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装质量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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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装质量检验标准
(试行版)
目的:确保组装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防止不良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1.检验工具:卷尺、直尺、游标卡尺、塞尺、测湿仪;
2.检验方法:工具测量、目视、手摸;
3.适用范围:实木、竹材组装工序;
4.质量标准
4.1柜类检验标准
4.1.1产品(部件)与设计相符、棱角分明、线条顺畅、表面平整光滑;
4.1.2外形尺寸公差:500mm以下公差±1mm以内;500-1000mm公差±1.5mm以内;1000mm
以上公差±2mm以内;
对角线公差:500mm以下公差±1mm以内;500-1000mm以下、±1.5mm以内;1000mm 以上±2mm以内;
4.1.3产品材质,用料符合设计要求;组件无腐朽、虫孔、裂痕现象、颜色,木纹方向一致;
4.1.4榫结合处不允许断榫,榫及零部件结合严密牢固;
4.1.5开合部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4.1.6各种配件安装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挂花表面等现象;
4.1.7可视面不允许凹凸不平、歪斜、断纹、胶水痕;
4.1.8所有柜面板、框架结构、板式结构、混合式收涨缝符合设计标准和相关标准;
4.1.9组装成品允许尺寸公差表单位(mm);(见附表)
4.1.10合页安装高度一致、左右对称、螺钉不能装斜、松动、漏装、合页轴心与框边平行、
外露一致;
4.1.11工艺线衔接自然、顺畅、大小深浅一致;
4.1.12柜门、柜桶拉手位上下平齐,公差在1mm内,左右对称公差在±0.5mm内;
4.1.13修补用同木种、同木纹、相同含水率木材;
4.1.14活动层板间隙按收涨位计算,长度公差±1mm;
4.2椅、凳检验标准
4.2.1组装后的产品,外形与设计相符、棱角分明、左右对称、高矮一致、平整、线条顺畅、
四脚平稳;
4.2.2产品的用材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4.2.3外观不允许有裂痕、碰伤、断纹、不对称、胶水痕;
4.2.4外形公差允许在±2mm以内;
4.2.5四角平面度公差允许在±0.3mm以内;
4.2.6后屏扭曲度公差允许在2mm内;
4.2.7后屏横枋外形应一致,中心对称,公差在±1mm,接口吻合间隙0.2mm内;
4.2.8扶手间距公差±3mm内;
4.2.9皮垫进框后,与枋框吻合,单边间隙在0.5-1mm内,周边缝隙均匀,不透光;
4.3餐台类检验标准
4.3.1产品用材符合设计要求、组装产品圆角分明、邻边垂直、线条顺畅、表面平整、四脚
水平;
4.3.2组装产品可视面不允许有凹凸不平、歪斜、翘角、断纹、碰伤、倒剌、胶水痕;
4.3.3面板变形度控制在≤3mm;
4.3.4面板邻边垂直度允许≤2mm;
4.3.5整张餐台边直角度在公差≤3mm内;
4.3.6组装导轨,展开灵活、推拉顺畅、无噪声、主台与加长台面平整;
4.3.7板扣要配套、对齐、扣紧不松动;
4.3.8工艺线衔接自然、过渡顺畅;
4.3.9修补用同木种、同木纹、相同含水率材料;
4.4床类检验标准
4.4.1产品用材符合设计工艺要求、组装的产品棱角分明、线条垂直、表面平整光滑、结构
稳固;
4.4.2产品的可视面不得有凹凸不平、歪斜、断纹、碰伤、胶水痕等现象;
4.4.3组装床拼格条分清正反面,五金件不允许有裂痕,碰伤痕;
4.4.4部件组装完后必须整体试装,部件互换,无松动,床母与床屏接合紧密、平稳;
4.4.5床母与床头孔位(槽位)高度公差在2mm内,组装后床母端面不允许外凸出;
4.4.6床母与床头架,床尾架组装后翘曲度允许≤3mm;
4.5所有产品、部件符合含水率检测要求《具体按含水率管理规定》执行;
签字日起生效
2007年9月23日编制: 会签: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