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解读(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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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解读(2018)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8年7月30日由省国土资源厅第1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报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备案后,以鲁国土资规〔2018〕5号印发公布,自2018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24日。《意见》依据自然资源部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工作要求,从我省批而未供土地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了调整利用的范围、条件、报批方式和要求,规定了调整利用的审批要求,并对加强调整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明确意见。

一、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进一步拓展我省建设用地空间,为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用地保障,我厅启动了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政策的研究工作。

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开展省内、省外调研,吸收借鉴了外省的先进经验,充分征求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综合分析研判,深入研究论证,先后十易其稿,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程序,通过厅门户网站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意见》从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范围、条件、管理方式、报批要求、审批要求以及调整利用组织领导6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调整利用的范围。2009年以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因相关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控制、地质条件等原因,满2年未完成供地、现状地类未发生变化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在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有关事宜、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利用。

(二)调整利用的条件。从调整利用的可操作性和群众群益维护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两项条件:一是拟调整土地应为经依法批准的完整批次或完整地块未实施供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产权清晰,无银行抵押或司法查封,无利益纠纷和行政争议。二是拟调整土地地貌应保持原土地利用状态,原地类为农用地的,应当保持农业水利设施、耕作层、机耕路等种植条件。

(三)调整利用的管理。明确了调整利用土地的管理:一是批而未供土地经批准调整后,所调整的土地按原地类、原用途管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继续有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具体核算;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

变更调查时进行标注;调整与利用批准文件报经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消除调整土地的批而未供状态,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二是拟调整土地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可以与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交由其继续组织耕种或使用,土地所有权恢复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经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且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经到位的,可以保留国有土地性质,按国有土地管理。具体土地调整利用工作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涉及农用地的,可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原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单位进行管护,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组织耕种或使用,严禁撂荒。

(四)调整利用的报批要求。一是调整与利用土地的申请,按城市批次方式一并报省政府审批。二是批次用地需要全部调整利用的,经省政府批准,按照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或撤回原批准备案信息方式申请调整和利用。三是批次用地中部分地块需要调整利用的,按照部分地块调整方式申请调整和利用,经省政府批准后,对原批准相应地块备案信息进行调整。四是申请调整利用的土地,应当控制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利用土地的总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应等于或小于调整土地的相应面积;每个需要调整利用的批次用地,应一次性调整利用到位,不得拆分。

(五)调整利用的审批要求。一是明确了5项申请要件材料,包括市县政府请示文件及台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告、原建设用地批文及相关“一书三方案”材料和图件、申请调整利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解除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保留国有土地性质的相关管护协议、调整后说明材料。二是明确批文公告和归档要求。要求省政府批准调整利用文件后,批准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在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开;相关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和调整后土地的后期管理等事宜,由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信息公开权限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和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开。调整利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与原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归档。

(六)加强调整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高度重视调整利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工作责任;全面开展区域内调整利用摸底调查工作,准确掌握拟调整利用土地数量、类型以及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条件,按照要求完成汇总分析、现场调查和逐级上报工作;以市为单位,调整利用审批工作于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严格控制调整利用的数量和范围,确需调整利用的,妥善处理好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关系,妥善处理好调整利用前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避免因调整利用土地引发群众信访和争议矛盾纠纷。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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