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商务部生猪屠宰法规标准体系..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细则的目的是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屠宰场所;(三)具有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培训;(四)具备生猪疫病防控措施;(五)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工具;(六)具备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条屠宰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二)具备合理的生产布局和设备配置;(三)具备防腐蚀、防污染、防感染的措施;(四)具备适宜的灭菌条件;(五)具备齐全的消防设施。
第五条屠宰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生猪疫病防控、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保证培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生猪疫病防控措施,包括:(一)做好疫苗接种管理工作;(二)制定严格的养殖管理制度,保证猪只的健康状况;(三)建立健全的检疫制度,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屠宰企业应当购买安全可靠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屠宰过程中不会对生猪产品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八条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一)定期进行场所的清洁和消毒;(二)确保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三)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卫生素养。
第九条屠宰企业应当建立生猪追溯制度,确保生猪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条屠宰企业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方可运营。
第二章屠宰流程第十一条屠宰企业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屠宰:(一)生猪接收:检查生猪是否符合进场标准,对病死猪以及有疾病的猪只要进行严格处理。
(二)麻醉:对生猪进行麻醉,确保屠宰过程无痛苦和抵抗。
(三)宰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宰杀,确保屠宰过程快速、准确和安全。
(四)毛刷:将生猪表面的污物和细毛清除。
(五)去内脏:将生猪的内脏部分取出。
原商务部生猪屠宰法规标准体系
定点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九部委):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清理标准》, 审核清理范围:所有定点屠 宰厂(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制订小型屠宰场点的具体 管理办法。2012年7月31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相关要求 会同九部门设计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生猪 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等;完成小型屠宰场点审核清理工作。 要坚决杜绝将达不到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的屠宰企业违法定为小 型屠宰场点的做法。建立工作信息旬报制度。
(三)“销毁印章”:用于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生猪和肉尸、人畜共患寄 生虫病生猪和肉尸、死亡原因不明的尸体、瘦肉精和其他药残超标的生 猪及其产品、肿瘤肉尸及其内脏、尿毒症肉尸及其内脏、脓毒症肉尸及 其内脏、严重变质的生猪产品等; (四)“复制印章”:用于母猪、晚阉猪肉等肉品进行深加工的标识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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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清理)
1、质量控制 SB/T 10396-201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 质等级要求 GB/T 20094-2006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 注册管理规范 SB/T 10660-2012 屠宰企业消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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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屠宰标准体系
2、品质检验
GB 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 害化处理规程 GB/T 17996—1999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GB 18393—2001 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 程
A /B 屠宰厂(场)/点 N9 N10 N11 N12 N13 N14 肉品生产日期
N1 N2 N3 N4 N5N6N7N8 定点屠宰代码 N15N16 批次号 N17 N18 N19 N20 屠宰生猪编号
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
法》《 、 生猪 屠宰 管 理条 例 》 生猪 屠 宰管理 条例 实施 办 法》 和《 的有 关精 神 和要求 , 务 部编 制 了《 国生 商 全
猪屠 宰行 业发展 规划 纲要 (0 0 2 1 ) 。现 印发 给你们 , 2 1— 05 》 请结合 本地 实际组 织实施 。
二 o o 九 年 十 二 月三 十 一 E t
速 发展 。 质猪 肉产品 已部 分实现跨 区域流通 。 优
19 9 8年《 猪屠 宰 管 理条 例 》 生 的实 施标 志 着
我 国生猪屠 宰行 业 已进 入依法 管理 的新 阶段 1 0
余年 来 . 生猪屠 宰行业 发生 了 以下 积极变 化 : ( ) 肉卫 生 和质量 安 全水 平有 较 大提 高 。 一 猪
有 关精 神 和要 求 .制 定本 规 划 纲 要 ,规 划 期 为
2 1 - 0 5年 。 00 2 1 我国生 猪屠宰 行业发 展现 状
企 业 已在 全 国或较 广 区域 内配 置生产 资源 .依托
一
、
自身质量 、 品牌 和规模优 势 , 运用 先进 流通方 式拓 展 销 售市 场 , 品牌 肉连 锁店 、 卖 店 、 链 运输 快 专 冷
( )屠 宰管 理 法 规 和 标 准体 系逐 步完 善 。 五
20 0 8年 新修 订 的《 生猪 屠 宰管 理 条 例》 配套 办 及 法 已颁 布 实 施 : 宰 相 关标 准进 一 步 健 全 , 定 屠 对 点屠 宰企 业 规范 化 、 准 化生 产起 到 规制 和 引导 标 作用。 ( ) 宰执法 体 系初 步形成 。大部分省 、 六 屠 区、
国定 点屠宰 企业总数 的 1% .年屠宰量 已 占全部 0 定 点屠宰量 的 6 %:一 些屠宰加 工企业 开始实行 8
2023年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猪肉质量安全,促进猪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食动物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关于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企业,包括猪肉屠宰、猪肉品质安全控制等环节。
第三条【屠宰许可证】凡从事生猪屠宰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屠宰许可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开展生猪屠宰活动。
第四条【产地追溯】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地追溯制度,确保猪肉的来源可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能够精确追踪到具体的生产环节和生产企业。
第五条【分割、分装等工艺】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分割、分装等工艺,确保猪肉的卫生质量、肉质新鲜。
第六条【检测与监测】生猪屠宰企业应定期进行原料和成品猪肉的检测与监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猪肉品质安全控制第七条【病死猪及疫畜】生猪屠宰企业不得屠宰病死猪及疫畜,不得将病死猪及疫畜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第八条【禁用药物】生猪屠宰企业不得采用禁止使用的药物、兽药、化学物质等对猪进行治疗和生长促进,不得将含有禁用药物的猪肉及制品投放市场。
第九条【针剂残留】生猪屠宰企业应定期对屠宰猪的针剂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确保针剂残留不超过国家标准限定的范围。
第十条【猪肉标签】猪肉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有明显的标签,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地、生产日期、保存条件等关键信息,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三章环境与设施要求第十一条【场地卫生】生猪屠宰企业应保持厂区及设施的卫生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以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二条【废弃物处理】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废弃物分类处理制度,对屠宰废水、废料、废弃物等进行妥善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设施规范】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屠宰设施、冷库、运输设备等,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和保鲜性。
第十四条【员工培训】生猪屠宰企业应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卫生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农业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1.05•【文号】商运发[2007]437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免疫规划正文商务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农业、卫生、工商主管部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的管理,对开展生猪定点屠宰、保证猪肉质量安全、引导居民消费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好效果。
但各地证章管理实施不平衡,存在证章不统一、内容不一致、使用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等问题。
为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等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重要意义实行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制度,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生猪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建立生猪产品可追溯制度,落实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商务、农业、卫生、工商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生猪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的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和完善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及台账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商务、兽医主管部门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屠宰和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把生猪定点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等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为的管理,规范屠宰业务操作,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并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屠宰前、屠宰中和屠宰后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生猪追溯制度,保留生猪来源、养殖环境、饲料配方、药物使用等相关信息,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生猪屠宰许可证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申请《生猪屠宰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表格;(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四)生猪养殖场经营许可证副本;(五)符合卫生标准的屠宰场所。
第七条生猪屠宰许可证的发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商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生猪屠宰企业质量管理第八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屠宰设备,并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现场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屠宰场所的环境卫生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条生猪屠宰前,应当进行免疫检疫,对有疾病或疑似疾病的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屠宰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猪的屠宰和处理符合规定。
第四章生猪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第十二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对屠宰后的生猪肉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定期开展产品抽检,抽检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保留生产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以备查验。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生猪屠宰企业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查实,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第一条生猪屠宰企业的准入条件:1.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符合相关规定。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具备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
3. 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第二条生猪屠宰企业的经营要求:1. 生猪屠宰企业应保证屠宰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3. 生猪屠宰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屠宰环境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1.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关闭。
2. 生猪屠宰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3.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生猪屠宰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履行规定和保持良好信用的企业给予激励措施,对违规行为和失信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条违法行为的处理:1. 生猪屠宰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工商登记等措施。
2. 对于生猪屠宰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附则: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即为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_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____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商运发[2007]356号•【施行日期】2007.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商运发〔2007〕3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制定《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根据《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全国县级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组织建设目标:2007年9月10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2007年9月10日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07年10月31日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屠宰厂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市、县(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2007年9月15日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全文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全文发布日期:2010年1月15日来源:中国牧业网商务部关于印发《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全面总结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明确未来几年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有效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引导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商务部编制了《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年)猪肉是我国绝大多数居民的主要肉品来源,生猪屠宰是我国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承担着服务“三农”、满足居民猪肉消费需求、保障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的产业功能和社会责任。
为引导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划纲要,规划期为2010-2015年。
一、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现状1998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已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
10余年来,生猪屠宰行业发生了以下积极变化:(一)猪肉卫生和质量安全水平有较大提高。
随着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的落实,县级以上城市猪肉供应已基本上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下同),乡镇进点屠宰率近95%,私屠滥宰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食用猪肉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明显减少。
(二)行业技术水平升级加快。
全国机械化屠宰厂(场)已达到3000余家,较实行定点屠宰制度前增加了10倍,部分定点屠宰企业的生产装备、工艺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2.19•【文号】商办秩函[2012]1253号•【施行日期】2012.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台账管理,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商务部制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台账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台账样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下简称屠宰厂(场))要按照台账样表,准确完整地填写台账的基本科目和内容。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告知屠宰厂(场)。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屠宰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台账样表的基础上,增加其他科目或者调整样表格式。
已经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的屠宰厂(场),其电子管理台账应涵盖台账样表规定的基本科目。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台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整记录和保管台账的屠宰厂(场),要依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除记录台账内容外,屠宰厂(场)要继续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9号)的规定,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等相关表格的记录工作。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屠宰厂(场)台账样表,制订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台账。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2.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和宰后检验记录表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表商务部办公厅2012年12月19日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进厂(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表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_年____月填表说明:1. 请企业按照每日进厂生猪的批次顺序登记相关信息。
生猪定点屠宰的法律依据
(二)我省乡镇临时许可的有关情况
目前,全省乡镇屠宰厂(场)342个,已取 得临时许可的乡镇屠宰厂(场)181个,临 时许可覆盖率达53%。年底前,全省乡镇屠 宰厂(场)临时许可覆盖率力争达到80%。
四是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 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 质检验人员。(《吉林省畜禽肉品品质检验印章 管理规定》一、二型不少于10名检验员,三、四 型不少于5名检验员) 五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 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应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 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 消毒药品) 六是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 施;(焚烧炉或化制机) 七是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报材料: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申请书、实地验收记录、建设(规划)证 明、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证明、环境评 价证明、厂区布置平面图、肉品检验人员 资格证复印件、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复印 件等10个材料。
4、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立的条件 一是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 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一是与屠宰规模相适 应的充足水源;二是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是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 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一 是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 范》的规定;二是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 合国家规定要求(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90)) 三是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紧急通知商办秩函【2011】841号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罔顾国家法律与食品安全,未经定点违法屠宰生猪。
中央新闻媒体报道的广西桂林私屠滥宰事件,反映出当前屠宰行业管理面临的形势严峻,责任重大,依法做好屠宰行业监管,刻不容缓;也暴露出个别地方职能部门屠宰行业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责任意识欠缺,给肉品卫生质量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肉品卫生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肉品卫生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关系民生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与媒体报道焦点。
依法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监管,确保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是法律赋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地一定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与工作要求,大力强化责任意识,仔细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堵住管理漏洞,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始终保持对私屠滥宰以及向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对涉案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坚决从严从重、快查快处。
二、全面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各地要从此次媒体曝光事件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
认真对本地区私屠滥宰与对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梳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问题高发时段的巡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等频发、易发地区和肉食品加工专业区域。
彻底捣毁私屠滥宰与注水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严厉打击为私屠滥宰与注水提供场所的违法行为。
严厉查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资格证,以及屠宰企业出租(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
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畜禽、肉品交易市场与肉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的检查力度,查清并切断背后的非法利益链条。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行为,促进生猪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猪屠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猪养殖和屠宰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具体负责,依法委托有关行政机构和组织进行具体实施。
第四条生猪屠宰管理应注重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动猪肉品质的提升,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件,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屠宰流程,确保生产环节的卫生安全和质量可控。
第二章屠宰许可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先取得生猪屠宰许可,方可开展屠宰活动。
第八条生猪屠宰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二)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四)场地规划图、布局图;(五)环境保护措施和设施的说明;(六)屠宰设备清单及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七)从业人员证明文件;(八)屠宰处理方案;(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商务部对生猪屠宰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条生猪屠宰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屠宰企业应在许可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延续许可。
第三章屠宰环境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应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业区域内,并设有专门管理的场地。
第十二条生猪屠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场地和建筑物符合卫生、安全、环保要求;(二)严格执行屠宰设备的维护和清洁管理;(三)设置完善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四)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设施,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
第十三条生猪屠宰场应严格遵守生猪屠宰卫生规范,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
第十四条生猪屠宰场应建立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生猪的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生猪屠宰场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进行屠宰设备和场地的卫生检测,并建立相应档案。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商务部生猪等畜禽屠宰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商务部生猪等畜禽屠宰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二ΟΟ七年十一月商务部生猪等畜禽屠宰信息系统商务部畜禽屠宰办公室目录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用户使用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如何访问本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系统运行环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访问系统网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注册用户.........................................................................................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使用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系统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数据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猪屠宰企业的规划和审批管理
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用地规划和环境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设备,确保环境污染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二、生猪养殖和运输管理
1. 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布局和建设。
2. 生猪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防控和环境卫生的检测和监控。
3.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福利。
三、生猪屠宰管理
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屠宰管理制度,保障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和监督。
四、生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猪肉及其制品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
2. 生猪肉及其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追溯制度,确保生猪肉及其制品的可追溯性。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
1. 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2. 对于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生猪屠宰企业,商务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生猪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等相关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涉及检疫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农业部《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年27号)二、涉及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3、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2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施行)4、商务部《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BG/T17996-1999)三、动物检疫的职责《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检疫对象包括: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炭疽、猪丹毒、猪肺疫、猪副伤寒、猪Ⅱ型链球菌病、猪支原体肺炎、副猪嗜血杆菌病、丝虫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
合计13种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四、肉品品质检验的职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五、肉品品质检验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六、有害腺体摘除的依据《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5.1规定:对检出的病变淋巴结和脓肿要进行修割处理。
5.3.3规定:气管上附有甲状腺的必须摘除。
5.5规定:复验人员结合胴体初验结果,进行全面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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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屠宰厂(场)/点 N9 N10 N11 N12 N13 N14 肉品生产日期
N1 N2 N3 N4 N5N6N7N8 定点屠宰代码 N15N16 批次号 N17 N18 N19 N20 屠宰生猪编号
R21 /L22
左片/右片猪肉
N23N24
分割肉的不同部位
N25
校验码
21
举例
某一片猪肉追溯码: A 26060901 081229
11
企业的职责
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 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 宰标志牌悬挂于 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12
证书和标志牌
13
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编码规则
定点屠宰代码是我国境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包含小型生猪 屠宰点)定点屠宰资格的统一代码。 定点屠宰代码由英语大写字母A或B和一组8位数码组成。 A----定点屠宰厂(场)、B----小型屠宰点 第1、2位数----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划代号 第3、4位数----地(市)级行政区划代号 第5、6位数----县(市、区)级行政区划代号 第7、8位数----企业序号
1、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 定点屠宰标志牌
2、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式样,由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3、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 和制作要求。 4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 、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 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 一编码。
商务部屠宰法规和标准体系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张新玲
2014.10
1
本次介绍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屠宰行业行政法规 二、商务部发布的主要文件 三、我国屠宰行业主要标准
2
生猪屠宰管理法规
(一)国家法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 理办法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01 9999 R 00 1
印在证上的可以是:A26060901081229019999R001 也可以压缩成类似的加密码: 001 4P J1T
追溯码含义为: 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定点屠宰代码号为A26060901的屠宰厂( 场),2008年12月29日屠宰的第一批次第9999头猪的右片猪肉。 校验码为1。
17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迄印章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硬质纸标签、不干胶 贴等形式附在生猪产 品的外包装上或直接 印刷在肉品外包装上。
18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迄印章
1、定点屠宰厂(场)使用的合格证
19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迄印章
2、定点屠宰点使用的合格证
20
肉品编码说明
“一猪一码”或“一批一码” 编码。必要时,该码以加密及压缩形式体现。
22
无害化处理印章
无害化处理印章四枚
23
无害化处理印章
(一)“非食用印章”:用于非人畜共患的传染病生猪和肉尸、非人畜共患 的寄生虫病生猪和肉尸、急性和慢性中毒生猪和肉尸、严重放血不良肉 尸和内脏、种用公猪肉尸和内脏、黄疸和其他异色异味异臭的肉尸和内 脏等;
(二)“高温印章”:用于非传染性疾患的肉尸和内脏、放血不良肉尸和内 脏;
14
证书和标志牌编码示例
山东省得利斯集团: 山东省代码为26,潍坊市代码为06 ,诸城市代码09 该集团在该市如果排序为01号 其定点屠宰代码为:A 26060901。
15
证书和文字要求
批准号由两部分组成,省和设区的市简称,加 上批准序号。例如山东省潍坊市的编号为:鲁 潍屠准字第XXX号。 XXX市人民政府处需加盖公章。
3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应配套规章
1、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 4、检疫检验规程 5、无害化处理补贴制度 6、肉品流通管理办法 7、举报制度 8、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办法
4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 化内容
7
商务部发布的主要文件
(四)人员培训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培训方案 关于做好全国生猪屠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等工作的通知
8
商务部发布的主要文件
(五)无害化处理补贴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关于调整生猪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标准的通知
(六)应急管理
5
商务部发布的主要文件
(一)行业规划
《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 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统一编 号、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关证章制作式样的 通知》
6
(二)证章管理
商务部发布的主要文件
(三)审核换证
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标准的 通知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收尾工 作的通知
商务部食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9
生猪屠宰厂(场)证章管理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证 书和标志牌统一编号、制作和换发工作的通知 》(商秩字〔2008〕6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品品质检验相 关证章制作式样的通知》(商秩字〔2009〕11 号)
10
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审批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在防伪标 志处加贴防伪标志。
16
肉品品质检验合讫印章”大小各1枚
两枚:
1、大的圆形章加盖在胴体上。采用 铜质材料制作,日期可调换。 印章日期部分采用活字设计、日期调换。 2、小圆形章盖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定点屠宰企业 名称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