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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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根据1998年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
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⑷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⑸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⑹撤消教师资格;⑺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⑻责令停止招生;⑼吊销办学许可证;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法律法规部分: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或者负责公共事物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以程序性为特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证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划分)
(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法,因此,行政法律责任就成为最主要的一种教育法律责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一些民事性质的责任。由于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不同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也有所差别。
(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重要意义: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是消除各民族间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有助于充分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是建设边疆、巩固国防的基本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中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制裁措施,但两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其处罚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处分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体。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希望同学们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并且互相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1)民族平等的含义:它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各民族在所有领域平等;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我国民族平等的特征: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彻底性、完整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地点:13级汽修3班
时间:2014年10月24日
(3)民族平等政策的核心内容: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各民族履行相应的义务。
(4)民族平等政策的地位:它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民族团结
(1)民族团结的含义: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相互尊重、平等互助、友好合作。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2、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现行法的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教育法应归入行政法之中。
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的根本大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主要内容: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2)中学生对待宗教的正确态度:树立正确的宗教观,对宗教要有正确的认识。我们要从小注意培养自己科学的世界观,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要清醒地认识到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会利用宗教煽动群众,破坏民族团结,应该坚决抵制利用宗教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青少年应专心致志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1)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2)三者之间的关系: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最终目的。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它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5、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制度:它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六、民族语言文字
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设立专门机构,为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创造条件。
七、民族风俗习惯
(1)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民族性和群体性。因此,只有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才能充分体现民族平等的精神,才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才能有利于团结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2)民族团结的基本内涵: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3)民族团结政策的地位:它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
(4)国家维护民族团结采取的措施: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不断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
法的形式: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三、各民族共同繁荣
(1)党和国家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①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帮助相结合的原则。②组织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③坚持因地制宜与优先照顾相结合的原则。
(2)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举措:①国家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帮助、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少数民族地区。②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③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还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④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科技教育,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2)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即“保持”和“改革”两个方面。一方面,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任何人不得干涉、破坏;另一方面,每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既有精华,也有陋习,对于影响或阻碍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风俗习惯,通过教育群众,根据本民族的意愿和要求,逐步引导群众自觉扬弃或改革。
八、Leabharlann Baidu教信仰自由
民族政策与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王寒枫
同学们,你们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我们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也是我们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有知识有技术的人难得,但一个知法懂法的人更难得。那么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学习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是我们学习课程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族政策部分:
一、民族平等
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⑷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⑸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⑹撤消教师资格;⑺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⑻责令停止招生;⑼吊销办学许可证;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
法律法规部分:
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或者负责公共事物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以程序性为特征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证的,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非基本法律、专门法)两类。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统称,如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等法律。一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其调整范围较基本法律小,内容较具体,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
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按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划分)
(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法,因此,行政法律责任就成为最主要的一种教育法律责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和其他一些民事性质的责任。由于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不同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也有所差别。
(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重要意义: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是消除各民族间发展差距,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有助于充分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是建设边疆、巩固国防的基本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在民族工作中的体现,也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虽然都是行政制裁措施,但两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其处罚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处分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体。
今天的讲座到此结束,希望同学们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并且互相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1)民族平等的含义:它是指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各民族在所有领域平等;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
(2)我国民族平等的特征:权利的广泛性、真实性、彻底性、完整性,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就有关执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问题,以及依据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地点:13级汽修3班
时间:2014年10月24日
(3)民族平等政策的核心内容: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各民族履行相应的义务。
(4)民族平等政策的地位:它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民族团结
(1)民族团结的含义: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相互尊重、平等互助、友好合作。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教育法概述:
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2、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我国现行法的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教育法应归入行政法之中。
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的根本大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主要内容: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2)中学生对待宗教的正确态度:树立正确的宗教观,对宗教要有正确的认识。我们要从小注意培养自己科学的世界观,掌握丰富的科学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要清醒地认识到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会利用宗教煽动群众,破坏民族团结,应该坚决抵制利用宗教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青少年应专心致志地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1)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政策: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
(2)三者之间的关系: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族平等,就不会实现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是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最终目的。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它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有机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5、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章。内容限于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6、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指我国与外国缔结、参加、签订、加入、承认的双边、多边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的名称,除条约外还有公约、协议、协定、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这些文件的内容除我国在缔结时宣布持保留意见不受其约束的以外,都与国内法具有一样的约束力,所以也是我国法的渊源。
(3)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制度:它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六、民族语言文字
措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设立专门机构,为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创造条件。
七、民族风俗习惯
(1)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民族风俗习惯具有民族性和群体性。因此,只有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才能充分体现民族平等的精神,才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才能有利于团结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2)民族团结的基本内涵: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维护、促进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族人民齐心协力,共同促进祖国的发展繁荣;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
(3)民族团结政策的地位:它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
(4)国家维护民族团结采取的措施: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把加快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不断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妥善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
法的形式: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宪法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基本规范组成,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其它附属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保护公民权利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文件。
三、各民族共同繁荣
(1)党和国家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方针政策:①坚持自力更生与国家帮助相结合的原则。②组织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③坚持因地制宜与优先照顾相结合的原则。
(2)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举措:①国家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帮助、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并动员和组织汉族发达地区支援少数民族地区。②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机遇。③民族地区的各族人民还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④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科技教育,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2)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即“保持”和“改革”两个方面。一方面,各民族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活方式,任何人不得干涉、破坏;另一方面,每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既有精华,也有陋习,对于影响或阻碍民族自身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风俗习惯,通过教育群众,根据本民族的意愿和要求,逐步引导群众自觉扬弃或改革。
八、Leabharlann Baidu教信仰自由
民族政策与法律法规专题讲座
——王寒枫
同学们,你们好,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我们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也是我们学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个有知识有技术的人难得,但一个知法懂法的人更难得。那么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学习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是我们学习课程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族政策部分:
一、民族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