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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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培育

摘要:在中国进行寻求新一轮的发展中,文化发展起到一个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一发展,势必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并不具备的知识产权文化。通过中外国家知识产权文化培育情况的对比和分析,结合实际,提出相关在知识产权文化培育过程中的建议。

关键词:政府知识产权文化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5-157-02

1 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中的概况

1.1 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中的立法概况

我国加入wto的最近10年来,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精神、权利内容、保护标准、法律救济手段等方面,更加注意在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同时,做到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相一致。

除此之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也相继出台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提供了有力依据。全国各地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工作——在国家立法宏观指导下,纷纷制定出台地方法律文件。

1.2 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中的执法概况

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实行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工作机制,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近年来,在国家的统一执法带领下,各地纷纷开展“雷雨”、“天网”等专项保护工作,集中整治侵犯商标专用现象,及时处理专利恶意侵权案件、查处假冒专利行动,遏制专利诈骗,有力打击了专利侵权假冒行为。

1.3 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上的信息化交流概况

(1)专利电子审批系统。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之一,该系统一方面将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批的全流程的电子化,即在专利审批的整个过程中采用基于电子信息传输并且以电子件作为审批依据的审批流程,专利案卷的纸件可以不必再执行审批工作的各个部门之间流转,从而降低了纸件案卷的流转和存储成本。

(2)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2008年新收集了欧洲、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数据,并在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资源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将全部数据重新清理,整合和加工,为中国专利电子审批系统和中国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提供了必要的数据准备。同时中国完成服务系统,为两大系统投入使用,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保障。

1.4 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中的教育培训概况

知识产权人才工作大力实施千百万知识产权人才工作,首先是在湖南设立知识产权培育基地(全国首个);选拔来自全国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系统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服

务机构等单位人才培养。展开高层次人才培训,中长期进修。(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长期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加强中长期出国培训管理工作);此外,政府在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中的教育及在人才培训当中不断深入,分级别、分层次、分类别地培养人才。

1.5 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中的创造运用的概况

(1)多措并举,统筹谋划,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支撑体系。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专利技术市场建设步伐加快,展示交易中心38家,各类型大型展会,对接会相继成功举办。

(2)着力培育知识产权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规范专利质押贷款行为,培育和促进知识产权融资机制的形成,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创造性地开展企业帮扶工作,积极支持企业运用金融等手段紧密结合,实现商标无形资产的资本化工作,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1.6 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中的宣传概况

近几年,中国知识产权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大量宣传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精心组织了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联合中宣部等25个部(委)成立宣传周

活动组委会,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创造·保护·发展”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通过音视频、网络等多种媒体报道28万余条,全国各地共举办了500余项宣传活动,参与人数达上千万,取得了较好宣传效果和社会反响。

2 中外知识产权战略的差异

(1)保障力度不同。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众多工作内容之一,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其次,知识产权的立法,都是基本的法律,附带法规不足;再次,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力度不足,属于补偿性赔偿,威胁力度低。在日本,建立了知识产权总部,部长是日本首相,成员包括了内阁成员和专家,其地位较高;而且其修订的附带法规较多,能够全方面深入保护。在美国,根据知识产权战略需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大大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另外,外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一般采取惩罚性赔偿,其威胁力较大。

(2)可操作性不同。相对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韩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更具有可操作性,明确了具体单位的具体目标与行为方案,以及相关的评价标准,而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只停留在理论阶段上,附带指导方案不足。日本也坚持每年制定推进计划和明确的指标、完成方式、方法,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

(3)目标明确性不同。韩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目标较为明确,细分目标较多,例如对创新技术产权化、商业化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而中国知识产权目标性不强,没有较为明确集中的战略目标,较多泛泛而谈。而美国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制定了较为明确的工作步骤和五年计划目标。

(4)创新型程度不同。过去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甚少学习外国的优秀做法,只是一些知识产权发展的基本要求,但近年的知识产权战略有明显的进步;而韩国、日本作为新生知识产权强国,其知识产权战略结合了多国的优秀经验,通过模仿创新,成为了自身的战略工具。

3 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建议

3.1立法方面

构建完整的专利奖励措施,对于专利奖励既要有针对性,又要有普遍性。既要有专利奖励办法,也要有专利申请资助办法。针对性在于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等该地区地区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专利进行重点奖励。普遍性体现在对所有专利授权人进行专利资助,对其专利申请一系列费用付出进行合理的补偿;与此同时,对于没有获得专利、但其发明创造仍有一定创新性或新颖性的人给予少量补偿,鼓励其再接再厉。这对于形成知识产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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