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简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四川省的物业管理规范和标准,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业主权益,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本文将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析。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与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责关系,确保业主权益得到保障。
2.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参与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定期检查并保养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良好的服务,如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维修请求,定期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
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1. 业主有权利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有效的物业管理服务,如清洁卫生、安全防范等。
2. 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用,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若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业主有权利参与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决策,如选举业委会成员、制定相关规定等。
四、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公共设施使用和管理规定,确保设施的安全、卫生、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检查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修缮和更换老化设施。
3. 业主应正确使用公共设施,如停车场、健身房等,不得损坏设施设备,维护设施的整洁与安全。
五、纠纷解决机制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2. 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3.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积极参与解决纠纷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六、物业管理的监管与考核1. 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2.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评估和考核,评估结果应向社区和业主公示。
3. 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居民业主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进行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规章制度_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法可以说是社会和谐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下面小编整理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之间的相关问题。
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召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民(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行业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人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等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294号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294号)各市、州物价局、房地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四条四川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全文5篇]
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全文5篇]第一篇: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的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收费管理。
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可参照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物业管理公司(单位)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区及非住宅区内的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道路、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公众服务相关的服务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分为公共服务、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三类,即:公共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运转、绿化管理、卫生清扫保洁、治安管理进行的日常管理服务;代办服务指代收水、气、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代办服务;特约服务指提供公共服务亿万的其它与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物价部门是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按质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严禁价格垄断和谋取暴利。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定价的价格形式,由物业管理公司(单位)会同业主委员会拟订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核定的原则:一、对普通住宅区(普通商品住宅、普通公寓、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屋及一次性房改后的住宅)物业管理的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普通住宅收费标准超过1元/ 平米·月的报省物价局批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公布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规范,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享有对其所居住或使用的建筑物、土地等物业的合法权益,并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第六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提供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并有权监督其维修和维护情况。
第七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和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报修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工作进行评价,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改进工作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资格,提供具备相应技术、设备条件和管理能力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提供者有权收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并应当按规定使用和管理这些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定,维修和维护公共设施和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处理业主提出的报修、维护等问题,并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四川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组织制定和修订物业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接受业主或者相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并提供相关的解释和回应。
第十六条业主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形式,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监督和评价,维护自身的权益。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
2024年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民主决策、专业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利益、共同需求的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业主。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本条例和业主大会决议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5人至9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物业安全、舒适、文明、和谐;(二)按照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购房合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房屋及设施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绿化环境优美,公共空间合理利用;(三)交通秩序井然,停车设施完善;(四)公共安全保障,防火、防盗、防骗、防恐等措施得到落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业主自治,保护业主权益,提升社区环境品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责任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责任:1. 维护、保养、管理物业公共部位;2. 组织、协调、推动业主共同事务;3. 维护社区安全、秩序的维护;4. 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和维修等服务;5. 安排、管理人员,维护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设备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的内容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清洁卫生服务;2. 绿化养护服务;3. 安全巡查和安全防范服务;4. 环境卫生服务;5. 水电设备维护和维修服务;6. 住户投诉处理和纠纷调解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
第七条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向业主公示评估结果。
第八条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物业管理公司与住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业主自治第九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的决策由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由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组织。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代表业主行使部分物业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业主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听取业主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的监督物业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策监督。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组织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成立的,负责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机构。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营能力,明确管理职责和服务内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营模式。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向住户公示其基本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保、设备管理、公共事务处理等各项服务内容。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业主身份比例分摊,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搞虚假宣传或强制增设收费项目。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机构享有签约自愿权、服务质量监督权和违约索赔权等权益。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并逐案记录并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由业主选举产生,与物业管理机构共同参与管理,维护业主集体权益。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证服务质量,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检举、举报物业管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物业管理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四川省人民政府所有。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一、总则物业管理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通过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行为,维护和管理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居民居住品质的一项工作。
为了规范四川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物业管理机构1. 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合法注册,经营范围明确,具备相关行业资质和人员技能;2. 物业管理机构应公开工作人员名册、工作区域和联系电话等信息;3.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4. 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计划,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2. 业主委员会是居民和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桥梁,负责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协调解决居民纠纷;3. 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意见。
四、物业费用1. 物业费用应合理,明确费用构成和计算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 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结算情况,接受业主监督;3. 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拒不缴纳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追缴。
五、物业服务1. 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包括公共区域维护、设备设施检修等;2. 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响应居民投诉和报修,及时解决问题;3. 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
六、居民权益保护1. 物业管理机构应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居民的和谐居住环境;2. 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剥夺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3. 物业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法律责任1. 物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业主或居民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居民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4. 物业管理机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四川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维护业主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物业单位的管理行为,并适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契约约定和相关规定,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地向业主提供服务。
2.依法合规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公开透明原则,即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管理费用、服务标准、收费项目等信息,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保安、巡逻、安全管理等安全服务;3.绿化、环境卫生、清洁服务;4.停车场、车辆管理;5.秩序维护、纠纷调解等社区管理服务;6.其他与业主共同利益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2.具备相应的人力、财力、技术支持和管理能力;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金;4.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并开展业主自治。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业主提供收费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和服务改善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以下行为:1.强制业主或租户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服务;2.擅自变更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或收费标准;3.故意拖欠支付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及业主其他合法权益组织的物业费;4.对业主实施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行为。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障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在四川的执行细则
物业管理在四川的执行细则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四川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民主决策、专业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安全、整洁、舒适、和谐。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的成立和职责1. 新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2.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等事项。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
2.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物业管理业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维修、保养等。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标准,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物业服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等事项。
2.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1.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绵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绵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1999]第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备、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指导。
(一)(二)(一)(二)(三)(四)(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需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
一个住宅区(楼)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选;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三)听取住宅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四)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依法变更、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管理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严格遵守业主公约。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经工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doc
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号:成府发[1998]65号发布日期:1998-5-15执行日期:1998-5-1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修第五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的物业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的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的有关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专业服务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园林、市容环卫、公安、物价、供电、邮政、电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六条业主有监督物业管理的权利,并有合理使用房屋、公用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入住率达到30%以上或入住已满一年的,应当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但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物业管理区域由区(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配套设施情况进行划定。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其推选的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由业主担任。
四川省物业管理规定
四川省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区域内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物业管理的自治权力。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物业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包括物业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维护物业。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三条违规行为的认定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认定。
第十四条违规行为的处理对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生效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四川省人民政府所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规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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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2.26
【实施日期】1999.02.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宋宝瑞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四川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接受业主或者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专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工商、公安、市政公用、环卫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住宅物业由业主自主管理,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专业服务管理,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业主或者使用人对住宅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对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绿地依法共同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
第二章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城市住宅区(楼)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业主大会制度,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住宅物业自主管理的重大问题,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城市住宅区(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住宅出售单位召集业主召开业主大会:
(一)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总建筑面积40%的;
(二)商品住房入住率达到50%的。
第十条业主大会应当通知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时,应当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业主出席;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应当邀请居民委员会和物业使用人代表列席。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四)决定或者授权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五)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管理委员会设立后应当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需提交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大会决定、选举结果及其成员名单等有关资料。
一个住宅区(楼)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数额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每届任期3年;因物业产权变更不再是业主的,应当予以改选;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通过招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三)听取住宅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四)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水平,依法变更、解除物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