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施工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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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施工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桩基施工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根据危险源辨识和评价结果,公司在桩基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且在各个季节均有可能发生。

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事故应急处置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采取应急措施,抢救伤员、疏散人群,划出隔离带和警戒线,保护好现场。事故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规程和现场情况提供技术支持,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同《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同“综合预案指挥机构及职责”,各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结合工程实际,进一步明确现场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及部门的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3.2.1 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3.2.2 统一协调项目各部门应急救援工作。

3.2.3 及时组织指挥实施事故处置方案。

3.2.4 统一调配救援人员、设备、物资、器材。

3.2.5 协调外部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2.6 妥善处置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

3.2.7 协助、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桩基施工作业,多人多工种协同作业,操作设备复杂,高处作业机会频繁,吊桩、桩立直入龙口、桩架变幅、移船定位、桩自沉、压锤、锤击沉桩以及海况变化等过程中,引起的危险因素多。打桩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意识再教育,正确熟练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同时在技术和管理上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重点做好如下监控:

4.1.1桩基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并对临近建筑物、岸坡及架空线路、管线等,制定监测、防护措施。

4.1.2陆上施工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地基承载能力应满足打桩机、起重机行走或作业的要求。水上应进行必要的水深测量,并清除水下障碍物。

4.1.3 作业前,应检查沉桩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吊桩绳扣、滑车、索具等均应计算后选用。

4.1.4陆上沉桩作业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水上沉桩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沉桩区两端应设置昼夜安全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或船舶不得进入沉桩作业区。

4.1.5施工人员在桩架上作业时,应遵守现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规定。

4.1.6在吊桩、起锤或沉桩、拔桩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1.7吊桩时,桩锤应置于桩架底部。捆桩扣应采取防滑措施。严禁斜拉吊桩。吊桩立直入龙口过程中,钢丝绳受力均匀,抽心缆位置要合理,两钩受力保持协调。

4.1.8吊桩入抱桩器和套戴替打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工具,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进入替打下方或置于桩与滑道之间。

4.1.9作业人员不得乘桩锤或替打升降,不得手拉、脚蹬运行中的滑轮、钢丝绳等。摘钩人员必须及时有效躲避。

4.1.10锤击沉桩过程中,桩架或电梯上不得有人。架下人员应在安全区域监视。

4.1.11柴油锤的油门绳、液压锤或振动锤的控制器,在沉桩过程中必须设专人操控。

4.1.12打桩作业停止后,必须将桩锤和替打落地或封固在桩架底部。吊桩钩亦应进行封固。

4.1.13凡低于地面的桩孔或高于地面0.8米以下的管桩孔,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或盖板及安全警示标志。

4.1.14陆上锤击、振动、水冲沉桩施工:

4.1.14.1打桩架上的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电梯笼内操作。电梯笼必须设有防坠落安全装置。电梯笼升降时,应使电梯笼回至原位,并插牢固定销。

4.1.14.2 吊桩入抱桩器或套戴替打时,指挥人员必须密切注视架上操作人员的站位和桩、锤移动等情况,指挥信号、手势必须准确无误。

4.1.14.3 锤击沉桩过程中,指挥人员必须随时观察桩、锤、替打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应立即停锤。

4.1.14.4施打斜桩时,打桩机应缓慢变幅,严禁超过变幅限值。

4.1.14.5 电动振动锤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电缆绝缘层必

须完好无损。

4.1.14.6振动沉桩前,必须进行夹持力和减振效果的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振动沉桩。

4.1.15水上锤击、振动、水冲沉桩施工:

4.1.1

5.1水上打桩船、运桩驳船驻位时,应按船舶驻位图抛设锚缆,并应设置浮鼓,锚缆不得互绞。

4.1.1

5.2 船舶在陆域设置的地锚及缆绳,必须在明显的位置设立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看守。

4.1.1

5.3打桩船进退作业,应注意锚缆位置,防止缆索绊桩。如桩顶被水淹没,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1.1

5.4立桩时,打桩船应离开运桩驳船一定距离,并应缓慢、均匀地升降吊钩。

4.1.1

5.5水上悬吊振动沉桩,应设置固定桩位的导桩架和工作平台。导桩架和工作平台应牢固可靠,并在工作平台的外侧设置安全护栏。

4.1.1

5.6沉桩后,应及时进行夹桩。当施工荷载较大时,宜采用吊挂式夹桩。大浪来临前,必须检查夹桩系统是否紧固,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1.16灌注桩施工:

4.1.16.1安装钻机时,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安设必须平稳、牢固,钻架应加设斜撑或风缆绳。

4.1.16.2 钻机不得超负荷作业。提升钻头受阻时,严禁强行提拔。

4.1.16.3冲击成孔的钻机,必须经常检查冲锤钢丝绳、绳卡和吊臂等的磨损或变形。开孔时,应低锤密击。正常冲击,应根

据土质的软硬程度,调整冲程,最大冲程不宜超过4~6m,并应防止空锤。

4.1.16.4钢筋笼吊立时,必须对吊点进行加固。必要时,还应对钢筋笼采取加固措施。

4.1.16.5 使用钻孔设备浇注混凝土时,必须对钻架、吊架、钢丝绳和索具等进行受力验算。

4.1.17挖孔桩施工:

4.1.17.1 挖孔桩施工前,必须认真分析地质及地下水等资料,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1.17.2挖孔桩直径不宜小于1.0m,孔深不得大于40m。土质应为较密实的土或岩层。土层中无地下水或无较大渗透水。桩孔内外的联络必须畅通,桩孔周边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4.1.17.3 相邻两桩同时成孔施工时,其间距应≥3倍桩径。当桩孔间距<3倍桩径时,必须间隔跳挖。

4.1.17.4挖孔人员上下井孔时,必须采用专用爬梯,爬梯宽度宜为50.0cm,步距宜小于40.0cm,强度应满足2人同时攀爬的要求。严禁挖孔人员随吊桶上下井孔。

4.1.17.5孔深超过10.0m或孔内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采取强制通风措施。挖孔桩内的空气质量,必须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的规定。

4.1.17.6 挖孔人员在井下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水绝缘胶鞋。安全带的保险绳,必须固定在井口上,配合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4.1.17.7 挖孔桩施工的场地应平整,排水应通畅,孔圈应高出原地面0.3m。距桩孔

5.0m范围内,不得堆积弃土、重物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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