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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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1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1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对推动体育强国建设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了《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体育总局2022年2月7日《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体育标准化工作,规范体育标准化活动,发挥体育标准化工作在推动体育强国建设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体育部门和体育行业开展的标准化活动。

第三条体育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按照标准适用范围分类,体育领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含国际体育组织发布的技术性文件)、企业标准。

第四条体育标准化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协同治理;(二)深化改革、保障民生;(三)需求引领、创新驱动;(四)统筹推进、服务社会;(五)适合国情、兼容国际。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管理体育部门和体育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体育标准化制度建设,研究体育标准化重大政策,建立健全体育标准化协调机制,对跨项目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统筹推动体育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体育标准化规章制度。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和《2024年体育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和《2024年体育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和《2024年体育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标准化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和《2024年体育标准立项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大专院校、有关科研院所、有关单位:为做好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体育总局制定了《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和《2024年体育标准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体育总局办公厅2024年7月22日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点2024年体育标准化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体育强国建设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为目标。

扎实推进调查研究,优化标准供给,强化标准实施。

加快构建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努力提升体育标准化治理效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出坚实步伐贡献体育力量,发挥体育标准支撑。

一、全面强化体育标准化顶层设计(一)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强体育标准化研究,推动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标准质量更加科学,标准应用更有效率,着力推进《体育标准体系建设纲要》制定和发布,为体育标准化下一阶段指明工作方向和具体路径。

(二)完善体育标准化政策体系,发布实施《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宣贯解读工作。

建立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季度报告制度,督促在研体育标准尽快发布实施。

(三)提高标准制修订审批效率,行业标准立项周期由6个月压缩至3个月;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周期由3个月压缩至2个月,加强与标准组织起草部门沟通,优化各阶段流程。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体办字〔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4年7月3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24〕85号)体办字〔2024〕85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总局会议分级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会议计划,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压实会议管理主体责任,体育总局办公厅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体育总局办公厅2024年7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会议(涉外会议除外)分级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会议计划,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压实会议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以总局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以总局名义或机关部门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总局召开的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二、计划管理。

办公厅负责报批总局二类会议年度计划,会同体育经济司审核汇总总局机关三类、四类会议年度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分级审批。

总局召开列入会议计划的二类会议由国务院审批,三类会议由总局主要领导审批,四类会议由总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因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总局工作需要等临时增加的会议,经办公厅、体育经济司审核后,三类会议报主办部门的总局分管领导、办公厅的总局分管领导和总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四类会议报主办部门的总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坚决杜绝未批先办。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规字〔2019〕3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加强和规范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相关全国性体育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全面提高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一、认真组织学习。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与合同订立、履行相关的承办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等工作人员学习《办法》内容,理顺有关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修订完善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办法》规定,清理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管理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要及时修订完善。

三、查找问题漏洞。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系统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正在履行的合同,查找问题,预判风险,做好防范。

四、制定示范文本。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严格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严格规范本部门、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体育总局系统依法治体水平。

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贯彻执行《办法》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9年10月11日附件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和以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保障国家及有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7.02.03•【文号】体竞字〔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2月3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体竞字〔201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协:为提高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7年2月3日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工作,加强指导、管理、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根据竞赛规程和规则,在规定期间内举行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

第三条组织运动会要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坚持绿色、共享、开放、廉洁办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运动会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功能与多元价值。

第四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运动会组织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其作为政治思想建设、组织制度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廉洁办赛的机制和制度,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实现风清气正的办赛目标。

第五条主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运动会总体目标和主要规划。

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运动会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运动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运动会规律,以运动员为中心,节俭高效、惠民利民、管理科学、标准规范、程序严谨,注重遗产规划。

全运会参赛资格与选拔管理制度

全运会参赛资格与选拔管理制度

全运会参赛资格与选拔管理制度全运会作为我国体育界最高水平的综合性运动会,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和重视。

为了确保全运会的参赛选拔工作公正、透明,保证参赛选手的优秀水平和竞技实力,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参赛资格与选拔管理制度。

一、参赛资格的设定全运会参赛资格的设定是基于对参赛选手实力的客观评判,同时也考虑到地域分布的公平性和全国范围内的参与机会。

按照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参赛资格的设定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年龄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以确保他们具备竞技能力和适应力。

2. 健康体检:所有参赛选手都需要经过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并排除任何可能影响比赛结果和运动员安全的因素。

3. 技术等级要求:全运会是高水平的竞技体育赛事,对参赛选手的技术水平有较高要求。

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技术等级要求,确保参赛选手具备一定的竞争实力。

4. 全国排名或选拔赛成绩:对于一些竞技项目,参赛选手需要通过全国排名或选拔赛获得参赛资格。

这种方式可以进一步筛选出实力较强的选手,确保比赛的水平和竞争性。

二、选拔管理制度的运作为了确保参赛选拔的公平和科学性,全运会建立了一套严格的选拔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基层选拔:基层选拔阶段主要是由各省市组织进行,通过选拔赛的形式选拔出优秀选手参加全国范围内的选拔。

2. 全国范围内的选拔:在基层选拔的基础上,将选手汇集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选拔。

这一环节可以进一步筛选出实力较强的选手,确保比赛的水平和竞争性。

3. 总结评审:所有参赛选手的表现将进行总结评审,评选出最终的参赛名单。

评审过程严格公正,确保不存在任何偏袒或不公平的情况。

4. 备战准备:选拔结束后,选手将进行备战准备,包括技术训练、体能训练、心理调整等,以提高竞技水平和整体实力。

三、参赛资格与选拔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全运会参赛资格与选拔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遵循,对于保证比赛的公正性、竞技水平和观赏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参赛资格的设定能够筛选出真正具备一定实力的选手,提高比赛的水平和竞争力。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体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体育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体育部门以及地方体育总会主办的所辖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照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3.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修订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办法》的修订是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重要举措,对持续深入推进体育赛事活动“放管服”改革、防范化解体育赛事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完善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机制、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现行《办法》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的基础上,体育总局联合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等文件。

两年多来,《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在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保障体育赛事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积极性、提高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2年6月24日,《体育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其中有37处涉及“体育赛事”或“体育赛事活动”,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体育法》,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2022年4月,体育总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在梳理整合相关文件、调研现行《办法》执行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保障、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体育赛事活动法律责任等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反复斟酌,完成了《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

9月,征求全国体育系统意见;11月7日至12月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9.02.14•【文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厅、司、局,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为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和服务,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监管责任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陆续印发实施多个重要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等,取消了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激发了市场活力,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不断优化服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对体育赛事活动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负有领导责任;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对赛事活动负有主体责任。

二、健全监管政策2017年11月以来,体育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规字〔2018〕3号)、《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7号)、《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体育活动管理办法》(体规字〔2018〕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18〕9号)等多个重要规范性文件,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保护体育赛事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体育赛事活动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计财一字[1996]094号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体计财一字[1996]094号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3月6日体计财一字[1996]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财政厅(局)、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现将《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愿承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全国冬季体育运动会和全国城市体育运动会(以下简运动会)。

第三条运动会财务管理工作是体育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运动会所需资金的筹集、分配、运用、核算、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对办好运动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既要保证运动会的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将运动会办得隆重、热烈、圆满、节俭。

第五条运动会从筹备到结束以及处理善后事宜期间,必须设有独立的财会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部),接受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运动会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部门的同期审计或事后审计。

全运会参赛资格与选拔管理制度

全运会参赛资格与选拔管理制度

全运会参赛资格与选拔管理制度全运会作为中国最高级别的全国性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是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体育盛事。

参加全运会不仅对运动员来说是一种荣誉和骄傲,也是展示个人实力和团队实力的机会。

为了确保全运会的竞争公平公正,全运会参赛资格与选拔管理制度被制定和执行。

一、全运会参赛资格的确定全运会参赛资格的确定是通过一系列的选拔赛事和资格赛事来完成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选拔办法和规则。

通常情况下,全运会参赛资格的确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运动员个人水平:运动员的年龄、技术水平、身体素质等都是影响参赛资格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各项目的选拔赛将根据运动员在各级别的比赛中的表现来确定。

2. 训练成绩:运动员在训练中的成绩也是参赛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根据具体的项目要求,要求运动员在指定的时期内完成一定的训练成绩。

3. 选拔赛成绩:运动员在选拔赛中的成绩是参赛资格的重要依据。

通常情况下,各项目会设置一定的资格线,只有达到或超过资格线的运动员才能取得参赛资格。

二、全运会选拔管理制度的执行为了确保运动员的选拔过程公平公正,全运会选拔管理制度得到严格执行。

具体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威机构的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设立相应的体育局或体育协会来负责全运会参赛资格和选拔管理工作。

这些权威机构会根据全运会的要求,制定具体的选拔办法和规则,并负责执行。

2. 选拔赛的组织:为了选拔出最优秀的运动员参加全运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组织相应的选拔赛。

选拔赛根据各项目的不同,包括排名赛、积分赛、选拔赛等形式,确保运动员有公平的机会竞争参赛资格。

3. 资格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进行选拔赛后,会对参赛选手的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年龄是否符合要求、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良好等方面。

4. 参赛资格公示:通过前述审核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对参赛资格进行公示,确保公示周期足够,给予不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提出申诉的机会。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24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24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24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3.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2024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司,有关直属单位:经总局批准,现将《国家体育总局2024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体育法》,着眼于“十四五”体育事业发展,坚持依法治体,认真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二、严格按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遵守中央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以备案、审核等为名变相设定审批事项。

三、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8号)要求,认真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查研究、组织起草、审查公布等工作。

四、制定新规章或修订现有规章,必须按照规定通过司法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系统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

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需报送政法司进行审查或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规章送审稿经政法司审查修改后形成草案,提请局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起草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后形成草案,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规章以国家体育总局令形式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在政法司统一登记、以“体相关厅、司、局等部门或直属单位简称规字年份序号”编号后由起草部门向社会公布。

七、各部门、单位在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有调整的项目,请及时与政法司沟通联系。

联系人:陈中、李冰凝联系方式:87182443、87182805、87182806(传真)附件:国家体育总局2024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表体育总局办公厅2024年3月8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5.12.07•【文号】体办字[2005]24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秘书处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的通知(体办字[2005]247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奥运场馆建设办公室:为规范公文管理,本着便捷、实用、易于辨识的原则,我们对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其中增加的体育总局发文字号“体发〔年份〕×号”用于印发以体育总局名义发布的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体育系统重要的普发性文件。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印发你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公文编号和单位简称》(体办字[2002]6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国家体育总局系统发文字号和机构简称机构名称发文字号机构简称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体发〔年份〕×号体育总局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国家体育总局党组体党字〔年份〕×号党组三、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厅体办字〔年份〕×号办公厅群众体育司体群字〔年份〕×号群体司竞技体育司体竞字〔年份〕×号竞体司体育经济司体经字〔年份〕×号经济司政策法规司体政字〔年份〕×号政法司人事司体人字〔年份〕×号人事司对外联络司体外字〔年份〕×号外联司港澳台办公室体港澳台字〔年份〕×号港澳台办科教司体科字〔年份〕×号科教司宣传司体宣字〔年份〕×号宣传司直属机关党委体机党字〔年份〕×号党委直属机关工会体机工字〔年份〕×号工会直属机关团委体机团字〔年份〕×号团委中央纪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体纪字〔年份〕×号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体监字〔年份〕×号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体机纪字〔年份〕×号纪委离退休干部局体干字〔年份〕×号离退干局四、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体服字〔年份〕×号服务中心五、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体财字〔年份〕×号财务中心六、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冬运字〔年份〕×号冬运中心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射运字〔年份〕×号射运中心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自剑字〔年份〕×号自剑中心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水上字〔年份〕×号水上中心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举举摔柔字〔年份〕×号举摔柔中心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拳跆字〔年份〕×号拳跆中心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田径字〔年份〕×号田径中心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字〔年份〕×号游泳中心体操运动管理中心体操字〔年份〕×号体操中心手曲棒垒球运动管理中心手曲棒垒字〔年份〕×号手曲棒垒球中心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足球字〔年份〕×号足球中心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篮球字〔年份〕×号篮球中心排球运动管理中心排球字〔年份〕×号排球中心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乒羽字〔年份〕×号乒羽中心网球运动管理中心网球字〔年份〕×号网球中心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小球字〔年份〕×号小球中心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航电模字〔年份〕×号航电模中心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棋牌字〔年份〕×号棋牌中心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武术字〔年份〕×号武术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气功字〔年份〕×号气功中心登山运动管理中心登山字〔年份〕×号登山中心汽车摩托车运动管理中心汽摩字〔年份〕×号汽摩中心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社体字〔年份〕×号社体中心七、训练单位训练局体训字〔年份〕×号训练局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奥体字〔年份〕×号奥体中心青岛航海运动学校体青航字〔年份〕×号青岛航校湛江潜水运动学校体湛潜字〔年份〕×号湛江潜校安阳航空运动学校体安航字〔年份〕×号安阳航校秦皇岛训练基地体秦基字〔年份〕×号秦皇岛基地中国足球学校足校字〔年份〕×号中国足校八、科研单位体育科学研究所体科字〔年份〕×号科研所运动医学研究所体运医字〔年份〕×号运医所九、新闻单位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体报字〔年份〕×号报业总社十、体育院校北京体育大学北体字〔年份〕×号北体大十一、其他单位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体文字〔年份〕×号文化中心体育信息中心体信息字〔年份〕×号信息中心对外体育交流中心体交流字〔年份〕×号交流中心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体人力字〔年份〕×号人力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体职鉴字〔年份〕×号职鉴中心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体装备字〔年份〕×号装备中心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体彩字〔年份〕×号彩票中心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体基金字〔年份〕×号基金中心十二、临时机构奥运场馆建设办公室奥建字〔年份〕×号奥建办。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体竞字〔2015〕190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育协会,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5年12月21日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国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体育赛事是指已在我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全国综合性和单项体育比赛。

第三条在我国举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国际单项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按照相应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举办体育赛事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对在我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的监管。

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全国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全国性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单项协会)以及全国行业体育协会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相关体育赛事的具体监管。

第二章体育赛事分类第五条全国性体育赛事:(一)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包括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二)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下简称《赛事名录》)内所列举的竞赛;(三)全国单项协会主办的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即健身气功和航空项目的全国性和跨省、区、市的体育赛事;(四)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第六条地方性体育赛事: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单项协会主办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施行日期】201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现开展清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编制2014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工作。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是截止到2013年10月31日,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含总局对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进行内部事务性管理的文件)(见附件1)。

(二)清理原则1.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应明令废止。

2.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宣布失效。

3.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规章、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应予以修改。

(三)工作要求在清理工作中,各单位要逐一认真审查本单位起草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逐一提出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初步意见和详细理由。

各单位开展清理工作,应当以本通知附件1提供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基础,并且注重拾遗补缺,把目录中遗漏的、现行有效的、本部门牵头起草和执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补充进来。

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对于提出拟修改意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属于本单位牵头起草的,应做出修改进度安排。

二、编制2014年度总局规章制定计划(一)编制原则1.切实发挥国家体育总局对体育事业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充分体现行业管理的特色和现实需求。

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全国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申办和筹办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全国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申办和筹办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全国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申办和筹办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2012〕62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规范全国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申办和筹办工作意见的通知〔201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教育厅(教委)、民委、农业厅、残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局、民委、农业局、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申办和筹办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2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民委、农业部、中国残联对各部门主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等大型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申办和筹办工作提出以下调整和规范意见:一、严格控制和压缩各类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规模。

调整压缩比赛项目数量,对普及体育运动和提高运动水平效果不明显的设项进行必要的调整或取消,压缩赛会比赛时间,限定参赛单位资格,控制参赛运动队伍人数,精简工作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统一组织大规模观摩活动。

二、进一步明确各类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申办条件,严格申办资格。

申办单位应具有承办过重大赛事的经验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应达到一定水平,具备能够保障运动会顺利举办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条件,现有场馆设施应具有一定规模,现有训练、比赛场馆设施数量应达到承办运动会所需总体数量的70%,确需新建的场馆设施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

三、严格控制和压缩各类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经费支出。

全运会的管理制度

全运会的管理制度

全运会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运会的管理,保障全运会的顺利进行,促进全运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全运会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类运动项目组织和参与全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全运会是全国性的体育赛事,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举办全运会是国家发展体育产业,促进全民健身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全运会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参与全运会的人员都应当遵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全运会的宗旨是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提高我国体育水平和竞技实力,增强国民体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全运会的组织结构包括全运会组委会、各项赛事组委会、参赛队、裁判员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全运会组委会负责整个全运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是全运会的最高管理机构。

第八条各项赛事组委会负责各项赛事的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协助全运会组委会完成全运会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参赛队是参加全运会的代表队伍,需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裁判员负责全运会比赛的裁判工作,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是指为全运会服务的各类工作人员,包括组织人员、安保人员、医疗人员等。

第三章赛事规则第十二条全运会的各项赛事应当严格遵守国际体育组织的相关规定,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参赛队员和裁判员应当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尊重对手,遵循体育道德。

第十四条违反比赛规则的参赛队员和裁判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取消比赛资格、停赛等。

第十五条参赛队员在比赛中如发生受伤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向裁判员报告,并接受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每项比赛的结果以裁判员判定为准,裁判员判定是最终结果。

第四章参赛资格第十七条参加全运会的运动员和教练员需经过相关资格审核,符合比赛条件才能参赛。

第十八条参赛队伍需严格遵守报名规定,提供准确完整的参赛资料,不得冒名顶替。

第十九条违反参赛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和队伍将被取消参赛资格,对团队或个人将作出相应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综合性、单项性、群众性、商业性和财政性资金资助型等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第六条由体育总局(含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同)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含地方体育总会,以下同)主办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或积分的赛事;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跨省(区、市)组织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涉及海域、空域及地面敏感区域等特殊领域的国际体育赛事活动。

全运会安全与保障管理制度

全运会安全与保障管理制度

全运会安全与保障管理制度1.引言全运会是我国最高水平、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

为确保运动员、观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赛事顺利进行,必须建立全面有效的安全与保障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全运会的安全与保障管理制度。

2.安全风险评估与预防措施在全运会筹备阶段,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以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评估范围包括场馆、交通、住宿、食品安全等方面。

例如,对场馆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加强交通管控,确保道路畅通;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机制,保障观众餐饮健康。

3.安保力量部署全运会期间,安保力量的部署至关重要。

要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分配警力和保安人员。

在人员配置上,应注重专业性和协同性。

警察力量负责维护治安和应急事件;保安人员则负责维持场馆秩序、入场安检等工作。

4.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控系统对于全运会的安保至关重要。

现代技术手段如视频监控、智能感应等应用于场馆内外,以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

监控中心应具备及时响应和追踪能力,确保监控设备运转正常。

5.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在全运会期间,可能面临突发事件,因此需要制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

预案应细化具体事件的处理流程,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各相关部门需进行紧急演练,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效率和能力。

6.危险品管理全运会运动员的训练和比赛中常涉及危险品,如火药、荧光剂等。

为防止事故发生,必须建立严格的危险品管理制度。

包括统一采购、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运动员和相关人员的安全。

7.安全教育与人员培训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是提高全运会安保管理水平的关键。

运动员、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都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教育内容涵盖逃生途径、疏散演练、急救知识等。

8.信息发布与应急通讯在全运会期间,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是确保安全与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系统,包括多种渠道的信息发布、应急通讯设备的配备等。

国家体委关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08•【文号】•【施行日期】1994.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原因:被《全国城市运动会申办办法》(1998年5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国家体委关于《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总参军训部、总政文化部,各行业体协,各省、自治区会城市、计划单列城市、特区城市体委:现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全国城市运动会的申办工作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全运会的申办工作执行日期另行通知。

申请承办第四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单位请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本办法向国家体委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交申办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会(下称全运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运动会(下称城运会)是由国家体委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的全国最高层次的综合性运动会。

举办全运会和城运会对于提高我国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推动群众体育运动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是为适应国际国内体育竞赛的发展需要,是全面贯彻体育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申办办法是确定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程序、明确主办者与承办者的主要责任、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准则。

第三条申请和举办全运会与城运会要根据本地实际,量力而行,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广开思路,面向市场,依靠社会,减少国家的投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全运会和城运会的竞赛周期均为四年,城运会一般在全运会前两年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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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协:为提高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2017年2月3日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工作,加强指导、管理、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以下简称运动会)是指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根据竞赛规程和规则,在规定期间内举行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

第三条组织运动会要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坚持绿色、共享、开放、廉洁办赛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运动会在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促进我国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文化和体育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综合功能与多元价值。

第四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运动会组织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将其作为政治思想建设、组织制度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完善廉洁办赛的机制和制度,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实现风清气正的办赛目标。

第五条主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运动会总体目标和主要规划。

承办单位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运动会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运动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运动会规律,以运动员为中心,节俭高效、惠民利民、管理科学、标准规范、程序严谨,注重遗产规划。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运动会组织过程中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运动会应当设置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竞委会)等组织机构。

承办单位根据场馆布局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成立赛区组委会,并向主办单位备案。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于运动会开幕前24个月成立组委会和纪委会,于开幕前18个月成立各项目竞委会。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成立的,承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各组织机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组委会根据组织工作需要,设置内部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职责、岗位和数量。

第三章场馆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技术标准和规则要求的比赛和训练场馆。

第十三条鼓励承办单位采用对现有场馆维修、改造、扩建,不同项目共用场馆等方式,提高场馆使用效益。

确需新建场馆的,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并充分考虑绿色环保和赛后综合利用。

提倡建设临时性场馆和设施。

第十四条经主办单位同意,承办单位可以将不具备办赛条件的项目比赛安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

第十五条组委会应当以竞赛为核心,合理规划和确定场馆内外功能空间以及人员和车辆流线。

第四章运动会规模第十六条运动会每4年举办一届。

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青年运动会会期(包括开闭幕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13天、11天和10天。

运动会举办日期由主办单位根据承办单位的地理位置、气候特点和比赛项目设置等综合因素统筹确定。

第十七条主办单位根据体育事业发展和奥运会比赛项目调整情况,确定、调整运动会项目设置。

运动会同期举办群众喜闻乐见、普及程度高的体育项目比赛,鼓励群众参赛,实现全社会参与、全人群共享的发展目标。

主办单位于运动会开幕前36个月确定本届运动会项目设置,包括大项、分项和小项。

第十八条全国运动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解放军为参赛单位。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行业体育协会,经主办单位同意,可以组成代表团参加全国运动会:(一)有专门的体育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二)有专业运动队建制和一定数量的教练员、运动员编制;(三)有运动队训练基地和教学、科研设施;(四)有运动队年度专项训练经费;(五)参加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举办的年度全国比赛;(六)有3个项目(分项)或12名运动员参加全国运动会资格赛。

第二十条全国冬季运动会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或省、自治区所辖市(地、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级单位以及行业体育协会为参赛单位。

第二十一条全国青年运动会主要以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辖区(县)、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级单位以及符合主办单位规定条件的市(地、州、盟)级单位为参赛单位。

全国青年运动会参赛单位报名报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推动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全面发展,鼓励企业、俱乐部等参加运动会。

第二十三条运动会参赛单位应当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和当届运动会代表资格规定,组成参赛代表团。

第二十四条参赛代表团运动员由相应体育项目资格赛成绩确定。

主办单位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审定并公布资格赛举办方式和录取人数。

第二十五条参赛代表团官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的40%。

第五章竞赛组织第二十六条主办单位根据项目设置、竞赛办法和场馆条件等因素,确定竞赛日程。

各项目比赛原则上在开幕式和闭幕式之间举行。

第二十七条主办单位制定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审定并公布各项目竞赛规程。

第二十八条运动会比赛和训练器材应当符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标准。

鼓励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开发、借用或租用等方式配置器材。

第二十九条组委会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科学、统筹安排参赛运动队训练。

第三十条组委会应当在运动会开幕前,适时在运动会比赛场馆举行测试,检测场馆设施设备和人员水平。

举办测试赛的,可以单独举办,也可以与全国性或区域性比赛结合举行。

第三十一条主办单位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各项目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派裁判员参与运动会执裁。

在符合竞赛规程规则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承办单位本地或邻近地区裁判员参与执裁。

第三十二条主办单位应当健全临场仲裁机制,规范仲裁委员会人员资质,完善工作制度,公平、公正、高效解决比赛争议。

第三十三条体育竞赛前3名颁发奖牌,举行颁奖仪式。

奖牌分为金牌、银牌、铜牌,只颁发给运动员。

颁奖仪式应当庄重、简朴,体现仪式感。

第三十四条运动会使用的竞赛规程、秩序册和成绩册等出版物应当体现指导性、专业性、规范性,语言精练、格式统一,纸质版和电子版相结合,节约开支。

第六章体育文化活动第三十五条开闭幕式应当遵循隆重、热烈、节俭的原则,控制成本,突出体育文化特色。

开幕式文艺表演不超过50分钟,闭幕式文艺表演不超过40分钟。

控制声光电的使用,不燃放大型烟花焰火,突出体育主题和全民健身活动展示。

开闭幕式总体方案由承办单位提出建议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三十六条组委会应当严格控制火炬传递规模、时间和路线。

点火仪式和火炬传递在承办单位当地举行。

火炬传递活动采取实体与网络相结合,传递活动从简进行。

第三十七条组委会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火炬手选拔工作。

火炬手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以承办单位为主。

第三十八条组委会应当在运动会组织过程中积极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营造全民健身氛围,弘扬体育精神,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推动群众性体育工作深入开展。

第七章服务保障第三十九条组委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住宿条件和设施,或通过市场化方式安排参赛代表团、裁判员、媒体人员等住宿,并为以上人员提供餐饮和交通服务。

第四十条运动会安全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措施得当,反应迅速,保障运动会平安进行。

减少对训练比赛和城市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运动会实行身份注册制度。

组委会应当合理确定身份注册卡通行权限,保障各类人员履职需要。

第四十二条组委会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医院作为运动会指定医院,并在场馆和住地等场所提供专业、及时、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四十三条运动会信息系统工作应当遵循必需、必要、实用原则。

承办单位负责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满足赛时基本运行需求。

第四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为注册人员在开闭幕式和比赛场馆预留座席,为运动员观看非本项目比赛以及青少年观赛预留门票。

预留座席和门票的具体数量根据场馆可用座席数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十五条组委会应当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志愿参与、服务和保障运动会组织工作,合理安排运动会志愿者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计划。

第四十六条组委会应当严格控制邀请境内外贵宾观摩的规模和规格。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活动日程。

第四十七条运动会期间组委会不举行欢迎宴会和答谢宴会,不举行与运动会无关的论坛、庆典、展览和研讨会等活动。

严禁公款宴请,严禁发放纪念品和礼品。

第四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于运动会结束后6个月内将组织运动会的所有文件、音视频、实物等资料物品移交主办单位。

当届运动会承办单位应当积极与下届运动会承办单位分享运动会举办经验。

第八章反兴奋剂第四十九条组委会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

第五十条组委会根据项目特点和竞赛日程,制定兴奋剂检查计划,开展兴奋剂检查和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共同开展食源和药源性兴奋剂综合治理工作。

承办单位要充分利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资源和渠道,保证比赛期间各类注册人员食品安全和当地药品销售的规范性。

第九章新闻宣传第五十二条新闻宣传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遵循新闻规律,围绕各类重大活动和赛事节点逐渐升温,展现运动会的综合功能与作用。

第五十三条组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机制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传播运动会信息。

第五十四条组委会根据宣传报道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参与运动会报道的新闻媒体和记者数量。

第五十五条组委会根据媒体需求,依托现有条件,确定媒体服务标准和内容,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十六条运动会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等由承办单位经征集后提出建议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十章市场开发第五十七条运动会市场开发权归主办单位所有。

主办单位可以授权组委会进行当届运动会的市场开发,并对此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承办单位确定后6个月内,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协商确定运动会市场开发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组委会应当健全制度,规范使用运动会名称、会徽、吉祥物、主题口号等标识。

组委会可以通过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专利申请、特殊标识登记等手段加强对运动会标识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鼓励整合市场资源,通过赞助、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为运动会组织工作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持。

组委会应当注重赞助企业投资回报,防范隐性市场营销,维护赞助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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