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现和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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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现和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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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果关系的发展

所谓“因果关系”,即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中(通过对事物之原因与结果及其相互关系的长期认识)逐渐总结出来的一个理解事物和预计事物变化发展的基本法则,它在我们的生产、生活和科学研究中有着极广泛的运用,乃人类认识未知世界和获得客观知识的重要依据。而原因与结果范畴则是对世间事物运动变化之过程所皆具的先后二态的哲学抽象——先者名因、后者名果,合称因果关系,为—事物演化的基本法则。从概念关系上看,原因、结果、因果关系这三者实际上是互不分离的——所谓原因,它乃是某结果的原因,亦即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或因果关系的前件;同理,结果也只能是某原因的结果,即因果关系的后件;而因果关系,也即原因与结果的相互关系。虽然原因与结果这对范畴已经得到古今哲学的长期研究,前人也对因果关系概念下过许多定义,但直至今天,人们对于因果关系的看待和把握仍然很不统一,已有的因果定义并无一个普遍的公认,众说纷纭,在理论和实践上引起了许多争论和混乱。

古代三大哲学的因果思想中,都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定义,而且具体的因果用义也不确定。有时原因与结果是指实体而言,有时则指的是性质,在古印度因明学和中国墨家逻辑学中又将因果分别视为理由、条件与推断;在古希腊哲学中,最初的原因概念包含在对世界本原的探求之中,或者说,原因就是本原[1];后来,亚里士多德提出著名的“四因说”,但无一个统一的因果定义;到了近代,伽利略赞同亚里士多德的动力因概念而摒弃了目的因,并具体把引起物体作加速运动的“力”(外力)作为原因[2]。这是“狭义原因”的早期形式。

有案可稽的因果关系概念之完整定义最先见于霍布斯的著作,他把原因定义为主动者和被动者双方所具的有关偶性(性质)的总和,而把结果定义为在被动者里面产生的偶性[3];从而,因果关系就是相互作用物的“件质”在被动物中“产生”新的“性质”。同时,霍布斯还具体将原因视为能力,将结果视为活动,而他所言的原因乃是包括了内因和外因的完全原因。此后,洛克、休谟、康德、拉普拉斯、罗素、黑格尔等也相继给出各自的关于因果关系定义。

在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上也有因果范畴,其因果关系的一般形式是:在自然界和社会中,每一个或每一些现象,都会引起另一个或另一些现象的产生,反过来说,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先前一些现象所引起的;其中,引起一

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于原因作用而产生的现象是结果。在这种定义中,原因和结果都是指的“现象”,而原因中包括了部分原因(一个现象)和完全原因(—些现象)两种,因果关系是“引起”关系。

现在国外的因果研究领域也提出了各种因果关系理论,其中代表性的主要有三个:邦格因果模型、马奇因果模型和萨普斯因果模型,它们分别从作用原理、条件逻辑和条件概率角度给出了各自的因果关系定义:邦格(M.Bunge)模型的特点是将因果关系视为原因所属事物对结果所由事物的作用所产生的,并对这种作用采用状态空间方法来描述;同时,他认为原因和结果既不是实体、也不是性质和状态,更不是观念,而是事件——事物状态的变化。邦格对因果关系的定义是:事物A引起事物B去产生事件C——事物A中的某—事件(或一组事件)引起了事物B的状态变化而产生事件C[4]。邦格将因果关系在状态空间中表述.使其因果定义获得了一种学科模型的外观,有较确切的意义。但是,这个定义所着意描述的是A物作用对于B物状态变化的贡献,而并不描述B物本身的特性在B物状态变化中的根据意义,因而它乃是伽利略狭义原因定义的发展形式——典型的二体作用关系的外因模型,不能描述内因的作用[5]。马奇(Mackie)模型的特点是,它不考虑因果关系的产生机制(即不描述相关事物的作用过程),只从条件逻辑角度来研究原因对于结果的条件关系。其结论是,原因既不是结果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它的必要条件,而是结果的某一充分条件中的一个必要部分。从而,马奇模型结出的因果定义是:所谓原因,乃是对于结果的一个非必要却充分的条件中的一个非充分而却必要的部分[6]。这个定义又被简称为因果关系的INUS条件。但也显然,这个定义中的原因只能是结果的部分原因或狭义原因,而不能是完全原因[5]。萨普斯(Suppes)模型的特点是把因果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概率关系。由而,设在时刻t1有事件A,在时刻t2>t1有事件B;并设Pr(B)为B出现的绝对概率,Pr(B/A)为给定A后B出现的条件概率,如果Pr(B/A)>Pr(B),则称事件A为事件B的原因[7]。换言之,萨普斯模型是把因果关系定义为结果事件出现的绝对概率小于它在给出原因事件后出现的条件概率,也即是把原因视为使另一事件出现的概率增大的条件。然而,能够使一个事件出现的概率增大的条件不止是原因,还有其他许多非因果性关联也能改变事件的条件概率,故而上述的概率关系并不一定就是因果关系,由之定义的原因也就不是严格意义的原因了[5]。

二、因果关系的分类与性质

通过对历史上不同因果关系的定义及后续的发展,这里本文对因果关系进行适当的归类分析:

第一,先从因果关系的定义方式上看,已有定义可大体分为三大类型:—是

机制型定义,它从原因导致结果的方式与机制上界说因果关系,其具体格式又分为两种:

(1)原冈……引起……结果;

(2)原因……产生……结果。

二是时序型定义,它从过程上表述原因和结果的先后出现的关系,其定义格式是:

前者(因)……决定或转化为……后者(果)。

三是逻辑型定义,它是从逻辑关系上表述原因对于结果的条件性质,其格式为:

原因…是…结果的……(某种)条件。

第二,再就原因方面看,应作两种情况的归类:一是从界说原因范畴的用词或名称上归类,已有的原因可分为六类:(1)实体——物质、物体、上帝、神、理念等;(2)状态——物体的存在状态、系统的存在状态、事物状态等;(3)属性——性质、本质、偶性、能力等;(4)过程——事件、事物运动、作用、相互作用、作用过程等;(5)条件——初始条件、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条件集以及理由等;(6)概称——事物、现象、东西、因素、观念、前者等。

二是从原因的范围上分,已有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完全原因,它又可以分为三种:(1)孤立系统某一时刻的存在状态;(2)对一般环境中某结果的产生起了作用的全部内外因素之总体;(3)基本原因(设由真空中-对作用物构成-最简单的完全原因,它存在于抽象的定义中)。另一类是部分原因,部分原因的种数可有多种多样,但与因果定义有关的主要有四种:(1)准全原因(由完全原因中可知的内外诸因素构成,略去尚不可知的影响因素);(2)外因;(3)内因;(4)特定原因(指一般环境的完全原因中被关注的一种或几种特定待知因素,但不包括完整的内因或外因;它既可以是主要因素,也可以是次要冈索,如作案的主犯或帮凶等;还可以是某种微小的因素,如犯人作案的工具或相关物等)。以上几种原因在不同类型的因果定义中出现(如邦格模型所定义的原因就是一种外因,马奇模型所定义的原因则可以是某种特定原因),其他诸如主观原因、客观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偶然原因、导因,等等,都可以归入上述7种原因中去,但它们本身一般不直接出现在因果关系的定义之中。

第三,对于结果力面,也可以依照原因的归类方式:一是从界说结果范畴的用词或名称上归类,已有的结果可分为五类:(1)实体——一个或数个(新生)物体;

(2)状态——物体或系统的(后继的或新的)状态;(3)属性——一种或数种新的性质;(4)过程——事件(状态变化)、运动过程等;(5)概称——事物、现象、东西、观念、后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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