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浩:谈《岳麓书院藏秦简(四)》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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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岳麓书院藏秦简研究综述

近三年岳麓书院藏秦简研究综述
提 出 了两种 不 同 的 观 点 : 是 在 《 一 江胡 郡 即 江 夏 郡考 》 简 帛网 20 ( 09年 8月 6 日) 中认 为 , 湖郡 江
既不是前 面学 者所 提到 的江胡 郡 , 不是江 浦郡 , 也 更 不是 淮 阳郡 。江 湖郡 即是 江 夏郡 , 江夏 虽 然是
《 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二则》 简 帛网 20 ( 0 9年 1 1月 2 日) 对 0 5 、9 3号 两 简 中的两 个 字 进 4 , 9 60 9 行考释 ; 许道胜 、 李薇《 岳麓书院秦简 0 5 、90 9 7 07
郡所 在 的地理位 置应 该 是 在 吴越 地 区 , 因为 江湖

词 在《 记》 史 中作 为 明确地 名 出现过 两 次 , 认 并
二、 有关秦代郡名 的研究
岳 麓秦 简 中记 载秦 郡 名 有 2 2个 , 陈松 长 《 岳
为江 湖郡 有可 能 是秦 灭 楚 后 , 楚 国 的江 东郡 为 改 江湖 郡 。其所 处 位置 就 应 该 是楚 灭 越 的 位置 , 治 所在吴 县 。后来 秦 国将 江 东郡 和会 稽郡 合 并 , 治 所 仍在 吴县 。陈伟 认 为 , 胡 郡应 该 是 楚 国故 地 江 在九 江 以东 , 推 测 其 可 能是 会 稽 郡 的前 身 。作 并 者经过 比照里 耶秦 简 发 现 , 麓秦 简 和 里 耶秦 简 岳
中图分类号 :2 1 K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3— 0 9 2 1 )5— 0 0— 7 17 8 3 (0 1 0 0 3 0
2 0 湖南 大学 岳 麓 书 院从 香 港 收 购 了一 0 7年 批秦 简 , 这批 秦 简形 制 较 为残 破 。经 过 一 定 的技 术处 理 和抢救性 整理 后 , 中较 完整 的有 10 其 30余 枚 。次年 , 岳麓 书 院又接受 少量 捐赠竹 简 , 经过技 术 处理 , 3 枚 较完整 。经专 家考 证二 者 的形 有 0余 制、 书体 和 内容都 较 为 相近 , 同一批 出土 简 , 属 所 以将两 者 合 并 , 为 岳 麓 书 院 藏 秦 简 ( 松 长 : 称 陈 《 麓书 院所 藏 秦 简 综 述 》, 文 物 》 09年 第 3 岳 《 20

岳麓书院藏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所见“租误券”研究

岳麓书院藏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所见“租误券”研究

摘要:“租误券”类算题反映的不是“匿租”与“反匿租”问题,跟“匿田”也无紧密联系。

从制度设计层面上看,“租误券”的产生是秦汉土地赋役制度赋予基层官吏极大的田税征收自主权的结果。

普通农民很难发现田税多交及鉴别出租误券,只能被动地依靠国家所进行的自上而下的事后审查。

国家可以通过“益田”或“耎步”解决租误券造成的后果,但仍以误券上所列田税数进行调整,且以“耎步”为主的救济途径本身在制度规定上也存在抵牾。

随着国家力量从基层社会的收缩,租误券问题无法有效解决,不法之吏更可有恃无恐地“急政暴掠,赋敛不时”,致使普通农民不断破产,社会危机随之而来。

关键词:秦汉时期;简牍;租误券;田税中图分类号:K877.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9)01-0108-08作者简介:束江涛(1987—),男,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审计大学教务委员会讲师。

基金项目: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研究基金资助课题“战国秦汉田税征收中的过程审计研究”(GAS161002)的中期成果。

①马彪在《〈算数书〉之“益耎”“与田”考》(载简帛网,2006年11月12日)中谈到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发掘者彭浩与日本《算数书》研究会对于“误券”与“租误券”的不同排序问题时,从與田释义角度考证“租误券”应在“误券”之前。

故笔者认为:一方面误券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虽未如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单独成为一类章题,但都出现在租误券之后的租税类算题中,内容和格式相近,故统一视作租误券进行归类考察;另一方面尽管简文讨论的是数学问题,但所示内容都为田税征收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作秦汉田税征收的历史档案资料。

②先行公布的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误券”类算题有“舆田”与“與田”之别,整理小组认为“舆”为“與”的错字,但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都为“舆田”,里耶秦简8-1519号简也有“垦田舆”的记载,故本文除原文引用外,都以“舆田”为准。

《岳麓简(三)》所见的共犯处罚

《岳麓简(三)》所见的共犯处罚

《岳麓简(三)》所见的共犯处罚水间大辅;彭星元【摘要】秦律、汉律共犯处罚没有如唐律那样的“首从之法”,其原则是将全体共犯者均处以同一刑罚.刚刚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第三册,即《为狱等状四种》中还可见数件共犯案例.虽然《为狱等状四种》所见共犯案例中未必明确记载对犯人的处罚,但至少在案例1提出的三个判决案之中,有两个判决案均对全体共犯者适用同一刑罚.并且,在案例5的两个判决案之中,有一个判决案亦对相当于唐律所称共犯者中随从者的人直接适用对所犯之罪的法定刑.【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4(000)002【总页数】15页(P32-46)【关键词】岳麓简;共犯;秦律;汉律;群盗【作者】水间大辅;彭星元【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学系;厦门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笔者曾通过与唐律的比较,探讨了秦律、汉律如何处理二人以上共同犯罪,〔1〕本文所说的“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下同。

即相当于今天所说“共犯”的行为(以下将这篇论文称为“前稿”)。

〔2〕[日]水间大辅:《秦律·漢律における共犯の處罰》,载[日]水间大辅:《秦漢刑法研究》,知泉书馆2007年版。

其结果可整理如下:首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时,唐律以“造意”(对犯意的形成与罪行的计划起最主导作用)者为“首”,直接适用对各种犯罪规定的法定刑,而以“随从者”(共犯者中除了造意者之外的人)为“从”,减法定刑一等,这就是唐律处罚共犯的原则。

例如,《杂律》云: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

〔3〕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779页。

该条规定,非法铸钱,要处以流三千里。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之,则以他们之中的造意者为首,按照上引《杂律》条文所规定,处以流三千里,而以随从者为从,处以较流三千里轻一等的徒三年。

也就是说,唐律处罚共犯的原则是,按照在该罪行中所起之作用,将共犯者分为首与从,在处罚上加以差异。

然而,秦律、汉律中均没有这种“首从之法”,其原则是不论在罪行中所起之作用,对全体共犯者均处以同一刑罚。

《岳麓书院藏秦简(四)》札记四则

《岳麓书院藏秦简(四)》札记四则
① 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四)》,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后文简称《岳简》(四),另文中凡涉 《岳麓书院藏秦简》,皆简称《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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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 6期
“人”字 A形左下起笔较短,右下捺笔明显较长;B形较之 A形,右下捺笔不由左下笔画起笔,而是 直接由左上起笔,右下时与左下笔画相接,结构上保留了篆体的影子,与当下的“入”字写法相近;C形较 之 A形,左下笔画与右下捺笔的起笔处相交,犹如横置的“7”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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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字作以下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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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9—01—0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岳麓秦简疑难字词校释与数据库建设研究”(18YJC740052) 作者简介:刘 杰,湖南大学文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长沙 410082)。
近读《岳麓书院藏秦简(四)》① ,间有浅识。现选取数则,试为诠释,质正于方家。
一、“人仆”“问其人”“坐鱙人”
《岳简》(四)简 30—31:“空及入仆、养、老,它官徒输%司空、泰匠、左司空、右司空者,皆作功,上, 及毋得从亲它县道官者,从亲它县道官黥为城旦舂,吏听者,与同罪。”
今按,“入仆”之“入”字作 形,当为“人”字误释。《岳简》(四)中,“人”与“入”字多见,“人”字 凡 81见,“入”字凡 54例。其中“人”字作以下形: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初步比较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初步比较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岳麓书院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初步比较内容提要:经过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比较,发现《奏谳书》与《状四种》这两个案例集有很多相同的法律术语,而且刑罚等级及据此确定的加刑、减刑原则及诉讼程序基本一致。

《奏谳书》中的三类案例也见于岳麓秦简《状四种》中:“疑罪”类;“乞鞫”类以及“上得微难狱者”类。

可以说,虽然经过了朝代更迭,由秦朝所建立的司法机构大体上被汉朝予以采纳,在根本上没有大的改变。

关键词: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法律术语诉讼程序案例分类作者简介:(德)劳武利,汉堡大学亚非学院中国语言文化系讲师,博士。

2007年底购于香港文物市场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包括有一个诉讼案例集。

①岳麓书院秦简整理小组已经完成了此例集的释读。

这个诉讼案例集抄本为中国秦汉法律史的研究提供了一批珍贵的原始材料。

它记录了公元前232年到公元前222年的17个诉讼案例,抄写于282支简上。

其中12个案例内容较为完整,另外5个案例内容残缺。

该抄本因内容与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奏谳书》相似,②整理小组在第一个整理报告中将其命名为《奏谳书》,不过此标题并不见于抄本。

后来编者经过讨论,将此抄本最终定名为《为狱等状四种》。

《为狱等状四种》的出现,使我们有机会将其与记录汉初诉讼案例的《奏谳书》进行比较,分析这两个抄本的不同及相似之处,从而重构秦到汉初的法律制度(下文中简称岳麓书院此案例集抄本为《状四种》)。

一法律术语经比较,《奏谳书》与《状四种》这两个案例集有很多相同的法律术语。

在我与呂德凯(Michael Lüdke)先生共同编写并将以英文出版的《中国秦汉法律术语字典》(Dictionary of Early Chinese Legal Terminology)一书中,我们分析了《奏谳书》中出现的125种法律术语。

其中有至少78种法律术语(68%)出现在《状四种》中。

同时《状四种》中只有11种法律术语不见于《奏谳书》,而这11种术语中除了表示“调查报告”的“状”以外,其他10种均见于从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法律抄本③或从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的汉初《二年律令》抄本④中。

岳麓秦简内容

岳麓秦简内容

岳麓秦简内容岳麓秦简是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于 2007 年从香港古董市场抢救性收购回来的一批秦代竹简。

这批竹简数量众多,保存相对完好,为研究秦代的历史、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资料。

岳麓秦简的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多个领域。

其中,法律方面的内容尤为重要。

这些法律条文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惩罚措施,反映了秦代法律体系的严密和复杂。

例如,对于盗窃行为,不仅根据盗窃物品的价值大小来量刑,还会考虑盗窃的场所和方式等因素。

在一些竹简中,还记载了对官吏违法行为的惩处规定,强调了对公职人员的严格管理和监督,以确保政府的正常运转和公正执法。

政治方面,岳麓秦简提供了有关秦代官职设置、官员选拔和考核等方面的信息。

它让我们了解到秦代如何通过一套严格的制度来选拔和任用官员,以及如何对官员的政绩进行评估和奖惩。

这对于深入研究秦代的政治制度和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领域,秦简中包含了有关土地制度、赋税征收、商业贸易等方面的内容。

比如,关于土地的分配和使用,有明确的规定和记录,这有助于我们了解秦代农业生产的基本情况。

赋税方面,竹简详细说明了不同类型的赋税及其征收标准,反映了秦代国家对经济资源的掌控和调配。

在商业贸易方面,秦简中提到了市场管理、商品价格的规定等,展现了当时商业活动的一定规范和秩序。

文化方面,岳麓秦简也有一定的体现。

其中有关于教育、文字使用、礼仪规范等的记载。

这些内容反映了秦代在文化传播和社会规范方面的努力,有助于我们了解秦代社会的文化风貌和价值观念。

此外,岳麓秦简中还有一些关于军事、历法、天文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方面,记载了军队的组织、训练、装备等情况,为研究秦代的军事制度提供了线索。

历法和天文方面的记录,则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时间和自然现象的观察和认识。

岳麓秦简的发现,对于我们重新认识和理解秦代历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补充和修正了以往文献中对秦代历史的记载,还为我们提供了更加丰富和细致的历史细节。

2024年高考湖北历史-答案

2024年高考湖北历史-答案

2024年湖北高考历史一、单选题1.湖北襄阳凤凰咀遗址出土的“蛋壳陶杯”(如下图)制作精美,陶胎轻薄,杯壁厚度不超过0.5毫米。

一般认为,蛋壳陶杯是显示尊贵身份的礼器。

该类器物此前主要发现于龙山文化遗存,在其他地区极为罕见。

据此可推断()正视图俯视图A.早期国家认同已广泛形成B.南北地区间贸易往来较为频繁C.史前文明存在远距离交流D.凤凰咀遗存与大汶口文化同期【答案】C【详解】A.新石器时期,国家尚未出现,A错误;B.受生产力水平影响,新石器时代南北地区不可能贸易往来较为频繁,B错误;C.根据材料可知,“蛋壳陶杯”此前主要发现于龙山文化遗存,在其他地区极为罕见”,但是湖北襄阳凤凰咀遗址出土了“蛋壳陶杯”,说明两个地区有了一定的联系,C正确;D.据材料主要可以推知湖北襄阳凤凰咀和龙山文化之间存在交流,无法得出凤凰咀遗存与大汶口文化同期,D错误。

故选C。

2.《岳麓书院藏秦简》记载:“丞相其以制明告郡县……毋令吏以苛徭夺黔首春夏时。

令皆明焉,以为恒。

不从令者,赀(处罚)丞、令、令史、尉、尉史、士吏、发弩各二甲(甲胄)。

”这表明秦朝()A.相权挑战皇权B.延续秦国耕战国策 C.统治残暴严苛D.崇尚儒家民本思想【答案】B【详解】A.材料主要是强调秦朝重视农业生产,没有涉及相权挑战皇权的相关信息,A错误;B.根据材料“丞相其以制明告郡县……毋令吏以苛徭夺黔首春夏时”可知,秦朝时期,中央要求地方官员不能实行苛刻的徭役抢夺百姓春夏农时,这说明秦朝建立后依然很重视农业生产,延续秦国耕战国策,B正确;C.材料体现的是统治比较合理,不实行苛刻的徭役,C错误;D.秦朝尚法,非崇儒,D错误。

故选B。

3.唐朝后期,一位河朔藩镇幕僚述及本镇节度使更替时称,朝廷要么立刻任命亲王遥领节度使一职,要么搁置数月,之后才正式任命本镇推举的节度使。

而具体的任命,通常由宦官传达。

这说明此时()A.藩镇的独立性受限B.官员任免程序规范C.外重内轻局面出现D.宦官权力有所扩大【答案】A【详解】A.根据材料内容可知,当时节度使的更替,朝廷要么立刻任命亲王遥领节度使一职,要么搁置数月,并且具体的任命由宦官传达,这说明此时藩镇的独立性受到朝廷的限制,A正确;B.材料体现节度使任免要么立刻任命亲王遥领节度使一职,要么搁置数月,说明任免程序不规范,B错误;C.外重内轻局面是在天宝年间出现,C错误;D.材料重点强调的是藩镇的独立性受限,无法得出宦官权力有所扩大,D错误。

《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代女性的犯罪与优恤

《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代女性的犯罪与优恤

第43卷第5期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Vol.43No.52023年9月Academic Forum of Nandu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Sep.2023收稿日期:2023-04-17作者简介:杨蕾(1996 ㊀),女,河南省淅川县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先秦秦汉史研究㊂‘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代女性的犯罪与优恤杨㊀蕾(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湖南长沙410082)㊀㊀摘要:目前所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第三卷收录了秦代的司法案例文书,第四卷至第六卷皆是秦代的法律文本,其中涉及女性犯罪的法令屡见于文本之中㊂这些女性的犯罪行为,大致可分为谋反㊁诈伪㊁盗㊁匿赀㊁行贿受贿㊁奸非㊁不孝㊁擅杀子㊁亡为人妻㊁舍匿罪人㊁受牵连以及再婚等多个罪名,根据罪行的轻重会被判以相应的处罚㊂考虑到犯罪群体的性别差异,统治阶级会对女性罪犯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刑罚方面的宽免或体恤㊂梳理这些女性犯罪的相关法令㊁案例,有利于更加清楚地了解秦代女性的法律地位,以期能够对秦汉妇女史研究有所裨益㊂关键词:岳麓秦简;女性犯罪;处罚;优恤中图分类号:K23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6320(2023)05-0027-10㊀㊀据陈伟先生考证,岳麓秦简中的法律文献大约抄录于秦王政时期至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1]㊂此时中国王朝正处于从分裂到统一的过渡时期,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女性不仅能够管理家庭内部的大小事务,还可以参与到家庭之外的政治㊁经济活动之中,但活动空间仍远不如男性广阔,所以女性犯罪呈现出以家庭性和从属性为主的特点㊂目前学术界对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多集中于汉代以后,秦代相关问题的研究涉及较少,如翟麦玲㊁张荣芳‘秦汉法律的性别特征“[2],贾丽英‘秦汉时期 悍罪 论说“[3]㊁‘秦汉时期奸罪论考“[4],文霞‘从秦汉奴婢奸罪窥探其法律地位“[5],王辉‘秦汉奸罪考“[6],顾丽华‘秦汉时期的和奸罪 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考察“[7],王金丰‘秦汉女性犯罪研究“[8]等论文都是以‘睡虎地秦墓竹简“‘张家山汉墓竹简“‘居延汉简“‘敦煌悬泉汉简“等秦汉简牍为基本史料而进行的探讨,对于‘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涉及女性犯罪的文书律令关注较少㊂本文拟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基础史料,从秦代女性的犯罪行为㊁处罚规定及优恤政策等方面进行考察,力图揭示女性在秦代的法律地位,加深对中国古代法律中性别观念的认识㊂㊀㊀一㊁‘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代女性的犯罪及处罚㊀㊀据‘岳麓书院藏秦简“记载,秦代以女性为参与者实施的犯罪行为有谋反㊁诈伪㊁盗㊁匿赀㊁行贿受贿㊁奸非㊁不孝㊁擅杀子㊁亡为人妻㊁舍匿罪人㊁受牵连以及再婚中的犯罪等多种,根据罪行的轻重她们会受到相应的处罚㊂兹分别论之㊂(一)谋反岳麓秦简所反映的战国中晚期的秦国及初创时的秦代是一个过渡的阶段,此时国内尚存在着一些抗秦残余势力,为了消除他们对政权造成的威胁,统治阶级制定严苛的法律以约束他们的行为㊂谋反罪针对的正是这些对秦的统治有潜在威胁的人㊂‘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013-018记南都学坛2023年第5期载了秦律对 故 赵㊁魏㊁荆(楚)㊁代㊁齐五个关东诸侯国从人(主张合纵抗秦之人)及其妻㊁子㊁兄弟姐妹㊁舍人㊁已经娶嫁的子女等这些人犯罪行为的讨论和处罚的规定:㊀㊀叚正夫言:得近 从⓪人故赵将军乐突弟㊁舍人祒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㊂请:论轮 输⓪祒等013(1029)ʌ廿四人,故ɔ代㊁齐从人之妻子㊁同产㊁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㊁荆从人㊂御史言,巴县盐多人,请014(1028)令夫轮 输⓪祒ʌ等廿四人,故ɔ代㊁齐从人之妻子㊁同产㊁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比故魏㊁荆从人之015(0960)ʌ妻ɔ子㊁同产㊁舍人及子已傅嫁者,已论,轮 输⓪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谨将司,令终身016(0921)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㊂其为士五(伍)㊁庶人者,处苍梧,苍梧守均处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胶致桎传017(0898)之,其夫妻子欲与,皆许之㊂有等比㊂十五018(1111)[9]43-44杨振红先生释其大意为: 叚正夫上言:抓到了故代㊁齐从人乐祒等二十四人,都应当判完城旦刑,输往巴郡的县制盐㊂请求轮输祒等二十四人,以及比照以往轮输故魏㊁荆从人的妻㊁子㊁兄弟姐妹㊁舍人及其已经娶嫁的子女等的方式轮输故代㊁齐从人的妻㊁子等㊂御史上言:现在巴郡县制盐的徒隶很多,请求下令按照夫的建议论罪后,将其中的完城旦舂者输往洞庭郡难以逃亡的地方苦作,严加监管,终身不得赦免;将其中的士伍㊁庶人安置在苍梧郡人少的地方,他们的丈夫㊁妻子㊁子女可以跟他们一起前往㊂ [10]由于从人属于合纵抗秦的残余势力,他们会对秦王朝的统治造成威胁,是很严重的政治性罪犯,因而他们的妻㊁子㊁兄弟姐妹㊁舍人及其已经娶嫁的子女等这些人不论男女亲疏也皆会受到官府的严格防范㊁控制和打击㊂(二)诈伪诈伪罪,即是出于某种目的以欺骗㊁假装㊁虚构等手段而隐瞒事实真相,影响国家运作的行为㊂‘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出现的女性诈伪行为主要是文书诈伪㊂伪造文书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包括制作㊁使用假文书㊂秦代国家政务的运作,有赖于文书的流转,因此统治者对文书十分重视,专门颁布 行书律 以严厉打击文书诈伪犯罪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简194-195,记载了令女子制作假文书这种欺诈罪行所应受到的处罚:㊀㊀行书律曰:有令女子㊁小童行制书者,赀二甲㊂能捕犯令者,为除半岁繇(徭),其不当繇(徭)者,得以除它194(1384)人繇(徭)㊂195(1388)[11]132行书律 明确禁止了女子传递㊁制作文书的行为,违令者处以 赀二甲 的重罚㊂‘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308-309记载了吏及臣史教女子上书的诈伪罪行:㊀㊀令曰:吏及臣史有教女子辤(辞)上书即为书而受钱财酒肉焉,因反昜(易)其言,不用其请(情)实而令ʌ其ɔѲ/308(1761)Ѳ宪盗,为诈伪,罪完为城旦以上 309 (1765)[9]200-201该律令主要是讲吏及臣史教女子上书,而且受人钱财酒肉,事后改口拒不承认的诈伪罪行㊂上述两条律令均是女子受人教唆所做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说明了秦代女性参与政治事务受到的严格限制㊂(三)盗已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虽未见 盗律 律文,但载有与 盗 相关的司法文书案例和量刑标准,可见 盗 在秦代是一种出现频率较高且被严厉打击的犯罪㊂犯罪主体除了多数人习惯上认为的男性以外,女性同样也会参与其中㊂据‘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载,可将涉及女性参与的盗罪分为两种不同的罪名㊂1.群盗‘岳麓书院藏秦简(叁)“ 癸㊁琐相移谋购案 简001-003记载了一起女子参与群盗的案件:㊀㊀廿(二十)五年六月丙辰朔癸未,州陵守绾㊁丞越敢谳之:乃四月辛酉,校长癸㊁求001(残227/1347)盗上造柳㊁士五(伍)轿㊁沃诣男子治等八人㊁女子二人,告群盗盗杀人㊂治等曰:群盗盗002(1003-1)杀人㊂003 (1032/1030)[12]95群盗,整理小组注释为 合伙行盗,又指合伙行盗的人,即团伙盗匪 [12]106㊂朱红林认为: 五㊃82㊃2023年第5期杨㊀蕾:‘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代女性的犯罪与优恤人为盗 可能是秦汉时期量刑的一个尺度㊂共同盗窃者在五人以上者,法律往往从重处罚㊂秦简所提到的 群盗 都是对待特定犯罪行为的称谓,其人数都应在五人或者五人以上,可与汉律相互补充㊂ [13]由简文可以看出,秦代女子也会参与到团伙盗窃的犯罪行为之中㊂对于这类恶行的处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25-126: 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 处隐官 ㊂ [14]123在秦律中群盗的罪行往往被视为重罪,处罚也较为严苛㊂2.夫妻共盗‘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073-075记载了秦律中对于夫妻共盗罪行的处罚:㊀㊀泰山守言: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盗,耐为鬼薪白粲,子当为收㊂柀(彼)有婴儿未可事,不能自食,073(1114)别传输之,恐行死㊂议:令寄长其父母及亲所,勿庸别输㊂丞相议:年未盈八岁者令寄长其074(0918)父母㊁亲所,盈八岁辄输之如令㊂琅邪(琊)郡比㊂十三Ѳ/075(1935)[9]63据简文所载,新黔首昌等拥有秦不更爵[15],他们夫妻共盗被判 耐为鬼薪白粲 ,说明他们所盗的数额比较大,因为他们都有爵位尚且被判为鬼薪白粲,倘若没有爵位就很可能会被判为城旦舂㊂(四)匿赀匿赀,即隐藏家产不申报㊂‘岳麓书院藏秦简(叁)“识劫案 简108-136记载了大女子为儿子申报家产时,隐匿了他人所欠债款六万八千三百钱及一个卖布店㊁一个私人旅店的情况,后来她受公士识胁迫,无奈自首又告发了识的勒索行为的案件:㊀㊀ʌ敢谳ɔ之:十八年八月丙戌,大女子自告曰:七月为小走马羛(义)占家訾(赀)㊂羛(义)当Ѳ大夫建㊁公卒108(0023/0035)昌㊁士五(伍)㊁喜㊁遗钱六万八千三百,有券,匿不占吏为訾(赀)㊂有市布肆一㊁舍客室一㊂公士109(1203)识劫曰:以肆㊁室鼠(予)识;为建等折弃110(1204)券,弗责㊂先自告,告识劫㊂111(1320)问:匿訾(赀)税及室㊁肆,臧直130(0042)各过六百六十钱㊂它如辤(辞)㊂鞫之:为大夫沛妾㊂沛御,产羛(义)㊁㊂沛妻危死,沛免为庶人,以131(0045)为妻,有(又)产必㊁若㊂籍为免妾㊂沛死,羛(义)代为户后,有肆㊁宅㊂匿訾(赀),税直过六百六十钱㊂先自告132(1199)识劫㊂识为沛隶,沛为取(娶)妻,欲以肆㊁舍客室鼠(予)识㊂后弗鼠(予),为买室,分马一匹㊁田廿亩,异识㊂沛死,133(1197)识后求肆㊁室㊂弗鼠(予),识恐谓:且告匿赀㊂以故鼠(予)肆㊁室㊂肆㊁室直过六百六十钱㊂得㊂皆审㊂疑134(J56)为大夫妻㊁为庶人及识罪㊂毄(系)㊂它县论㊂敢谳之㊂135(0043)[12]153-162简文中大女子向官府自首自己隐藏家产不申报的犯罪行为,整理小组指出: 家赀的申报记录,当作征税标准使用 [12]162,故匿赀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赋税徭役的征收㊂由于为义经营著市布肆,因此她有义务每年向主管机关申报收入以便缴纳税款㊂与汉代一样,隐藏应纳税款在秦代无疑也被列为与 盗 罪相当的财产犯罪[16]149㊂且所匿赀税价值超过六百六十钱,六百六十钱是秦律判罚的一个重要分界点㊂睡虎地秦简‘效律“简58-60: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殹(也)㊂ [14]76此外,六百六十钱是秦代判为重罪的一个标志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2载: 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钱以下到一钱,(迁)之㊂ [14]93对罪犯的处罚,整理小组解释道:疑为大夫妻,为庶人,不能确定的身份为大夫之妻还是为庶人㊂按,犯了匿赀罪,其赃款过六百六十钱,法定刑为黥为舂,因自首减罪一等为完为舂,上造以上妻又减轻为耐为白粲㊂因为户籍登记与被告和乡啬夫唐等的供述不一致,所以难以确定应判以完为舂还是耐为白粲㊂ [12]165这个案件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女性在经济事务中的参与度较高㊂(五)行贿受贿行贿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官吏㊃92㊃南都学坛2023年第5期财物的行为,即受贿是指国家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㊂此类犯罪发生在女性身上的情况较少㊂‘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简160-175记载了秦律中对治狱者或治狱者父母因治狱之故而受人钱财的论处以及对当事人㊁当事人的父母㊁当事人的同室及其父母㊁妻子㊁同产行贿㊁借贷行为的处罚:㊀㊀自今以來,治狱以所治之故,受人财及有卖买焉而故少及多其贾(价),虽毋枉殹(也),以所受财及其160(0177)贵赋<贱>贾(价),与盗同法㊂叚(假)㊁贷钱金它物其所治㊁所ʌ治ɔ之亲所智(知)以ѲѲ以所叚(假)赁费㊁贷钱金它物其息之数,161(0181)与盗同法㊂叚(假)㊁贷钱金它物其所治之室人㊁所治之室人父母㊁妻子㊁同产,虽毋枉殹(也),以所叚(假)赁费㊁贷钱金它物162(2105)其息之数,与盗同法㊂163 (0771)[17]137-138陈松长先生指出这条令文细致剖析了治狱者受人钱财的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直接向当事人收取钱财,且在钱财交易的过程中随意压低或哄抬价格者,其治狱虽不枉法,也以其所受钱财和随意起价的多少来按盗论处;第二种是向 所治之亲 ,即当事人的父母借贷 钱金它物 者,就按其所借 钱金它物 的利息多少来按盗论处;第三种是向 所治之室人 及其父母㊁妻子㊁同产借贷 钱金它物 者,也按其所借 钱金它物 的利息多少来按盗论处㊂[18]本条令文中还规定了对于行贿㊁受贿者判罪轻重的标准,如下:㊀㊀其息之数,与盗同法㊂不告治者,受者独坐,与盗同法㊂告治者,治[者]即自言吏,毋罪㊂受者其父母殹(也),以告子165 (2119+2110)吏治狱,其同居或以狱事故受人财及有卖买焉而故少及多其贾(价),以告治者,治者弗言吏,受者㊁治者166(1995)以所受财及其贵贱贾(价),与盗同法㊂叚(假)㊁贷钱金它物为告治者,治者为枉事,以所叚(假)赁费㊁贷167(1937)钱金它物,其息之数,受者㊁治者,与盗同法㊂不告治者,受者独坐,与盗同法㊂叚(假)㊁贷钱金它168(2051)物其同居之所治之室人所治ʌ之ɔ室ʌ人ɔ父Ѳ/169(2135)缺简[17]138-140令文的这一部分考虑了受者及其父母是否告发治者的几种情况,无论何种情况受者都会被判以 与盗同法 ,而治者是否被判罪可分为 受者不告治者 治者即自言吏,无罪 治者弗言吏,受者治者皆与盗同法 治者为枉事,受者治者皆与盗同法 四种情况㊂除上述规定以外,本条律令还对治狱者受人钱财之后的情况及判罪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㊀㊀治狱受人财酒肉食,叚(假)㊁贷人钱金它物及有卖买焉,ʌ而故ɔ少及多其贾(价),以其故论狱不直,不直罪173(2100+ 2159)重,以不直律论之㊂不直罪轻,以臧(赃)论之㊂有狱论者㊁有狱论者亲所智(知)以狱事故以财酒肉食174(0123)遗及以钱金它物叚(假)贷治狱者㊁治狱者亲所智(知)及有卖买焉而故少及多其贾(价),已受之而得,予者毋罪㊂175(0156)[17]141-142其中简174-175规定:有狱论者的父母在知其情的情况下, 以狱事故 而馈送 财酒肉食 或贷借 钱金它物 给治狱者,而治狱者的父母知其情而参与买卖并故意哄抬其价者,如果治狱者已接受,当抓起来,而送 钱金它物 者无罪[18]㊂整理者将这条律令统称为 惩处受财枉法 令[18],令文所涉及的犯罪人群中不乏女性参与者㊂值得注意的是这条律令的内容与‘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29-249[9]144-151所记载的条文内容基本相同,笔者认为整理者应将这两条同类律令整理在同一卷更为合理㊂(六)奸非奸非罪是指违反封建法律和封建伦常的男女不正当关系,包括和奸(通奸)和强奸㊂秦律中对于和奸和强奸有严格的区分,和奸是无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彼此愿意的情况下而发生的性行为,而强奸是男方使用暴力㊁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㊂下面将‘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所载的和奸㊁强奸罪行分而述之㊂㊃03㊃2023年第5期杨㊀蕾:‘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代女性的犯罪与优恤1.和奸和奸,即男女双方在自愿情况下的通奸㊂从‘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反映出秦律对和奸的论罪可分为亲属相奸㊁祠祀期奸㊁与女囚徒和奸三类㊂(1)亲属相奸亲属相奸,是一种破坏家庭人伦道德的近亲通奸犯罪㊂‘岳麓书院藏秦简(叁)“ 田与市和奸案 简189-207记载了隶臣田与其姑表姐妹市和奸被捕的案件:㊀㊀Ѳ隶臣田负斧质气(乞)鞫曰:故ʌ ɔ189(残314/残496)ʌ 覆视故狱 ɔ(缺简)今讯田,田曰:市,田姑姊子,虽与和奸,与叚(假)子Ѳʌ ɔ190(1777)不奸㊂毋智捕田,田仁(认)奸,其实未奸㊂辞丞袑谒更治,袑不许㊂它如气(乞)鞫书㊂191(0439)毋智曰:狱史相Ѳ 捕ѲѲѲѲѲѲ告ѲѲ见任智,自内Ѳ候,旦田来,与市卧,上Ѳ上,即192(0630)捕诣田㊁市,服仁(认)奸㊂193(0445)鞫之:田与市和奸,毋智捕校上㊂田虽不服,而毋(无)以解㊁路㊁毋智㊁市言㊂田负斧质气(乞)鞫不审㊂遝己巳赦㊂204(0435)它为后发觉㊂皆审㊂谓魏啬夫:重泉隶臣田负斧质气(乞)鞫曰:不与女子市奸,夏阳论耐田为隶205(0432)臣,不当㊂覆之:市仁(认)与田和奸,隶臣毋智捕校上㊂田不服,而毋(无)以解市㊁毋智言㊂其气(乞)鞫不审㊂田毄(系)子县㊂206(0434)当毄(系)城旦十二岁,遝己巳赦㊂其赦除田,复为隶臣㊂腾诣重泉㊁夏阳㊂207(0440)[12]205-211由简文 今讯田,田曰:市,田姑姊子,虽与和奸,与叚(假)子Ѳʌ ɔ不奸 可知犯和奸罪的女方市是男方田大姑的孩子,男女双方为表亲关系, 假子 有养子㊁义子之意,可见田家又收养了市,所以此案无疑是一起亲属相奸案㊂整理小组解释: 按,据‘奏谳书“简182记载,和奸罪处以耐为隶臣妾,又据‘二年律令“简114规定, 乞鞫不审 加重一等,二者加起来仅判以耐为隶臣妾并系城旦舂六岁㊂因此,田的身份似在犯和奸时已为隶臣妾㊂据‘二年律令“简090,隶臣妾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乞鞫不审又加一等,又系城旦舂六岁,加起来系城旦舂十二岁㊂ [12]213‘唐律㊃杂律“和奸无妇女罪名条 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 [19]618㊂在唐律中犯和奸罪的女性与男性应当承担相同的罪名,通过唐律与秦汉律令间的因承关系,可以反观,在秦汉律令中对于犯和奸罪的女性的处罚也可能是与男性相同㊂秦律中除了有对上述表兄弟姐妹犯和奸罪的处罚以外,也有对同一血缘兄弟姐妹相奸罪的规定,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001-002记载了秦律对同母异父之人相奸的处罚规定:㊀㊀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来,禁毋敢谓母之后夫叚(假)父,不同父者,毋敢相仁(认)为兄㊁姊㊁弟㊂犯令者耐隶臣妾而001(1025)毋得相为夫妻,相为夫妻及相与奸者,皆黥为城旦舂㊂002(1107)[9]39据简文可知,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相奸或结为夫妻,双方都会被处以 黥为城旦舂 的刑罚,这种同一血缘兄弟姐妹相奸的犯罪,比普通和奸罪更为严重,是违背伦理的 禽兽行 ,也是秦代处罚较重的一类犯罪㊂(2)祠祀期奸祠祀期奸,是指在参与官府祠祀时所发生的和奸㊂‘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307记载了斋者在祭品还未撤走时就与其妻㊁婢相奸的罪行:㊀㊀令曰:县官所给祠,吏㊁黔首㊁徒隶给事祠所,斋者,祠未(阕)而敢奸,若与其妻㊁婢并Ѳ,皆弃市㊂其ѲѲ307(1170+1172)[9]200根据简文可知,斋者在祭祀期间与其妻㊁婢私合,他们将都会被处以弃市的刑罚㊂这种对国家之祠不敬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因而被判以重刑㊂(3)与女囚徒和奸‘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简35-36记载了秦律中有关男子与女囚徒和奸的处罚:㊀㊀诸与毄(系)者及囚奸,虽和之,皆以强与人奸律论之而除女子㊂官啬夫㊁吏主毄(系)者智(知)其奸而35(1456)弗劾,以纵罪人律论之;弗智(知),赀各二甲㊂十四㊂36(1484)[17]59简文中提到对待那些与女待决犯㊁女囚徒和㊃13㊃南都学坛2023年第5期奸的人,即使他们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男子仍然以强奸罪论处,女子可免罪,这是秦律对女性罪犯的一种保护㊂对于因犯通奸罪而被处以迁刑的男女,秦律规定他们应当被分别迁之,‘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082-083记载了相关律文:㊀㊀诸相与奸乱而(迁)者,皆别(迁)之,勿令同郡㊂其女子当(迁)者,东郡㊁参川㊁河内㊁颖川㊁请(清)河082(0864)河间㊁蜀巴㊁汉中㊁ѲѲ/083(2193)[9]66简文 其女子当迁者,东郡㊁参川㊁河内㊁颍川㊁清河㊁河间㊁蜀巴㊁汉中 ,这里所提到的地名都在黄河附近,生活条件较好,不太可能是犯通奸罪的女子所迁之郡,所以将这句话理解为生活在上述地区犯通奸罪的女子,会被迁往别处,应更为恰当㊂2.强奸关于强奸罪,‘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91-292记载了从者强奸女子,却要处罚受害女子的律令:㊀㊀令曰:诸从者有卖买而绐人,与盗同法,有(又)驾(加)其罪一等,耐罪以下有(又)(迁)之,从而奸,皆以强与人奸律论之㊂291(1806)耐女子为隶妾,有能捕若诇告一人,为除赀戍若罚戍四岁以下一人,欲以除它人,许之㊂292(1873)[9]195简文中提到从者除了买卖骗人以外还有强奸行为的,都以强奸罪论处,且耐受害女子为隶妾㊂这条律令存在不合理之处,被强奸的女子为受害者,却被当作罪犯对待,体现了秦律对女性的一些苛刻要求㊂(七)不孝孝是秦代非常重视的伦理观念,所以不孝是当时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㊂不孝是指生前不能善待祖父母㊁父母等长辈,有殴打㊁杀害㊁谩骂㊁诽谤㊁告发㊁不听教令㊁不赡养等行为;去世后隐匿消息㊁不服丧㊁守丧期间嫁娶㊁发生性关系㊁作乐等行为[20]㊂‘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203-204记载了秦律中有关妇女殴打祖父母㊁主母㊁夫之父母㊁继母的不孝不敬行为,所要受到的处罚㊂㊀㊀ʌ自ɔ今以来,殴泰父母,弃市,奊訽(诟)詈之,黥为城旦舂㊂殴主母,黥为城旦舂,奊訽(诟)詈之,完为城旦舂㊂殴威公,完为203(1064)ʌ舂,奊ɔ訽(诟)詈之,耐为隶妾㊂奴外妻如妇㊂殴兄㊁姐㊁叚(假)母,耐为隶臣妾,奊訽(诟)詈之,赎黥㊂204(1598)[9]135-136由简文记载可知,殴打祖父母㊁主母㊁夫之父母㊁继母是秦代女性为人子女不孝㊁为人妇不孝的重大犯罪,其所受刑罚根据尊长亲疏的关系而有轻重之别㊂‘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 [14]111,大父母即祖父母,对于不孝罪的惩处与此简文所记一致㊂‘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简198-199也记载了相似的内容,笔者认为整理者应将这些内容相似的律令归于同一卷更符合逻辑㊂这些律令是秦代建设家庭伦理道德的重要法律支撑㊂然而这种在律令中单独强调妻子对夫家之尊亲 不孝 行为的处罚,足以看出秦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之低以及法律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㊂‘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简191-193中也有关于子女殴打辱骂父母的法令:㊀㊀自今以来,有殴詈其父母者,辄捕以律论,典智(知)弗告,(迁)㊂乡部啬夫智(知)弗捕论,赀二甲㊂191(0178)而废㊂弗智(知),典及父母㊁伍人赀各二甲,乡部啬夫及令㊁丞㊁尉赀各一甲,捕,免乡部啬夫㊂或能捕192(0188)死罪一人,购金七两㊂十193(2104)[17]148该律令中指出子女若是殴打辱骂父母,会被逮捕以律论处㊂父母㊁里典㊁同伍之人若不举报,里㊁乡㊁县长官若不调查㊁逮捕,都将会受到处罚㊂由此可见,秦律对不孝罪定罪的严苛和处罚之严厉㊂(八)擅杀子擅杀子是指黔首因为各种原因擅自杀死子女的行为㊂‘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简185记载了秦律中对于擅自杀㊁迁子行为的处理:㊀㊀黔首有子而更取(娶)妻,以其子非不孝殹(也),以其后妻故告杀㊁(迁)其子,有如此者,尽传其所以告㊂185(1943)[17]146这条令文与‘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㊃23㊃2023年第5期杨㊀蕾:‘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代女性的犯罪与优恤208[9]137所记载的内容相同,都是关于黔首因为其后妻的原因而杀㊁迁其子,所要承担的责任㊂虽然后妻并非杀㊁迁继子的犯罪主体,但是却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所以也要为此负责任㊂可见,当时社会对人口的重视程度很高㊂(九)亡为人妻亡为人妻,即女子擅自逃离户籍地,与男子结为夫妻甚至生子的犯罪㊂[8]20‘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亡律 简089-090,记载了婢亡为人妻的罪行:㊀㊀奴亡,以庶人以上为妻,卑(婢)亡,为司寇以上妻,黥奴婢颜頯,畀其主㊂以其子为隶臣妾,奴089(0168)妻欲去,许之㊂090 (0167)[11]68此简文意为:奴逃亡娶黔首以上身份者为妻,婢逃亡嫁给司寇以上身份者为夫,这种情况下,奴婢逃亡后被抓获,会被黥颜頯,并归还其主人㊂奴的妻子可以离开,但他们所生的孩子应为隶臣妾㊂汉代也有相似的规定,据‘张家山汉墓竹简“所载: 取(娶)人妻及亡人以为妻,及为亡人妻,取(娶)及所取(娶),为谋(媒)者,智(知)其请(情),皆黥以为城旦舂㊂ [21]31可见,秦汉时期对逃亡且缔结婚姻的犯罪相当重视,颁布了严密的律令以打击这类行为㊂(十)再婚中的犯罪行为再婚,不仅会影响家庭关系,也会造成许多经济纠纷㊂因此,这一现象受到秦代统治阶级的关注㊂‘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简001-008,这是一组专门针对女子重组家庭的法令:㊀㊀廿六年十二月戊寅以来,禁毋敢谓母之后夫叚(假)父,不同父者,毋敢相仁(认)为兄㊁姐㊁弟㊂犯令者耐隶臣妾而001(1025)毋得相为夫妻,相为夫妻及相与奸者,皆黥为城旦舂㊂有子者,毋得以其前夫㊁前夫子之财嫁及入姨夫及予002(1107)后夫㊁后夫子及予所与奸者,犯令及受者,皆与盗同法㊂母更嫁,子敢以其财予母之后夫㊁后夫子者,弃003(1108)市,其受者,与盗同法㊂前令予及以嫁入姨夫而今有见存者环(还)之,及相与同居共作务钱财者亟相004(1023)与会计分异相去㊂令到盈六月而弗环(还)及不分异相去者,皆与盗同法㊂虽不身相予而以它巧(诈)005(1024)相予者,以相受予论之㊂有后夫者不得告罪其前夫子㊂能捕耐罪一人购钱二千,完城旦舂罪006(1027)一人购钱三千,刑城旦舂以上之罪一人购钱四千㊂女子寡,有子及毋子而欲毋稼(嫁)者,许之㊂谨布令,令黔首尽007(1026)ʌ智(知)之,毋ɔ巨(歫)罪㊂有ѲѲ除,毋用此令者,黥为城旦㊂二008(0916)[9]39-41从简文中可以看出,秦律对于女子再婚重组家庭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杨振红先生将其概括为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母亲改嫁后,禁止称呼母亲的后夫为假父,不同父者不得相认为兄弟姐妹,违反法令者会被处以 耐为隶臣妾 的刑罚;第二,不许同母异父者私自结为夫妻或通奸,否则都会被 黥为城旦舂 ;第三,已经有孩子的妇女,不得擅自转移前夫和前夫子的财产,违令者和接受其财产者都要 与盗同法 ;第四,前夫子不得将自己的财产赠予母亲改嫁的后夫及后夫子,否则赠予者会被处以弃市,接受者也要 与盗同法 ;第五,此法令颁布之前所赠予及转移的财产,需立即归还,已经用来经营共同产业的,应立即核算财产,进行分户,六个月之内不能执行者都要 与盗同法 ;第六,虽不亲自赠予而以其它欺诈手段赠予的情况也要依法论处;第七,有后夫的女子不能告其前夫子的罪;第八,赏赐抓捕者;第九,寡妇无论是否有子,只要不想改嫁,官府都必须允许;第十,让百姓尽知此令[22],前述内容并有 除 的特殊情况发生,则不用此令,仅以黥城旦舂罪之[23]㊂这十方面严密的法令使秦代女子再婚受到了种种束缚,她们一旦违反便会被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㊂杨振红先生通过一系列缜密的论证指出秦始皇之所以颁布这组法令, 既与其母与嫪毐淫乱并最终导致嫪毐之乱的个人经历直接相关,也与先秦以来重视孝道和父家长制下的婚姻关系的传统密切相关,由此将对女子重组家庭的限制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 [22]㊂(十一)舍匿罪人‘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亡律 简006记载了女性舍匿罪人,所要承担的处罚:㊀㊀父母㊁子㊁同产㊁夫妻或有罪而舍匿之其室及敝(蔽)匿之于外,皆以舍匿罪人律论之㊂006(1930)[11]40㊃33㊃。

秦代官徒调配问题初探

秦代官徒调配问题初探

91秦代官徒调配问题初探秦代官徒数量众多,是官府部门和各类官营机构不可或缺的劳力资源。

目前学界对简牍所见官徒及“徒作簿”的讨论已经很多,但对官徒的调配问题尚缺乏专文论述。

1本文拟以里耶秦简及岳麓秦简的材料为基础,主要对秦代官徒的概念、监管及调配问题进行考察,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齐继伟提 要:秦代官徒的对象主要包括仓管理下的部分隶臣妾及司空管理下的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刑徒,官奴婢则不在官徒的概念范围。

郡监管官徒的调拨和分派,具体由御史、执法负责。

御史和执法指导县属机构,按照《御史令》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官徒的身份、年龄、特长、体格状况等特征分配劳役,同等条件下,再据甲、乙、丙等天干加数字编次序列,并据所给劳役内容的难易程度按序列依次分派,接收部门不能随意调配。

秦朝统一之后,劳动力需求紧张,里耶秦简中记录的“徒少及毋徒”以及“戍卒给徒隶事”可能是当时普遍存在的情况。

关键词:御史;执法;官徒;调配 DOI : 10.16758/ki.1004-9371.2021.01.0081相关研究有陈直:《关于两汉的“徒”》,载《两汉经济史料论丛》,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48—275页;张金光:《刑徒制度》,载《秦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20—552页;张荣芳、高荣:《简牍所见秦代刑徒的生活及服役范围》,载《秦汉史与岭南文化论稿》,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1—15页;刘海年:《中国古代早期的刑徒及其管理》,载《战国秦汉法制管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59—274页;杨振红:《秦汉简中的“冗”“更”与供役方式》,载《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续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10—222页;宋杰:《秦汉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空”》,《历史研究》,2011年第4期;贾丽英:《里耶秦简所见徒隶身份及监管官署》,载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一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8—81页;高震寰:《从<里耶秦简>(壹)“作徒簿”管窥秦代刑徒制度》,载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1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132—143页;沈刚:《<里耶秦简>(壹)所见作徒管理问题探讨》,《史学月刊》,2015年第2期;孙闻博:《秦及汉初的司寇与徒隶》,《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期;黄浩波:《里耶秦简牍所见“计”文书及相关问题研究》,载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二○一六》(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81—119页。

岳麓秦简所见《戍律》初探

岳麓秦简所见《戍律》初探

岳麓秦简所见《戍律》初探作者:朱德贵来源:《社会科学》2017年第10期摘要: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披露了三则有关秦《戍律》的新史料。

这些新史料显示,秦时即已存在“取庸代戍”之制。

按此制之规定,秦在“取庸代戍”方面无爵位高低之限制,但对“庸代人者”和“取代者”的身体强弱和籍贯作了严格的规定。

不仅如此,该批《戍律》简文还揭示了秦“戍者月更”及“君子守官”代役的制度。

尤为重要的是,该批简牍第一次向世人展示了秦戍卒请假销假制度的历史真相。

当然,秦《戍律》亦对“缮治城塞”的人员构成、簿籍制作、负责官吏的职责及其连带责任等情况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关键词:岳麓秦简;取庸代戍;请假销假;缮治城塞中图分类号:K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10-0133-12作者简介:朱德贵,哈尔滨商业大学经济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黑龙江哈尔滨150028)20世纪70年代,云梦秦简披露了一枚《戍律》简文,仅有寥寥数字,其文曰:“·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

(《秦律杂钞》简39)”1即便如此,这枚简牍也使学界对秦律及“徭戍”制度有了一个崭新的认识。

可喜的是,新近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肆)》又出现了三条全新的《戍律》史料,这为我们重新认识秦律的体系及“徭戍”制度带来了新的契机。

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戍律》载:1.·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无)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

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

(简182/1414-1)【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取代者,赀各一甲。

(简183/1298)22. ·戍律曰:戍者月更。

君子守官四旬以上为除戍一更。

遣戍,同居毋并行,不从律,赀二甲。

戍在署,父母、妻死(简184/1299)遣归葬。

告县,县令拾日。

以上三则史料是我们深入研究秦《戍律》最为鲜活而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徭使与秦帝国统治: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探讨

徭使与秦帝国统治: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探讨

徭使与秦帝国统治:以简牍资料为中心的探讨作者:沈刚来源:《社会科学》2019年第05期摘要:秦代公务差旅称为徭使,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徭使的走行时间、住宿地点、口粮标准等。

秦代质日类简牍显示徭使是地方吏员日常工作之一,他们每年约有十分之一的时间徭使在外,里耶秦简显示县署中有近一半的官员处于徭使状态。

徭使的目的地多在本郡范围或都城咸阳。

徭使是秦代国家行政的重要环节,主要作用是处理文书行政无法解决的具体政务,如校勘律令、地图,处理刑狱等。

同时也是了解地方情况,加强社会控制的手段。

徭使不仅是日常行政运转的需要,也显示了集权体制的权威。

郡县制度为徭使提供了保障。

关键词:秦简;徭使;统治中图分类号: K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5833(2019)05-0145-09作者简介:沈刚,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吉林长春130012)秦汉王朝如何通过制度运作来保证新生的中央集权制度运转和存续,是秦汉制度史研究的重要着力点之一,官员日常出差与公务旅行是其中重要一面。

秦汉地方行政文书简牍的陆续公布,相关材料渐渐丰富,学界也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讨①。

但先前出土文书以汉代为多,故考察重心还是偏重汉代。

近几年新出土并刊布的秦简不断增多,关于这方面的材料随之增加,由此也能显示出秦代公务差旅的一些方面。

《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中有这样一条律文:廿六年正月丙申以来,新地为官未盈六岁节(即)有反盗,若有敬(警),其吏自佐史以上去(徭)使私谒之它郡县官,事已行,皆以彼(被)陈(阵)去敌律论之。

吏遣许者,与同辠。

以反盗敬(警)事故∟,(徭)使不用此令②。

整理者认为“徭使”,“指公干出差”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75页。

陈松长在此之前也曾指出“徭”并非全指力役,也有各级官吏出公差的意思。

参见陈松长《秦汉时期的“繇”与“繇使”》,《湖南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此外孙闻博、王彦辉、朱德贵等在讨论秦汉徭役制度时也注意到和徭役不同的“吏繇”及其性质,但皆未做进一步的讨论。

上海市嘉定区2023届高三下学期质量调研(二模) 历史试卷

上海市嘉定区2023届高三下学期质量调研(二模) 历史试卷

2022学年第二学期高三年级质量调研历史试卷考生注意:1.考试时间6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

2.本考试设试卷和答题纸两部分,试卷包括试题与答题要求;所有答题必须涂(选择题)或写(非选择题)在答题纸上;做在试卷上一律不得分。

3.答题前,务必在答题纸上填写姓名、学校、班级,并将核对后的条形码贴在指定位置上。

4.答题纸与试卷在试题编号上是一一对应的,答题时应特别注意,不能错位。

一、赋税制度(25分)赋役制度是中国古代王朝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

某校历史社团为此搜集相关材料并进行了整理:1.完成上表对应制度名称、变化趋势的填写。

(6分)制度名称: A B C D变化趋势: E.货币地租 F.土地财产2.细心的小明同学从表格材料中发现C项“计亩征银,折办于官”的新特点。

对此合理的历史解释是(双选题,4分)A.当时商品经济发展B.政府长期开放政策C.郑和下西洋的影响D.白银流通量的增加小亮同学想补全表格中缺失的秦汉部分,搜集到以下材料。

材料一:至于始皇,遂并天下……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班固:《汉书·食货志》3.根据材料一,概括秦朝时农民需要承担的赋役种类。

(3分)关于秦朝征收“泰半之赋”,小明同学有所怀疑。

在社团老师指导下,搜集到一条秦简材料:材料二:租误券。

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四十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術)曰:以八石五斗为八百。

——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学者彭浩对此材料解读如下:简文中的“税田”即应税之田,是240平方步,合当时的1亩,相当于全部土地的1/10。

“税田”的全部收成就是“田十亩”的田租。

4.材料一、二在记载秦朝农民赋役问题上有何不同?请你从史料实证的视角谈谈对此问题的看法。

(6分)国境关税是近现代中国最具代表性的税收制度之一。

材料三:近现代中国海关大事记——根据财政部关税司《波澜壮阔七十年,关税见证伟大历程》等资料整理5.结合材料三和所学知识,谈谈你对近代以来中国海关变化的认识。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词汇研究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词汇研究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詞彙研究嶽麓書院藏秦簡是湖南大學從香港購藏的一批秦代簡牘,其整理對於還原上古漢語面貌和研究漢語詞彙共、歷時演變具有重要意義。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主要收錄了秦律、秦令和具體事項類的決事比,目前其研究主要集中於文字釋寫、注釋、通假、句讀等方面,其詞彙整體研究尚未有人涉足。

本文以《嶽麓書院藏秦簡(肆)》詞彙為主要研究對象,兼及文字釋寫、注釋、通假、句讀等方面。

論文共包括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為緒論,介紹了《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出土情況及簡文内容;概述了《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總體研究情況;并交待了論文的研究意義及研究方法等。

第二部分為《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單、複音詞研究。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詞彙中,單音詞占絕對優勢,凡732個,詞類齊全。

其中名詞、動詞占絕對優勢,形容詞、副詞次之。

單音詞多義性較為突出,有不少兼類詞,詞義涉及各類逃亡、買賣、戶賦征收、馬匹管理、徭役征發、更戍、遣戍及基層行政單位的設置、管理等諸多方面。

相對單音詞,複音詞數量較少,凡391個,詞類不全。

以名詞、動詞、形容詞為主,三者占總數的97.4%,其中名詞数量最多,動詞次之,形容詞較少,沒有出現介詞和語氣詞。

且複音詞多單義詞,少有兼類詞。

這一階段的複音詞結構類型亦相對簡單,以聯合式、偏正式、支配式為主,陳述式很少,沒有附加式。

這些情況反映出這一時期單音詞發展已較為成熟,而複音詞還處於初步發展階段。

此外,這一時期單音詞產生了新義而未產生新詞,複音詞則產生了較多新詞和新義。

複音詞新詞新義的產量明顯高於單音詞,這說明複音詞在這一時期的增長速度較快。

第三部分為《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字詞及注釋考論。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在文字釋寫、注釋、通假、句讀等方面仍有可商榷之處,将之一一列陳考釋。

此外,我們還利用《嶽麓簡(肆)》中的一些簡文材料對《睡簡》的簡文次序、《張簡·二年律令》的句讀和注釋進行了訂補。

文物2013年第05期--岳麓书院藏秦简_为狱等状四种_概述_陶安

文物2013年第05期--岳麓书院藏秦简_为狱等状四种_概述_陶安

*本文为(中国)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岳麓秦简与秦代法律制度研究”(批准号:11JZD013);(日本)日本學術振興會科學研究費助成基盤研究B “戰國秦漢行政法制史料の研究”(课题号:20330001);(日本)平和中島財團亞洲地域重點學術研究助成“嶽麓書院所蔵秦簡『奏讞書』の釋讀と法學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岳麓书院藏秦简(叁)》[1]发表了秦代重要法律文献《为狱等状四种》(以下简称《为狱等状》。

《为狱等状》是秦代的司法文书集成,以四种不同形制收录三类司法文书,即狭义的奏谳文书、自称为“奏”的进言陈事文书和复审乞鞫案件的下行文书。

狭义的奏谳文书是县等下级机关向郡或廷尉等上级机关请示法律适用等问题的上行文书,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〇一至一三已见其例。

与《奏谳书》所不同的是,相关奏谳文书的主文除了“疑某人罪”之外还称“疑尸等购”(简〇三九)、“疑暨不当羸(累)论”(简一〇五~一〇六)等,所请示的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

奏谳文书所涉及的罪名多数为杀人、诈骗、胁迫、分赃等典型刑事犯罪,也有诸如“过、误失”和“坐官”等公务中的违章行为。

“奏”在《为狱等状》有两例,二者都由上行文书主体部分与附件部分构成。

主体部分保举狱史等属吏为郡卒史,附件较为详细地记录破案立功的原委。

两个“奏”文书性质与《奏谳书》案例二二基本相同,为研究秦代地方司法部门治安、侦查活动又增加了可贵的新材料。

复审乞鞫案件的下行文书也有两例,与“奏”相似,二者都由下行文书主体部分与附件部分构成。

主体部分向拘禁复审申请人的县通知复审结果,指令该县处理落实,附件部分则是详细的复审记录。

一例为和奸案,另一例为强奸未遂案,二者都以“乞鞫不审”结局,按照《二年律令》简一一四“气(乞)鞫不审,驾(加)罪一等”的规定将原已身为隶臣的复审申请人处以“繫城旦”的有期徒刑,与《奏谳书》案例一七复审申请人得到全面平反正好相反。

二从上述内容已不难看出,《为狱等状》应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有一定的继承关系。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释文版修订)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释文版修订)

《岳麓书院藏秦简(肆)》释文前言共收录竹简391枚,其中既有秦律,又有秦令,还有具体事项类的决事比。

命名为《秦律令(壹)》。

第一组释文说明:这一组简共108个编号,共有简105枚,其中空白简3枚,文字残泐,完全不可识读简1枚。

简长29-30厘米,有三道编绳。

1991号简背有“亡律”二字,据此,大致可以确定,这一组简应该都属于“亡律”的内容。

这一组简的简背多有划痕和反印文,因此,简的编联排序多参考简背的划痕和反印文的位置关系排列组合,简上没有划痕者,则参照简文内容进行排序。

(简001)1966 匿罪人当赀二甲以上到赎死。

室人存而年十八岁以上者,赀各一甲,其奴婢弗坐,典、里典(缺01)(缺简)(简002)2042而舍之,皆赀一甲。

(简003)1965主匿亡收、隶臣妾,耐为隶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岁者,各与其疑同灋,其奴婢弗坐,典、田简004)2150-1+2150-2典、伍不告,赀一盾,其匿□□归里中,赀典、田典一甲,伍一盾,匿罪人虽弗敝(蔽)貍(埋),智(知)其请(情),舍其室,(简005)1991 □□□吏遣,及典、伍弗告,赀二甲。

(简005背)1991-b 亡律(简006)1930 父母、子、同产、夫妻或有罪而舍匿之其室及敝(蔽)匿之于外,皆以舍匿罪人律论之。

(简007)0782 佐弋隶臣、汤家臣,免为士五,属佐弋而亡者,论之,比寺车府。

内官、中官隶臣(简008)2085 妾、白粲以巧及劳免为士五、庶人、工、工隶隐官而复属内官、中官者,其或亡(简009)0796 〼……□□论之,比寺车府。

(简010)0797 〼少府均输四司空,得及自出者,吏治必谨讯,簿其所为作务以(简011)2037 〼□,乡部吏赀一甲,占者赎耐,莫占吏数者,赎耐。

典、老占数小男子年未盈十八岁及(简012)2090 女子。

县、道啬夫谇,乡部吏赀一盾,占者赀二甲,莫占吏数者,赀二甲。

(简013)1980 子杀伤、殴詈、投(殳)杀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及奴婢杀伤、殴、投(殳)杀主、主子父母,及告杀,其奴婢及(简014)2086 子亡,已命而自出者,不得为自出。

從嶽麓書院藏《司空律》看秦律文本的編纂與流變情况

從嶽麓書院藏《司空律》看秦律文本的編纂與流變情况

從嶽麓書院藏《司空律》看秦律文本的編纂與流變情况
周海鋒
【期刊名称】《《出土文献》》
【年(卷),期】2017(000)001
【摘要】嶽麓書院藏秦簡中有兩則律文以'司空律'起首,另有四則簡文據其内容與編聯位置可判定亦當歸爲《司空律》。

[1]這六則《司空律》共22支簡,其内容與《秦律十八種·司空律》律文部分雷同,然同中有異,如某些稱謂、簡文先後順序以及所規範的對象均有所不同,仔細比較這些差異、探究其緣由將有助於我們更好地把握秦律文本的流變情況。

【总页数】7页(P149-155)
【作者】周海鋒
【作者单位】[1]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2]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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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简(肆)《亡律》释读与研究

岳麓秦简(肆)《亡律》释读与研究

岳麓秦简(肆)《亡律》释读与研究《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出版,为秦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以及丰厚的资料。

其中秦律的摘抄包括“田律”、“兴律”、“具律”、“仓律”等二十多种,“亡律”、“索律”等皆不见于睡虎地秦简中。

本文就《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的《亡律》进行释读与研究,就简文中出现的关于“亡”的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并对其中涉及的秦刑罚、秦官制度、刑徒管理、律令形式等问题重新加以思考。

此外还就秦汉“亡律”异同之处进行了分析。

《岳麓书院藏秦简》第四辑收录的第一组简文共计105枚,整理小组根据简文的内容、形制等将这批简文归为一卷。

此外在1991号简的背面有“亡律”二字,故将这一批次简文直接归作“亡律”。

岳麓秦简(肆)《亡律》所载内容多为对逃亡者的规制以及对舍匿者的处罚,这说明当时的逃亡现象较为严峻,且统治者十分重视相关预防措施和惩处机制的建立。

本文结构分为三大部分,除去导言及结语,正文又分上下两编。

上编主要就《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亡律》的内容进行注释、翻译、解读。

注释涉及具体语词的扩展研读,解读内容有“赎死”、“室人”、“赀”、“老小不当刑”、“告”、“自出”等。

释读与研究的内容归类依据是笔者在整理小组所做原排列的基础上,再将105枚有内容的简文按照共同犯罪主体,共同处罚,共同目的等标准分为大约30个部分而成。

文章下编就《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亡律》出现的逃亡问题进行研究。

结合《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墓竹简》中对“亡”问题的记载,综合分析比对。

第一节内容主要就上编中出现的“亡”、“匿”、“赀”等问题进行梳理总结。

第二节内容则对《亡律》中所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按照逃亡主体的不同,对吏民、妻、罪人、奴婢等“人”的逃亡进行总结归类对比。

其中以“妻”为主体的部分包括“妻亡”、“亡为人妻”、“为亡人妻”。

“奴婢”逃亡又可细分为“私奴婢”和“官奴婢”亡两种。

“罪人”亡在秦汉两代律文中出现较多的是“刑徒”逃亡,《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亡律》中还可见“盗贼亡”以及一些特殊身份如“免”者的逃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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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嶽麓书院藏秦简(四)》的“执法”彭浩(荆州博物馆)《嶽麓书院藏秦简(四)》有“执法”一词。

1整理者云:“执法,官名或官署名,或为朝廷法官。

《战国策·魏策四》:‘秦自四境之内,执法以下,至于长挽者,故曰:“与嫪氏乎?与吕氏乎?”虽至于门闾之下,廊庙之上,犹之如是也。

’可见‘执法’在‘廊庙之上’,故此处的‘执法’当为朝廷法官。

故常与丞相、御史并列。

如嶽麓简1872:‘●御史、丞相、执法以下’。

或为郡县法官,郡执法有断狱、奏谳、上计、调发刑徒等职责。

此处与都官等并列,故应为郡县法官之名。

”2通过对《嶽麓书院藏秦简(四)》中多条与“执法”相关律令的分析,得以了解其职掌与机构设置,或可补充整理者的看法。

执法的职掌主要有:1.监督、协调法律、法令的执行及各地司法文书的汇集。

例如:(1)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人及䙴(迁)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053男女去,阑亡、将阳,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请(情),以律䙴(迁)之。

……其亡居日都官、执法属官、禁苑、園、邑、作务、官道畍(界)中,其啬夫吏、典、伍及舍者坐之,如此律。

057上引律文的前一部分是对舍匿亡入关中者的处罚规定。

亡入(“闌亡、将阳”)者包括从关中迁出又私自返回和关外亡入“中县道”者。

对此类亡人是按“闌亡盈十二月而得,耐。

不盈十二月为将阳,繫(系)城旦舂”处罪。

3对照《嶽麓书院藏秦简(四)》中有关逃亡的处罪律条可知,这些人原来的身份是在司寇之上,被判系城旦舂后的服刑方式是“作官府,偿亡日”。

4他们分散在关中的禁苑、園、邑、作务、官道等处服刑,而不是像处迁刑者那样遣返回原地。

5从睡虎地和里耶秦简可知,系城旦舂由司空管理。

上述系城旦舂者由上述都官司空管理,执法并不参与其中。

系城旦舂者如逃亡,都官、执法属官连坐,或与监督、协调不力有关。

(2)亡不仁邑里、官,6毋以智(知)何人殹(也),中县道官诣咸阳,郡【县】道诣其郡都024县,皆 (系)城旦舂,槫作仓,苦,令舂勿出,将司之如城旦舂。

……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县道官别之,027且令都吏1以下引文见于陈松长主编:《嶽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1)第56-58页,(2)第46-48页,(3)第197-198页,(4)第119-120页,(5)第209页,(6)第212页,(7)第212页,(8)第210-211页,(9)第145页。

为方便称引,本文采用竹简整理号。

2《嶽麓书院藏秦简(肆)》,第78页。

3《嶽麓书院藏秦简(肆)》,第69页。

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0页.5《嶽麓书院藏秦简(肆)》,第62-63页。

“诸䙴(迁)者、䙴(迁)者所包去䙴(迁)所,亡□□得,䙴(迁)处所,去亡而得者,皆耐以为隶臣妾,不得者,论令出071会之,复付䙴(迁)所县。

䙴(迁)者、䙴(迁)者所包其有罪它072县道官者,罪自刑城旦舂以下。

已论报之,复付䙴(迁)所县道官。

䙴(迁)者、䙴(迁)者所包有罪已论,当073复诣䙴(迁)所;及罪人、收人当论而弗诣弗输者,皆䙴(迁)之。

有能捕若诇告,当复诣䙴(迁)所。

074”6仁,整理者读作“认”。

参见《嶽麓书院藏秦简(肆)》,第75页注二十二。

时复治之,以论失者,复治之而即言请(情)者,以自出律论之。

028中县道,指关中(内史)所辖诸县道。

郡县道,指关外诸郡及县道。

7郡都县,即郡所驻之县。

数,“不仁邑里及官者”之数量。

狱,案件。

8律文规定,此类案件由“县道官别之,且令都吏时复治之”。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的刑狱,由郡守、县道令长主导。

“咸阳及郡都县恒以计时上不仁邑里及官者数、狱属所执法”表明,执法仅限于接收各地上报的刑狱文件,不参与案件的审理。

(3)●制诏丞相御史:兵事毕矣,诸当得购赏贳责(债)者,令县皆亟予之。

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308者,9勿令巨(歫)罪。

令县皆亟予之。

┃丞相御史请: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亟予之,不足,各请其属309所执法,执法调均;不足,乃请御史,请以禁钱贷之,以所贷多少为偿,久昜(易)期,有钱弗予,过一月,10310赀二甲。

311贳,抵押。

不禁,准许。

令文云:“兵事毕矣,诸当得购赏贳责(债)者,令县皆亟予之。

”如县存钱不足,“各请其属所执法”调均。

禁钱,即政府少內之钱,亦见于里耶秦简8-13“皆当为禁钱”。

11睡虎地秦簡和里耶秦简牍有少內,如睡虎地秦简80-81:“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

其入赢者,亦官与辨券,入之。

其责(债)毋敢隃(逾)岁,隃(逾)岁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论之。

金布”。

12里耶秦简牍记载:“十二月戊寅,都府守胥敢言之:迁陵丞膻曰:少内巸言冗佐公士僰道西里亭赀三甲,为钱四千丗二。

自言家能入。

……”13上引睡虎地简的“少内”兼指县与都官的少内,14里耶简则指迁陵县少内,主要职能都是出纳货币。

《嶽麓书院藏秦简(四)》有“少府”,整理者引《史记·秦始皇本纪》应劭注,以为少府掌“禁钱”。

15此前有学者指出,秦少府属中央政府的工室,与“禁钱”的管理无关。

中央政府的少内归内史管理。

16因为少内“禁钱”专供皇室使用,内史、执法皆不能改变其用途。

故执法须向御史“请以禁钱贷之”,获皇帝许可后方能借贷。

执法介入“诸当得购赏贳责(债)”事,一方面是政府对得购赏者偿债的重视,另一方面当与秦的货币制度有关。

秦惠文王二年(公元前336)“初行钱”,开始由政府铸造货币。

秦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圆形方孔的半两钱,仍由官铸,但私铸之风未能禁绝。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简19-20有盗铸钱案件,17可为官铸钱之佐证。

官铸之钱有轻重、成色不同,市场流通之钱有完、缺之分。

该条令文规定,县用于发放购赏之钱,必须是“现钱不禁者”,即准许流通的官铸钱。

执法作为法令施行的监督者,自然要了解实发之钱是否合规,如地方库存不足导致发放困难,也有协调之责,以确保令文的执行。

7《嶽麓书院藏秦简(肆)》,第78页注七十七、77页注六十六。

8整理者读“数狱”为一词,指名数与卷宗,参见《嶽麓书院藏秦简(肆)》,第75页注三十三。

“不仁邑里及官者”是流民,失去户籍,无名数,故“数”只能解释为数量、数字。

9整理者原标点为“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参考简309改为连读。

“见(现)钱不禁者”指符合法律规定的钱。

10月,整理者释“金”,雷海龙改释,参见《嶽麓(四)释文与集释》(未刊稿)。

1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1页。

12《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释文注释》,第39页。

13《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简8-60+8-656+8-665+8-748,第43-46页。

14裘锡圭:《啬夫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第280页。

15《嶽麓书院藏秦简(肆)》,简033,第49-50页。

《史记·秦始皇本纪》:“少府章邯”,应劭注:“掌山泽陂池之税,名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

少者小也,故称少府。

”16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考略》,《考古学报》2001年第4期;朱德贵、夏海兰:《秦汉“少府”问题质疑》,《边疆经济与文化》,2013年第12期。

17《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释文注释》,第151页。

“【爰】书:某里士五(伍)甲、乙缚诣男子丙、丁及新钱百一十钱、容(镕)二合,告曰:‘丙盗铸此钱,丁佐铸。

甲、乙捕 (索)其室而得此钱、容(镕),来诣之。

’”2.对政府相关施政作合规审查,如:(4)●䌛(徭)律曰:发䌛(徭),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必先请属所执法,郡各请其守,皆言所为及用积156徒数,勿敢擅兴,及毋敢(擅)倳(使)敖童、私属、奴及不从车牛,18凡免老及 (敖)童未傅者,19县勿敢倳(使),节157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歳以上,史子未傅先觉(学)觉(学)室,令与粟事 (158)人弟子、复子,也称“人属弟子、人复复子”。

20睡虎地秦简:“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

使其弟子赢律,及治(笞)之,赀一甲;决革,二甲。

除弟子律”整理者注:除弟子律是“关于任用弟子的法律。

按秦以吏为师,本条是关于吏的弟子的规定。

”21秦设有“弟子籍”,学吏期间,可免除大部劳役。

复子,政府免除某些特定人员子、孙的徭赋,如《汉书·武帝纪》:“……奉高年,古之道也。

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

朕甚哀之。

民年九十以上,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师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颜师古曰:“若者,豫及之辞也。

有子即复子,无子即复孙也。

”《史记·秦始皇本纪》:“因徙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岁。

”《二年律令》简278-279有“工事县官者复其户而各其工”的规定22。

“复不事”、“复其户”皆指全户免除徭役,当包含子女。

秦简的“复子”是否包含以上两类,还是另有所指,不得而知,但“复子”可以免除大部分徭役则是没有疑问的。

他们仅承担少量的徭役,如“城塞陛郭多䦼(决)坏不修,23徒隶少不足治,以闲时岁一兴大夫以下至弟子、复子,无复不复,各旬以缮之。

”24据睡虎地秦简《徭律》,县级政府征发的徭役分“恒事”和“谳有为”两种,25前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事项,无需申报。

后者不见于法律,需向管辖的执法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发徭。

由于“人弟子、复子”不是免除全部徭役,故规定“兴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复子,必先请属所执法”。

不论法律有无明文规定,凡涉征发“人弟子、复子”的徭役一律须事前报告,由所属执法从法律和实际需要等方面审查、权衡。

执法对政府相关法律、法令的解释,正是其职责所在,对“兴徭”者而言也是一种制约力。

3.接受各地呈送的上计文书,并将“计最”送达皇帝,如:(5)●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㝡(最)皇帝所26,皆用筭橐□ (346)4.接受、审核各地上计的司法案件文书,如:(6)上其校狱属所执法,执法各以案临计,乃相与校之,其计所同执法者,各别上之其曹,曹主者〼354(7)治(?)狱□校者各上其校属所执法,其治(?)狱者□〼355计其敝者,补缮以上计。

35618(擅),雷海龙释,参见《嶽麓(四)释文与集释》(未刊稿)。

19 (敖),雷海龙释,参见《嶽麓(四)释文与集释》(未刊稿)。

20《嶽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6页。

21《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释文注释》,第80-81页。

22“□□工事县官者复其户而各其工。

大数 (率)取上手什(十)三人为复,丁女子各二人,它各一人,勿筭(算)䌛(徭)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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