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审计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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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INNER MONGOLIA MENGXI HIGH-TECH GROUP C O., LTD.

蒙西集司发[2002]96号签发人:孙建国

关于印发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

审计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

集团各成员企业、工业园管理办、公司各职能部门:

现将蒙西高新技术集团公司审计管理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主题词:制度建设审计管理通知

发送:总裁、副总裁、总裁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

集团公司党政工作部2002年8月28日发

共发34份

蒙西高新技术集团

公司内部审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权利,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集团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受集团公司总裁领导,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常务副总裁分管。审计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审计部依法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审计部接受上级政府审计机构中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审计部设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经营主审、工程主审、经营一审、工程一审、助审等岗位。

第六条审计部的审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在财会、经济、工程技术等某一方面专业特长和上述岗位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审计部负责人应具有审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或相关的经济工作五年以上经历。

第七条审计部对集团公司本部及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济责任;

(五)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六)重要问题的审计调查;

(七)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计部有权参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四)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有权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其他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十)集团公司总裁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十一)对阻挠、破坏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十二)审计部对集团公司本部和集团公司控股和相对控股子公司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向集团公司总裁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九条审计部工作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遵守下列纪律:

(一)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

计单位的宴请。被审计单位不在集团公司所在地,确需安排就餐的,只能安排工作餐;

(二)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物,不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消费性娱乐活动;

(三)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必须坚持原则,维护审计工作的客观、公正,不得舞弊;

(四)对有亲属在被审计单位的,或与被审计单位及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在工作上应予回避;

(五)审计人员必须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未经集团公司特别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六)因工作需要,临时外聘审计人员时,需由审计部长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十条开展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审计总体计划和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开展工作;

(二)在进行审计前,一般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但如果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审计,则不需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审计终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依据批准后的审计报告拟

定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四)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向审计人员提供所需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集团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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