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措施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措施

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措施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标准应对突发疫情,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标准》等,结合目前在疫情处置工作中暴露的问题,特采取以下措施:一、疫情监测排查〔一〕排查范围及内容。

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生猪养殖场〔户〕、生猪交易市场、公路检查站、生猪屠宰场及无害化处理等场点,查看有无生猪死亡、有无饲喂泔水、有无从疫区及高风险区调运生猪情况。

协调林业部门开展野外巡查巡护,及时掌握野猪是否异常死亡现象。

〔二〕疑似病例判断标准。

凡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病症、剖检病症标准之一的,均视为非洲猪瘟疑似病例。

1.流行病学标准①已经按照程序标准免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率、病死率依然较高的;②饲喂泔水的猪群,出现高发病率、高病死率的;③调入猪群15天内出现高发病率、高死亡率的。

符合上述三条之一的,视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

2.临床病症标准①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②皮肤发红或发紫的;2③出现高热〔40.5-42℃〕或结膜炎病症的;④出现腹泻或呕吐病症的;⑤出现运动失调病症的。

符合第①②两条,且符合③④⑤条之一的,视为符合临床病症标准。

3.剖检病症①脾脏异常肿大〔两倍甚至以上〕、易碎;②脾脏有出血性梗死;③下颌淋巴结出血;④腹腔淋巴结出血。

符合第①条或其余所有3条的,视为符合剖检病症标准。

经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可邀请专家〕对照标准符合送样条件的,及时按照《非洲猪瘟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送样检测;不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按照其他疫病防治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标准采样1.样品采集。

发病猪或病死猪采集脾脏〔首选〕、扁桃体、淋巴结等组织,临床无发病病症猪,可采集全血,生猪产品可采集靠近血管较丰富的组织或者骨髓。

样品采集由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

具体采样要求见《非洲猪瘟防治技术标准》。

2。

.样品送检。

所有疑似病例送检前需要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逐级书面报告省防控非洲猪瘟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

关于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方案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对生猪养殖业危害极大。

为了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监测排查、严格检疫监管、强化消毒灭源、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防控措施,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疫情传入和发生,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提高养殖场(户)防控意识和能力,从源头上控制疫情发生。

(二)分区防控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区域实施分类管理,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三)依法防控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四)科学防控依靠科学技术,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准确诊断疫情,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措施。

三、主要措施(一)加强监测排查1、建立监测网络构建县、乡、村三级监测网络,明确各级监测职责和任务,确保监测工作全覆盖。

2、开展日常监测对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定期开展非洲猪瘟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加强异常情况排查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生猪不明原因死亡、异常增多等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严格检疫监管1、加强产地检疫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认真查验养殖档案、免疫记录等,确保出栏生猪健康无疫。

2、强化屠宰检疫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规范检疫操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查证验物,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生猪进入屠宰场。

3、加强运输监管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严格落实运输车辆消毒、清洗等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三)强化消毒灭源1、指导消毒工作制定消毒技术规范,指导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场所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和消毒方法,定期开展消毒。

2、加强重点场所消毒对养殖场(户)周边环境、运输车辆、屠宰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加大消毒频次,彻底消灭病原。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城管〔2019〕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城管〔2019〕2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建城管〔2019〕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执法局):2019年2月24日,保定市徐水区某猪场发生我省首例非洲猪瘟疫情,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住建系统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

根据国内外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实践,餐厨剩余物喂猪是非洲猪瘟传播的重要途径。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的角度,切实增强做好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打持久战的充分准备。

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围绕工作职责,全力以赴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

保定市及周边城市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面提升疫区及周边地区防控等级,配合相关部门查清疫病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一切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渠道。

全省住建(城管)要持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要重点对非法收集餐厨剩余物的企业,加密排查密度、提高检查频次、加大晚上排查力度,切实加大惩办力度,发现一起、制止一起、处罚一起,构成犯罪的要通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建立社会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加大非法收运餐厨剩余物等违法线索收集和处置力度。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牵头各相关责任单位建立健全餐厨剩余物监管机制,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去向可控。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吉林保〔2018〕407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吉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林保〔2018〕407号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2018年8月1日,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某养殖户发生一起生猪非洲猪瘟疫情,这是我国首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家猪、野猪的急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达100%,非人畜共患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其列入重点监测野生动物疫病目录。

疫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林草局对疫情防控工作先后做出部署安排。

为贯彻落实全省动物疫病防控紧急会议精神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护字〔2018〕124号)要求,现就野猪等疫源物种监测防控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非洲猪瘟是一种烈性动物传染病,目前尚未有效疫苗和治疗药物加以预防控制,一旦扩散蔓延,将对我省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生态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野猪在我省分布广泛,我省与辽宁省毗邻,省境线近605公里,四平铁东区、铁西区、梨树县、双辽市、东丰县、东辽县、通化县、集安市、柳河县、梅河口市等10个县(市、区)与辽宁省相连,疫情传入风险较高。

非洲猪瘟一旦在野猪种群中流行,将难以根除。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野猪非洲猪瘟监测防控工作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措施、周密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9月20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

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2.1 应急指挥机构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2•【字号】公政发〔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政发〔2018〕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园区、各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现将《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2日公主岭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实施方案9月20日,我市南崴子街道鑫丰种猪场病死猪剖检样本被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检测确认为吉林省首例非洲猪瘟。

为扎实做好全市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扩散,确保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及人民生产生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吉林省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全省非洲猪瘟紧急防控工作现场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变压力为动力,全面压实责任,快速行动、主动作为、履职尽责、科学应对,全力打好打赢非洲猪瘟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基本原则(一)始终坚持风险意识、底线思维。

立足最不利局面,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二)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统防统治。

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防控方针,落实“早、快、严、小”的工作原则,强化“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和“分级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始终坚持科学防控,彻底根除。

以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作为防控非洲猪瘟的主要措施和关键手段,切实做到“灭、查、限、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及疫情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二、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一)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二)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三)违规调运生猪的;(四)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三、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

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四、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条规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2•【文号】国办发〔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2018年8月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持续强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同时也要看到,生猪产业链监管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的地区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生猪调运管理不够严格,屠宰加工流通环节非洲猪瘟检测能力不足,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养猪场(户)防疫监管(一)提升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着力抓好养猪场(户)特别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防疫监管。

深入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散养比例,督促落实封闭饲养、全进全出等饲养管理制度,提高养猪场(户)生物安全防范水平。

综合运用信贷保险等手段,引导养猪场(户)改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清洗消毒、出猪间(台)等防疫设施设备,不断提升防疫能力和水平。

督促养猪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严格按规定加施牲畜标识,提高生猪可追溯性。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等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落实关键防控措施。

指导养猪场(户)有效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严格出入场区的车辆和人员管理。

鼓励养猪场(户)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及早发现和处置隐患。

督促养猪场(户)严格规范地报告疫情,做好疫情处置,严防疫情扩散。

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销售、随意丢弃病死猪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顶格处罚。

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

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

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2023年春季动物防疫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督查通报为了全面掌握全县春季动物防疫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4月24日至5月5日,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办公室组成两个督查组,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对各镇、各有关部门防控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从督查总体情况看,各镇各部门能够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我县春季防疫和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一)各镇工作开展情况各镇召开专题会议,精心安排部署,落实层级责任,深入一线督导,现场解决问题,强化疫情监测,集中力量开展泔水饲喂生猪专项整治行动。

东南、温水整村推进,联片防疫;八渡、天成、固关、新集川为各村和检查点购置了防疫设施;城关、河北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村干部绩效考核,进一步落实了防疫责任;曹家湾采取“政府组织,单位出资,集中收集,定点填埋”的方法,全链条管控餐厨废弃物,消除了泔水引发疫情隐患。

(二)各部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开展情况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防控工作有序推进。

畜产局积极组织协调,严格落实生猪生产、调运和屠宰等各个环节监管,严防疫情由外传入;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了猪肉产品经营环节排查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安局协助省际高速公路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开展工作,依法做好相关事件处置配合工作;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开展运输环节查验管控,派员到省际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开展工作;林业局开展县境内野猪调查观测和疫情排查,配合做好相关设卡封堵工作;工信局督促食品公司下属城西生猪屠宰场开展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监测工作;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经营环节监督检查;住建局启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专用车辆,对城区各餐饮门店餐厨废弃物定时收集清运。

二、存在问题(一)各镇存在问题:一是东南镇东兴村、曹家湾镇曹家湾村、新集川镇李家庄村春防包抓责任落得不实,防疫力量薄弱,防疫把关不严,随意扩大“四不防”范围,对新增畜禽补针不及时,部分畜种群体免疫密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4.16•【文号】农牧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统筹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等重要畜产品稳产保供,经国务院同意,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现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健全分区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分区防控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农业农村部2021年4月16日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体系,我部在系统总结2019年以来中南区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工作。

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对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

以加强调运和屠宰环节监管为主要抓手,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统筹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生猪调运和产销衔接等工作,引导各地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养殖、运输和屠宰行业提档升级,促进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保障生猪等重要畜产品安全有效供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行业纵览10中国动物保健 | 2019.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8月份我国部分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发出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明确防控职责任务,严格开展疫情处置,强化关键防控措施落实,统筹做好猪肉市场供应、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目前已发疫情均得到有效处置。

但由于非洲猪瘟病毒传播途径和分布的复杂性,不排除继续出现新发疫情的可能,加之该病在周边国家长期流行、不断扩散蔓延,边境防控压力依然很大。

从已发生疫情省份特别是辽宁等省份疫情发展变化情况看,非洲猪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

为贯物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防控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要充分发挥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对防控工作实施集中统一指挥。

要狠抓措施落实,具体责任逐项明确到单位和个人。

要及早发现和处置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果断采取强制扑杀等措施,坚决防止疫情跨区城扩散蔓延。

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做好任务分解、沟通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入位、主动配合、主动作为,形成联防联控的强大合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增强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意识,督促其健全防疫制度、强化防疫措施,切实落实防疫主体责任。

二、抓好疫情排查处置。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依法、及时、规范报告疫情,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全面抓好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关键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坚决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要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

要强化养殖业政策性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查明异常赔付原因,更好发挥其在疫情预警、被动监测等方面的作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医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医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医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6]61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12.17
【实施日期】2016.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兽医领域安全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6〕61号)
2017年元旦、春节将至,为进一步抓好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管理工作,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抓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要统筹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主要人畜共患病和常见病防控工作。

重点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措施落实。

组织实施家禽H7N9剔除计划,加强监测调查,及时发现和清除养殖场所、流通环节存在的病毒。

密切关注境外禽流感、非洲猪瘟、疯牛
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情动态,加强与质检、林业、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境外疫情传入风险。

二、进一步抓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要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

全面实施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及时上传检疫数据,确保检疫信息互联互通。

抓好“源头”管理,强化养殖环节日常监管,完善监管记录,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养殖档案。

加强活畜禽跨省移动监管,严格查证验物,降低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

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特别策划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护水平。

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从事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当在具备中型及以上实验动物条件的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

二、开展非洲猪瘟病毒实验活动应当获得相应行政许可。

生物安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非洲猪瘟病毒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动物接种(感染)试验等实验活动的,应对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实验室具备五年以上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研究工作基础,且无生物安全事故记录,有与非洲猪瘟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团队、技术储备和专项经费保障。

二是实验室通过ISO17025认可、资质认定(CMA)和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相关实验活动扩项认可。

三是实验室地理分布符合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管理要求,满足区域非洲猪瘟防控需要。

四是实验室实验活动管理无不良记录。

五是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其他规定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实验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农村部审核批准。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非洲猪瘟病毒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农业农村部审查同意。

三、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应当实行全程监管。

一是加强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审批。

对未经批准从事非洲猪瘟病毒相关实验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任何科研成果均不予认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升级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升级

China Swine Industry行业动态New Developments ofPig Industry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非洲猪瘟防控措施升级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18年10月24日报道,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防控工作进行再安排再部署。

《通知》从6个方面对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提出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⑴在严格落实防控责任方面,重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同时,强调要切实落实养殖、贩运、交易、屠宰等各环节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

⑵在抓好疫情排查处置方面,要求各地在继续做好全面监测排查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监测排查工作;要求各地严格落实餐厨剩余物全链条监管责任,并规定全国范围内全面禁止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⑶在加强畜禽调运监管方面,提出运输生猪等活畜禽的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活畜禽运输车辆实施备案管理。

⑷在严防外疫传入方面,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内防外堵,密切配合,加强边境、口岸等重点区域防控,切实防范外疫传入。

⑸在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方面,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生猪基础产能,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⑹在提升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方面,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基层兽医机构和队伍;要确保扑杀补助及时兑现,防控经费和动物检疫工作经费足额拨付;要强化基层兽医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此外,《通知》还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农业农村部要牵头组织,会同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各地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并视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对相关地区开展飞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
八、在生猪屠宰厂( 场)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 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 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 户) 及其 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行 政 区 域 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有关地方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
九、检测非洲 猪 瘟 病 毒,应 当 使 用 农 业 农 村 部 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 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宣和猪”转化应用补空白
依托云南省动物营养与饲料重点实验室,由云 南生猪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云南农业大学教 授鲁绍雄团队与宣威市畜牧兽医局等多家单位联 合攻关,近期已成功育成“宣和猪”,并在转化应用 新品种上取得显著成效。“宣和猪”全身被毛白色, 体型外貌一 致,遗 传 稳 定,具 有 适 应 性 强、耐 粗 饲, 繁殖力强,产 肉 性 能 好,鲜 肉 及 火 腿 品 质 优 良 等 特 点。自 2012 年以来,中试推广母猪 2. 17 万头、仔 ( 肥) 33. 4 万 头,生 产 宣 威 火 腿 167. 74 吨。据 介 绍,“宣和猪”肌内脂肪含量 3. 53% ,肉色鲜红、肉 味鲜嫩、品质优良; 以其后腿为原料腌制的宣威火 腿肌肉饱满、品 质 优 良,成 品 率、瘦 肉 率、三 签 香 味 清香率、品味评分( 满分 50 分) 分别为 69. 82% 、60. 72% 、90. 91% 和 47. 71 分,明显优于其他品种及杂 交组合腌制的火腿。
十、本公告自 2019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 年 1 月 2 日
肉牛牦牛“牛”起来
近年来,品种的改良、国家投入的增加,让肉牛 牦牛产业驶上了“快车道”,同时发展起来的还有肉 牛牦牛加工业。国家肉牛牦牛产业技术体系加工 研究室以屠 宰 与 分 级 分 割、质 量 安 全 与 营 养 评 价、 牛肉制品加工与副产物利用为工作主体,从我国牛 肉产品市场需求与产业发展需要出发,开展了大量 科技创新工作,取得不错的成果。“肉牛牦牛加工 逐渐找准了 定 位,根 据 市 场 需 求 调 整 加 工 形 式,加 工效率越来越高。从原先的模仿到自我创新,全国 呈现“百花齐放”的良好态势,科技进步让肉牛牦牛 加工越来越“牛”。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2.29•【文号】农牧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农牧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我部在总结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2020年2月29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China Swine Industry 2018年第9期2018年第7期China Swine Industry行业动态New Developments ofPig Industry全国已发生21起非洲猪瘟疫情8月份以来非洲猪瘟疫情在我国多个省份点状散发,截至9月25日,全国已确诊报道21起非洲猪瘟疫情,波及8个省份,分别为辽宁(1起)、河南(2起)、江苏(2起)、浙江(1起)、安徽(8起)、黑龙江(2起)、内蒙古(4起)、吉林(1起)。

全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形势十分复杂严峻。

据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通报,进入9月份以来(截至9月25日),全国又陆续发生16起非洲猪瘟疫情,具体通报如下:9月2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古泉镇、五星乡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古泉镇某养殖场存栏生猪285头,死亡40头。

五星乡某养殖场存栏生猪440头,死亡94头。

9月3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办事处某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场存栏生猪308头,发病152头,死亡83头;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某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97头,发病12头,死亡9头。

9月5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某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87头,发病39头,死亡12头。

9月6日,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场存栏生猪886头,发病62头,死亡22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一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203头,发病26头,死亡10头;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一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30头,发病13头,死亡4头;宣城市宣州区天湖街道办事处一养殖户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户存栏生猪52头,发病15头,死亡15头。

9月10日,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一养殖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养殖场存栏生猪219头,发病63头,死亡23头。

9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畜牧兽医部门在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时,发现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一养殖户生猪不明原因死亡;河南省畜牧兽医部门在开展非洲猪瘟疫情排查时,发现新乡市获嘉县一养殖场生猪不明原因死亡。

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道路运输环节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道路运输环节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道路运输环节防控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猪产业安全,区政府决定在进入我区国道公路、省道公路、乡村道路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我区的生猪及其产品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强化生猪及其产品运输环节及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制定方案如下。

一、监管对象对通过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乡村公路进入我区运输生猪及其产品(包括鲜、冻猪肉和鲜、冻猪副产品)的车辆进行检查,防止通过客运、物流等途径非法运输疫情地区(含疫情县区及相邻县区)生猪的车辆、运输非疫情县区生猪途经疫情县区的车辆、运输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调运规定的生猪产品的车辆进入我区境内。

二、监管方式(一)检查站设立。

在进入我区区界公路设立非洲猪瘟防控临时检查站,X进入X镇交界处,X、X进入X镇交界处,设立2个临时检查站,每个检查站需安排官方兽医1人,当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1人,交通运输局1人,公安交警1人,联合办公、联合执法。

同时,委托授权我区境内12个煤检站、2个超限站(X、X山)协助检查,各乡镇政府负责紧急函告进行协查,各高速公路出口,客运站、物流配送网点、机场由交通局协调。

(二)查验内容。

对运输生猪车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对运输鲜、冻生猪产品的车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产品B),从X年12月1日开始,同时查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

(三)联合执法。

区畜牧局、交通运输局、公安X分局、城管局等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区畜牧兽医局要指派官方兽医在非洲猪瘟防控临时公路检查站开展查验工作。

交通运管部门要配合区畜牧局做好生猪及其产品的查验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配合引导运输车辆接受监督检查,做好逃逸、闯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处理方式(一)对违规运输生猪车辆的处理。

对运输生猪的车辆未附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合格证明载明起运地为疫情县区及相邻县区的,禁止该车辆通行,由公安交警部门将其滞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乡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要对当前非洲猪瘟疫情的严峻形势有清醒的认识,迅速成立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织,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责任到人。

将疫情排查、监测流调、检疫监管和消毒灭源等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全力阻击非洲猪瘟疫情传入。

二、各部门要各司其职。

区农牧局负责非洲猪瘟防控指导工作,提出防控方案、办法等技术措施,督促全区非洲猪瘟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非洲猪瘟防控资金及时到位。

区林业局做好野猪和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市场流通环节中生猪产品监管工作,禁止辽宁生猪胴体及产品在我区交易。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临时公路检查站秩序,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社会治安稳定等工作。

区交通局做好铁路、公路旅客携带生猪产品的监管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机制和应急指挥系统,细化各项应急措施,规范应急程序,充实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要强化应急值守,严格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

四、抓好饲养环节防控。

各地要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要求,落实养殖场(户)防控非洲猪瘟的主体责任。

一是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生猪饲养管理,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喂养生猪。

二是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