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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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将所有本公司的文件、资料全部退还。
4) 未曾销售出去的产品全部退回公司。
5) 偿还本公司全部的债务。
6) 加盟费不予以退还。
7) 其他损失由客户自己承担。
客户投诉处理报告
部门:
年月日
客诉方式 □拜访 □电话 □信件 □媒体投诉 □机关投诉
产品名称:
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名称:
电话:
客户地址:
特别对下列事项保守机密,如有违反罚款5万~10万元。 1) 违反产品统一的批零价格。 2) 跨区域批零产品。 3) 泄漏产品进购价格、加盟条件。
4) 泄漏公司经营计划、广告宣传计划、销售跟进计划等。
5) 泄漏公司经营技术指导要领。
12、 禁止条约
1) 严禁将产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2) 不得加入本公司以外的同业连锁专卖店。
(1) 未按统一价格销售的; (2) 越界销售货物引起再销售,金额(以总经销价计)在
3000元以内,且未对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
2) 违规行为达到下列程度的,属严重违规行为: (1) 越界销售货物,引起再销售,金额(以总经销价计) 在3000~10000元之间的; (2) 未标注编号、地名及已售出章的; (3) 经营无编号及地名产品的; (4) 低于规定价销售,致使越界的; (5) 越界销售货物,引起再销售,对其他市场造成冲击 的。
签
议,本单位无须经法律程序 办
章
随时取回本货物或代替物清 人
偿
总经理: 财务总监 销售总监 销售管理部经理 发货员
台照 品名
订购单 订购日期: 年 月 日交货日期: 年 月 日 NO.
规格
单价
(箱) (箱)
订购数量 金 额 (箱)
备注
订购单位: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未对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越界销售行为,对违规方处以越界销 售货物金额(以总经销价计)2倍的罚款。 3) 恶性违规行为:
(1) 未对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对违规方处以20000元罚 款。
(2) 给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越界销售行为,对违规方处以 越界销售货物金额(以总经销价计)3倍的罚款。
4) 发生违规越界销售事件,受害方应尽可能提供各种线索, 经公司确认后,通知违规方。违规方应在接到要求到现场的 通知后三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收购,受害方要予以配合。必 要时由总部派人参加。
2) 凡加入x x 特许连锁专卖店的经销商须依本规章制度作业。 3) 本制度是规定凡加盟x x 特许连锁专卖店组织对公司的权利
与义务,专卖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力与专卖店的 权利义务等的条款。
2、 组织与职能
1) 为统辖专卖店事务,在公司内设置“x x特许连锁专卖店管 理部”,并设各种管理小组,以筹谋业务的发展。
10、 退货及费用分担
1) 广告宣传费由我司承担。 2) 特许连锁专卖经费由客户承担。 3) 各项活动经营由我司承担或分担。 4) 技术指导费由我司承担或分担。 5) 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由我司承担。 6) 其他指导援助的经营由客户承担。
11、 保密规约
对于本公司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情况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
5、 基本权力
1) 无条件接受公司的经营技术指导并开条件按本公司的指导 要领经营。
2) 接受经挑选的统一产品及物品供给并使用统一的订货手 册。
3) 可以使用本公司的企业标识和商标。 4) 在受权区域内独家经营本公司已授权的品牌。 5) 接受本公司的教育训练及经营计划的制定与指导。 6) 提供市场情况(同行主要竟争产品的状况、分销资料、广
经营权。 5、 附则 1)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销售部。 2) 本规则作为经销合同的有效附件存在,为公司解决市场秩序
问题的最高文件。 3) 凡今后修正、增补的条款同样有效。
特许连锁专卖店规章制度 1、 总则
1) 特许连锁专卖店为目前国际上最为倡导的分销模式,为了 更好地将 x x 化工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企业理论、经营 方针与此模式融合从而达到真正地做到充分满足消费者需 求、增强品牌形象力、增强产品销售力,达到公司“双赢”之 目的,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执罚单的形式通知违规经销商,该经销商须在执罚单送达之 日起三日内签字认可,否则停止供货,直至取消经销权。 9) 所有罚款及违规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均由公司销售部在 违规经销商的市场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其货款中扣 除,违约受罚后,应立即补足市场管理保证金。 10) 对于严重违规、恶意违规的,公司有权取消经营权。 11) 对于恶意违规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利: (1) 限制违规货物或包装规格的供应; (2) 对违规品种提价,直至收回违规方部分或全部市场的
2) 专卖店管理部负责拟定专卖店组织的维持、发展的运营方 式、制度、规约,以管理统辖所有专卖店。
3) 以地级市为单位设立地区特许专卖店总店,各县(区)设 加盟店。加盟店必须是地区总店的子店(可采取独资或合 资,合资时总店要占51%以上的资金)。
4) 总店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批发,必须按专卖店管 理部制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必须在界定的范围内经营并完 全自己的义务。
为保证专卖店的利益,本公司将统一安排产品结构陈列、毛利润、
销售促进计划、广告宣传计划、店面管理计划。
8、 产品订购
1) 由专卖店根椐市场情况及安排的产品结构订购。 2) 由地区专卖总店直接向本公司下发订单,订单确认后三天
内发货,加盟店则在总店拿货。 3) 其他条款见合同书。
9、 交易方式
现款现货(凭汇款的传真单据既可发货)
客诉内容:
经办人:
调查原因:
主管: 经办人:
处理建议:
主管: 经办人:
办事处意见: 销售部意见: 总经理批示:
主管:
说明:此表由客户服务人员填写。
年月日 原购货日期
送货单号 码
退货证明单 NO.
退回品名 单价 数量
金额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总计人民币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 ¥
备注
曾向贵公司订购上列货品因
告与销售促进情报、损益情况)。
6、 利益保障
1) 为增加各专卖店的效益及利益,本公司提供程序化的独有 的销售技术。
2) 界定经营范围以防范冲货。 3) 定期为专卖店进行各项分析。 4) 严格统一的进货价和零售价,确保单项产品的毛利率不低
于20%。 5) 将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结合,保证半年后盈利。
7、 有关计划条款
3) 违规行为达到下列程度的,属恶性违规行为: (1) 越界销售货物,引起再销售,金额(以总经销价计) 在10000元以上的; (2) 半年内第二次严重违规的; (3) 刮擦或授意他人刮擦批号、编号等标识的; (4) 经营无批号或其他标识的产品的; (5) 恶意越界倾销或蓄意栽赃诬陷他人的。
4、 违规处罚 1) 一般违规行为对违规方处以3000元罚款。 2) 严重违规行为:
3、 资格确认
凡要加入x x特许连锁专卖店成员的一律得满足如下资格: 1) 经营 x x 产品达五年以上者,有较大的分销网络,预可在 一年内筹建5~10家加盟店; 2) 一个地级市只设立一个总店,相应地级市所辖各县(区) 只设一个加盟店; 3) 要具备一定面积以上的店铺规模,店面不得低于20平方, 月营业额达万以上; 4) 不得加入与我司产品有竟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或不得经 营与我司产品有竟争关系的其他产品; 5) 凡要加盟者必须专心经营并接受本公司专卖店管理部的经 营指导和援助; 6) 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公司举办的各项活动。
4、 加盟条件
1) 应向本公司缴纳加盟金,地区店10万元,加盟店5万元,此 加盟费不予退还。
2) 使用公司的统一商号、商标,按统一的专卖店装修标准装 修,使用统一的店招标识。
3) 要接受本公司业务培训。 4) 签署《特许连锁专卖店经营合同书》。 5) 一年内必须增开5~8家加盟店。 6) 免费上门服务设备的人员。
市场管理公约
1、 总则
目的:加强系统内部的交流与合作,加强销售网络管理,对市场 问题迅速反应并及时解决。
本规则建立在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的基础上,适用于所有经销商 和分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
市场的最终管理权在公司。由公司指导各区域经销商对相应的市 场进行管理。
各经销商只能在本授权区域内经营。 无论经销商还是其分销商发生违规行为时,责任均由经销商承担. 所有的分销商须向经销商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各经销商须向公 司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在经营期间,如无违规事件,合同到期时放 弃或被取消经销权,市场管理保证金将全额返还。 各经销商应参照本规则制定适用于本区域的市场管理规则。 2、 违规表现 必须配备专业的销售人员,对每个分销商及终端服务。 每次发货都要做明确的跟踪记录,对于无法落实最终用地点的不 得销售。 经销商向所属客户配发货物,必须按规定在包装上标注编号及地 名。 所有经销商及分销商均不得经营无批号或无编号及地名的产品, 也不得刮擦或授意他人刮擦批号、编号及地名等产品标识。 所有经销商必须在售出的产品包装上加盖“已售出”章。 所有店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抬高 或降低销售价. 所有经销商在导购、宣传等方面不得对公司所属品牌进行贬低、 攻击。 所有经销商分销商必须在授权区域内经营,不得越界销售。 以下行为均属违规: 销往经销商所属区域以外,流入市场,引起再销售的; 销往本区域以外所属经销商区域之内,流入市场引起在销售的。 3、 违规界定 1) 一般违规行为:
部代表)进行现场核查的双程路费等。 6) 对于给其他市场造成冲击的越界销售行为,在其罚款中,
2/3补偿受害方,1/3上缴公司销售部作为市场维护基金。 7) 处罚违规方所得的市场维护基金主要用于处理由于客见原
因造成的无法落实责任的违规越界事件。 8) 所有罚款及违规方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均由公司销售部以
3) 不得同时经营其他品牌同类产品。
4) 任何情况下不得跨区域销售。
13、 终止合作
1) 无正当理由且不服从公司指导时。
2) 三个月未曾完成经营指标。
3) 有经济纠纷并上升到法院裁决时。
4) 违反保密规约和禁止条约时。
14、 终止合约后的处理
1) 不得再用本公司企业标识、商标等内容从事经营活动。
2) 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销售。
退回,特此证明无误。
此致
台照
购买商签章 地
址: 经 办 人: 市场负责人:
总经理:
财务总监:
销售总监
销售管理部经理: 大区经理:
年月 日
客户:
地址:
Baidu Nhomakorabea
送货单 NO. 电话:
品名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 额
备注
总计人民币: 万 合同号码:
仟佰
拾元 计
角 分整 ¥ 客
本交易在货款未付清或需据 调
未兑现
主
户
之前,货款的所有权仍归属 管 本单位所有,接受人决无异 经
5) 违规方在接到通知后须将越界货物数量报知总部,公司即 按所报货量计算对违规方外以罚款。如实际货量超出了违规 方所报货量,则对违规方处以两次罚款(即以实际违规货量 为准计算的罚款)。如违规方不报或报不出违规越界货量则 在本章一、二、三条外罚的基础上再对违规方进行附加罚 款。(附加罚款金额等同于违规越界货量)。对于违规越界 销售行为,违规方除承担违规罚款外,还要承担其他相关费 用,包括收购费、查处费、三方人员(违规方、受害方、总