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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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五水共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温岭市“五水共治”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分析

治” 的治 水 战 略 , 这 几 年来 , 浙 江 省水 环 境治 理 取得 了 阶段 性 成 果 。 本 文 主 要 针 对 温 岭 市地 域特 点 及 水 质 污 染现 状 进 行 分 析 , 找 出 存 在 这 些 问题 的根 源 , 并 且 有 针 对性 的 提 出解 决 方 案 。
2 . 2 涝水 问题
在 雨量 比较 大 时 , 路面积水是个普遍现 象, 目前 的 雨 水 管 网排 水 系统 严 重 不 足 , 遇 到 台风 季 节 等 暴 雨 天 气 , 即便 采取 预
但 不 能 有 效 解 决 城 市 的 内涝 问题 。 特别 污水、 排涝水。 几年来 , 温 岭 市 高度 重视 “ 五水共治” 工作 , 在 江 排 水等 措 施 进 行 减 负 , 厦港 、 金 清 港 等排 涝 工 程 建 设 , 工业源 、 生活源、 农 业 源 治理 等 是 三 星 小 区等 低 洼地 带 .有 时采 用现 有 的 泵站 或 流动 性 水 泵
3 . 1 . 2 河 岸 砌 石
水质 均 较 差 。 其 中水 质 最 差 的 4个 断 面依 次 为 : 松 门、 上马 、 箬 横和麻 车( 如图 2 ) 。 内 河 水质 的“ 一 高 一低 ” 变化 与 当年 气 象、
从 防 洪 因素 出发 .城 区河 岸 采 取 了人 工砌 石 .将 堤 坝 拆
水 文条 件 等 有 关 , 其中2 0 1 4年 主要 与 降 雨 量 有 关 , 2 0 1 6年 可
能与“ 五水共治” 工作 有 一 定 的 关 系 , 要 通过 2 0 1 7年 的 水质 情
除, 在 环 境 整 洁 美化 的 诱 惑 下 , 砌石之 风迅速 蔓延至农村 , 甚
至是 池塘 、 山 溪和 水 沟 。 被称 为“ 地球 之 肾 ” 湿 地 的 河 道被 大 量 破 坏后 。 河 岸 基质 和 自然坡 度 改 变 , 原 有 河岸 土壤 和植 被 等 消 失. 一 方面 . 水 陆相 的 物 质 交换 作 用 被 隔 断 , 降解 能 力 大 大 削 弱. 另一方面 。 河 岸 生 物 对 污 染 物 的吸 收 、 利 用 功 能丧 失 。 有报 道 称 砌 石 后 的河 流 对 污 染物 的 降解 能 力 降低 十 几倍 . 甚 至数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6篇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6篇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6篇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1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江河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遵循基本生活优先原则,并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水源和引供水工程建设、供水调度应当以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

有调蓄任务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蓄水、放水。

第二十五条跨流域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调配水资源,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利害关系各方的利益以及调出和调入地区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区域城乡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预测及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区域年度用水计划。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应当办理取水许可,并按照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直至禁止取水。

第二十八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温岭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

温岭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

第九章水资源配置第一节概述水资源配置是指在流域或特定的区域范围内,遵循高效、公平和可持续的原则,通过各种工程与非工程措施,考虑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资源配置准则,通过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等手段和措施,对多种可利用的水源在区域间和各用水部门间进行的调配。

水资源配置将流域水资源循环系统与人工用水的供、用、耗、排水过程相适应并互相联系为一个整体,通过对区域之间、用水目标之间、用水部门之间进行水量和水环境容量的合理调配,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水资源配置以水资源供需分析为手段,在现状供需分析和对各种合理抑制需求、有效增加供水、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可能措施进行组合及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种可行的水资源配置方案进行生成、评价和比选,提出推荐方案。

水资源配置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评价”为基础,结合“需水预测”、“节约用水”、“供水预测”、“水资源保护”等有关部分进行,其所提出的推荐方案应作为制定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的基础。

水资源配置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准年供需分析、方案生成、规划水平年供需分析、方案比选和评价、特殊干旱期应急对策制定等。

水资源配置在多次供需反馈并协调平衡的基础上,一般进行二至三次水资源供需分析。

一次供需分析是考虑人口的自然增长、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程度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按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格局和发挥现有供水工程潜力的情况下,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

若一次供需分析有缺口,则在此基础上进行二次供需分析,即考虑强化节水、挖潜配套以及合理提高水价、调整产业结构、合理抑制需求和保护生态环境等措施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

若二次供需分析仍有较大缺口,应进一步加大调整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及节水的力度,具有跨流域调水可能的,应考虑实施跨流域调水,并进行三次供需分析。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温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

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

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

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
摘要:
1.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的背景和目的
2.河道调整划分的具体内容
3.河道调整划分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近日,温岭市发布了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旨在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一举措对于推动温岭市水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公示,此次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包括多个河道,具体内容如下:
一、XX 河:原河道起点为A 地,终点为B 地,现调整为起点A 地,终点C 地。

二、YY 河:原河道起点为D 地,终点为E 地,现调整为起点D 地,终点F 地。

三、ZZ 河:原河道起点为G 地,终点为H 地,现调整为起点G 地,终点I 地。

此次河道调整划分名录的具体内容还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河道调整划分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通过河道调整划分,可以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明确河道权属,有利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对于预防和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具有积极作用。

其次,河道调整划分有助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也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河道保护,促进水环境治理,可以改善城市水环境,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总之,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对于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温岭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调查与思考

温岭市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调查与思考


D 总 PN3 O、 、 H 一N、 石油类
D C D 、O 、 PN 3 O、 O 洲 B 总 、 H

2 1 水质现 状 .
根据温岭 市环保局 20 ̄2 0 06 07年对全市 主要河流水 系
松甘河 上马 劣 V —— Ⅱ
N、 石油类
D 、 O M 、 P N 3一N、 OCDN总 、H 石油类
化 了老 污染治理 ,先后对 10多 家造 纸 、制革 、电镀 、甲 0
壳素 、染化 、水 产冷冻等 重点水 污染 源企业 进行 了限期治 理 ,建成 了较为配套 的水 污染 防治 设施 ,污染 防治水平 得 到整体提升。截止 20 年 1 ,累计 投入 12亿元 ,共完 0 9 0月 . 成 规模企业 整治 154家 ,年处理废水能力 60多万吨 ,达 3 0 标 整治率 9 .%,工业污水直排入河现象有所控 制。 63 ( )开展农业 面源污染 整治 。始 于 2 0 6 0 6年的规模化畜 禽 养殖 业污染治理 ,坚 持 “ 污水治理 、综 合利用 、经济合
原的主要 组成部分 ,陆域 三面 环海 ,地貌 为 “ 山一水 五 四
分田” 境 内土壤肥沃 ,水网交织 , , 富有水 乡特色。现有河
道总长度 1 0 余公里 、水域总面积 3 . k 0 7 74 ,河道正 常蓄 水位时水面域面积 3 .2 17 ( 图 1 。境 内主要有金清水 见 ) 系,其次有西南部若干 独立水 系。改革 开放 以来 特别是进
从 事 河 道 建 设 管理 工 作 。

注: 此表 由温岭市 环保局提 供 ,并采 用 G 88 2 0 地 表 B3 3- 02《
水 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 。
8 ・

温岭市水资源公报水量数据精度浅析

温岭市水资源公报水量数据精度浅析

用水、 服务业用水水价不同ꎬ 供水公司收费系统均
要集中于温黄平原地区ꎬ 为温岭市的主要供水水
单独计量和收费ꎬ 建议与计费系统结合或对接ꎬ 精
量ꎬ 现阶段工业取水均纳入实时计量ꎬ 农业取水小
部分纳入系数测算计量
[12]

存在问题: ①蓄水工程供水量、 引水工程供水
量、 提水工程供水量等分类定义简单ꎬ 难以应用于
法改为实测法ꎬ 精准计量管网用水ꎮ 温岭市管网用
水主要有温岭水供水公司、 泽国水厂和 42 座村级
水厂 3 部分组成ꎬ 温岭供水公司和泽国水厂原水均
纳入实时监测范围ꎬ 建议增加 42 座村级水厂水量
计量ꎬ 精确计量全部管网用水ꎮ ②结合供水公司收
费系统ꎬ 精确计算分类水量ꎮ 工业用水、 居民生活
供水量是指利用扬水站在河湖直接取水的水量ꎬ 主
复核应重点关注桥梁涉及岸段河道蓝线的符合性ꎻ
③跨河桥梁施工期应重点论证围堰等临时建筑物的
对堤防、 护岸等水利工程及河道防汛安全的影响ꎬ
及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ꎻ ④跨河桥梁运行期应重
[ J] . 水利技术监督ꎬ 2019(4) : 78 ̄82.
响[ J] . 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ꎬ 2005(2) : 133 ̄138.
的用水类别ꎬ 如火( 核) 电用水量则采用实测水量ꎬ
但实测的占比较小ꎮ
农灌系数测算主要利用“ 首尾测算法” ꎬ 系数通过
存在问题: ①定额法测算管网用水量ꎬ 精度不
高ꎮ 定额主要采用省用水定额ꎬ 省定额 5a 更新一
测量渠首的点灌区的系数继而推算温岭市总
温岭市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地区ꎬ 常住人口、 工业等
数据年际变化较大ꎬ 年鉴难以体现实际情况ꎮ ③不
同水量的细分难度较大ꎮ 温岭地区经济发达ꎬ 小企

温岭湖漫水库饮用水源地安全保护体系构建与启示

温岭湖漫水库饮用水源地安全保护体系构建与启示
关 键 词 : 源地 ; 源 地 安 全 ; 护 体 系 水 水 保
中 图分 类 号 : X8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2 0 —1 60 1 7— 18 2 1 ) 60 7 —1
1次 会 议 , 出 了 《 于 加 强 水 资 源 保 护 做 关 饮用水是人 类生存 的基本需 求 。饮 水 安全 不仅 事关 经 大 常 委 会 召 开 第 1 济社 会可持续 发展 , 重要 的是直 接关 系到 公众 的健 康 , 更 是 开 发利用的决定 》 提 出要通 过建 立湖漫 水库综 合管 理机 构 , 个 国家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的 重 要 标 志 。近 年 来 , 国各 地 加 来加强 库 区管 理 。根据 市 人大 的决 定 , 全 温岭 市建 立 了水 库 大 了对饮用 水安全 保 障工 作 的力 度 , 取 了一 系 列 工程 和 水 源地 保护 的三级管理体 系 。一 是市政 府建 立 了湖漫水 库 采 并明确 了各 成员 单位 的工作 职 责 ; 二是 管 理措施 , 解决 了一大批城乡 居 民的饮 水安 全 问题 , 但饮 用 水 资源管理委 员会 , 市水 利局成立 了湖 漫水 库 水资 源 管理 领导 小 组 , 体 负责 具 水 安全形 势仍十分严 峻 , 饮用 水 污染突 发事 件还 时有 发生 ,
N o. 06, 012 2
现代商贸工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 r ui s T a e n ut n I r
21 0 2年 第 6期
温岭湖漫水库饮用水源地 安全保护体 系构建与 启示
胡其 昌
( 江 水 利 水 电 专 科 学校 水 利 经 济 研 究 所 , 江 杭 州 3 0 1 ) 浙 浙 1 0 8 摘 要 : 障 日益 增 长 的 城 市 用 水 需 求 已经 成 为 我 国 水 利 主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任 务 之 一 。 以 浙 江 省 温 岭 市饮 用 水 源 保 护 保 区一温岭 湖漫水库为例 , 阐述 了 温 岭 市在 饮 用 水 源地 安 全 保 护 实践 方 面 采 取 的 一 些 措 施 与 手 段 , 并提 出 了几 点启 示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水农电〔2023〕66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农电〔2023〕6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小水电管理,保障运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实现水能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水电工程的规划、开发、建设、运行、技术改造和报废等管理。

潮汐、抽水蓄能等水电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小水电管理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负责的原则。

(四)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小水电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小水电监督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五)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水电行业协会的指导,发挥小水电行业协会在政策宣贯、行业自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规划与建设管理(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资源调查评价,分析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产生的影响,提出和采取相应措施。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2【实施日期】2017.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2017年3月2日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优先取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五条除下列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 立方米或者地下水5 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取水许可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取水的,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温岭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

温岭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

温岭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一、引言温岭市位于浙江省东海之滨,是一个典型的沿海城市。

由于其地理特点和气候条件,温岭市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是必不可少的。

本报告将针对温岭市的水资源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规划方案。

二、水资源现状1.水资源总量:根据调查数据,温岭市可再生水资源总量为XX亿立方米,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2.水质状况:由于沿海地区的工业和城市污水排放,水质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

监测数据显示,部分河流和湖泊的水质不达标,需要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

3.水资源利用状况:目前,温岭市主要以地下水为主要水源,工业和居民用水量占据绝大部分,农业用水相对较少。

三、水资源问题1.水资源供需矛盾:由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带来的需求增加,温岭市的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在干旱季节,水供应紧张现象较为普遍。

2.水污染问题:工业和城市污水排放是温岭市水质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治理力度不够,水环境质量并不理想,影响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水资源利用效率低:现有的供水系统和农田灌溉系统存在一定的损耗和浪费,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

灌溉小流域水稻生长周期长,水浪费严重。

四、规划目标和措施1.目标:根据温岭市的实际情况和水资源问题,制定以下目标:(1)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人民的生活用水需求和经济发展的水需求得到满足。

(2)改善水环境状况,减少水污染和保护水资源。

(3)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测,提高应对灾害和缺水问题的能力。

2.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以下措施可以采取:(1)加大水资源调查和监测力度,准确把握水资源的总量和质量状况。

(2)制定合理的水资源分配方案,提高供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的效率,减少损耗和浪费。

(3)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减少工业和城市污水对水资源的影响。

(4)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保护湖泊、河流等水域的生态环境。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7•【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4号)《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17日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和使用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供水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农村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中,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1.25【实施日期】1991.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三章水、水域的管理和保护第四章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防汛抗洪与防旱抗旱第七章水事纠纷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水资源依法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的勘查、监测和开发利用的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水资源条例(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障水资源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做好本辖区的水资源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落实生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要求,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制:(一)钱塘江、瓯江、东西苕溪流域的综合规划,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的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甬江、飞云江、椒江、鳌江流域的综合规划,舟山本岛的综合规划,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三)其他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需要编制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7号《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五年十二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7.12•【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3.07.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7月1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城市节约用水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为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同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定城市节约用水规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是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重点。

对冷却、洗涤等用水要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城市地下水,必须经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温岭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 第三章 水资源调查评价

《温岭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告》 第三章 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三章水资源调查评价第一节水资源分区及评价方法一、水资源分区1. 水资源分区目的水资源分区是水资源量计算和供需平衡分析的地域单元。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受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情况、工农业布局、市镇发展、水资源特点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为了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和治理水环境,既反映各地区的特点,又探索共同的规律,展望同类型地区的开发前景,需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合理的分区。

按分区进行水资源供需分析,揭示其供需矛盾,提出解决不同类型供需矛盾的相应措施。

2. 水资源分区的原则(1) 照顾流域、水系和供水工程供水系统的完整性。

(2) 分区要体现自然地理条件的相似性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类似性。

(3) 尽可能保持行政区的完整性,以利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调配和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

(4) 考虑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和主要水文站的控制作用,有利于进行分区水资源量计算和供需平衡分析。

(5) 本次划分水资源调查评价按《浙江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划分区手册》和有关规定执行。

3. 水资源分区根据上述目的、原则和温岭市的实际情况,本次水资源综合规划将温岭市划分为二个水资源分区,即温黄平原区(Ⅰ)和玉环区(Ⅱ)。

详见附图水资源分区图。

Ⅰ分区为温黄平原区:位于温岭市北、中、东部区域,该区地势西部高,主要为山丘;中东部低而平坦,河网密布,土地肥沃,为温黄平原的主要产粮区。

范围包括太平、城东、城西、城北、横峰五个街道,泽国、大溪、松门、箬横、新河、石塘、滨海、石桥头、温峤(约占60%)九个镇。

土地面积737.0Km2,耕地面积47.44万亩,其中水田40.19万亩,旱地7.25万亩。

有效灌溉面积39.88万亩,占耕地面积的84.1%。

该区是金清水系的主区域,无大型骨干蓄水工程,旱涝灾害较频繁,是防旱防涝的重点。

Ⅱ分区为玉环区:位于温岭市西南部低山丘陵区域,该区地貌属沿海山区和小平原。

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

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

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导语
二、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的目的和意义
三、公示的具体内容
四、公示时间和地点
五、相关要求和联系方式
正文
一、导语
近日,温岭市发布了一则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旨在加强河道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水环境安全。

本公示将向公众展示河道调整划分的具体情况,以便市民了解和监督。

二、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的目的和意义
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是为了让公众了解河道管理的最新动态,提高河道管理的透明度。

同时,通过公示,可以增强市民对水环境保护的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确保水环境安全。

三、公示的具体内容
本次公示的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包括了各区、县(市)的河道名称、河道起点、河道终点、河道长度、河道功能区划等信息。

具体内容可参见附件。

四、公示时间和地点
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公示地点为温岭市水利局官网。

市民可以在此期间登录官网查看公示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相关要求和联系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形式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温岭市水利局。

联系电话:12345,地址:温岭市 XX 路 XX 号。

总结: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旨在提高河道管理的透明度,增强市民对水环境保护的意识。

公示内容包括河道名称、起点、终点、长度、功能区划等信息,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公示地点为温岭市水利局官网。

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

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

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摘要:一、引言二、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概况1.河道调整背景2.河道划分标准及原则3.河道调整划分成果三、河道调整划分的影响1.对生态环境的影响2.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3.对防洪排涝能力的影响四、河道调整划分的意义1.提高河道管理水平2.促进水环境保护3.推动绿色发展五、结论正文:一、引言近日,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名录公示,这意味着我市河道管理将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河道调整划分不仅有利于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还将对生态环境、水资源利用和防洪排涝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的背景、意义及影响,以期为广大市民提供实用的信息。

二、温岭市河道调整划分概况1.河道调整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温岭市河道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部分河道遭受污染、侵占现象严重,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为保护水资源、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河道进行调整划分。

2.河道划分标准及原则在河道调整划分过程中,我市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划分:根据河道地理位置、水文特征等因素,合理划分河道类型和等级。

(2)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河道生态功能不受破坏,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3)以人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河道的需求,提高河道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3.河道调整划分成果经过调整划分,温岭市河道划分为城市河道、乡村河道、重点保护河道等类型。

这一成果将为今后河道治理、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提供有力支撑。

三、河道调整划分的影响1.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河道调整划分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通过合理划分河道功能区,确保生态流量,维护河道生态功能,提高水环境自净能力。

2.对水资源利用的影响河道调整划分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通过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3.对防洪排涝能力的影响河道调整划分有助于提高防洪排涝能力。

科学划分河道等级,完善河道整治工程,提高河道行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河道调整划分的意义1.提高河道管理水平河道调整划分将有助于提高我市河道管理水平,为河道治理、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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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时间:2007-11-21 来源:作者:温岭市人民政府令第 89 号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05-10-17 返回目录《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建平二○○五年四月十九日温岭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镇、街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全面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八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环境灾害,应当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规划。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状况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九条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编制。

编制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综合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

规划的修改和变更,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合理组织开发、利用水资源。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鼓励多渠道投资兴建用于城镇或农村供水的水源工程。

各镇、街道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并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引导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自然人或外商,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城镇水厂的水源工程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海水淡化、雨水集蓄和河水净化的研究、开发和利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开展饮用水工程建设,改善生活生产基础条件。

实施饮用水工程,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形地貌、水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供水工程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工程措施,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管理,建立灵活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工程永续使用和长期发挥效益。

对于投资建设饮用水工程,各镇、街道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

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海水入侵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建设项目影响农业灌溉用水、供水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征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用于非农业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补偿费。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十九条各镇、街道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和补给区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逐步减少水库库区居住人口。

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水库及用水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和筛选砂石等活动。

禁止向河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污水,抛撒垃圾、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

第二十条市水利局应当加强水文、水资源信息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

市水利局和市环境保护局的水质监测数据、资料应当实行共享。

水量水质监测结果应当按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环境评价,需要设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为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地应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娱乐、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源淹没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和养殖业生产。

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治理达标或者限期迁移。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市水利局同意,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水库等水域。

第二十四条在地表水供水管网到达地区,一律停止开采承压地下水。

承压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内严禁开凿新井。

承压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的划分和控制目标方案,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取用地下水,严禁破坏地下水的自然分层规律,已污染的浅层地下水不得与未污染地下水进行混采;在有咸水分布的地区,应当做好咸淡水界面的止水工作。

第二十六条凡承担凿井施工的单位,必须经市水利局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准承包凿井工程。

凿井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应及时建立水井沉降观测点,并向市水利局提交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钻孔柱状图等有关资料,经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核定取水量,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和生活自备水井的,井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卫生防护措施。

报废水井应当在市水利局的监督下及时回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废井排放污废水及填充垃圾废渣等。

第二十八条市水利局应当组织好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勘察和评价,建立地下水管理系统和监察网络,掌握地下水位、水质的变化情况,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依据。

第五章取水管理第二十九条直接从河道、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或免予申请取水许可的以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向市水利局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建议书前,向市水利局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其他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申请取水许可。

第三十一条取水许可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市水利局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方对取水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十日内向市水利局提出。

第三十二条取水许可程序及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规定由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和年取水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以及取用承压地下水的,都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它建设项目,经市水利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利局报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审验后发给取水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第三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取水许可证规定取水,并应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水利局根据权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一)由于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无法另得水源的;(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变化使取水量发生变化的;(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取水许可持证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农业灌溉取用水库中的水,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取水计量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市水利局报告,并及时修复。

第三十八条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水而未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补办取水登记手续,领取取水许可证。

逾期不办理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处理。

第六章节约用水第三十九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行业用水定额,报市水利局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定期对用水单位核定用水计划。

用水超过定额的单位,应当进行节水改造,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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