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程序
小区租住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小区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秩序,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租住人员及其家属。
三、租住人员的基本要求1. 租住人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记录。
2. 租住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德。
3. 租住人员应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占用。
4. 租住人员应保持租住房屋的整洁,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5. 租住人员应主动配合小区管理,遵守小区各项规章制度。
四、租住人员的登记与管理1. 租住人员入住时,应向物业管理处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租住人员资料后,及时进行登记,建立租住人员档案。
3. 租住人员变更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时,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并更新档案信息。
4.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租住人员进行走访,了解租住人员的居住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五、租住人员的行为规范1. 租住人员应遵守小区作息时间,不得噪音扰民。
2. 租住人员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饲养宠物扰民。
3. 租住人员不得在小区内乱扔垃圾、乱涂乱画,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
4. 租住人员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
5. 租住人员不得在小区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
六、租住人员的退出与清退1. 租住人员因故需退出时,应提前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结清相关费用。
2. 租住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劝阻无效的,物业管理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其清退。
3. 租住人员清退时,应将房屋及公共设施恢复原状,不得损坏。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需修改,由物业管理处提出,经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小区 租户 管理制度
小区租户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小区租户的行为,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增强小区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保障小区住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区租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小区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租户包括长期租户和短期租户,长期租户指租期在半年及以上,短期租户指租期在半年以下。
第四条租户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遵守小区内公共秩序,不得干扰其他住户生活、危害小区安全。
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租户进行管理,对严重违规的租户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租户入住及管理第六条租户在入住小区前,应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提供身份证明、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入住。
第七条租户入住后,应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登记个人信息,并定期更新信息。
第八条租户应当遵守小区物业规定,不得在小区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扰乱小区居民生活秩序。
第九条租户应当保持租赁房屋的卫生清洁,不得随意乱扔垃圾,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第十条租户如需办理停车证、办理快递取件等事务,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租户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租户享有小区配套设施的使用权,但不得私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租户有权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对租赁房屋进行线路改造,装修等。
第十三条租户有义务保护小区的环境和公共设施,不得破坏小区的绿化、影响小区的清洁。
第十四条租户应当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违规使用明火。
第十五条租户如有需要续租或解约,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并按照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小区租户如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2.干扰他人生活,扰乱小区秩序;3.私自占用公共设施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规的小区租户,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2.适当处罚,赔偿造成损失;3.拒绝续租申请,解除租赁合同;4.报警处理,移交有关部门。
社区工作人员出租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社区出租屋的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商铺、办公场所等。
三、管理职责1. 社区工作人员负责出租屋的日常管理,包括宣传、登记、巡查、举报处理等工作。
2.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出租屋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3. 居民和出租人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1. 出租屋登记(1)出租人应当在出租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社区工作人员申报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③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④房屋租赁登记表。
(2)社区工作人员在收到出租人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登记,并发放《出租屋登记证》。
2. 出租屋巡查(1)社区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巡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①出租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②出租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③出租屋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活动。
(2)对发现的问题,社区工作人员应立即告知出租人,要求其限期整改。
3.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1)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包括:①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②保持消防通道畅通;③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2)社区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出租屋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 出租屋治安管理(1)出租人应当加强对承租人的管理,确保承租人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工作人员应加强对出租屋的治安巡查,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举报处理1. 社区居民发现出租屋存在安全隐患、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况,可以向社区工作人员举报。
2. 社区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奖励与处罚1. 对积极举报出租屋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社区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社区可以给予奖励。
出租房内人员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目的为确保出租房内居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预防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及流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出租房内所有居住人员,包括租客、访客及其他临时居住者。
三、管理制度1. 入住登记(1)租客入住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填写《出租房入住登记表》。
(2)租客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 居住管理(1)租客应爱护房屋及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房屋及公共设施。
(2)租客应保持室内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3)租客不得在室内从事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3. 安全管理(1)租客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室内违规使用电器,不得乱拉电线。
(2)租客应保持楼道、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3)租客应配合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 社区管理(1)租客应遵守社区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乱扔垃圾。
(2)租客应尊重邻里,和睦相处,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流程1. 入住申请(1)租客向出租方提出入住申请,提供相关证件。
(2)出租方对租客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入住条件。
2. 签订合同(1)出租方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合同签订后,出租方收取押金及租金。
3. 入住手续(1)租客按照要求填写《出租房入住登记表》。
(2)租客领取钥匙,入住房屋。
4. 居住期间管理(1)租客遵守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房屋及公共设施。
(2)租客配合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5. 退房手续(1)租客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出退房申请。
(2)租客缴纳清租金、水电费等费用。
(3)租客归还钥匙,清理室内垃圾。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管理制度、维护出租房秩序的租客,出租方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租客,出租方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租客,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出租屋暂住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规程
出租屋暂住人员及三无人员管理规程1.基本原则①依法办事的原则。
必须按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管理、办事。
②文明服务的原则。
在检查、办证、管理时,必须要文明服务,文明执勤。
③时效性原则。
在对检查、办证、管理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2.小区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管理①出租屋和暂住人员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及《暂住证》的办理:a. 在小区的出租屋业主和暂住人员在入住小区7天内,通知其办理两证;a. 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业主填写的出租屋许可证申请表、业主与租屋方签订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责任书或暂住人员填写的暂住人口登记表的有关办证资料审批;a. 将审批办证的有关申请资料及办证用工本费用统一送交当地派出所办理;d. 从业主或暂住人员的办证申请当天起,15天内办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3 天内办好《暂住证》;a. 《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1年、半年两种、《暂住证》的有效期分为3个月、半年、1年三种。
②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到期年审或《暂住证》到期的7天前通知年审或补办。
③管理:a. 对小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的分布及流动情况要准确掌握并登记存档;a. 经批准,对辖区内的出租屋及暂住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填写《房屋出租登记表》,严禁单独一人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a. 对辖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搬迁情况要及时掌握;d. 协助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的出租屋暂住人员进行清查,对漏办的对象督促其办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许可证》、《暂住证》;a. 对出租屋的卫生、用电安全、租住人员变动、治安责任等实施管理,对租住人或暂住人员的活动情况要掌握,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3.小区内施工人员申请《施工证》的办理①申请办理程序:a. 在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入驻小区施工的当天通知其办证;a. 核实《施工证申请表》与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a. 当天办好证,并作登记存档。
出租房屋重点和流动人口管理方案
出租房屋重点和流动人口管理方案一、背景: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社会,在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规模的扩大,人们的住房需求也随之增加。
在这个过程中,出租房屋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既可以解决自住问题,也可以创造经济效益。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重点管理:1、严格审批:为了规范出租房屋的管理,应当在出租房屋的审批过程中,加强对业主的审查和把关,尤其是对个人和企业,在拥有完备手续、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才能拥有出租房屋的权利。
2、房屋整治:出租房屋的整治必须放在首要位置,因为只有房屋在合理整治后,才能保证租户的生命安全与居住质量,并从源头上控制出租房屋存在的问题。
完备的房屋基础建设,包括防盗门、防火门、煤气管道、电线、排污管道、采光和通风等基础设施的先进化。
3、管理服务:在重点整治房屋基础设施的同时,全力以赴推行层层管控,加强业主的管理意识,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摒弃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推进审核制度的标准化,建立租房人员的档案,实时跟踪租客的境况,加强动态管理的力度,提升对居民的服务水平。
三、流动人口管理:1、落实各项制度:为了规范流动人口的管理,应当落实一系列制度,包括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接收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居住安全制度等,一定程度上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难题。
2、宣传教育:开展流动人口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对流动人员的旅游、购物、餐饮等方面详尽介绍,使他们了解当地安全和环境等问题,从而为流动人员的活动提供便利服务。
3、落实居住登记制度:在流动人口管理过程中,要求流动人员在到达新的城市后,先行到当地的居住登记机构中进行登记,避免流动人口的无序流动,有时也可以起到一些安全保障的作用。
四、建议:1、加大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投入,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整治,重点在房屋安全方面进行管理与监控。
2、单独建立针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制度,包括出租房屋审批制度、房屋管理制度、出租人员管理制度等。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子管理制度一、私有房子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子全部权证或许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子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子全部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子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署责任保证书。
二、禁止将房子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署租借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该率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付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纪、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许主要经济根源、服务地方等基本状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子常常进行安全检查,实时发现和清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子停止租借的,应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子出租单位或个人拜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一定恪守有关规定,肩负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子转租或转借别人的,应该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存案。
九、发现出租房子有不安全隐患,实时见告出租人予以除去。
十、出租房子禁止用于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件。
十一、集体承租或许单位承租房子的,应该成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子使用者应常常检查房子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样现象要立刻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实时维修;十三、不得擅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十四、不得以任何原因损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保证房子安全和使用寿命;十五、出租房子内全部人员一定依据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法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十六、凡因未仔细贯彻履行本制度,所造成的损害事故,将严苛追查有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流感人口管理制度一、搞好流感人口的登记。
对外来流感人口,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敦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余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暂时居停手续。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居住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居住房屋租赁的定义:自然人或者单位通过租赁合同的形式,将自己拥有或者经营的居住房屋提供给他人居住使用,以获取租金等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居住房屋租赁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合同自愿原则,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章规范租赁合同第五条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以下条款:(一)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租赁房屋的地址、用途、建造面积、结构、配置及有关设施和装修等具体内容;(三)租赁期限、租金、交租方式、押金、租赁期满续租或者解除等有关租赁条款;(四)应当具备的安全、卫生条件要求;(五)物业服务和维修保养有关条款;(六)其他有关协议或者约定。
第六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对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认真阅读,如有疑问应当及时提出。
第七条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应当对租赁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查看及了解,并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认真调阅和修改。
第八条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租金及其他费用第九条租金应当符合市场价格,出租方应当在合同中注明租金的收取方式,如有优惠或者滞纳条款,也应当在合同中注明。
第十条租赁合同约定的押金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并明确在合同中,承租方应当及时支付押金并取得正式发票。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未付清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并退还出租方所交的租金、押金等。
第十二条当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租赁房屋时,承租方可以要求出租方向其支付相应租金的两倍,同时有权取销合同并要求退还支付的租金及押金等费用。
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和雇用或者留宿暂住人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适用本办法.在行政区域居留的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乡(镇)、农牧团场来本地居住三日以上的公民。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县的常住人口在本市内跨区交叉居住的;(二)现役军人和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工作人员;(三)受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指派异地参加会议、培训或者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公务活动的;(四)县(市、区)以上的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暂住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暂住人口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公安派出所及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暂住人口的户口登记、暂住证发证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负责制。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可视暂住人口居住情况,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暂住人口登记站或者其他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户口协管员,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暂住人口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持暂住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暂住人口登记站申报斩住户口登记(以下简称申报登记)。
其中年满十六周岁、拟定暂住一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二)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三)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四)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五)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第八条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寄养、寄读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不收取暂住费。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公共管理规定一)出租房屋管理规定一、出租房屋的住户要到物业管理站登记出租情况,承租人入住后一星期内要办理相关手续,留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或办理了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
三、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四、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行为,承租人不得有妨碍邻里正常生活的行为.五、出租屋的水、电、气管理费等费用居民和承租人协商,任何一方支付均可,但若有拖欠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最终要由居民支付。
六、居民应经常了解承租人的生活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或可疑现象及时通知物业管理站或派出所。
x七、承租人搬出物品时,必须遵守搬出/人管理规定,提前通知物业管理站,物业管理站可视情况联系居民进行复核.(二)暂住人员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员的管理,保证小区居住环境的安定,确保居民权益,特制定本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等职能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非法活动.二、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户籍管理办公室申报暂住临时户口。
三、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所签发的暂住证.四、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五、投靠亲友的外来人员,按时间要求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六、凡暂住人员须持有合法证件并自觉到物业管理站进行登记。
七、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八、暂住人员不得在小内从事非法活动.(三)社区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一、使用娱乐设施必须遵守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人员的安排。
二、爱护文化娱乐场所内部的各种设施,切实遵守设施的使用、操作规程,不得损坏.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三、在文化娱乐场所内,互相尊重、理解、和睦共处,不得抢场、占场,更不得高声喧哗、打架斗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四、共同维护公共娱乐场所卫生,不准乱丢、乱吐、乱涂画、乱张贴,违者马上纠正。
;五、允许外借之物必须经管理人员允许并登记,同时交一定押金后方能带走,不得私自带出。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10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租赁房屋管理
1、租赁房屋由住宅区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每年按规定审核和更新租
赁合同;
3、租金标准和缴存方法由住宅区管理部门确定,不得违背行业标准;
4、租客应日常保持租赁房屋的安全,保持房屋干净卫生,禁止任何
形式的危害设施;
5、在租赁合同期满时,租客应按合同约定迁出;
二、流动人口管理
2、流动人口在登记入住前,须提供相应的健康证明文件,签有入住
确认书;
3、流动人口应定期服务,保持宿舍环境的清洁卫生,并妥善保管门
卫卡;
4、流动人员发生拖欠房租的,管理部门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5、流动人口离开住宅区后,应及时把门卫卡交还主管部门,并签署
离开确认书;
三、租赁房屋及流动人口的综合管理
1、住宅区管理部门将实行24小时外出审批,晚11点以后通行证巡查,每月实施安全检查;
2、租房人员和流动人口须遵守住宅区的有关安全规定。
小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小区管理,保障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外来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访客、维修人员、送货人员、保洁人员等。
三、管理制度1. 通行证制度(1)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必须主动出示身份证件,接受小区保安人员的询问和登记。
(2)小区保安人员对来访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对需要进入小区的人员发放一次性通行证。
(3)外来人员凭通行证进入小区,并在通行证上注明进入时间、离开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2. 临时住宿管理(1)外来人员如需在小区内临时住宿,需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2)物业管理部门对临时住宿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认其住宿目的、住宿时间等。
(3)临时住宿人员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小区的正常秩序。
3. 维修人员管理(1)维修人员进入小区,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件。
(2)小区保安人员对维修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认其维修项目、维修时间等。
(3)维修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不得擅自扩大维修范围。
4. 送货人员管理(1)送货人员进入小区,需出示送货单和身份证件。
(2)小区保安人员对送货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认其送货物品、送货时间等。
(3)送货人员应在指定区域进行货物交接,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5. 保洁人员管理(1)保洁人员进入小区,需出示工作证和身份证件。
(2)小区保安人员对保洁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确认其保洁区域、保洁时间等。
(3)保洁人员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保持小区环境卫生。
四、违规处理1. 外来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扰乱小区秩序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立即离开小区。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小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将相关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
物业住宅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物业住宅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业主出租房屋时,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严禁向身份不明的“三无”人员出租房屋。
2.业主自行出租的房屋需向物业管理公司登记备案,并定期了解承租人的活动情况。
如发现不良行为,应及时报告管理中心或公安部门。
3.业主委托出租房屋的,需要向物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并填写《房屋出租委托书》。
同时,还需到公安机关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出租。
4.承租人需要向管理中心提供有效证件,并如实填报相关资料。
同时,积极配合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5.承租人应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以备相关职能部门检查。
6.严禁利用出租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旦发现,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并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7.所有居民都应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与和谐。
小区内出租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小区内出租屋的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出租屋,包括住宅、公寓、商铺等。
三、安全管理职责1.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出租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出租屋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对出租屋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3)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出租屋,依法予以处理;(4)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2. 出租人负责出租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职责如下:(1)在出租屋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2)对租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租客的安全意识;(3)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房屋安全;(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3. 租客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具体职责如下:(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小区治安秩序;(2)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破坏小区环境;(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出租人或物业管理部门报告;(4)不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不占用公共区域。
四、安全管理措施1.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1)出租屋内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施;(2)禁止在出租屋内使用明火、乱拉电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3)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出租屋治安安全管理:(1)出租人应登记租客的身份信息,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2)禁止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物业管理部门报告。
3. 出租屋环境卫生管理:(1)出租屋内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堆放垃圾、杂物;(2)禁止在出租屋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3)遵守小区环境卫生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环境。
五、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积极举报安全隐患的出租人和租客,给予表彰和奖励。
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稳定,维护出租房屋业主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依法管理,公平公正。
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管理应依法进行,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3. 综合治理,部门协作。
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管理应实行综合治理,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三、管理职责1. 出租房屋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2)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3)配合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员进行登记、核查和宣传教育;(4)对流动人员进行管理,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2. 承租人职责:(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2)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3)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不得损坏;(4)遵守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3. 公安机关职责:(1)负责出租房屋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2)对业主和承租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3)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管理措施1. 业主和承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
2. 业主和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流动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职业、联系电话等。
3. 业主应当对流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业主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 业主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6. 业主和承租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五、法律责任1. 业主未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未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人员暂住治安管理条例
人员暂住治安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是指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供暂住人员租住的房屋。
暂住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户口管理规定需要办理暂住登记的公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出租屋暂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暂住人员的治安管理工作。
房管、劳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进行管理。
乡(镇)政府及管理区(行政村)、街道办事处及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条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遵守《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五条暂住人员入住出租屋,必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条出租屋治安管理实行治安责任。
出租人、暂住人员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七条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催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二)保证出租房屋具备根本的生活和平安设施,提供的居住面积人均不少于三平方米,并及时检查、修缮出租屋平安设施;(三)不得将房屋租给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员居住;非夫妻关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间混住;(四)发现出租屋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者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五)向公安机关反映出租屋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和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暂住人员的治安责任:(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承受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任何非法活动;(二)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留宿他人时,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离开前办理注销;(三)平安使用出租屋,发现不平安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四)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检举、制止。
住宅小区流动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住宅小区流动人员的管理,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流动人员,是指在小区内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在本小区取得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小区流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小区业主的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流动人员登记与信息管理第四条新入住的流动人员应在入住后的三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流动人员登记材料后,应及时录入流动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六条流动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的三日内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七条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流动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流动人员行为规范第八条流动人员在小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占用小区公共区域;(二)遵守小区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三)维护小区环境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杂物;(四)保持邻里和睦,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五)不得饲养大型宠物,影响他人生活。
第九条流动人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不得乱停乱放车辆。
第十条流动人员不得在小区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扰民。
第四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处应提供以下服务:(一)为流动人员提供生活便利,协助解决实际困难;(二)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流动人员的法制观念;(三)组织流动人员参加小区活动,增强社区凝聚力;(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扰乱小区秩序的流动人员,物业管理处有权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处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应依法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程序
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程序提要:暂住在户主家的保姆以及超过十五日的亲友,应请户主携带其亲友或保姆一张一寸近照、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管理处办理非常住人员情况登记手续
物业论文
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程序
1.目的
加强服务区出租屋及人员的管理,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维护小区住户的安全,杜绝因出租屋居住人员而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和商铺违法事件。
2.范围
适用于**项目住宅小区。
3.职责:
3.1管理处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租赁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经理汇报
租赁业务和人员居住情况。
3.2租赁管理员应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流动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并报派出所处理。
3.3安全员具体负责出租屋居住人员的现场管理工作,熟悉小区出租屋的具体楼栋和房间号,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租赁管理员或派出所处理。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出租屋管理规定
4.1.1业主自行出租房屋的需到治安办办理有关房屋出租情况并登记出租人员的详细资料备案。
租赁管理员负责定期对出租房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流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4.1.2通过公司出租房屋时,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无合法营业执照的公司和三无人员。
承租人员必须提供其本人及其合住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复印件、相片等资料,用于办公性及商用出租房必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员工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1.3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储藏、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利用出租方从事违反犯罪活动的行为,发现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1.4对业主自己出租的房屋,提示业主到公司进行登记手续,带承租人及其有关资料(身份证、暂住证的原件、复印件、相片等)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4.1.5业主必须经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公司或派出所。
4.1.6安全管理员需掌握所服务区域内的出租户情况清单,在日常巡逻中应给予重点关注,并随时对区域内变更的出租户进行更新。
安全管理员对出租屋的物资搬运应特别留意并严格控制。
4.1.7管理处应有本小区出租屋情况清单、空置房清单,并保存在管理处或中心。
4.1.8安全员应熟知小区内的出租房和空置房,作为控制的重点。
4.1.9安全员必须督促小区内的租住人员,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4.1.10安全员要注意观察,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发现有其他租住人或小区业主有违法违纪现象时,应立即向小区管理部门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4.1.11安全员必须留意进入小区的可疑人员,尤其是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
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物资出小区应特别留意、严格控制。
搬出物资前必须到小区管理处指定的部门开具《物资搬运放行条》,并时刻留意其搬运物资的情况。
如存在撤离的可能情况,必须立即通知中心或管理处,并应请其到管理交清各种相关的费用后方可离开小区。
4.2对于搬入的控制
4.2.1小区各出入口当值管理员发现有搬家进入小区的车辆时,应询问车主将家私搬至何处(具体楼栋、房间号),是常住还是租住。
4.2.2如果是租住人员,应立即联系该区域当值安全管理员到场确认,由安全班长到场通知业主(或租住户)尽快到辖区治安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同时,通知指挥中心在小区出租物档案内进行备案记录,辖区内的安全管理员也应作好相应的记录。
4.2.3若是住户搬入(已办理过入住手续的),应通知指挥中心登记备案,辖区客户助理定期更新。
4.3对于迁出的出租户控制:
4.3.1当值安全管理员发现有人搬家时,应立即上前询问具体情况,并核实是租户还是小区业主,提示办理物资搬运手续。
4.3.2若是出租户搬家,当值安全管理员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由指挥中心向业主进行证实,当小区内租户到公司指挥中心或客户中心办理物资搬运放行手续时,联系该房业主确认后,按照物资放行程序,开据《物资搬运放行条》,核实没有其他拖欠费用,无误后方可放行;同时,指挥中心及现场安全管理员都应及时更新出租户的资料。
4.3.3若是住户搬家出小区,应按照制度要求操作严格执行,避免出现费用拖欠、丢失东西等情况出现。
4.3.4由指挥中心或当值安全管理员将该房可能需要出租的信息及时向公司经租赁管理员汇报。
4.4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4.4.1暂住人员必须持有合法证件,尽可能到辖区治安办或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4.4.2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需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4.4.3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士须持有居住证。
4.4.4投靠亲友的暂住人员,暂住时间超过十五天以上的,应尽可能到辖区治安办申报临时户口或暂住证。
同时提示住户其携带一张一寸近照、身份证、暂住证、复印件到公司办理暂住人员情况登记手续,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4.4.5暂住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及《业主公约》。
4.4.6暂住人员不得在本辖区内从事非法活动。
4.5保姆、家教、钟点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
4.5.1暂住在户主家的保姆以及超过十五日的亲友,应请户主携带其亲友或保姆一张一寸近照、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管理处办理非常住人员情况登记手续。
4.5.2管理处工作人员应请其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规定内容,并将身份证和暂住证复印件粘贴在登记表的背面。
4.5.3对经常出入小区较固定的钟点工或家教人员,安全员应请其携一张一寸近照、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复印件到管理处办理临时进出凭证。
4.5.4
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程序提要:暂住在户主家的保姆以及超过十五日的亲友,应请户主携带其亲友或保姆一张一寸近照、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管理处办理非常住人员情况登记手续
物业论文
施工人员管理处工作人员应请填写人如实填写《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身份证、暂住证粘贴在登记表的背面,工作人员方可给其办理临时《出入卡》,并加盖管理处公章,临时《出入卡》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5.5钟点工、家教等服务人员进出小区时,安全员应请其出示《出入卡》,并在《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上做记录。
4.5.6安全员对所辖区域的保姆、钟点工、施工人员、家教等工作人员严格管理,以上人员如有变动或发现有可疑情况时,应及时向上级有关人员汇报,有关人员应立即在其个人资料上做变更注销手续。
5.相关质量记录和表格
5.1《暂住人员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