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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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农贸市场管理公约(草稿)

为了进一步实现规范化管理,保证市场有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维护广大客户的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的氛围,做到文明经营,热情服务,特制定如下文明经营服务公约,望大家互相监督落实。

总则

一、自觉遵守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市场秩序。

二、交易要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对销售的商品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价格政策,严禁非法,牟取暴利。

四、共同维护市场清洁卫生,不乱扔烂菜、废包装等物品,垃圾要集中堆放,以便清运。

五、卖方客户自觉按指定货位摆放商品车辆,做到整齐划一,买方车辆按顺序进场,上货时让开通道,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阻碍交通,不准在场外交易,以防上当受骗。

六、遵守管理规定,维护市场秩序。公平交易,不缺斤短两,不欺行霸市,不强买强卖,不就地转手加价倒卖,不坑骗对方,更不得偷窃他人财物。

七、经营者要按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等,不瞒报数量、金额。

八、仪表端庄,服装整洁,文明用语,互相尊重,礼貌待人,和气生财。

第一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法享有其购买房屋的所有权或租赁经营权。

二、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的权利,但须遵守管理者制定的管理守则、规定。

三、有权参加业主大会,依法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对管理者及其职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投诉,但不得直接惩罚(如打、骂)管理者之职员。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各业主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其专项维修资金依法用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更新、改造。

六、必须如期付清其拥有所有权之物业产生的现有及将来之各种费用、合理分摊费用和任何相关的费用支出。

七、不得对共用部位或共用设备、设施造成任何占用、改动、损害、破坏或干扰等行为。

八、不得将水泥、胶等废弃物倒入下水道,不得在市场乱设摊点。

九、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楼宇外观及统一性,如有违规,管理者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即时停止有关行为或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的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十、各户业主须对(但不限于)管道堵塞、水管、天花、地板渗水或漏水等情况给予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如业主未对该等情况进行及时(或配合)维修、处理而影响或造成

其他业主、共用部位或公共部分损失的,该业主须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不得在市场的外墙、窗户安装任何户外伸出物:如遮光帘、遮蓬、花架、晾衣架等;广告发布需事先经管理者书面同意;不得在指定位臵以外安装任何空调机或其它固定设施;不得安装铁花、防盗铁闸/门;如发现上述违章行为,管理者有权予以制止并加以纠正,有必要时有权拆去加装物。无需事先发出通知,一切与此有关费用概有有关业主负责,管理者无需负任何责任。

十二、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或有损公共安全及秩序的物品。

十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或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四、除在特定时间内,经政府有关部门或管理者书面同意外,各户不得有任何有碍观瞻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符咒、迷信摆设等。

十五、各商户若因本身的疏忽引致火灾、水、气、烟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溢,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而产生的诉讼、索赔和要求,则该商户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负责。

十六、除获政府有关部门及管理者书面同意并在指定位臵及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外,各商户不得在市场任何位臵燃放烟花、爆竹。

十七、除获政府有关部门及管理者书面同意外,各商户不

得饲养家禽、狗只或其他动物,如有违规,管理者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清理该家禽等动物,同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涉及的任何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十八、不得有高空掷物、乱丢垃圾、杂物等不道德行为,一经发现,管理者有权责令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或将有关地方清理干净,并消除不良影响。

十九、各铺业主、使用人须就其违反公约规定的行为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及支付一切有关费用。

第二章管理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管理者为检查、维修市场内任何一部分或为履行管理者对市场的管理责任,有权携带一切必须的工具、设备及材料进入市场任何一部分。如有必要,可进入任何物业的内部,但应提前向有关业主或使用人发出书面通知及说明原因(紧急情况除外)

二、管理者可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本公约保留予管理者的有关权利转让予其认为适当的人士或公司。获转让人士或公司可直接行使权利。

三、管理者在合理的时间发出通知后,有权暂时停止任何设施的使用,以进行维修或保养。

四、管理者可向市场各户的业主、用户收取按规定应交纳的款项。

五、管理者的责任是根据本公约管理和维护市场,受本公约的约束,遵守和履行本公约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就本市场之管理,管理者将被视为全天业主的代理人,而非个别业主之代理人。

七、管理者的权利及义务:

(一)在不抵触业主(用户)权利的前提下,管理者有完全之授权去执行所有为市场有效及完善管理所必须做的工作,并为此负责。管理者有权制定、修改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管理者根据本公约作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均有约束力。

(三)管理者有权按政府机构的有关法规及批文,收取管理费、滞纳金等费用。

(四)可根据政府的规定或市场管理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费及相关费用,但更改收费前须向业主、用户作出合理解释。

(五)如业主名下之物业欠费,管理者有权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暂停或终止其供水、供电等方法,直至该业主缴清所欠之费用、滞纳金等,并保留法律追索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申请变卖有关物业以抵偿所欠之费用等。而重新开通水、电之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六)有关“管理者薪金”、“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管理及使用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管理者负责购买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之保险,所购之保险金额、险种、购买的时间、保险公司之选择、续保及其他具体事宜,由管理者决定,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摊;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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