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制订清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小微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潜在风险客户退出、责任追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对小微企业贷款客户实际控制人同时发放个人经营类贷款的,个人经营类贷款纳入小微企业贷款,由小微企业贷后管理相关责任人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贷后管理第五十四条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对贷后管理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订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XX 年x月x日起执行附件:1.小微企业贷后管理方案2.小微企业资金监测表3.小微企业贷后检查表。

农行农户小额贷款上限提至5万元

农行农户小额贷款上限提至5万元

我 省 5 0 0 0 余个 乡镇 ( 街

) 的党政
“ 一
把 手” 将集中
培训
从 现 在起 到 2 0 12 年 , 我 省将 . 对 5 0 0 0 余 个 乡镇 ( 街 道 ) 的 党政
“ 一
把 手 ” 进 行 集 中培 训 , 培 训 内
容 涵 盖 灾后 重 建 、 维护 稳 定 、 党的
建设 等 方 面 。 最近 , 首批 来 自阿 坝 、 甘孜 、 凉 山 的 578 个藏族 、 彝族 聚 居 区 乡 ( 镇 ) 党委 书记 、 乡( 镇 ) 长 培 训 已 经 开 始 。 从 省委 组 织 部 获 悉 , 这 是 我 省 在 《中国共 产 党 党校 工 作 条例 》颁 布后 , 首 次 将 乡( 镇 ) 党委 书记 、 乡 ( 镇 ) 长培 训 列 为 省 委 党校 主 体 班 次 。 ( 本刊编辑部 )
民增收 致 富的 实际 需要 , 注 重选聘
组 织 能 力 强 创 、 业 意 识 强 、 奉 献 精
神强 ,具 备农业 科技 、 农业 生产 、 市
场 营销


营管理
、 社 会 管理
、法律
援 助 等方 面 专业 和特 长的优 秀高
校 毕 业 生 。 省 ( 区 市 、 ) 一 级 在 制 定
选聘条件 时 , 要 事先做 好 需 求调
( 据新华社 )
我 国将对农村 劳动者 技 能 培训 实行 实 名制 管 理
人 力 资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有关 负责人 最 近 透 露 , 国 家将 强 化 农 村 劳动 者转 移 就 业 技 能培 训 过 程 监 督 : 对 参训 人 员 实行 实名 制 管理 , 建 立 培 训 补 贴 审核 公 布 制 度 , 享 受 职 业 培 训 补 贴 的 人 员名 单 、 机 构 名 单和 资金 补 贴 数 额 等将 按 季度 向 社会公 布。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贷款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有哪些特色1、贷款方式灵活。

农户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多种方式申请贷款。

2、用款方式灵活。

根据用款方式不同,农户小额贷款分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和一般方式。

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随借随还,通过自助借款方式提款、还款;一般方式下,我行对借款人实行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具体用款方式由借款人与我行协商决定。

3、节省利息。

自助可循环方式下,农户小额贷款按照贷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可最大程度的减少借款人的利息支出。

如何办理授信流程:注:具体开办的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中国农业银行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农户贷款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贷利息免征增值税中新网6月28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还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9号)执行。

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1.业务简介1.1.农户小额贷款是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1.2.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1.3.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1.4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主要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2.相关规定2.1.借款人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3)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5)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6)品行良好,在金融机构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2.贷款用途。

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1)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3)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省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2.3.贷款额度2.3.1.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单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3万元。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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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

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

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将审批权转授营业网点时,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生产经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

单户最高余额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1000元。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期限应根据农户从事基本生产的经营周期、收入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6个月。

第十三条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

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内,各行可根据当地同业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取利随本清或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方式第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类,其中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联保小组申请贷款。

联保小组担保方式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联保成员不低于3户。

(二)联保成员不得为同一家庭成员。

(三)联保成员签订联保承诺书,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四)联保成员的居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应相对集中。

(五)联保小组组长需协助农行贷款清收,并及时向农行提供小组成员影响贷款偿还的信息。

第十七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每个借款人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

在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不得退出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成员出现不良贷款的,在不良贷款清偿前停止对该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发放新的贷款。

第十八条采用联保小组担保方式的,贷款行应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联保小组各成员的授信额度。

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合计不得超过小组各成员单户保证担保额度之和。

单户保证担保额度=3*(单户年正常税后收入-单户年债务性支出-单户年生活保障支出)-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单户保证担保额度=单户的净资产-该户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第十九条以自然人、法人、信用担保机构和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以及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办理不超过年家庭收入30%的短期信用贷款,但单户最高贷款不超过5000元:(一)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

(二)有合法、可靠经济来源,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不低于所在县人均农民收入。

(四)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参加相关的保险。

第五章贷款程序和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相关规定,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后管理、信用收回。

第二十三条营业网点(包括二级支行和分理处,下同)权限内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网点调查岗调查,网点负责人审批,放款岗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支行审批权限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审批流程为:客户申请,客户经理调查、部门负责人(或网点负责人和共同调查人,下同)签字认可后,交县支行审查审批中心或审查岗审查,具有相应权限的独立审批人审批,支行放款审核岗审核贷款发放手续,客户经理实施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自贷款申请资料完备之日起,老客户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新客户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不在我行营业机构覆盖范围的地区、边远山区等地方,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具体由贷款行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可采取实地检查、交叉检查、电话访谈、检查金穗惠农卡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进行。

(一)首次跟踪检查。

经营行客户经理要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二)定期检查。

农户小额贷款的授信额度核定后,无论借款人是否用款或是否存在贷款余额,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风险经理通过每日在线监测和定期监管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风险实施非现场监管。

对非现场监管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风险经理可以延伸现场检查。

各级行风险经理在贷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一级分行风险经理应密切关注国家产行业政策、农产品价格变化、自然环境等外部宏观因素可能对农户小额贷款造成的不利影响,向辖内二级分行发出风险提示函,定期评估辖内农户小额贷款质量并上报总行。

(二)二级分行风险经理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对辖内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实施非现场监管,对不良率较高的县级支行发出风险提示函,并视情况对该支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风险或违规线索的,应通知县级支行,并定期上报辖内农户小额贷款的整体风险情况。

(三)县级支行风险经理负责对农户小额贷款的质量进行监督,主要通过抽查的方式检查农户小额贷款是否符合准入标准,客户经理是否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信号进行预警和处置,现场抽查结果须上报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并报告给本级行行长。

第六章客户经理管理与农户信息库建设第二十八条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的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必须热爱农村金融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专业素质。

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7天时间的业务培训。

经营行要按照客户经理的个人品德、业务素质、控制风险能力、所处的经营环境和所管理贷款的成本利润等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每名客户经理所管理的贷款户数和金额,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经营行和客户经理应把向借款农户进行信用观念、风险意识、贷款申请条件、程序、理财基本知识等教育作为经常性的工作,强化借款人的诚信意识,引导借款人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重视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风尚。

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派出技术人员对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

第三十条客户经理应对所辖区域的农户进行广泛的信息采集,及时输入我行信息管理系统,并对信息进行定期维护,以构建我行农户客户管理的信息数据库。

应采集的农户信息主要包括农户的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状况、教育状况、信用状况、收入水平及来源结构等。

第七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三十一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各环节具体承办人为相应环节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各级行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农户小额贷款的“包发放、包管理、包收回、绩效工资与贷款数量、质量挂钩”的“三包一挂”制度。

第三十三条一级分行应根据农户小额贷款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对在容忍度以内的风险损失设定合理的尽职免责条款,对无主观过错或重大失误的信贷人员给予免责或减轻责任;对损失率超出容忍度的个人,依据损失程度和尽职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按规定对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严重失实的;(二)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情况的;(三)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审查和决策的;(四)帮助、默许客户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银行信用的;(五)不坚持独立调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调查的;(六)发生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现象的。

第三十五条审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经济处罚,下岗清收,取消信贷从业资格,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开除处分:(一)未对客户部门移交的信贷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二)审查通过不符合借款人主体资格、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贷款担保合规合法性要求的信贷业务的;(三)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四)不坚持独立审查,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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