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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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2.26【实施日期】1999.02.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一、背景和目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房地产项目提供的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理管理就涉及到物业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的平衡,对维护房地产项目的正常运营和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确保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收费的公平合理,制定本《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项目公共区域和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洁、巡查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综合确定,需向业主大会报备并公示。

2.保安服务费:保安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项目的保安人员提供的保安巡查、门禁管理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保安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保安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讨论。

3.环境清洁费:环境清洁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对项目公共区域和绿化进行日常清洁、养护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环境清洁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综合确定,并向业主大会报备并公示。

4.水电费:水电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统一收取的公共区域水电费用。

水电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用量和价格确定,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和讨论。

5.其他收费项目: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如车位租赁费、设备维修费等。

这些收费项目的具体标准和管理方式需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和决策。

三、收费管理机制1.收费公示:物业管理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初对本年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并在项目公示栏、物业管理公司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2.收费依据: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依据,包括具体维修和清洁工作量、人员配置、市场行情等相关信息。

业主对相关依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解释。

3.收费调整: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价、人工成本等方面发生变动时,可以申请对收费进行调整。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全文5篇]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全文5篇]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全文5篇]第一篇: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的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收费管理。

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可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分为公共服务、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三类,即:公共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运转、绿化管理、卫生清扫保洁、治安管理进行的日常管理服务;代办服务指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代办服务;特约服务指提供公共服务亿万的其它与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物价部门是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按质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严禁价格垄断和谋取暴利。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价格形式,由物业管理公司(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拟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一、对普通住宅区(普通商品住宅、普通公寓、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的住宅)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标准超过1元/ 平米·月的报省物价局批准。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一、引言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向业主收取的一定费用,用于维护、管理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为了规范四川省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二、收费范围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室内公共区域清洁费:包括大厅、楼梯、电梯、走廊等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

2. 绿化维护费:包括花坛、草坪、绿化带等的养护和维修费用。

3. 保安管理费:包括小区门岗、巡逻、安保设备维护等费用。

4. 管道维护费:包括水、电、燃气等管道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修费用。

5. 小区设施维护费:包括公共设施如健身房、游泳池、停车场等的维护费用。

6. 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维护、运营费用。

7. 其他费用:如公共电费、供暖费等。

三、收费标准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需求合理制定,并通过业主大会或相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和批准。

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向业主进行明示。

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支付方式等。

3.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收费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四、收费程序1. 物业服务收费事项应当在业主大会或相关委员会上进行讨论并决策。

2.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收费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支付期限等。

3. 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未缴费的,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4.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收费记录,确保收费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五、收费使用1. 物业服务收费所得应当专项用于小区的日常管理、维护、改善等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2.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报告收费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投诉处理1. 业主对物业服务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提出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做出合理的解释和回应。

最新最全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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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12.25•【字号】川价费[2003]29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294号)各市、州物价局、房地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

四川省是如何进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成价费[2004]239号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成价费[2004]239号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意见的通知成价费[2004]239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房管局(办、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制定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不含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五城区(含高新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级分等定价原则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与物管企业或业主与物管企业应根据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协商约定,报所在区物价局备案,同时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

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区物价局协调执行标准。

其他区(市)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试行)(附件1),由与物业服务等级(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服务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与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以下简称项目等级)指导标准相对应的项目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构成。

四、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和环境设施设备项目等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3),由成都市物价局会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分别根据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以及物业的环境、配套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并公布。

五、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中的项目等级基准价,是维持物业的公共环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的基本成本(含能耗、设施设备与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及其对应人员的成本),除此以外的物业服务成本(不含保险费)和法定税费、企业利润进入服务等级基准价。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07-08-26 23:29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 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下⾯是⼩编给⼤家整理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欢迎⼤家阅读。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 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四川省⼈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作。

市(州)、县(市)⼈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与服务⽔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doc5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doc5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doc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爱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证业主和物业治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治理事业的健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治理条例》和国家进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治理方法》特制定本治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治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布、公平、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治理企业,鼓舞物业治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治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治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布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剂价。

一般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般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剂价。

一般住宅的范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依照物业治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依照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治理时期,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治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刻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第九条业主与物业治理企业能够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剂价)。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21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21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21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xx,欢迎大家阅读。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度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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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形式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确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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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20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范围由各市、州确定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府指导价由市、州(或者授权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定期公布。

各地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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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的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收费管理。

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实行物业管
理的住宅可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管理所
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分为公共服务、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三类,即:公共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运转、绿化管理、卫生清扫保洁、治安管理进行的日常管理服务;代办服务指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代办服务;特约服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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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公共服务亿万的其它与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物价部门是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进行
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按质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严禁价格垄断和谋取暴利。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价格形式,由物业管理公司(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拟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
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
一、对普通住宅区(普通商品住宅、普通公寓、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的住宅)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标准超过1元/
平米·月的报省物价局批准。

二、对高档公寓、别墅区、综合楼、写字楼、商业性楼宇的物业
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导价。

三、为业主提供的代办性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
实行经营者与业主协商定价。

四、各级物价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业管理中国最大的免费课件资源库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
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深度,分类定级进行核定。

具体收费标准结合《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类分级指导标准》(附件一)进
行核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的成本内容。

对核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收费统称为物业管理
服务费,其费用构成如下:
1、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管理和服务人员的设置,根据其管理规模、管理面积、服务项目、范围和岗位实际需要而定。

员工工资标准和福利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劳动部门有关规定
确定。

2、公共设备、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为保障供水、电、气、电梯、中央空调、发电配电系统、消防系统、排污系统、监控监视系统、道路费公用部分的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所需费用按实际支出
情况核定。

3、绿化管理费:根据绿化管理的面积、投资及养护管理所需费
用按实际开支情况核定。

4、保洁卫生费:公共区域卫生打扫、经常性的保洁按实际支出
情况核定。

5、保安费:保安人员服装、器械、器材所需费用按公安部门
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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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公费用:物业管理单位用于办公所需的费用按实际支出情
况核定。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根据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
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8、税费:按国家法定税费收取。

9、利润:属政府定价的按以上1--7项费用之和的3--5%计算成本利润;属政府指导价的按以上1--7项费用之和的5--10%计算成本利润。

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计取。

已购买商品房取得产权后尚未入住的住户,委托其物业管理的减半收取物业管理服
务费,没有委托的不收费。

10、被评为部、省级优秀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的,在有效期限内(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

11、物业管理企业受供水、燃气、供电、通讯、光纤网络等企业的委托,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按照价内倒扣不高于3%的比例向委托企业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
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经营性收费价格管理,须办理经
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与业主委员会签定委托管理合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支情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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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每半年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底向物价部门报送当年收支盈亏情况,接受物价、物业管理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规定行为,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
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受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报批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饿,只收费不服务或减少服务内容、降
低服务质量的;
五、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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