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审查制度:行政纠纷非诉解决的新方式——以国外实践经验为借鉴
行政 审查 制度本 质上是 为解决 行政 纠纷 而提供
的一种路 径选 择 , 是 充 分保 护 行 政相 对 人 的 权利 也 并监 督 、 约束 行 政 主体 依 法 行 政 的 一 种 有 效 手 段 。 行 政审查 委员 会 的性 质不是 政府 的一个 部 门或行政 机 关 的 内设机 构 , 行政 系统并无 隶属 关 系 , 与 而是相
成败的关键; 实现 便 民 性 与严 谨 性 的统 一是 行 政 审 查制 度 的 程序 保 证 ; 必要 的人 力 和 物 质 资 源是 行 政 审查 制 度 的
基本保障。
关键 词 : 行政审查 ; 行政纠纷 ; 国外实践
中 图分 类 号 : 05 13 3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0 8— 50 2 1 )2— 06—0 10 8 2 (0 2 0 0 7 5
二、 国外 行政 审查 的实践经验 及 其启示
行政纠纷在当今世界任何国家都普遍存在, 与
之相对 应 , 些 国家 也纷 纷 建立 了诉 讼 外 行 政 纠 纷 这
对 独立 的机构 , 不受行 政首 长约束 。 在 我 国 的现行 法 律框 架 内, 以诉 讼 外方 式 解决 行 政 纠纷 的途 径有 多种 , 比如行 政 复议 、 政 调解 、 行
行政 论坛 ・
行政审查制度 : 行政纠纷非诉解决的新方式
以 国外 实践 经验 为借 鉴
冯 勇
(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 , 郑州 4 0 纠纷和现有行政 纠纷解决机 制的不足 , 我们应 当建 立行 政审查制度 , 即成立一些相
对独立的行政 审查机构 , 以更加快捷 、 成本的方式有 效解 决行政纠纷。通过考察英 国的行 政裁判所制度 、 低 日本 的 行政不服 申诉 制度和韩 国的 国民苦衷处理制度等好的做 法, 可以看 出, 行政 审查机 构能否保持相 对独 立性 是制度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良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视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表达,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外复议的差异与一样,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根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场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场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良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1 *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 2007 年版,第 194 页.2*芬:"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版,第317页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展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良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奉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视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4 页.2刘芬:《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版,第317页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
国外监督“红头文件”的管道
在美 国 ,美 国宪法及其后 的修 正案 要求将 据其制定 的规章和 条例送 交 关作 出的规章 等规 范性文件 时 ,有 或其 他联 邦法律 ,并 没有直接规定 议会 两院 ,这就使议 会 能对其进行 权 要求该机 关修 改或废 除规章。 法 国会 如何监督行政 机关所 发布 的命 监督 ,并使 议会拥 有 了一个 对其进 国的行政救 济制度事 实上也是 一种
院就不能主 动对它进行 审查 ,也不 能以假设 的事实为根据 , 对法律 、 法
令进 行预 防性的审查 。而大陆 法系 的国家 ,其 司法审查 的方式则 要复
杂得 多, 主要有 :1事先 审查 。又称 ()
预 防性审查 。这 种方 式一般 是在 法
公 律和 其他法规 的制定过 程 中,由专 合 的地 方。从理论 上说 , 民对有关 案的通知 程序 后 ,公众就 可以对该 门监督机关 审查 。2事后审查。 已 () 指 抽 象行政行 为提起 诉讼 ,也是 一种 抽象行政 行为 制定 的必要 性 、内容 公众对抽 象行政行为 的 是否妥 当、如何 进行修 改等 问题提 经 生效 的法律 、法规在执行 过程 中 监督。国外 ,
要采取 事后 的、 具体 的、 附带 的审查
方式。法院主 要通 过 审理具 体诉 讼 案件 来审查其 所适用 的法律 、法令
是 否违宪或违 法。行政 法令 的颁布 无需事 先 咨询 司 法机 关 的意 见 , 即
使 颁 布 的行 政 法 令 已引起 不 良后
果, 只要没有遇 到具体诉讼 案件 , 法
控 诉 。各 国宪 法 法 院 进 行 司 法 审查 ,
作 出明确要 求 的情况 下才 采用 。采 规 章 ,将 因程序 上 的严 重缺 陷而不 取这 种正 式程 序 时 ,抽象行 政行 为
比较国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
比较国外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郝朝信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机制,发达国家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立法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诉讼类型决定救济程序衔接模式(以下简称德国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穷尽行政救济衔接模式(以下简称美国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自由选择衔接模式(以下简称日本模式)。
笔者通过考察、比较、分析德国、美国及日本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模式,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有所裨益。
一、德国模式(一)充分体现“行政自我纠错”机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德国联邦系统,实行两级行政复议制度。
当事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其提出复审请求。
作出原行政行为主体如果认为当事人请求理由成立,则应当给予行政救济;作出原行政行为主体如果认为当事人请求理由不成立,则应将当事人的复审请求移送给其上级机关,或者移送给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复审。
再复审程序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束。
当事人如果对上级机关的再复审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情况,这时接到复议申请的机关应当先接受该申请,然后再转交给作出原行政行为主体按上述程序进行处理。
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既可以进行合法性审查,也可以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
但如果复议机关与自治行政机关不是同一机关,复议机关对自治事务范围内的行政处理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以自己的决定取代原行政机关的决定。
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行为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决定。
当事人如果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后一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发达的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同为大陆法系之代表的德国与法国,尽管其法律传统、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非常相似,但在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法律救济程序和规定上却是沿着不同路径发展的。
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
公正程序
听取申辩原则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申辩和意 见,确保行政决策建立在充分、客观、公正的事实基础上。
公开原则
行政程序应当公开进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等法定保密事项。
参与原则
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程序,并在此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确保行政决策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国外行政法基本原则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法治原则 • 公正原则 • 参与原则 • 责任原则 • 法治原则:表示行政活动必须在法
律的框架内进行,受到法律的约束 • 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活
动中,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不偏
目录
• 参与原则:强调公众在行政活动中 的参与,保证行政活动的民主性。
• 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 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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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行政责任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应被 认定为行政不当行为,并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和纠正。
公正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公正、公平、无偏见。对于相同情况的处理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因个人偏见、利 益关系或其他非法律因素而歧视或偏袒某一方。
专家咨询
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行政机关应积极寻求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咨询专家,行政机关能够获 取专业、客观的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利益相关方协商
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应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这种协商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决策实 施的阻力,并增进行政机关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合作与信任。
透明度与信息公开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国外的一种专门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的机构或程序。
在很多国家,行政机关可能会出现错误或者不当行为,给公民、企业甚至其他国家带来损害,这时就需要一个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行政争议的机构来提供救济。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而设立的。
在一些国家,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如行政法院或者独立的行政调解委员会。
这些机构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其职权和程序,并且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进行复议和调解。
一般来说,公民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这些机构申请复议,要求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进行独立、公正的审查。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往往对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作出决定,但有时候这些决定可能会是错误的或者违法的。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确保公民和企业在面对行政机关错误决定时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提供救济。
增强行政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机关是政府的执行机构,其行为应当是公正和透明的。
行政机关也可能受到某些利益的影响,导致其作出不当行为。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通过独立的审查和调解程序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
提高行政效率和法治水平。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帮助减少行政诉讼的数量,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可以促进法治建设,提高政府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行政机关的行为得到规范和监督,社会将更加和谐和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帮助政府与公民、企业建立更加良好的互信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促进行政公正、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法治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来解决行政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希望我国在建设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过程中能够借鉴外国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着长期的历史和成熟的运作机制。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涉及行政机关和个人或机构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通常由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或独立的调解机构负责管理。
这些机构往往由专业的调解人员组成,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解决纠纷的经验。
当事人可以向这些机构申请调解,并在接受调解的过程中得到专业和公正的指导。
在进行行政复议调解时,调解人员通常会以中立、公正的立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诉求,寻求调解人员的建议和支持。
调解人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解决各类纠纷和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国家的行政复议调解机构可以处理涉及行政处罚、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方面的纠纷。
通过调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调解,行政机关可以更及时、公正地解决涉及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问题,建立起良好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信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和争议,也有助于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民主进步。
希望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加重视和支持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为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的长远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字数:457】第二篇示例: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一、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概述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复议程序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或纠纷的一种机制。
在一些发达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专门的行政复议调解机构,以便更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是政府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具有独立行政复议职能的专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律尊严和公正性。
目前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一方面,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权力界定不清、行政干预需求不明确、决定执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现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缺乏独立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对自己的决定难以进行有效的自我审查,甚至可能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干预。
与此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也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决定并非必须执行,导致执行效果不明显,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疑虑。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在法律规范、程序保障、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职责、权限、程序等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存在较大漏洞和缺失,使得行政复议委员会难以有效行使其职能。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素质和能力也存在不足,导致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和难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具体而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强化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独立性。
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独立性保障机制,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确保行政复议委员会能够独立行使其职能,自主作出独立的决定,不受到行政机关的任何形式的干预。
第二,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执行力。
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强化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的执行力,使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决定具有强制性,并确保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予以执行。
第四,提高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人员素质。
应该加强对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和工作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行政管理需求,更加有效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能。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摘要中国立法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主要基于五大理论基础:行政行为效力、行政管理特性、公益至上、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相对人行为的危害性。
但通过对中国大陆之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考证和中国大陆立法理论基础的质疑,不难发现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科学。
它不但侵害了私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无情地践踏公共利益。
为了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协调公平和效率、兼顾公益和私益,必须重新架构一种完善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制度。
关键词行政复议诉讼期间执行原则作者简介:张占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5-02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行政法理念逐步演变,最终确立现代公共给付行政时代的理性信条。
在此基本价值理念转换的基础上,在“人权入宪”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宏观背景下,传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制度已难以跳出旧学之框架,只有对之进行重新匡正改造,方可顺应时代精神。
一、国外范围立法关照及立法规定近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形成了向西方学习的浪潮。
今天,该趋势有增无减。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效力问题上,我们也非常有必要观摩以下域外的规定,从而汲取其中的精神营养,为吾所借鉴。
那么域外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效力的规定和情况到底如何呢?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5条规定,行政裁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法律规定的除外。
这也就是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
德国行政法中亦有类似的制度规定。
根据德国《联邦行政法院法》第80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效力自申请和起诉到行政复议机关或法院时,裁决生效期间被延缓;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不中止行政决定的执行,具体为:(1)公共捐税和费用方面的命令;(2)警察局不可迟缓的命令和措施;(3)其他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4)基于公共利益或主要考虑参与人的利益做出行政行为或对复议者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特别命令立即执行的情况。
外国行政法研究的几个问题
专题研讨外国行政法研究的几个问题田思源亚太比较法研究会成立了,这是亚太地区比较法学者研究与交流的平台,对推动和促进我国比较法学的发展将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比较行政法是比较法的一个分支,比较行政法研究又是以外国行政法研究为基础的,故在此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谈一点个人的感想和体会。
一、为什么要研究外国行政法中国行政法的研究实际上是以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为基础而进行的。
无论是建国前的日本行政法也好,还是建国后改革开放前的苏维埃行政法、改革开放后直至今日的“八国联军”行政法[1]也好,对我国行政法的研究都有很深的影响。
中国行政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是与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与借鉴分不开的,是外国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
也就是说,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是以借鉴、服务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为目的的,即可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这样研究外国行政法是不是过于功利了呢?在我们法制建设的初期,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法制的理念、成熟的理论和具体的制度,当然是必须的,无可厚非。
这样的学习和借鉴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行政法制的建设、发展无疑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以此目的而进行的对外国行政法的研究,无法保证准确、全面、客观、及时,断章取义、为己所用的情况非常普遍。
同时脱离丰富、鲜活的行政法实践,抛开行政法制度的一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社会背景,概念化、条文化、形式化地理解他国行政法,这显然是无法得出对他国行政法的正确认识的。
我们引入了一个行政听证制度。
单一的听证形式与无限的听证范围之间的矛盾[2],程序正义理念与行政听证程序混乱的冲突,导致了听证制度公信力的下降。
有一个很著名的、意义重大的听证会,叫“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3]。
该听证会不是针对防渗工程本身(防渗工程已经结束),而是对防渗工程(环境整治工程)给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所进行的听证,环境影响评价是一个科学的问题,是有客观标准的学术判断,科学问题也可以搞听证吗?[4]国家作者简介:田思源,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试论我国行政信访权利救济功能的完善——对国外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一
、
行 政 信 访 是 一 种特 殊 的行 政 救 济 方 式
行 政信访 作 为一种长 期存 在 的制度 , 与行政 诉讼 相 比 , 具有 成 本 相对 较 低 、 受案 范 围更 广 、 容 易缓 更 和矛盾 , 更强 调实 体正 义 的实 现等特 点 。2 0 年 出 台的《 访 条例 》 05 信 对行 政信 访 作 了尽 可 能详 细的规 范 , 但 是仍 然给 了信访 机构处 理行 政信访 事项 留下 了很 多 可 以灵 活 处理 的 空 间 。行 政信 访 在 实践 中也经 常
但 是 由于 信 访 机 构 的地 位 不 独 立 、 员 素 质 不 高 、 查 权 限 较 小 、 访 建 议 权 威 不 够 以 及 与 诉 讼 救 济 关 人 调 信
系模 糊 导 致 行 政 信 访 救 济 的 作 用 受 到很 大 限制 。通 过 对 国外 议 会 行 政 监 察 专 员 制 度 的考 察 与 借 鉴 , 吸
制 度 已建立 多年 , 每年仍 然有数 以百 万计 的人选择 信 访作 为 寻求 行政 救 济 的手段 。 由此 得 出从 实践 层 面上 , 目前还不 能完 全排 除行政 信访权 利救 济功 能 的必 要性 。应 星 教授 在 分 析信 访 制度 时 也认 为 “ 目 在
收 稿 日期 : 0 0一l 一3 21 l O 作 者 简 介 : 建 锋 ( 9 7 ) 男 , 海人 , 东政 法 大 学硕 士 研 究 生 。 杨 18 一 , 上 华
收其 合 理 因素 , 革 行 政 信 访 来 完 善 其 救 济 功 能 。 改 关 键 词 : 政 信 访 ; 利 救 济 ; 会 行 政 监 察专 员 ; 查 权 ; 议 权 行 权 议 调 建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调研报告
本次调研报告主要针对我国行政复议体制的改革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二、我国行政复议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三、国外行政复议体制的比较分析;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行政复议体制的研究发现,现行的行政复议体制存在不少问题,如复议申请人权利保障不够、复议机关权力过大、复议效率低下等。
同时,国外的行政复议体制也值得我国借鉴,如美国的行政法院制度等。
基于以上问题和比较分析,我们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如加强复议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审查程序的可控性等。
这将有助于提高行政复议体制的效率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和认可。
- 1 -。
中美行政决策体制比较研究
中美行政决策体制比较研究美国作为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历20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行政决策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完善的行政决策体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从权力机关对行政决策的影响,政党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以及行政决策中的公民参与、监督机制、价值评估、责任追究和法律保障等方面对比中美两国的行政决策体制的差异,强调借鉴学习美国的同时结合中国实际在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等方面完善中国行政决策体制的可行性、必要性。
标签:中国;美国;行政决策体制;法制化一、中美两国的行政决策差异分析(一)权力机关对行政决策的影响美国是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行政、司法相互独立,彼此制约,行政权力归于政府,政府既是决策执行者,同时也在决策执行中进行决策,是行政决策的主体,对总统负责,而无需对国会负责。
国会通过行使自身立法权、监督权、任命权、宣战权和弹劾权等来影响和牵制政府的行政行为,在美国的行政决策体制中发挥特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常设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决策机关,所有重大决策都由他们作出或者得到他们的批准。
但由于各级人大自身建设以及政府行政工作的专业性和灵活性强等因素,各级人大对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作用还很薄弱,许多行政决策往往是由政府制定作出,人大给予程序上的认可,政府在行政决策中仍然发挥主导作用。
(二)政党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比较美国是两党制,由两大政党垄断国家选举的历史既是政治体制使然,也反映出美国政党的特色。
两大政党负责组建并主导了联邦、州及地方政府,但与很多民主国家的政党相比,他们往往缺少党内统一的意识形态和纲领规划,政党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甚小。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王勇来源:《行政与法》2012年第01期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在世界诸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但要保证其具有生命力,必须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
本文重点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的规定,期望对我国相应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能有所启示。
这种启示体现在立法策略上,要注意立法层级的选择,注意权利的完善规定;体现在具体救济制度建设上,重点探讨了救济制度中的司法救济的建设与完善并分析了有关程序问题。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救济制度;启示中图分类号:D63-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1-0006-05收稿日期:2011-09-22作者简介:王勇(1970—),男,山东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法学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行政法、经济法。
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适用机关、公开和豁免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与豁免公开的申诉和诉讼等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总和。
[1]这种制度最早发源于北欧的瑞典。
1776年瑞典制定了《关于著述与出版自由的1766年12月2日之宪法法律》,在世界上开“信息公开法”之先河。
从1776年至今,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20世纪后半叶,该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比如:在北欧,除了瑞典外,芬兰于1951年、丹麦于1970年、挪威于1976年也分别制定了“信息公开法”。
另外,如海洋法系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英国,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荷兰和比利时,以及我们的近邻韩国和日本等也在20世纪后半叶纷纷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一项国内法所规定的权利,而且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也得到了确认。
事实上,一个国家只有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活动才会有章可循。
行政处罚的国际经验借鉴
行政处罚的国际经验借鉴行政处罚是一种国家对于违法行为的管理手段,旨在通过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行政处罚制度在各国普遍存在,并在不同国家间形成了各自的经验和实践。
本文旨在探讨一些国际经验,为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一、行政处罚的目的和原则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起到惩戒和警示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
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各国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2.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妥善性原则:行政处罚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措施,以实现惩戒和教育目的。
4.秩序性原则:行政处罚应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保护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二、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序在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表现出以下特点:1.分类处罚:各国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法规,针对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制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2.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包括违法行为的查处、听证和决定等环节,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3.法定原则:各国普遍采用法定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任意决定和执行。
4.申诉机制: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普遍设立了行政处罚的申诉机构,供当事人提出申诉和质疑。
三、国际经验借鉴从国际经验来看,以下几点对于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改革具有借鉴意义:1.加强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各国在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透明方面有着不同的做法,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加强行政处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我国行政处罚程序的流程相对繁琐,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的经验,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效率。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行政处罚的执行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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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各国行政复议制度在概念和内容等诸多方面并不一致,不仅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即使是同属一个法系,英国和美国不一样,法国和德国不一样。
(一)概念
行政复议并不是国外行政法的概念,而是我国行政法学者的理论总结。
德国的行政复议称为异议审查,它由“申明异议”和“诉愿”两部分组成。
在日本,行政复议称为行政不服审查,又叫行政不服申诉。
日本的不服审查制度包括“异议申诉”、“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
韩国的行政复议称为行政诉愿,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都可以依法向原处分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处分。
在法国,行政复议称为行政救济,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
善意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申请的救济;层级救济是当事人向作出行政处分的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的救济。
在美国,行政复议是请求司法救济的前置程序。
美国的行政复议包括部长救济和裁判所救济。
(二)复议的范围
各国复议范围一般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立法行为、国家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如根据美国的规定,当事人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
日本行政不服审查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处分、其他相当于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国家公务员对违反其意志给予的降薪、降职、休职、免职或其他明显的不利处分或惩罚处分。
在韩国,公民对因中央或地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或消极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以提出行政诉愿。
但对总统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得提出诉愿请求。
法国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较宽,它包括所有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即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三)复议体制
各国的复议体制并不相同,有的实行一级复议制,有的实行两级复议制。
一级复议制是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济,不能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目前,多是国家都采用一级复议制,如美国、法国、韩国、奥地利等。
二级复议制是指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再复议。
实行二级复议制的国家有德国、日本、西班牙等。
我国的台湾地区也采用两级复议制。
(四)复议的管辖
管辖是指哪一类行政争议应当由哪一级机关进行复议的权限分工。
各国关于管辖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由原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管辖;有的由上一级机关管辖,还有的是由专门的机关管辖。
在日本不服申诉的管辖根据不服申诉的形式不同而不同。
在韩国,诉愿管辖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直接上级行政机关。
但对国务总理、各部部长或者总统直属机关的行政行为,应由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管辖。
在法国,善意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原机关管辖,而层级救济由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英国根据行政争议性质的不同,由不同性质的行政裁判所管辖或者部长管辖。
(五)复议的审理方式
多数国家在审理方式上一般采用书面审理的原则,以开庭审理为例外。
采用书面审理的国家有日本、韩国、奥地利等。
在韩国,诉愿裁决应当依据书面材料作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口头陈述作出。
但是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没有书面审查原则的限制,复议机
关可以进行调查。
如英国行政裁判所在当事人的参加下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全部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显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